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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结算的影响分析

2018-02-14张洋

建材与装饰 2018年42期
关键词:合同条款总价承包方

张洋

(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长治 046000)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结算的影响

以合同价款的付款方式为依据,国际上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划分为成本+酬金合同、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我国基于自身发展的基本国情,则将其划分为成本+酬金合同、可调价款合同与固定价款合同。对于建筑工程发、承包方而言,施工合同一旦签订,即对双方履约行为形成了法律约束,其中每一项条款均与双方利益密切相关,且对工程结算产生以下影响:

1.1 合同主要条款为确定工程结算的基础

(1)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权利对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存有直接影响;

(2)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为工程结算价款确定的主要依据;

(3)施工合同约定的违约条件和违约责任为工程结算的基本保证。

对于工程发、承包方而言,签订施工合同的目的之一便是维护对双方合法权益,在合同约定义务履行过程中,如有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其在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同时必然会对另一方的权益造成影响。作为工程结算的基本保证,违约条件与违约责任依据于施工合同最终衡量标准为经济,让违约者付出经济代价补偿受害方。

1.2 合同类型为结算方式及难易程度的决定因素

施工合同主要包括成本+酬金、可调价款合同与固定价款合同3种形式,基于我国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普及,其中以可调价款合同与固定价款(其中又包括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两种模式,为本文重点论述对象)合同最为常用,而成本+酬金模式极少用到。

1.2.1 合同模式不同,结算方式不同

固定总价合同又称包死合同或总价包干合同,其价格计算依据于施工规范与施工图纸,针对施工项目,承、发包方通过协商最终确定一个由承包方总价包死形式的固定总价。该类合同模式下的合同总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能变动,只有当工程范围与设计文件发生变更时,才能与之相应的进行调整,其结算价=合同总价+所有变更、签证价格。

固定单价合同结算的基础为综合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单价不随物价波动而调整,其主要包括人、材、机费用以及管理费和利润,且各项费用均由投标人以企业自身实况为依据,同时基于各种风险的考虑自行编制。在固定单价合同模式下,工程量的确定是以施工图纸为依据,同时结合现场签证与工程变更,最终按实际完成量计算,其结算价=工程实际发生量×单价+其它未计入工程量的签证费用。

1.2.2 合同模式不同,价款调整方式不同

建筑工程施工发/承包价格随施工合同的签订而确立,但是基于工程自身属性的影响,合同确定价格表现出一定的波动性,随着施工进程的推进,合同价款追加情况时有发生。合同价款调整以施工合同为依据,其追加部分作为为原合同价款的补充与原合同价款共同构成结算价格。基于合同模式的不同,合同价款调整表现出不同的方式,本文以固定总价合同为例进行简要分析:

由于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对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给予了约定,且对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明确不再调整,因此合同签订前对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实施综合考虑,且在合同签订后因风险而产生的后果应予以承担。对于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因素,除工程范围与重大变更外,主要包括:人、料、机费用及工程量变动、气候与地质条件恶化和其他客观因素等。

1.2.3 合同模式不同,结算纠纷控制难易不同

建筑工程竣工后,工程自身复杂程度与造价计量计价的计算对工程结算并无影响,而是以结算过程中纠纷控制及解决的难易程度为关键。

对于固定总价合同而言,由于其价格固定不变,因此从理论上讲结算过程相对简单,只要以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内容为完成施工任务,合同价款便为结算价格。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由于固定总价合同的实施不仅需要前提条件成熟(如施工图纸完善),而且对于合同要求较高(尤其是在合同价款调整方面,其对应合同条款应做到详尽、明确),因此往往会因前期工作准备不周全而使工程在建设规模与建设标准方面发生较大变化,致使设计文件频频修改,合同先天性缺陷较多,最终导致包干任务无法实施。在此情况下工程范围一旦发生变化,“模棱两可”的合同条款或使风险范围难以确定、价格调整缺少依据,或使合同双方因理解不同而产生分歧,导致工程结算关于价格调整与经济补偿难达一致,最终表现为结算工作久拖不决,致使结算过程复杂,结算难度增加。统计显示,建筑工程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因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而工程范围变化所引起的合同纠纷占到工程结算总体纠纷的80%。

对于固定单价合同而言,由于工程量确定以实际完成量为准,并且施工过程不确定因素较多,因此相较于工程量清单有时会出现较大出入。当结算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差距较大时,在此情况下合同双方往往会因风险范围确定与价格调整的理解不同而产生较大经济纠纷,进而导致工程结算难度增加。实际上不论采用哪种合同模式,施工合同的签订均需以实际情况为依据订立有关条款,并且逐条检查和理解,确定合同条款完善且无争议条款和含义不明条款,以此避免工程结算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1.3 合同违约处理对工程结算的影响

严格来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情况时有发生,例如在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结算时,如若施工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或标准,或是因承包商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未能如期交工,在此情况下均需按合同约定对其以经济方式进行相应处罚,并且在工程款中将违约金直接扣除,进而对工程结算造成影响。

(1)质量条款约定。如:施工主材、安装设备、产品规格以及质量等级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以对应条款为依据扣罚违约金;

(2)进度条款约定。如:因承包商管理不善或组织失误导致工期延误,根据合同条款应扣罚违约金;

(3)造价条款约定。如:结算审核时核减率超过规定比率,可在工程价款中将超出部分的审核费直接扣除。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结算影响的方法措施

2.1 规范订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为工程建设投资、进度以及质量控制的依据,同时也是发包方支付价款、承包方建设施工的主要约束条件,其中发、承包方作为合同当事人均为平等的民事主体。

建筑工程合同组成包括《专用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两部分,并且附有《合同协议书》、《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预付款担保》、《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发包人支付保函》、《承包人履约保函》以及发、承包人各自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八个附件。基于工程结算审计实况的分析,大部分工程均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合同文本,但也存在协议书或草拟合同现象,其中只是简单的说明付款方式与开、竣工日期等内容,更有甚者仅以口头方式协定而无书面合同,致使结算送审材料缺少施工合同,仅附竣工图纸与竣工结算书等资料。如此操作建设工程项目显然失去了合同订立的严肃性,在竣工结算审计过程中,一旦遇到“扯皮”事件,使裁决执行因法律依据的缺少而加大难度,甚至无法裁决。

2.2 合理选择合同类型

基于我国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形式的分类(见第1节),固定价格合同要求承包方承担施工期间全部风险并需要为不可预见因素付出代价,因而一般报价较高,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的项目;可调价格合同则可规定调整的范畴,便利风险得到合理的分摊,因而适用范围比较宽;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某一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在这类合同中,发包商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而承包人由于无风险,其报酬也往往较低,主要适用于需要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新型的工程项目、风险较大的项目等。

在选择合同类型时,发包商和承包商应综合考虑项目规模、工期长短、竞争情况、复杂程度、外部环境等因素,权衡利弊,慎重选择双方都能认可的合同类型,一旦选定,则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时要严格按照所选定的合同价款形式执行。如某学校学生宿舍楼工程,约定的合同价款结算为固定价格方式,适逢施工当年各种施工材料大幅涨价,黄砂竟然涨至平时的2~3倍,由于承包商缺乏预见性,导致该项目资金运作发生困难,差点不能如期完成。而在竣工结算审计时,承包商又以种种理由增补签证,试图弥补在建材上多支出的费用,审计人员对不合理签证一一否决,同时明确向其指出,固定价格合同签订前应当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等,并且应当承担合同签订的后果。

2.3 注重合同条款措辞

由于施工合同一经签订,便会因法定效力的生效而表现出一定的“强制性”,故而为避免结算过程中产生争议或纠纷,应反复推敲、仔细斟酌合同条款的措辞。例如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写明采用固定价款模式,且在风险范围栏标注“钢筋含量除外,设计变更按招标下浮率同比例调整”。但在结算过程中,就条款中的“除外”一词发、承包方根据己方理解各执一词:发包方认为“除外”是指固定价格结算风险范围不包含钢筋含量,应按实计算,同比例下浮;而承包方则认为下浮项目中不包含钢筋。当然,根据行业经验,本文更趋向于发包方的理解方式,但以字面分析,也确实存在一定的歧义,故而对于工程结算必然性会造成影响。

3 结语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结算影响重大,其不仅为施工行为的约束条款,同时也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如何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签订含义明确、条款全面的合同文件,确保工程结算顺利实施,则需我们不断探索和不断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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