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问题探究
2018-02-14王慧军
摘 要: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入到深入发展阶段后,逐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并取得了良好的改革效果。目前,如何实现审批服务由“物理集中”向“化学整合”的转变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面临的挑战,因为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仍然存在只注重量的减少,忽略质的提高,改革力度不够大,改革形式化等问题,因此,探讨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 键 词:行政审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8)12-0074-08
收稿日期:2018-08-30
作者简介:王慧军(1965—),男,天津人,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副主任,教授,研究方向为公共管理。
从2012年开始,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入到了深入发展阶段。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是释放改革红利、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重要一招。[1]这是在强调以“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新形势下,再次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的新要求,即“必须通过‘放管服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对接群众需求,最大限度减少审批,多措并举完善监管,不断创新优化服务,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真正做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2]
一、天津市X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入深入发展阶段的基本情况
市场能办的交给市场,社会可以做的交给社会,政府只管好应该管的事。经过六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我国在减少审批事项、创新审批方式、转变政府职能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政府职能调整,改革的力度逐步加大,改革的领域也不断扩大。2016年5月,国务院宣布彻底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其中一部分审批项目合并到政府内部审批之中。工商注册资本由实缴改为认缴,“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前置审批精简85%,[3]并于2016年10月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随着信息化进程的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步伐也在不断地加快,全国各地相继建成“一站式”行政服务中心,大部分情况下申请人都可以在行政服务中心内将所需的审批程序一次性办完。[4]近两年,网上审批模式得到大力推广,即以电子流程形式固化改革措施,以电子记录形式规范公开运行,用电子流转取代纸质流转,大大提升了政务服务水平。天津市X区也在这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浪潮中积极探索,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改革。
(一)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
天津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着力推进行政审批体制机制创新,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在全国率先取消了全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市16个区县全部成立了行政审批局,成为全国第一个在区县层面全部建立行政审批局的直辖市。2014年12月31日,X区行政审批局正式挂牌,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依法对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他部门不再办理行政审批业务(《本市深化区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解读》参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8期)。在依法履行职责的同时,X区行政审批局实施了多项改革。积极创造条件,扩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范围,按照“三集中三到位”的要求,即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权限、行政审批人员向行政审批科集中,行政审批科整建制进驻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现场审批授权、在审批系统上独立审批到位。在此基础上实现集中审批、现场审批(参见2016年3月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批办《关于深化区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精简审批环节
探索实行行政审批同城通办服务机制,推行集中受理、接办分离、内部循环的审批方式,实现受理、审查和批准环节相分立,变“多头受理”为“一口受理”。在行政许可大厅设置企业设立、投资项目、其他许可、立等可取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及服务事项并送达办理结果(《本市深化区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解读》参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8期)。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对“多项合一”改革进行了深入探索,从企业的角度出发,最大程度地进行事项整合,积极探索试行了5类“多项合一”改革,包括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核准”与“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水、大气、噪声)的许可”的合并;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许可”与“生猪屠宰定点企业许可”的合并;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许可”与“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的合并;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与“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许可”的合并;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与“设立养老机构许可”的合并。
(三)提升审批服务效率
将社会保险登记纳入“一照一码一章一票”的企业设立联合审批流程,对要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新设立企业,按照实际办理進度,在天津市企业设立联合审批应用系统上同步操作,严格执行一窗统一接件、一表统一登记,有关联审部门并行办理,即收即办,1个工作日内办结制度。认真履行投资项目联合审批规程,将所有投资项目均纳入在线联合审批监管平台进行“一口式”、同步并联审批,做到数据准确、全程留痕、规范办理。进一步清理规范投资项目审批要件和办理程序,将中介服务、招投标等环节纳入程序,再造联合审批流程。召开有关部门工作协调会,研究实施分阶段联合审查、联合踏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四)实施“承诺审批制”办理方式
对要件齐全的单办件,要求窗口工作人员当场或者当天办结;对于手续暂时不全的,只要不是主要件且在办事人员承诺按时补齐的前提下,经科长审查,分管领导签发后,可以先行取证,然后再补办手续;对投资项目的部分前置审批,需要与其他委局协调解决的,由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亲自协调,杜绝推诿扯皮和让办事人员两头跑、多头跑的现象。同时,探索设立审批服务下发分中心的新模式。进一步加强对X区开发区服务分中心的业务指导,对进驻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分工,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在企业设立(含外资企业)实现现场办理的基础上,与开发区管委会协商将投资项目的部分审批权限如环评、能评等下放到开发区服务分中心,同时,为减少中间环节,采取网上领导审批、定期现场会签的模式,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
(五)推进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办理
在行政审批改革中大力拓展智能化审批服务,真正实现了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大力拓展“互联网+”审批服务,全面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行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办”。全面建成全市行政审批服务“一张网”,纵向实现了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三级中心、四级服务”体系的网络贯通,横向实现了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与市级部门、区行政审批局和区行业监管部门网络的联通,实现了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和充分共享,实现了行政审批的“一口受理、全程服务”,全部行政许可事项均开通了网上审批功能。天津市X区将其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在“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网上办事大厅”全部开通了网上申报办理功能,方便申请人远程办理业务,不断提高行政许可及相关服务事项全流程网上审批的比例,在大厅设置网上受理窗口,帮助申请人在现场进行网上申报,逐步构建实体政务大厅与网上办事大厅相结合、相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
(六)建立行政审批专家评审机制
对报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环评报告书和节能评估文件,需要开展评估的,行政审批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由行政审批局统筹安排支付,建设单位和环评、能评单位不再承担评审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原来的企业买单转变为政府买单,既保证了环评和能评技术审查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又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在此基础上切实加大对大项目、好项目服务的力度,紧盯全区大项目、好项目,为投资项目落地主动提供超前服务,督促联审相关部门,严格执行标准化操作规程,承诺办理时限要在法定时限的基础上压缩60%以上。推动多部门联合验收工作有序开展,提高了对大项目企业审批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二、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
天津市X区行政审批局的成立和行政审批大厅的建立使得原来需要跑多个部门重复报批的事项由一个主体审批、一个窗口办理,取消了重复审核环节,减少了申报材料,但这更多地是进行“物理集中”,而如何实现审批服务由“物理集中”向“化学整合”的转变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面临的挑战。总的来说,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往往只注重了量的减少,忽略了质的提高,改革力度不够大,改革仍存在形式化问题。正如李克强总理指出的那样:“重审批、轻监管、弱服务的问题仍然普遍存在。”[5]从这个意义上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如果实现不了“化学整合”,那么“物理集中”就只能起形式上的作用,变成审批的“收发室”。所以,对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深层次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些问题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走在全国前列的天津市X区而言同样如此。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存在形式化问题
经过长期的改革,我国已经清理和调整了上千个行政审批项目,足见清理力度之大,但仍存在表面化和形式化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触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质。如有的部门把一些早就不用的审批项目上报充数,还有的部门把一些早就废除的项目分解成多项,通过合并、变换名称等方式把关系到部门利益的审批项目留存下来,这样的改革显然不会彻底。事实上,改革的重点就是对各单位不愿放手的审批项目进行调整。同时,在改革标准上,因缺乏普遍适用的依据和统一的标准,各地区之间、部门之间也难以协调一致。
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政府职能还没有实现根本性的转变。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的基本职能,即政府直接提供或者购买社会服务,并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凡市场可以自我调节的交给市场自我调节,只有在市场失灵时,政府才能进行适当干预。政府职能转变事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功与否,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审批项目的范围来自于政府职能的范围,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内的事项自然不需要审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政府职能转变方面取得了較大的成果,但政府缺位、越位现象依然存在,还在管不该管的事务。而政府职能划分不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就难以彻底到位。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通过审批实现了资源的分配;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应将资源配置的职能交给市场,行政审批仅用于稀缺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垄断行业的准入,如某些特定行业(药品、烟酒等)的经营和污染物的排放等。普通经营活动与投资活动属于市场可自身调节的领域,但目前我国一部分行政审批仍然集中在此,也就是说政府职能的重心仍然在审批上,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就会削弱其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
行政审批部门之间利益关系复杂加剧了改革形式化程度。首先,我国政府管理制度的条块分割、职责同构是造成当前多头审批、重复审批的主要原因。各级政府事权的划分应该以其承担的职责为基础,在“统一领导、分权管理”的管理理念下,各级政府共同管理同一事项。各级政府的职能大体一致,每级地方政府几乎都要管理所有的事情,比如经济、交通、民政、科教文卫等各个职能领域,各级政府机构在设置上基本上都是上下对口、左右对齐,导致地方政府行政部门权力膨胀,职能交叉。其次,因为没有合理划分事项的管辖范围和各自权力来源,地方政府与各行政部门都从自身利益出发争夺立法权、管辖权,导致立法事项的混乱、重叠,从而破坏了法治的统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必然要损害审批部门的利益,一些审批部门将下放权力视作“割肉”,如一个许可证的颁发,其经济价值约等于其年收入的20%左右,所以,对权力部门来说,多一层审批就代表着多一份利益。由于利益的驱使,各部门争相设置有利于自身的审批事项,因而出现了多头审批、交叉审批现象,严重阻碍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程。一些部门通过审批乱收费,增进部门的不正当收益,严重阻碍了市场的发展。换言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越深入,触及到的部门利益就越多,阻力也就越大。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时常遇到因经济利益带来的阻力
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之初到目前,一直有来自不同部门的阻力。如掌握行政审批权的政府部门为了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往往采取不积极的态度,因为改革后通过审批权能够获得的利益会减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阻力大部分来自于这种抵触情绪,下级部门总是在上级部门的推动中被动地改,或使用各种方法拖延改革。因此,有必要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行制度创新和政策创新,以调动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减少改革的阻力。
长期以来,我国行政审批权力是与审批利益挂钩的,审批权力与利益的高度结合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羁绊。[6]在计划经济时期,权力高度集中,虽然政府部门掌握着庞大的审批权力,但不与经济利益产生联系。在市场经济时期,审批权力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部门利益和地区利益导致行政审批中的乱收费现象不断增多。行政审批权可以为部门带来利益,因而在没有严格界定政府职能范围和经济利益的刺激下,审批权日益膨胀,一些有审批权的部门就会固守自己已有的审批权力,设法增加审批事项、扩大审批范围;没有审批权的部门也想方设法获得行政审批权,导致重复审批和交叉审批现象大量出现,有时甚至会出现故意拆分行政审批事项的现象。
(三)中介机构的前置评估或费用高或时间长
随着改革的深入,行政审批门槛变低,但中介机构“审批”的门槛却有所提高。尽管行政审批的事项在缩减,然而需要中介前置评估的事项数量却在增加,比如国土局、规划局、发改委等部门都需要提供前置评估,这些政府部门进行的审批是以中介机构提供的评估结果为前置程序的。虽然对报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环评报告书和节能评估文件的评估需要审批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中介机构的评估进行监督和管理,导致中介机构服务收费高、耗时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的是清理和减少审批事项,不停地在做“减法”,下放审批权力,简化审批流程,然而中介机构却在做“加法”。法律法规没有对中介机构评估的时长作硬性规定,而且评估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长,但却会影响审批时间的长短。事实上,有些中介机构或者收费高,或者用各种理由拖延评估时间甚至形成垄断,还有的中介机构只要付费就能出具评估报告,使得很多前置评估流于形式。
(四)行政审批缺少标准化规范
行政审批的不规范主要表现在:网上公布的审批流程与实际审批流程存在差异,申请人不清楚各部门的办事流程和审批程序;审批程序缺乏公正性,如听证制度不完善;政府部门之间相互掣肘和推诿扯皮等造成违法责任不明。由于行政审批缺乏标准化规范,工作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依照经验甚至亲疏关系进行审批,因而就失去了公平性。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等为行政审批带来了不少困难,严重阻碍了市场效率的发挥。而缺少上下级政府沟通协调,也影响了改革的整体效果,比如有的地方把公文批签、行政备案等不是行政审批的项目也纳入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范围。
行政审批是先由申请人提出申请,之后审批部门受理申请,依照规定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审批行为。这一过程基本都是在较为封闭的政府部门内部进行的,没有第三方的参与。在我国,政府部门内部普遍存在下级对上级弱化监督的现象,导致部门内部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在监督方面,司法机关对审批部门的监督也只有在相对人主动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时才能够介入到行政审批程序中,但由于受传统的“民不告官”观念和行政救济成本高昂的影响,未能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风气。此外,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缺少对申请主体通过审批后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更偏重对申请主体准入条件进行较为严格、具体的规定,所以政府部门也难以形成常规有效的监督制度。同时,法律在约束审批行为和追究责任方面的规定也不够具体,当审批出现问题之后很难找到责任人,有时只能简单地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缺乏法律保障
行政审批需要在法律上对其进行定义、定位,与行政许可区分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也需要以法律作为依据,即完善的法律制度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的前提和保障。目前,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沒有清楚界定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标准。行政审批事项通常都有规范性文件作支撑,取消或调整的审批事项也是如此。清理规范性文件才能使改革后的审批行为不违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通常不是按照《行政许可法》进行的,而是各部门自行清理的,这其中就难免会考虑部门利益,原因是在法律上没有厘清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关系。更有甚者或是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或是以本部门出台的部门规章为依据,这就增加了整体清理的难度。其次,国家和地方以及不同地方之间的标准不一致。《行政许可法》规定地方政府可以自行设置行政许可,初衷是让地方政府根据所辖区域的发展情况调整行政许可,但也会带来改革标准上不一致的问题,因此会出现各地改革不同步的现象,如区域间发展差距加大和某些地区由于改革进度过快而影响大局的平稳发展,等等。由于各地之间标准不同,跨区域审批时就会因审批标准存在差异给申请人造成困扰。
我国《行政许可法》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就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而言,并非所有的问题都能依靠《行政许可法》来解决。首先,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是有区别的,很多行政审批事项并不在《行政许可法》的范围之内。其次,由于缺少行政审批事项设定、审批程序方面的法律,使得很多行政审批在设定和实际审批中没有法律依据,而在审批条件上也缺少严格的法规,这样,就会加大权力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进而导致审批结果的不公正和随意。再次,在责任追究方面也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就为行政审批的随意操作和不正当操作提供了方便,导致行政审批行为很难在法律框架内运行。如一些行政审批事项是根据地方政府的规章来设立的,由于政出多门,使规章与规章之间经常出现矛盾;还有一些地方行政审批的权限是按照上级政府的规章来设立的,地方政府没有权限停止其执行。
三、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对策
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既要看成效,又要正视问题。正如李克强总理在谈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时指出的那样:一是要改革以审批发证为主要内容的传统管理体制。二是要革除与审批发证相关联的寻租权力和不当利益。三是要改变与审批发证相伴的“看家本领”。[7]当前,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解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即使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的天津市X区也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减少和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加强行政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围绕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行,转变政府职能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重点,而行政体制改革又是政府职能转变的突破口。清理行政审批事项事关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因而要分清政府、社会和市场的职能边界,动态地调整审批事项范围,合理地确定政府职能,进一步清理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8]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就要把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内的职能转交给市场,所以,减少和清理行政审批事项仍然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点内容。
《行政许可法》第六章对加强事中事后监督作出了具体规定,这说明行政许可不只是前期审批环节,还包括事中事后的监督,但在现实审批过程中这些规定却极少发挥其应有作用。当前,中央和国务院不断取消、下放、调整审批项目,因此要抓好放与管的结合,杜绝出现“一放就乱”的局面。首先,进一步完善监管方式,真正使《行政许可法》对于事中事后监督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其次,进一步健全监管制度,不断强化信用监管和惩戒。再次,进一步规范行业组织,推动行业自律。最后,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管,不断完善社会监督体制,积极促进社会共管共治。此外,还要强化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有效震慑违法行为,多管齐下,以促进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的不断提高。
(二)规范管理中介机构
从某种程度上说,一些行政部门与中介机构之间存在利益关系,背离了客观、公正的服务宗旨,对此,需要从三个方面来进行规范。首先,逐步分离中介机构和行政部门并加大政府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对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对现有的涉及中介机构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其他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凡是过时的、相互之间存在冲突和矛盾的条款,予以修订和完善。其次,要明确中介机构的性质、功能、地位、权利和义务等,制定相关法律,使中介机构在法制的范围内运行和发展。再次,为了承接从政府轉交出来的一部分经济职能,可注重优先发展某些经济领域的中介机构,如资产评估中心和审计事务所等,采取整体统筹规划与个体重点扶持相结合的方法,推动中介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三 )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权力具有扩张性、膨胀性,想要实现对权力的制衡,唯有运用权力来制约权力。行政审批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离不开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首先,要加强内部监督。内部监督的特点是及时、透明、便捷。一是将审批部门和监督部门分别单独设置,明确划分不同职能部门的职责,避免发生审批主体自己对自己进行监督的现象。二是审批责任需落实到人。将责任追究到人,把权力划分清楚,当审批出现问题时,可以在第一时间内追查到审批人,同时要使监督者拥有比被监督者更高的权力,确保可以以权制权。三是要不断创新内部监督方式。如可以利用移动客户端建立审批监督平台,对行政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检查、举报、投诉。四是强化制度建设,如责任追究制度、评估监测制度、抽查评议制度等并形成长效机制。其次,完善外部监督。一是公开行政审批信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打造透明政府,实现信息公开。审批是政府独有的权力,信息不公开会导致腐败和官僚主义。公开行政审批信息,既能够提高政府公信力,又能够强化监督。二是在公开行政审批信息的基础上,为公众提供咨询、投诉、发表建议的渠道,建立互动机制。审批服务的对象是公众,政府提供的审批服务是否科学合理,最终还是要由公众来决定。换言之,广泛征集和采纳公众意见,才能够将行政审批改革落到实处。三是引入激励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可以建立监督奖励制度,对举报属实的情况,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以调动其主动监督的积极性。
(四)完善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
首先,修改和完善《行政许可法》。我国目前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是2004年制订的,是规范行政审批的为数不多的重要法律,但由于受到历史背景、立法技术还有立法者本身的限制,使其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与实际情况发生冲突。所以,修改和完善现行的《行政许可法》是构建科学合理的行政审批法制体系的重要任务。要在对行政许可设定范围进行限定的同时对设定行政许可的监督主体进行完善。其次,修改和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一是对《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前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修订,包括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由于《行政许可法》的法律位阶高于相关规范性文件,因而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清理和修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势在必行。具体而言,对正在实施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彻底的清理和完善,严禁其有违背《行政许可法》基本规定的条款;对已列入立法计划但还没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在实体内容和程序性规定上进行严格把关,使其不违背《行政许可法》。二是对行政审批程序法律体系进行完善。建立法治政府,不仅要实现实体法治,还要实现程序法治。要实现各个领域的各种行政行为在程序上的统一,有必要出台一部《行政程序法》,这样,各级政府在设置具体的行政审批程序时就能够以《行政程序法》为标准,不会擅自增设或者改变审批程序。同时,还有助于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统一执法标准,提高行政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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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汤睿君.中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探析[D].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责任编辑:高 静)
On Further Deepening the Reform of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System in X District of Tianjin
Wang Huijun
Abstract:After our country entered the stage of in-depth development of reform of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the reform has achieved certain good results,gradually meet the requirements for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of the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system,but the deeper issues of phased achievements can not cover up,the deep problem is not formed overnight,there will always be persistent in addition to recovery,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department is in the reform of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new institutions,but how to realize the approval service from the “physical” to “chemical integration” change is the challenge for the reform of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in the process of the reform of the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system decreases,there is still only pay attention to ignore the quality,it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to analyze and study the problems in the reform of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system and discuss the measures to further deepen the reform of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system.
Key words: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reform of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system;administrative license;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matt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