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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再“亮剑”,凸显震慑力
——湖南八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典型案例剖析

2018-02-11通讯员发自湖南长沙

21世纪 2018年8期
关键词:姚某亮剑被执行人

文_通讯员 曾 妍 本刊记者(发自湖南长沙)

执行再“亮剑”。今年7月1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又公布了一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例。对此,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坚决打击。本刊记者从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采访中还了解到多起此类案例,因篇幅所限,现刊登八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以期对那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者起到警示震慑作用。

【案例一】易某某诉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株洲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4日判决被告姚某偿还原告易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48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姚某未按期履行义务,易某某依法向株洲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某假借与申请人和解欺骗申请人和人民法院,达到拖延时间之目的。被执行人一直隐瞒自己所有的房产被征收的情况,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株洲县人民法院依法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8年2月9日被执行人偿还了所欠借款本金及迟延履行利息675140元,取得了易某某的谅解。2018年5月25日株洲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姚某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却隐匿、转移自己的财产,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姚某立案侦查,被执行人姚某迫于压力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并投案自首。

【案例二】2012至2013年期间,潘某某和周某某开办一家钢结构公司,潘某某系法定代表人。2013年3月16日,潘某某雇佣的员工杨某某在彭某某经营的汽修厂工作时不慎从屋顶坠落,造成身体多处骨折、急性脊髓神经损伤并高位截瘫。2014年4月10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杨某某医疗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住宿费、通信费等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427608.3元。彭某某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彭某某积极履行了判决义务,向杨某某赔偿600000元;但潘某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杨某某遂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6年9月6日,被告人潘某某家属与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家属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在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潘某某的家属代其向杨某某支付人民币30万元。2018年6月14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在本案中,被告人潘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之情形。通过对被执行人潘某某判处刑罚,有力地打击和震慑了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但拒不执行的犯罪行为,对于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等突出问题具有典型教育意义。

【案例三】2006年8月7日,申请人郑某与被执行人邓某某等人债务纠纷一案,经祁阳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由邓某某清偿6万元债务。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祁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制作了民事调解书。但邓某某拒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还将其收入用于其他支付。

2018年1月22日,祁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对邓某某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期间,被执行人邓某某与申请人郑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偿清了债务,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经委托祁东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该局建议对邓某某不适用社区矫正。祁阳县人民法院以邓某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邓某某有能力履行生效裁定,但其拒绝履行义务,规避执行,主观故意明显。虽然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但仍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为其拒执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案例四】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分四次共向何某某借款55.1万元,后因未还款,被何某某诉至宁远县人民法院。宁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裁定,查封王某某、李某某位于宁远县舜陵街道印山花园F栋1603号房屋。被告人王某某在收到该裁定书后,于2017年5月10日将已经被查封的房屋以人民币62万元的低价转让给姜某。后因涉案房屋被法院查封,姜某购买的涉案房屋无法过户。被告人王某某取得购房款后未履行裁定书确定的执行内容,也未将购房款退还给姜某。

立案后,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决王某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2年。

【典型意义】被告人王某某出卖人民法院已查封房屋的行为属无效行为,但其目的是故意逃避债务的履行,行为性质恶劣,扰乱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法院经过审理对其作出了有罪判决。

【案例五】2015~2016年,湘乡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决被告刘某某分别偿还戴某某、朱某某、辜某某、张某某借款本金162.3847万元及利息。上述4件案件均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刘某某为规避上述判决的执行,恶意串通他人,将名下经营的一家宾馆、一家足浴店40%股份等财产以虚假方式转让,其在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时,对上述财产均隐瞒报告,与其向法院书面提交的《资产资料清单》严重不符,导致上述民事判决一直未能执行。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0月9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本案审理期间,刘某某分别与申请执行人戴某某、朱某某、辜某某、张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了和解协议中约定的义务。2018年1月24日,湘乡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刘某某隐瞒财产,与其向法院书面提交的《资产资料清单》严重不符,导致上述民事判决一直未能执行,已构成刑事犯罪。法院依法打击这种逃避执行行为的举措,有力震慑了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

【案例六】就原告王某某、周某语、周某轩与被告周某荣、何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邵阳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某分得人民币11万余元,周某语分得人民币31万余元,周某轩分得人民币33万余元。2017年6月1日,三申请执行人向邵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法官依法调取被执行人周某荣的银行流水记录查明,周某荣将银行存款120余万元进行了转移,并通过取现的方式将财产藏匿,且抗拒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对其进行的调查,拒不配合执行工作。

2017年7月19日,邵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周某荣仍然拒绝向人民法院报告被隐匿财产的去向。邵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8日判决被告人周某荣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周某荣归案后,慑于法律的威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并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并按协议予以履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对被告人适用了缓刑。人民法院依职权将涉嫌拒执罪的被执行人移送公安机关,对故意转移财产、对抗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有强大的震慑作用。

【案例七】就叶某某与周某欠款纠纷一案,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0日作出判决,判令叶某某向周某某支付借款本金及其利息。叶某某没有按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周某某申请执行。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从冻结的叶某某到期工程款中提取了719000元,用于两案的部分执行。后因叶某某隐瞒常住地址、下落不明,致使两案余款一直无法执行。

立 案 后,2017年12月11日,被告人叶某某与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达成协议,偿还了周某某欠款20000元,取得了周某某的谅解。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6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叶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典型意义】被告人叶某某的行为符合相关解释中认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后被告人叶某某已与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达成协议,取得申请人周某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案例八】就覃某某与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石门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判决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覃某某抚养费165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覃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手持菜刀左右挥舞,抗拒执行,致使一执行干警左手腕桡侧被王某某所持菜刀砍致轻微伤,另一执行干警右手中指指甲底部挫伤。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3月22日向临澧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临澧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4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判决被执行人犯妨害公务罪,是属于广义的拒执类犯罪广义的拒执类犯罪包括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妨害公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行为。执行人员从事强制执行工作是依法履行职责,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执行人员的工作,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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