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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社会: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动力场”

2018-02-12罗天

青年与社会 2018年29期
关键词:公民社会协商民主

罗天

摘 要:人民社会是与公民社会性质完全不同且更具优越性的社会,通过对比分析人民社会和公民社会的基本内涵和特征,进一步阐释了人民社会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高度契合性,进而提出人民社会是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动力场”,只有科学构建人民社会,才能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关键词:人民社会;公民社会;协商民主;契合性;动力场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战略目标,实现这一宏伟目标,务必构建有利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理想社会形态,这一理想社会形态绝不是公民社会,而是人民社会。人民社会是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动力场”。

一、人民社会是比公民社会更优越的协商共治的理想社会

(一)公民社会的基本内涵及特征

公民社会,又称市民社会、民间社会,黑格尔和马克思称之为“市民社会”。它是一个历史范畴,其概念名称和内涵随着时代的不同而不断变化。当下学术界普遍认为,公民社会是指围绕共同的利益、目的和价值的非强制性的行为集体。它既不属于政府的一部分,也不属于私营经济的一部分,而是处于”公”与”私”之间的一个领域。通常而言,它包括为了社会的特定需要,为了公众的利益而行动的组织,诸如慈善团体、非政府组织(NGO)、社区组织、专业协会、工会等等。综合学术界的认知,我们认为:公民社会是指政治社会中,社会成员 为保护和促进自身利益或价值的目的,自愿结成的各种社会组织及其相互间的关系之总和。它是独立于国家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具有较强自主性的民间公共领域。

关于公民社会的特征,学术界众说纷纭,有五特征说、四特征说和三特征说。综合分各种观点,我们认为,公民社会有四个基本特征:一是非政府性,即是指公民社会中的各种组织是以民间的形式出现的,它们拥有自己的组织机制和管理机制,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在体制上独立于政府和国家,不受制于政府和国家,不代表政府和国家的立场。二是非营利性,即是指公民社会中介于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各种组织,都是非营利性组织,其终极目的是做公益事业,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而不是为了给自身创造利润,谋取自身的利益,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公民社会组织不向投资者、所有者和经营者提供利润。三是自治性。公民社会具有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性和自主权,强调公民的自我管理与社会自治。公民社会中的各种组织作为独立于国家的社会主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广泛的社会自治。公民社会组织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严格按各组织章程自我约束,自主管理,独立处理内部事务,可以接受政府的指导,企业的资助,但不被政府、企业控制。四是法治性。公民社会是以平等自由的契约关系规则来调节内部相互关系的组织系统。法律至上是公民社会的普遍价值理念。公民彼此之间一旦确立了契约关系,就必须承担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必须由法治来保障。同时,强调公共权力的权限和运行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要从法律上划定国家权力和国家行动的边界,确保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实现社会与国家之间的良性运转,反对国家随意干涉公民社会内部事务。

(二)人民社会的基本内涵及特征

“人民社会”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相对于公民社会而提出的全新概念。如何界定“人民社会”,学术界目前尚未有定论。“人民社会”概念虽新,但关于“人民社会”的实践探索已久,可以说从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诞生之日起,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就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开始了构建“人民社会”的实践探索,已有近70年的历史。要弄清何谓“人民社会”及其科学内涵,必须先弄清“人民”这个概念及其内涵。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指出:“人民这个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拿我国的情况来说,在抗日战争时期,一切抗日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日本帝国主义、汉奸、亲日派都是人民的敌人。在解放战争时期,美帝国主义和它的走狗即官僚资产阶级、地主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都是人民的敌人;一切反对这些敌人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在现阶段,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參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这是迄今为止对“人民”这个概念最权威最精准的阐释,主要有三层要义:一是必须把“人民”放在历史发展的客观过程中动态地把握;二是必须结合不同社会时期的主要矛盾和主要任务进行辩证分析;三是“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更是一个哲学概念、一个社会学概念。根据毛泽东的论述,结合我国近70年的人民社会实践探索,我们认为,人民是指对社会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的以劳动大众为主体的社会群体。在人民社会中,“人民”与作为独立个体的“公民”概念是有根本性区别的。“人民”是一个类概念,一个整体性概念,一个集合概念,具有不可分性。不仅如此,“人民”概念还内在地包含着作为独立个体且对社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的“公民”的要义。在这一基本前提下,我们认为人民社会有如下基本内涵和特征:

第一,人民社会是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在人民社会中,人民意志即国家意志,人民至上,人民是社会的主体,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诚如十九大报告所言:“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

第二,人民社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人民社会的性质是社会主义,具有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是人民社会的理论基石。同时,人民社会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必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

第三,人民社会是以共产党的领导为本质特征的社会。在人民社会中,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人民社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社会的政治保障。

第四,人民社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社会。在人民社会中,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人民社会最高的也是唯一的价值追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党群关系、干群关系融合和睦,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以全面性的保护和发展。

第五,人民社会是社会主义民主社会。在人民社会中,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是人民社会的实质核心。社会组织高度发达完善,多元主体协商共治,人民群众有序政治参与程序化、常态化,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第六,人民社会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是人民社会的基本原则。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是人民社会的内在的本质要求。法治政府健全完善,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人民政府的根本职能职责。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人人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七,人民社会是社会主义德治社会。在人民社会中,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高度融合。执政党、政府、各类社会组织和全体人民乃至个体公民不仅严格依法办事,而且秉承“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的道德理念,严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道德遵循,助人为乐的人生价值观念深入民心,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各尽所能,各得其所。

第八,人民社会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民社会以建立人人平等、人人幸福、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和谐社会为终极目标。在人民社会中,没有贫穷,没有两极分化,全体人民大团结大融合,共建共享,和谐共荣。

(三)人民社会与公民社会的本质区别

人民社会与公民社会虽只有一字之差,但有本质区别:

首先,人民社会与公民社会是两个逻辑层次完全不同的概念。人民社会是指一种整体性的社会形态,是对包括国家机关或者党政部门、经济部门和社会组织在内的全社会的称谓,是全域社会概念;公民社会是指社会中的介于“公”与“私”之间的一个领域,即围绕共同的利益、目的和价值的非强制性的行为集体。它不是指一种整体性的社会形态,不包括国家机关或者党政部门和经济部门,是非全域社会概念。

其次,社会性质不同。人民社会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社会,社会所有制主体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公民社会的性质是资本主义社会,社会所有制是资本主义私有制。马克思、恩格斯称其是“市民社会一切矛盾的根源”。

第三,社会主要矛盾不同。人民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高度的物质文化需要同社会发展的矛盾,是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公民社会的主要矛盾是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矛盾,是对抗性的敌我矛盾。

第四,领导力量不同。人民社会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人民社会的领导力量,“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共产党领导有利于科学把握发展方向,有利于纠偏,避免“集体无意识”。公民社会主张各社会组织独立自治,强调自主性,如社区自治、社团自治、学校自治等等,无视社会整体,容易出现集体偏差。

第五,社会主体不同。人民社会强调人民是社会的主体,以人民为中心,人民当家作主。主张以人民为主体,在人民主体中,核心是劳动大众,强调人民是整体性的,不可分割的,同时内在地包含着作为独立个体且对社会发展起促进作用的“公民”。公民社会的组成单位是作为单个人的公民,公民社会强调公民是社会的主体,侧重点是个体化的公民。

第六,社会目的不同。人民社会追求社会整体和谐,人民幸福,强调追求全体人民的整体利益,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公民社会追求公民人权,维护与发展人权是公民社会的首要原则。马克思说:“所谓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即脱离了人的本质和共同体的利己主义的人的权利”。

第七,价值取向不同。人民社会主张人民利益至上,强调集体主义,追求共同价值,核心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民社会主张社会组织或者“会社”的公共利益,强调小团队利益,追求个人功利;其核心是西方语境下的自由、平等、博爱等所谓普世价值。

第八,文化底蕴不同。人民社会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人民社会以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为根基,以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中创造的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文化为主体,其中,马克思主义是灵魂和核心,是根本指导思想;公民社会植根于现代西方文化,新自由主义、个人主义、人本主义是其理论基石。

第九,社会基点不同。人民社会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关注整个社会和人民整体,聚焦整体社会;公民社会立足公民个人或者社会小团体,关注个人或者小团体,聚焦于社会的小部分或者局部领域。

第十,解决问题方法不同。虽然都主张民主协商,但方式方法根本不同,人民社会倡导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坚持民主集中制;公民社会提倡资本主义协商民主,主张组织、团体或者“会社”各自为政,自主自治。

二、人民社会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具有高度契合性

人民社会不仅与公民社会有本质的区别,而且高度优越于公民社会,其独具的优越性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高度契合。

一是人民社会为人民服务的价值取向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价值取向高度契合。人民社会主张人民利益至上,倡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价值观念,践行我为人人,助人为乐。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提倡为人民群众服务,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以维护群众利益为己任,人民社会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价值取向上高度契合。

二是人民社会追求民主法治公平公正的理念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社会治理理念高度契合。民主法治公平公正是人民社会的基本治理理念,也是人民社会的基本特征,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统一,相得益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高扬民主法治公平公正的旗帜,以民主法治公平公正为标尺建章立制,协商共治。人民社会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社会治理理念上高度契合。

三是人民社会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理念高度契合。人民社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主张人民是社会的主体,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的根本工作方法和领导方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发展理念上堅持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立足群众,发动群众,为了群众,依靠群众,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在协商决策中,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走群众路线。人民社会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发展理念上高度一致。

四是人民社会以和谐社会为目标追求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追求公共利益高度契合。人民社会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根本目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质和核心是整个社会大团结大发展大繁荣,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生活美好。归根结底,人民社会以追求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根本目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强调协商主体通过平等自由讨论,充分交流沟通,达成理性共识,合作管理公共事务,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人民社会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目标追求上高度契合。

综上所述,被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家们奉为协商民主“沃土”的公民社会因资本主义性质等致命缺陷,根本不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要求,更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的桎梏。社会组织高度发达完善的人民社会是与公民社会性质根本不同且更具优越性的协商共治的理想社会,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的“动力场”。只有科学构建人民社会,才能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提供不竭的动力,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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