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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洱县生猪屠宰检疫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8-02-14

畜禽业 2018年10期
关键词:屠宰场定点屠宰

(云南省宁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云南 宁洱 665199)

1 宁洱县生猪屠宰检疫现状

1.1 生猪定点屠宰开展情况

宁洱县辖6镇3乡共9镇乡,拥有生猪定点屠宰场(点)9个,其中县级1个,乡镇级8个,县级定点屠宰场采用半自动机械设备屠宰生猪,日加工量300头,而乡镇采用传统作坊式人工屠宰生猪,经营者自宰自销,日宰量不多,能满足需求。生猪定点屠宰覆盖面100%,实现了私屠滥宰向定点屠宰转变,实行了集中屠宰、集中检疫、分散经营的规模管理模式。每日屠宰生猪150头,其中:县级90头、磨黑镇30头、勐先镇10头、其它6乡镇20头,每年全县屠宰生猪55 000头,占全县肉猪出栏270 000头的20%。其猪肉主要在当地农贸市场销售,部分送往超市出售。

1.2 生猪屠宰检疫全面开展

县级生猪定点屠宰场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选派检疫技术人员6人和协检员3人共9人轮流值班负责施检;而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点由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的兽医技术员负责施检,因乡镇仅有兽医人员2~4人,根据各乡镇生猪屠宰量确定检疫人员,一般指派1~2人负责施检。兽医检疫员主要负责生猪宰前检疫、宰后检疫(验),生猪屠宰检疫率达100%,并对检疫出的病死害生猪要求屠宰场(户)作无害化处理。兽医检疫为确保消费者吃上“放心肉”起着重要的作用。

1.3 生猪检疫电子出证稳步实施

为了达到出据检疫证明快速、便捷、省力效果,解决手工填写慢而不清晰的问题,已在全县推行使用电子出证。做好生猪宰前、宰后检疫电子出证,实行了猪肉产品可追溯的信息网络化管理,实施了生猪从养殖到屠宰、上市整个过程的监管,保障了上市猪肉产品质量安全,让人民群众餐桌上吃肉“放心安全”。

1.4 猪肉市场执法有效推进

以打击病害猪肉为重点,开展肉品卫生专项整治,着重加大对农贸市场、超市、酒店、餐馆、学校食堂等销售猪肉场所的查处力度,检查是否销售、食用未经检疫的猪肉或不合格猪肉或病死害猪肉,并监督屠宰场(户)按要求无害化处理病害死生猪及没收销毁不合格猪肉,以此确保猪肉的质量安全和放心投放市场。

1.5 对生猪屠宰经营者进行监管

为了加强对生猪屠宰经营者的管理,宁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制定了《生猪屠宰经营监督管理记录》《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承诺书》《病死害动物及其产品销毁无害化处理制度》等管理规定,要求从业人员依法依规经营,为树立良好的经营秩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 存在的问题

2.1 屠宰场建设选址不合理,排污设施不达标

在建设生猪定点屠宰场选址上,为了便于运输和管理,多数建在公路沿线、集市近邻、河流附近等地,而污染村(居)民生活生产环境。建设不标准,屠宰场不具备与屠宰量相适宜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观察室、冷藏室、检疫消毒室,有的没有污物处理设备或无害化处理设施不完善,屠宰后的生猪产品随意摆放,严重影响产品卫生和质量,给屠宰管理及屠宰检疫工作的正常开展带来一定的困难。

2.2 检疫设施设备单一,检疫技术落后

目前,生猪屠宰检疫可用仪器检测肉质的仅有一台旋毛虫检测仪镜检旋毛虫和能用检验试纸检测待宰生猪尿液是否饲喂“瘦肉精”等国家违禁激素类药物。检疫工作依然靠眼观、手摸、鼻闻、刀切等简单的检疫方法,凭借检疫和兽医临床经验综合进行判断,而目前随着生猪及其产品流通快速发展,流通力度增大,病原微生物潜在传播和流行的风险也与之俱增。

2.3 检疫人员不足,检疫质量难于保障

虽然县、乡镇均配备了动物检疫人员,但动物及其产品检疫业务开展范围广,检疫工作任务重,即县级生猪定点屠宰场每日轮流检疫3人检疫屠宰生猪90头,人均检疫30头;而乡镇生猪屠宰检疫量最大的磨黑镇日检30头,轮流检疫2人,人均15头;其次勐先镇日屠宰检疫生猪10头,1人负责施检;其他6乡镇日均屠宰生猪3头,指派1人负责施检。检疫人员除了承担牲畜宰前检疫,宰后检疫(验)外,还要负责活畜禽产地检疫,全县年产地检疫活畜禽50万头(只、羽)。这样,因屠宰生猪检疫和产地检疫数量大,且生猪屠宰检疫03:00—07:00结束,晚上光线差,对猪肉、内脏、肠管等检疫(验)不好识别,难免造成误差而影响检疫质量。

2.4 缺乏先进检疫技术,防范风险不强

这与当前检疫手段与现代化屠宰场检疫要求不相适应的,而有的屠宰场没有按《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实施屠宰同步检疫,检疫(验)技术落后,检疫设备缺乏,无害化处理不严格,制约了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的有效开展。

2.5 检疫台账管理不规范,缺乏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虽然均已采用电子出证机出据检疫合格证明,提高了检疫工作效率,但对回收免疫耳标、检疫票据、检疫台账记录等管理不够规范,没有专人负责管理,导致检疫档案管理混乱,使生猪生产、产地检疫、运输监督、屠宰检疫、产品出场、销售环节等脱档,制约了畜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和监督管理。

2.6 检疫机制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力

承担检疫的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隶属于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的事业单位,而作为检疫执法主体部门履行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职能,本应该是行政或是参公管理,因为事业性质,很难对屠宰场、加工场(点)、市场销售(点)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在开展肉食品市场监督执法上,认为那是市场管理部门的事,处于形式上配合,导致执法不力,而乡镇一级则属政府直管,人事由当地政府管理,往往被调离中心工作去搞其他服务行业,缺乏人手,监管不到位,使屠宰经营户有机可趁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影响了检疫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3 对策

3.1 加强定点屠宰场(点)整改,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对不符合建设生猪定点屠宰场的场地一律按《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整改,把生猪定点屠宰场建设在远离村(居)民生活区域方圆600 m以上,且远离水源、河流等地,排放污水方便,建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观察室、冷藏室、检疫(验)室、实验室、消毒室等标准化配套设施,并结合屠宰规模建设化粪池、化尸池(井)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做到生猪屠宰检疫有保障,检疫病死猪和污水处理无害化。

3.2 充实检疫队伍,加强检疫执法力量

针对检疫执法队伍力量薄弱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政府应根据检疫工作需要而核定检疫编制,向社会或应届毕业的大专院校招考招聘动物检疫专业技术人才为屠宰检疫人员,补充新鲜“血液”,并锻炼造就成为业务精湛,执法认真,敢说敢干,作风过硬的年轻有为的执法检疫人员,确保生猪屠宰检疫和市场检疫正常开展。

3.3 加大检疫设施设备投入,提高检疫(验)技术水平

为了适应现代检疫技术需求,要建设兽医实验室,购置检疫化验设备、试剂,对感观检疫不能确定病变的,通过化验室进一步检验检测来确诊屠宰生猪疑似病症,控制病害猪肉流入市场,让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肉”。

3.4 加强检疫信息网络化管理建设,推进追溯体系互联互通

按照统一规划、科学管理原则,采用大数据、对象标识与标识解析等信息技术,实行计算机网络化信息管理,建立省、市、县级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推进各类追溯平台与检验检测信息系统、信用管理系统、综合执法系统、屠宰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等对接,实行肉品质来源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追溯、责任可追究的肉品安全责任链,并与票据管理、检疫出证相关联,掌握屠宰生猪来源、检疫、免疫、消毒、销售等信息,便于生猪屠宰、销售环节的有效监管和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的快速追溯。实现猪肉产品追溯、猪肉产品安全监管、猪肉产品生产流通行业管理相关信息的互通共享,提高政府部门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和协同水平,推行检疫检验信息共享网络体系,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和预警能力,确保快速反应,维护公共安全。

3.5 严格执法,加强检疫监督管理

一是加强屠宰经营户的监管,对生猪屠宰经营户采取“三书”(告知书、责任书、承诺书)的监管机制,根据监管内容分类先行送达“告知书”,充分告知管理相对人相关法律规定和应尽法律义务,再与之签订动物卫生监督综合责任书(内容含盖生猪宰前检疫、宰后检验、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着力强化责任主体意识,提高管理相对人守法诚信意识。二是加强对生猪及其产品的检疫和市场监督,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检疫)、卫生、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禁止私屠乱宰,对不合格的定点屠宰场进行关闭或整改,对严重违法经营者给予取缔经营资格,对经检疫不合格的猪肉,做到“四不准一处理”(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按要求此采取深埋、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无检疫证明和不合格的猪肉产品流通上市。

3.6 加强检疫技术学习,提高检疫质量

要不断组织认真学习《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五步十三刀”检疫技术和兽医实验室检验监测技术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检疫技术的培训学习,全面提升检验检疫综合素质能力,并充分利用新技术、新方法,把好源头检疫关,做到不错检、不漏检,确保检疫质量。

4 结语

生猪屠宰检疫作为保障猪肉产品安全投放市场的重要手段,只有通过完善屠宰场基础设施、加强检疫队伍建设,更新检疫设备、严格执法,提高检疫操作技能,强化屠宰经营户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经营活动,规范猪肉产品市场等对策措施,才能确保人民群众吃上安全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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