论外来畜禽养殖户带来的养殖安全隐患及解决措施
2018-02-16
(如东县掘港畜牧兽医站, 江苏 如东 226400)
0 引言
近年来,不少外地客商前来如东县投资畜禽养殖。以掘港镇为例,从2014年的2家外地养殖户(来自浙江省)发展到2017年的7家外来畜禽养殖户。这些外来畜禽养殖户在如东县租用本地养殖场饲养鸡、鸭、猪、羊等畜禽。饲养规模大,而且大多数饲养的畜禽从外地调入,进入如东县本地后,不能及时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报,给如东县动物疫病防控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也给畜禽粪污治理增加了难度。
1 外来畜禽养殖户来如东县进行畜禽养殖的原因
通过近年来的调查研究,发现外来养殖户大多数来自浙江省,因为浙江省早在2014年就对畜禽养殖行业进行整顿,实行限养或者禁养政策,力求粪污治理工作效果显著。采取措施极为严厉,浙江许多养殖场被关闭拆除停养,这些养殖场主绝大部分就向外扩张养殖,租用外地空圈的养殖场,从浙江省购入75 kg以上的育肥猪,运输至如东县养殖,养殖至140~190 kg,再贩卖回浙江省。这种养殖方式将防疫风险、生产安全隐患、畜禽粪污等多种养殖安全隐患全部转嫁至如东县,对如东县的环境卫生,生产安全造成很大的影响。
2 外来畜禽养殖户养殖情况调查和养殖安全隐患
经过调查,2014年掘港镇共有2户外来养殖户租用本地2家养殖场进行饲养;2015年掘港镇共有6户外来生猪养殖户租用6家本地养殖场;2017年掘港镇共有7户外来生猪养殖户租用5家本地养殖场;2018年,随着如东县畜禽粪污治理工作的开展,粪污治理工作力度加强,有2户大规模外来养殖户搬迁至其他地区养殖。
被租借的畜禽养殖场集中在如东县掘港镇南部地区(沙南村、周店村、洋岸村),并且被租用的畜禽养殖场大多数具有动物防疫合格证,拥有蓄粪池、三级沉淀池、干粪房等治污设施,不存在粪污直排现象,粪污拖运工作由养殖场私人负责,没有统一的粪污清运队伍。
前来掘港镇养殖的浙江省养殖户租用本地具有动物防疫合格证、防疫条件合格、环保设施齐全、不会造成畜禽粪便污染的规模养殖场,每年批量饲养生猪千头左右,这批生猪大多数是从外省引进,体重在50~75 kg/头,在本地饲养3个月后,再运回浙江屠宰。全年预计能在本地饲养生猪3批左右。
虽然并无粪污直排,但是饲养过程中产生的气味无法完全消除,而且,外来人员租用本地养殖场进行养殖,极易与周边农户产生纠纷,造成安全隐患。
养殖安全隐患包括防疫风险、生产安全隐患、畜禽粪污等多种安全隐患。以防疫为例,刚开始外省购进生猪未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检疫,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耳标佩戴不全,免疫情况不清,极易造成重大动物疫病的流行和传播。安全生产隐患包括有是否在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违禁药品和饲料添加剂,是否做好防火准备,有无私拉乱接电线等等。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是否进行科学处理,是否会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等。
3 解决措施
如东县掘港兽医站在2014年发现问题后,就要求外来畜禽养殖户必须在本镇进行养殖备案,购进的外地畜禽必须要有官方出具的检疫证明。为了共同做好动物疫病防疫工作,防止畜禽交叉感染,减少养殖户的损失,兽医站对前来掘港镇的外来养殖户进行养殖监管、防疫监督,并特意制定了《租用本地养殖场养殖畜禽申报备案制度》《租用本地养殖场养殖畜禽入场查验制度》《租用本地养殖场养殖畜禽补防补免制度》《租用本地养殖场畜禽养殖档案制度》《出售报检制度》等制度规定,并于2014年7月28日装订成册印发给外来畜禽养殖户,要求外来畜禽养殖户遵守执行。要求外来养殖户主动前往兽医站进行养殖备案,填写租用本地养殖场养殖畜禽入场查验表、租用本地养殖场养殖畜禽备案申请表。该项制度一直沿用至今,起到了良好的监督效果,降低了安全生产风险。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也多次强调要走官方指定通道,加盖印章。具体措施如下。
3.1 外来养殖户应提前申报备案
所有外来省、市、县养殖户前来本镇兴办(新建、租用)畜禽养殖场的单位、个人在引进外来畜禽前必须提前一周前往本镇畜牧兽医站登记备案。畜禽养殖场与如东县掘港畜牧兽医站签订免疫责任状,建立养殖档案。如东县掘港畜牧兽医站负责掘港镇区域内畜禽养殖场的日常监督管理。所租用的畜禽养殖场要求饲养畜(禽)品种统一,要求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建设规范,管理严格。畜禽养殖场要求具备以下条件。
(1)防疫条件:有兽医室、隔离观察舍,场或小区圈舍门口要设置消毒池和消毒室,消毒室要安装喷雾消毒设施或紫外线消毒灯;有病畜禽无害化处理区,与生产区保持一定的距离或相对独立。
(2)环保设施:净道和污道要严格分开,净道主要用于畜禽周转、饲养员行走和运料等,污道主要用于粪污等废弃物出场;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三级沉淀池、干粪堆积场等设施或者其他环保处理设施。
(3)饲养管理:用水应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在生产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并严格落实休药期的规定;同一养殖场内不得饲养两种以上的畜禽;规模畜禽养殖场饲养畜禽实行全进全出制。外来畜禽养殖户前来本镇租用畜禽养殖场,在购进外来省、市、县畜禽前,提前一周向如东县掘港畜牧兽医站申报备案,填写《租用本地养殖场养殖畜禽备案申请表》。应载明以下内容:养殖场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引进动物来源、品种、数量、运输方式、到达时间;引进动物的免疫情况。
3.2 畜禽入场查验
掘港畜牧兽医站监管人员对外来省、市、县畜禽养殖户租用本镇养殖场养殖畜禽,接到申请报告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入场查检,填写《租用本地养殖场养殖畜禽入场查验表》。首先查验养殖场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入场动物必须要有来源地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畜禽一律予以遣返。严禁来自动物疫病流行区的动物入场饲养。查验入场动物的有效免疫证明(需要有输出地兽医部门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印章)和畜禽标识。免疫程序到位,畜禽免疫标识佩戴齐全的动物方可入场饲养。动物免疫程序未到位,未佩戴畜禽免疫标识的动物对其进行隔离观察,并对其进行补防补免。并对入场畜禽进行临床健康检查。查验健康无疫病的动物进行为期一周的隔离观察,隔离观察期间未发生任何疫病的动物方可同群饲养。查验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无害化处理。入场运输车辆必须经消毒池消毒。外来人员必须经消毒室消毒。未消毒人员一律不得入场。一旦发现畜禽养殖户没有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拒绝检疫人员对引进动物进行监督检查的动物一律不得入场饲养。
3.3 对养殖畜禽进行补防补免,建立畜禽养殖档案
(1)外来畜禽经检疫员入场查验发现动物免疫程序未到位,未佩戴畜禽免疫标识的动物对其进行隔离观察,并对其按免疫程序进行补防补免措施。免疫人员严格按免疫操作规程、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正确免疫途径、部位、剂量等,确保有效性。认真做好免疫各环节的消毒工作,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发现有畜禽耳标磨损、遗漏的一律重新加施畜禽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畜禽养殖场对外来生猪补防补免结束后,填写免疫卡,对免疫情况进行记载并保存2年。免疫情况包括:免疫日期、免疫数量、疫苗名称、疫苗批号、生产厂家、畜禽标识顺序号、以及免疫人员等。
(2)做好畜禽养殖档案的记载管理。畜禽养殖场从外省、市、县引进畜禽时,应当在养殖档案上注明畜禽来源地、引进日期、引进品种、引进数量、畜禽标识顺序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号码、出售日期、到达日期。在养殖过程中,饲料、饮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情况也予以记载。日常免疫、监测、消毒、检疫情况、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也应纳入监管记载范围。
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养殖档案的保存时间为:商品猪和家禽2年,牛20年,羊10年,其他畜禽2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3.4 生猪粪污治理
早在2015年10月,如东县掘港畜牧兽医站就配合如东县推进畜禽粪污综合治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工作,发放猪粪处理与利用模式指南给外来养殖户。督促外来养殖户进一步做好生猪粪污治理,防治粪污直排,造成对外界环境的污染。
2017年不仅外来畜禽养殖户,掘港镇141户畜禽规模养殖户均经过畜禽粪污治理验收检查工作,无直排现象,雨污分离、无露天堆粪。
3.5 瘦肉精检测
在养殖过程中,兽医站监管员加强对监管的外来养殖户的饲料、饮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使用加强监管,按时对其进行瘦肉精检测,检测均合格。做好养殖监管,保证食品安全。
3.6 检疫出证
饲养畜禽必须提前3 d向如东县掘港畜牧兽医站申报检疫,申报动物检疫的,需提交《检疫申报单》。有特殊原因的可随报随检。兽医站接到报检后,进行登记并在12 h内派出检疫员到场实施检疫。检疫员按照检疫程序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实施动物产地检疫时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以及违禁药物检测呈阳性的动物,检疫员必须及时上报如东县动物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