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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须夯实小农经营这个基础

2018-02-10

乡村科技 2018年28期
关键词:家庭经营小农规模

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明确了“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人多地少始终是中国农业的基本国情,小农户占农民群体的大多数,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会发生根本性改变。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必须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农业生产的特殊性质

农业具有与工业、服务业不同的产业性质和特征。首先,土地作为农业不可替代的生产资料,其空间位置的不可移动性、肥力的可变性和收益的级差性,要求农业劳动者充分了解本地自然资源条件,因地制宜实行精耕细作及发挥比较优势。其次,农业劳动对象是有生命的动植物,农业劳动者面临自然和市场双层风险,必须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双重作用。再次,农业生产周期长,劳动成果必须在最终产品中才能反映出来,加上土地收益的级差性,使得农业劳动成果的计量和分配非常复杂,容易产生激励失效问题。最后,在各生产环节上,劳动分工和专业化程度不可能像其他产业那么细致,这要求单个农业劳动者掌握更多生产技能。

上述农业与其他产业不同的特殊性质,使农业存在监督和计量的先天困难,监督成本较一般产业高得多,更容易因为信息传导机制过长和生产过程复杂而产生信息不对称、失真及委托—代理问题。因此,农业的特殊性质对农业生产的经营组织形式提出了更高要求。

家庭经营的特殊优势

家庭内部的互惠性质使得其作为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首先,家庭作为一个特殊的紧密利益共同体,维系其存在的不仅局限于一般的经济利益,还包括血缘、感情、婚姻、文化和伦理等一系列超经济纽带。对于家庭成员而言,更容易在家庭内部产生各种利他行为,包括共同的家庭目标、强烈的认同感和行为一致性。其次,家庭内部上下代之间存在自身特殊的继承机制,维持了世代交替的稳定性,这使得家庭经营存在长期而稳定的预期,并在这种预期下自愿协作,家庭内部具有其他组织形式所不具备的特殊机制来实现激励相容。再次,家庭内部成员因为长期生活的缘故,不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和失真问题,各家庭成员更容易根据性别、技能和年龄等差别实行有效的劳动分工,无需精确的劳动计量。总之,家庭作为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劳动激励形式多样,高度灵活,基本不存在委托—代理问题,一般无需监督,管理和计量成本小,是农业先天适宜的组织形式。

农户规模经营问题

有观点认为,农户家庭经营无法实现规模经济或者获取规模报酬,丧失参与社会化大分工的机会而损失了效率。这实际上有许多似是而非的概念需要澄清。

首先,要澄清的是规模经济或规模报酬的概念。人们常倾向用农户耕地面积来定义农户规模,但这容易将农户耕地面积大小与农户整体经济规模相混淆。微观经济学理论一般将规模报酬定义为所有要素投入按同一比例同时增减所产生的规模收益变化。农业投入中所有要素按同比例变化基本不可能。农业实践中的规模经济概念与经济学理论上的规模经济概念不能混淆在一起。

其次,农户规模的概念与将农户作为一个整体看待的最优经济规模概念也存在一定区别。理论上,最优经济规模是指厂商理论中“U”型平均成本曲线的最低点,这种意义上的农户最优规模,必然要求特定农业技术条件下农户实现最低平均成本上生产点所对应的耕地面积,即一般强调的农户最优耕地面积。所以严格意义上讲,农业规模经营并不等于耕地规模经营,扩大农户规模与扩大耕地规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最后,从理论上讲,一个产业具备规模经济,是因为该产业会用到不可分割的要素投入。支持农业规模经济的重要依据就是农业存在大量不可分性要素投入。但就目前中国农业生产技术而言,大多数要素投入是可分割的,许多农艺与生产环节是可以分离的,比如育苗、植保、收割等环节都可以独立出来,进行专业化分工协作,由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统一提供。这说明农业可以通过生产环节的有效分工来获得规模经济,耕地集中只是规模经营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农业规模经营与农户家庭经营并不冲突。

农户家庭经营效率问题

谈到农户家庭经营,就必然要讨论效率问题。有些观点否定家庭经营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效率低下。小农户与大农户对成本的衡量不尽相同,两者成本核算的难点主要在于劳动力成本。理论上,在缺乏外部就业机会及资本的情况下,小农会投入过高的劳动时间成本对资本进行替代,导致其劳动边际报酬率会低于市场工资。如果同样用市场工资来衡量小农的劳动力成本,就会高估小农的成本而低估其竞争力。

从生产效率来看,就土地单产而言,因为小农“自我剥削”机制的存在,小农户的单产要高于大农户。从利润率来看,关键是如何核算总成本尤其是劳动力成本。如果全部按市场价格来核算,大农户会优于小农户;但如果按劳动边际产出来核算,小农户未必劣于大农户。当然,就劳动生产率而言,因为大农户倾向于雇佣劳动和多使用机械,而小农户倾向于扩大劳动投入强度,所以小农户劳动生产率水平一般低于大农户。从全要素生产率指标来看,因为资本与劳动存在相互替代的关系,许多实证表明大小规模农户在全要素生产率指标上并不存在显著差异。

农户家庭经营的效率问题,主要取决于政策导向上优先考虑的政策目标。从保证食物安全、确保农产品有效供给的政策角度出发,小农户相对于大农户享有土地生产率上的比较优势。从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农民农业收入增长和提高农业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大农户相对于小农户享有劳动生产率和市场利润率上的比较优势。

小农之殇与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很好地解决了农业生产的内部组织问题。但随着社会化大分工和市场经济发展,传统小农与现代市场经济不匹配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主要体现在小农极难克服高昂交易成本融入千变万化的大市场,抗市场和自然风险能力弱,很难分享社会化大分工和市场交易的收益,被称之为“小农之殇”。

所谓“小农之殇”,并非家庭经营这种组织形式造成的,先天的刚性资源禀赋条件和地理环境,尤其是人地关系紧张,才是根本原因。人多地少作为我国的基本国情,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不会发生太大改变。到2050年我国全面实现现代化,城市化率达到70%的水平,按人口总量15.34亿的最高值计算,农村4.6亿,劳动力至少1亿,按1.2亿hm2耕地红线计算,每户大约有1.2 hm2耕地。按世界银行2.0 hm2以下为小农户的定义,小农生产仍将长期占据我国农业生产的主要地位。

无论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人地关系紧张的问题,也就无法解决劳均耕地规模狭小而产生的小农经营问题。相反,其他制度安排可能因为农业生产的特殊性而产生激励问题。也正是因为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家庭经营才成为最普遍的生产组织形式。

(来源:http://www.farmer.com.cn/xwpd/jjsn/201809/t20180929_1407417.htm 2018-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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