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子女抚养费效力问题探析
2018-02-11唐川玲
摘要:离婚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夫妻双方就离婚后愿继续为子女提供其正常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所作出的承诺,以保证孩子不因自己的离异行为而导致成长环境下降。离婚协议一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发给其离婚证,抚养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接下来就应当是双方履行协议而不再是效力问题。
关键词:离婚协议效力;抚养费时效;法律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5-0212-01
作者简介:唐川玲(1962-),贵州民族大学,副研究员,研究方向:民族法学、图书情报研究。
就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本文将以《吴XX与李XX离婚抚养费纠纷案》为例进行探讨。吴X与李X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小孩归女方抚养,所需与生活、教育有关的费用由男方包干直至博士毕业”。小孩大学毕业后赴香港读研(学制3年),因学费生活费较贵,女方愿与男方分担小孩所需费用的一半并承诺小孩读博男方可以不再负担。男方以协议没有注明在境外读研为由,拒绝给付,女方只得诉之法院要求吴X按照协议支付小孩所需费用。
一、离婚协议的效力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①。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②。”罗马法中对类似协议界定为“协议就是法律”。意指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协议其约束力受法律保护。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对类似协议也作出了规定:“…涉及培养和教育子女的一切问题,由父母根据子女的利益并考虑子女的意见协商解决。③”在我国法律规定对权利义务的最低要求上,并不禁止权利人对权利的放弃。吴X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作为一名法学教授在明知没有义务为已成年子女再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主动放弃这个权利,承诺“小孩所需抚养费由自己包干直至博士毕业”是他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也没有哪条法律禁止他放弃这个权利。
二、抚养费给付时效
双方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就被告负担小孩抚养费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已达成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被告以实现离婚为目的的条款,具有道德义务的性质,如一方当事人在实现离婚目的后又随意违背该条款,对另一方来说将有失公平,虽然我国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一中规定了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完成高中学业后,父母就完成了抚养子女的义务,但在现实中,上完大学不一定就能满足国家对高层次人才的需要。孩子们的成长关系到国民的整体素质和民族的前途。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父母供养孩子在国内外读研的情况相当普遍。离异家庭的孩子跟圆满家庭的孩子同样有继续深造的权利,由一方单独抚养的孩子得到的爱本来就是不完整有碍孩子身心健康,如果读研这个权利再因父母的离异而被剥夺,对孩子将是毁灭性的伤害。所以,离婚协议中当事人没有对子女抚养期限作出约定,可以适用法定的抚养子女到高中学历完毕后,但在离婚协议中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父母对抚养期限已有明确约定并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应适用父母的约定④。子女成年后。父母仍愿意对子女提供经济支持的,法律并没有禁止,不違反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的严肃性,该协议理应合法有效。
三、关于离异家庭子女抚养费给付标准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⑤”。《意见》还规定,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如果拒不给付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完善子女抚养费现有制度
2002年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在校就读仅指高中或高中以下学历,而我国《教育法》中则规定教育费给付期限为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意见》的规定相对合理,但对于拒不执行协议的行为却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因此,为了法律的一致性,在立法上应以“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为指导思想,明确在给付数额上以实际生活与教育费用所需为最低标准,再根据父母的经济条件来增加;在给付方式上,如直接给付不能时可由法院通过银行协助设立帐户转交子女监护人;在给付期限上可以根据父母经济能力最低标准为完成高中学业,最高标准至完成研究生学业。
五、案件结局
法院在查明案件全部事实并确认当事人有支付能力后,依法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吴X在法律和事实面前最终支付了小孩读研所需费用的一半。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1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7条.
③<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第65条.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
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1993).
[参考文献]
[1]外国婚姻家庭法汇编[M].鄢一美译.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
[2]吴雪玲.关于离异家庭子女抚养的若干问题研究[J].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