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下加快培育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议
2018-02-10刘艾莉
刘艾莉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4)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指出: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培育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关系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河南省委、省政府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为河南省实施相关政策做了具体安排和部署。新时期河南省要想实现农业跨越式发展,必须大力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培养新型职业农民,促进农村产业振兴[1]。为此,河南省政协农业委员会组织调研组赴荥阳市、新密市和南阳市就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做了专题调研。调研发现,在河南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级政府的大力推进下,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有了较大发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 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存在的问题
1.1 整体实力有待增强,标准化、市场化程度有待提高
一是《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确定的“经济实力较强”合作社标准为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300万元以上,与东部地区相比标准较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银监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的《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对“经济实力较强”设定了相关标准,但在“固定资产总额”“年经营收入”2个指标上对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分别进行了设定,河南省基本上按此标准评定省级社,但仍有部分合作社属于“空心社”,甚至没有实际运转。
二是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较小,辐射效应有限。有的占地只有几百亩,且生产流程简单,虽然可使附近村民受益,但是农业生产技术水平提高程度有限。
三是合作社理事长有1/2以上是村支部书记,大多数管理者缺乏现代企业管理和市场化运作相关知识,很难成长为现代企业家,合作社发展受限。
四是农业知名品牌知名度不高,尤其是农产品公用品牌培育和维护力度不够,缺乏统一规划和资源整合。例如,河南省农业厅公布的省级知名农业品牌第一类“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中,仅“黄河鲤鱼”就有2家,分别为“郑州黄河鲤鱼”和“孟津黄河鲤鱼”,分散经营不利于树立品牌形象,更不易形成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导致品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济效益的提升有限,不利于河南省知名农产品做大做强。
1.2 现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要素深度合作不够
一是合作社的理性构建色彩较浓,要素之间属于低度合作甚至无合作。在“公司+基地+农户”的典型合作模式中,农户除了“带地入社”几乎一无所有——资金、技术和技能均较弱,很难与大公司、大企业实现真正的“联合”。
二是合作社资产和自有资金很少,社员队伍不稳定且可以自由退社,造成了合作社不仅没有实力且缺乏商业资金,融资难度大。尤其是在大宗农产品购销季节,农民专业合作社难以满足大量资金的需求,严重制约其发展。
三是现有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虽同为新兴主体,但市场化水平普遍较低,而且发展模式、生产规模、平台和渠道均有差异,如何推进其融合发展也是一大难点。
1.3 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过程中隐含不同的制度逻辑,需要理顺
一是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制度安排属于规划性制度变迁,与自发且竞争性的市场制度环境不相容。政府主导在农业经济体制转型中既是必要的,也是有效的,但对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言,更重要的是培育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代表的市场主体,自觉参与到农业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农业现代化应伴随着参与主体的现代化、组织化。
二是近年来各级政府大力推动的“政融保”项目,实际上是由政府给予贴息支持,而非市场主体在完全市场化条件下的理性选择。“普惠金融”的推行也存在类似问题,很难做到可持续发展。
三是留在农村的农民关注的是自身生存,而新型经营主体构建遵循的是发展逻辑,二者不合拍,不易形成合力。四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自身发展不足,却需要承担社会服务功能(如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推进难度较大。农业农村部2018年评定农民合作示范社2 561家,河南省分配了153个名额(仅次于排名第一的江苏省),但用水示范组织名额只有2个,远远低于江苏省的11个,说明河南省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培育严重不足,亟待加强。
1.4 农民作为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组织现代化过程中被边缘化
一是大多数农民受教育程度低,未能掌握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也无法理解市场逻辑,导致农民在农业经营组织市场化过程中失去话语权和主动权,很难作为乡村振兴的主导力量参与家乡的重建,农村的主人反倒成了乡村振兴的旁观者(最多是参与者)。除了农村基础教育水平低外,新型职业农民常规培训“质”和“量”都严重不足,各类就业培训形式化严重,难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就业环境。在国家层面,2017年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组织培训了898万人次,仅占2017年全国农民工总量2.87亿人的1/32。而且“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的课程至少30%是线上课程,难以保证教学效果。
二是在集体资产确权和资源定价过程中缺乏议价能力,难以保障合作中的平等地位,容易造成农民和集体财产权益的损失。尤其是要防止把资源定价收益让给外部投资人(大部分为工商资本)搞招商引资开发乡村资源,要鼓励村社成员自主地把村域内的资源做原生定价,转化成农民共同占有收益的集体有价资产,再由村集体把本村定价后的资源性资产作为股权投资在合作社,让村内百姓共享资产收益。
1.5“小农户”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视
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小农户”是我国农业发展实践中长期、大量存在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其生产方式、生产力水平、产出效率还比较落后,但是一个客观存在。由于城镇化的推进,留在农村的大都是学历、能力都较低的农民(调研发现:深度贫困地区贫困人口中老、弱、病、残、妇占50%以上),他们除了在农事上接受基本的社会化服务外,很难直接融入农业现代化进程。对其生存和发展权也不能忽视,否则可能影响河南省广大农村的稳定发展。
2 加快培育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议
河南省是传统的农业大省,与发达省份相比,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水平差距依然较大;支撑河南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创新能力、高端人才等因素明显不足,这些都不是短期内能改变的。因此,必须改变传统思维,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进而促进乡村振兴。
2.1 发挥外部资源引领、示范作用,吸引优质企业到河南省农村扎根发展
河南省大多数村集体经济薄弱,再加上近年来农村的“空心化”导致人才外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基础相当薄弱。因此,要改变农村发展农业、仅靠河南省资源发展河南省农业的思维。首先,近年来,中国大型私企投入数十亿美元参与我国扶贫行动:房地产开发商恒大公司向贵州省大方县提供了15亿美元的项目资金,房地产集团万达则在贵州省一项脱贫项目上投入了20亿元,阿里巴巴已承诺向扶贫工作投入100亿元(是2017年河南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57.8亿元的近2倍)。这些大企业具有巨大的资金优势和技术、管理优势,河南省若能优化营商环境、把握机遇吸引这些企业入驻,必将发挥极大的引领作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也会走上快车道。其次,引进我国乃至世界上较为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发展为依托,促进农业提质增效。最后,政府要重视河南省农产品公用品牌建设和维护,为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做好产品宣传;也可以借力河南省供销社加强对河南省知名农产品的线上线下销售和品牌推广,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市场的对接,提高经济效益[2]。
2.2 理顺制度逻辑,强化市场思维
首先,在我国农业未能充分发展的前提下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前期只能靠政府推动,这必然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育的“先天不足”。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农业的资金、技术投入,完善农村生产、生活和公共设施,吸引各类人才到农村投资建设和休闲观光旅游,使农村各类资源在流动中保值增值,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3]。
其次,金融、保险产品的设计既要惠及“三农”,也要符合市场逻辑。扶贫项目要经过充分的商业化论证。遍地开花的乡村旅游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尤其值得警惕,只有具备条件的个别地方才可以上马,大多数乡村实际上并不具备这样的元素和条件,导致投资回收周期很长、效益极低。普惠金融要让投资方合理受益;政融保等产品推行要慎重,不能加大地方政府债务责任。
最后,不应过分夸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贫困户的辐射效应,否则可能导致其“未强先衰”——其首先应是一个市场主体。政府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过程中要加强引导,重塑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逐步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2.3 加强农村基础教育和职业农民培训,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者素质
首先,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必须以职业农民的存在为前提。中国现代农业的发展,不应也不可能以农民的消亡为代价,因为是农民(而不是工商资本)构建了乡村经济活动的基础,并在市场、宗族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构建了乡村社会网络。其次,大量农民在市场化大潮中被边缘化,甚至面临被挤出的危险,教育缺失是重要的因素。他们既缺少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技能,也缺少融入城市的资本,更缺乏与工商资本议价的能力,也不懂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企业的运作模式。以上种种因素导致“三农”发展陷入了困境。即使在政府的主导下建立了合作社,农民也只能被动实施政府制定好的政策,很难把握乡村振兴的主动权,而教育和培训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所在。过程也许很漫长,但农业人口素质的提高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良性运作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基础,因为组织成员现代化是组织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否则组织现代化很难发展,更不易持续。最后,财政教育支出应向农村倾斜。研究表明:农民受教育水平与农民纯收入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且教育对农民增收的作用是显著的。农民受教育年限每提高1%,农民人均纯收入可增长88.31%。农村人力资本积累越高,农业生产效率就越高,农民收入增长就越快[4]。
2.4 加强制度建设,支持、规范和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首先,政府应出台政策规范农地流转,可通过统一流转价格防止漫天要价,也可以附条件给予补贴来降低其地租成本——前提是土地流转后只允许种植粮食作物或经济作物,不允许改变土地的用途,以确保现代农业健康有序发展[5]。
其次,政策设计要贴近“三农”实际。农村集体经济确权被认为是农村资产入市交易的前提,也是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物质条件,但河南省大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相当薄弱,农民或集体如何入股分红是一个难题。“两权抵押”实践中也很难执行到位,如何保证农民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地位和话语权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最后,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培育要依托农产品生产的主要生产基地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政府要加强制度引导[6]。例如,荥阳市新田地种植专业合作社牵头组建了河南省粮食产业联合体,包括河南省7个县、河北省和山西省各1个县,但并未将河南省产粮大县滑县纳入其中,未能充分发挥代表和引领作用。
2.5 正视“小农户”的存在
党的十九大指出:“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效对接。”农业现代化并不排斥农业生产主体的多元化。现实中,“小农户”的存在还具有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发挥着“稳定期”的独特作用。尤其在城乡融合发育不足的地区可以实现农民“进退有序”,既能走出去,又能回得来,增强归属感,留住乡愁[7]。以家庭经营为特点的小农生产在我国历史上长盛不衰,现在也未必过时,未来仍有其合理存在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