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的问题
2018-02-12张家源
张家源
一、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
隐私权是近几年才为大家所熟悉的概念,但是即便在西方,隐私权这一概念的出现也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被公认为隐私权概念的首次出现,是1890年美国的两位法学家布兰蒂斯和沃伦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权》的文章中。一般来说,隐私权包括消极的隐私权和积极的隐私权。所谓消极的隐私权是指个人私生活不受任意公开干扰的权利;积极的隐私权则是指个人资料支配权,即赋予个人对其个人资料的收集使用权、停止权、内容提示权、更正权等。隐私权保护的对象包括个人资料、个人私事和个人领域不可侵犯,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对象亦是如此。网络隐私权被侵犯的客体中大部分是个人资料信息,如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聊天室、新闻组等方式擅自在网上宣扬、公布他人信息,非法将他人隐私曝露;诱使用户自觉提供个人资料或以隐蔽的不为用户所察觉的手段收集个人资料以及电脑匹配等。网络隐私保護对象还有三方面:一是个人生活秩序的保护。是指网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支配。而是个人私事的保护。是指任何人包括网络服务供应商不得窥视、泄露、干涉他人的私事。三是个人领域的保护。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里黑客对于个人资料的攻击破坏就是对个人领域的侵犯。在本人看来,网络隐私权是一种新的隐私权,这是在新的时代下产生的独特丰富内涵的隐私权。而这只是产生形式及产生方式的改变,两者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隐私权既存在于现实世界,也存在于虚拟世界中。
二、人肉搜索的概念及产生
在传统民法的人身权的侵犯问题中侵犯隐私权的问题尤为尖锐,在当今网络时代,网络隐私权的问题更为突出。信息时代的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网上隐私权被侵犯的方式多种多样,甚至也在“日益创新”。但实际上曾用来非法获取他人信息的软件或程序,创建的本质和初衷大多不是这样的;而如今正在应用的技术,也有可能在下一刻就变成了非法获取他人信息的工具,人肉搜索正是其中典型的例子。
人肉搜索简称人肉,最早的出处是猫扑网,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媒介,区别于机器搜索,部分基于用人工方式对搜索引擎所提供信息逐个辨别真伪,部分又基于通过匿名知情人提供数据的方式去搜集对于特定的人或者事的信息,以查找人物或者事件真相的群众运动。人肉搜索最初的产生,是猫扑论坛上用户提出问题,并用虚拟货币“MP”(猫扑专用)来奖励回答问题的人。那些惯于通过回答问题挣取MP的人,在猫扑一般被叫做赏金猎人。这样有人提出问题并许诺一定数量的MP为酬谢,赏金猎人把答案提供给他们。这就是人肉搜索的机制。从起源可得知,一般网站定义人肉搜索就是指更多的人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的信息的一种机制。人肉搜索引擎和搜索引擎的区别仅仅在于发动和执行的流程是人还是机器。一般来说,人肉搜索的起因是一起事件发生后,相关人或对事情真相好奇者,往往在网络论坛上发表帖子,列出已掌握的人物资料,号召网民帮助查出该人的身份和详细的个人资料,而响应者通过互联网,人际关系等手段,寻找到更多的资料,确定被搜索对象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身份及相关信息,最后公布结果在网上。不可否认,人肉搜索出发点原是具有创新、人性化的工具,在许多情况下产生了积极作用,可以最短时间内揭露背后的真相,为人们到大众认可的道德定位,在网络无法触及的地方探寻并发现事件背后的感人故事。但自从出现了“寻人”事件后它的缺陷显露出来,在一些不理智网友的不理智行为下,甚至在个别别有用心人员的有意利用下,人肉搜索很多时候又被妖魔化,网民接力棒式地公布被搜索对象隐私,并延伸至对被搜索对象在网上进行评论、谴责,甚至在现实生活中进行骚扰、谩骂、恐吓及人身攻击,被搜索对象隐私权受到侵害,同时也可能会有财产权、其他人格权受到侵害。从最初的搜索“虐猫人”到2008年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女白领死亡博客事件”,从“人肉搜索成帮凶女生被前男友杀害”到 “14岁女孩遭人肉后自杀”,人肉搜索兴起以来掀起的波澜可谓是一浪更比一浪猛,而今年以来,也发生了例如“高铁霸座男被扒高学历低素质”“湖南长沙辅警当街打死金毛犬遭人肉搜索,几天内手机收到数千条谩骂信息”、“江苏南京幼童被咬父亲摔死狗,全家遭人肉搜索,妻子割腕自杀”、“四川德阳女医生与小孩泳池起冲突,遭人肉搜索后不堪压力服药自杀身亡”、“某老师因发表不满言论,遭小说粉丝人肉搜索及人身攻击,不堪骚扰选择自杀”等等事件,让人们对人肉搜索的印象真的是“很强也很暴力”。
三、人肉搜索与隐私权保护
在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社会,权利与权利的冲突时一项较为普遍的现象,隐私权和知情权就成为一种必然的客观现象。知情权是一项公权,指公民有权知道应该知道的信息资料,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在人肉搜索第一案“女白领跳楼事件”中有网民提出这是知情权,他们理应知道原告王菲的信息。本人觉得这是错误的说法。因为与网民所说的知情权有关的只有社会知情权,而社会知情权包括的是对涉及公众人物的各种信息和社会新闻事件的知悉。王菲在作为“被搜索对象”前不是一位公众人物,他的事件在人肉搜索前也不为社会新闻事件,因此知情权是谈不上的。人肉搜索侵权与否,应认清主体、行为及其行为后果。主体包括提问者、发起者、参与搜索即提供线索、信息的网民,还有搜索结果公布后参与评论、谴责甚至攻击的网民。除了以上这些,还应包括网络服务提供商,因为网民也是在信息搜索引擎的基础上将所有线索拼凑起来形成完整的答案,而公布的平台也是由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而后出现的评论、骚扰也得通过此平台出现。主体行为上要看具体请况而定,但行为基本相同处很多,如首先问问题及被搜索对象的某些线索公布在网上,发动网民进行搜索,然后把各种线索收集起来,分析整理得出被搜索对象在现实生活中的身份及个人资料,最后公布于网上。主体行为与侵害隐私权行为的责任认定有着密切关系。主体在参与人肉搜索的过程中除了实行以上基本的行为外还涉及到各种各样的行为方式以及其他主体认为实行的行为。而就可能产生的行为后果,若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行为后果是极其严重的。被搜索对象的个人信息甚至包括个人私事被公布后,在网络上遭受谴责和攻击,甚至在现实中受到人身攻击和被破坏正常生活,这样的后果就是人格权与财产权均受到侵害,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隐私是人类社会化的产物,隐私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各国法学界的重视,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不足现象在我国尤为明显。面对讯息万变的社会要求,这是我国法律事业发展相对落后的表现,而“人肉搜索”的侵权事件只是隐私权保护缺陷的一个必然遇到的问题。人肉搜索的存在避免不了法律风险,因为它始终有着“泄密”的风险,即泄露个人隐私的可能,近年来,国际国内都开始重视解决人肉搜索与隐私权保护的相关问题,2014年,最高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布,明确个人信息保护范围不仅包括姓名、家庭住址、出生年月等识别信息,还包括病历资料、犯罪纪录、私人活动(比如涉性信息、婚外情)等不愿为人所知的隐私信息,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8年6月,谷歌发布新的内部规定明确禁止“人肉搜索”,即未经他人同意就泄露其个人信息或联系方式的行为。作为一种全新的传播工具,人肉搜索本身不应该被扼杀,而如何正确的引导与规范,将其合理地利用,使得它能够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是一个重要课题,笔者认为,一方面要加强对网站运营商的监管,并实行网络实名制,另一方面,要提高网民自身素质。这些都必须以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保障才能保证其安全稳定的实施和运行,促使人肉搜索健康发展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