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狱内侦查权的内涵
2018-02-10屈慧君
屈慧君
(河南警察学院宣传部,河南 郑州 450046)
监狱侦查权指的是我国的监狱机关按照《监狱法》与《刑事诉讼法》等相关刑事法律的规定,为打击与预防狱内罪犯的刑事犯罪,享有的立案管辖、强制措施、刑事侦查、提起公诉等权力的结合。作为狱内侦查学研究的主要问题,狱内侦查权研究主要厘清几个问题:监狱作为侦查主体资格的合法性;监狱的立案管辖问题,即监狱对哪些案件有权进行侦查;狱内侦查权的内容。
一、狱内侦查权行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监狱功能是监狱组织目标与组织活动的方向或效果,其惩罚功能和改造功能,既反映了监狱组织的客观作用,也反映了监狱所体现的文化追求。狱内侦查是监狱的安全线、生命线,是惩罚和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之一。
监狱所关押的罪犯,大多数经过教育是愿意接受改造的,但也有少数不认罪服法、悲观厌世,反改造意识强烈,随时都可能铤而走险,进行暴狱、行凶、盗窃等各种破坏活动。为了维护监狱的安全,及时防范和打击在押罪犯的犯罪活动,把绝大多数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在狱内开展和加强侦查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狱内侦查权的行使是打防、改造在押犯的客观需要,也是共同开创监狱工作新局面的需要。狱内侦查工作不仅具有揭露、证实和打击狱内犯罪活动的重要作用,而且还具有预防犯罪,促使罪犯转化思想,积极接受改造的作用,它与监狱各有关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能够及时掌握敌情动向和犯情动态,发现侦查线索,积极开展侦查,及时打击罪犯活动,震慑和教育其他在押犯,为监狱创造良好的改造、生产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改造质量,开创监狱工作的新局面。
新时期,狱内侦查内外部情势也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我国政治、经济、社会体制改革不断引向深入,刑法修正案(八)、新《刑事诉讼法》、新《监狱法》相继通过并实施,监狱信息化建设越来越趋完善,同时,又提出和确立了监管改造工作的首要标准和新的监狱工作方针,这些给狱内侦查工作的发展提供了新机遇和发展空间,也促使行刑理念的变化、监管压力的增大。首先,在押犯构成日趋复杂化,罪犯主观动机恶性加重、刑期加长,又犯罪活动表现出策划严密、手段隐蔽、准备充分、战线拉长等特点。其次,狱内又犯罪实施手段表现为多样化和暴力化倾向,有的通过拉拢贿赂干警,通过减刑、假释,走捷径来“越狱”;有的暴力袭击甚至杀死值班干警强行脱逃;有的利用监管设施漏洞、翻越围墙脱逃等;再者,新时期狱内又犯罪呈现突发性、专业性、团伙性的特点,不少脱逃案件、暴狱案件都体现出明确的分工和严密的配合,而且准备隐秘,不容易被发现和识别。
二、狱内侦查权的内容
凡事讲究“纲举目张”,明确了狱内侦查权的内容,便于狱内侦查工作科学、有序地开展。要及时发现、制止和打击狱内犯罪活动,仅靠公开的管理和教育手段是不行的,必须运用各种侦查措施和技术手段才能及时掌握犯情动态,做到防患于未然,才能积极侦查,迅速破案,维护狱内正常的秩序,确保监狱的安全。
陶新胜等学者将狱内侦查权的内容概括为:犯罪预防权、立案管辖权、强制权、侦破权、提请刑事起诉权。但由于狱内案件相对不多,侦查权的内容在实施过程中常常有名无实。笔者认为,按照狱内侦查工作的性质,将几种狱内侦查权进行分类,更便于日常工作的开展。结合孙延庆老师的观点,笔者更倾向于将狱内侦查权的内容分为三部分构成:针对社区属性的治安维护工作;针对破案属性的侦查工作;针对预防属性的专有工作。
1、监狱社区的治安维护
从社区的视角来看,监狱实际上也是一个特殊的社区。在这一封闭社区内,实行监狱民警与在押犯管理与被管理的管理方式,在押犯是其中的居民,他们享有国家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也要遵守监狱内的规则。
关于治安维护和侦查破案的区别,孙延庆老师打了一个形象的比方。他认为,前者的工作内容如同地方公安派出所,后者的工作内容则与刑警队的工作相似。
只有明确了两者的区别,狱内侦查工作才能内容明确、重点突出。监狱社区的治安维护重在培养在押犯的权利、规则意识,让他们明白作为监狱这一特殊社区的居民,一方面,他们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其人权应得到尊重和保障、不容侵犯,另一方面,在监狱接受刑罚,就被剥夺了自由,在服从监狱一日生产、生活管理的基础上,应遵守监狱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不能做侵犯他人权利的事情,不能做危害社会和国家的事情。一旦违反了社区规则甚至违法,狱内侦查机构就会收集证据、澄清案情,将违法行为绳之以法。
狱内侦查工作绝不仅仅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有案破案,犯罪的预防和对在押犯的改造才是治本之策。将在押犯看作社区居民进行管理,是对在押犯改造的重要手段之一,体现了对在押犯人权的尊重,不但有利于他们在监狱内安心改造,还有利于他们对未来社会生活的过渡和适应。
2、侦查破案工作
狱内案件包括已经发现的预谋案件,现行案件和在押罪犯与其他人员相互勾结犯罪的案件。狱侦部门对这些案件必须依照法律和有关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以及侦查呈现,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迅速破案,打击狱内犯罪。
其一,侦查已发现的预谋案件。在押犯的犯罪预谋活动,既是作案的准备阶段,也是实施了部分犯罪活动的狱内案件,一经发现,必须立即进行认真地分析研究,查证核实,同时进行严密监控。根据所得线索和材料,认为应立案侦查的,须及时侦查,获取证据,力争破获在犯罪活动的预谋阶段;对不够立案条件的,应进一步查证和控制,直至彻底查清作出适当处理为止。
其二,侦破已发生的狱内案件。狱内犯罪活动有其独具的特点,在押犯的情况和作案形式及其复杂多样,我们在防范控制各种还不可能达到万无一失,狱内案件仍有发生。这就要求狱侦部门在做好预防工作的同时,还必须做好侦查破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准备。一旦发生案件,应迅速开展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组织相应的侦破力量,运用侦查策略、手段和侦查技术尽快破案,以控制影响、减少损失,打击现行犯罪活动。
其三,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们检察院侦破有关案件。狱内侦查部门除按法律规定行使狱内侦查权外,还应配合其他侦查部门破获有关案件。一是在押犯脱逃后在社会上犯罪的案件;二是在押犯与其他人员勾结作案的案件;三是其他需要配合的案件。对于上述案件,狱侦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在有关侦查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相互配合支持下开展侦查工作。根据情况,狱侦部门对自己管辖的案件也可以主动取得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
其四,对狱内犯罪嫌疑人进行预审、结案。目前,我国监狱尚无单独的预审部门,因此,在狱侦部门立案侦查的各种案件中,对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犯罪嫌疑人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预审,以查明全部犯罪事实,并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处理意见,制作法律文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监狱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3、狱内侦查专有工作
其一,了解犯情动态。狱内侦查部门在侦查破案和日常工作中,应在其他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积极地收集分析犯情动态,挖掘其他犯罪线索,总结侦查工作的经验和教训,研究狱内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为上级有关部门决策和防范控制提供可靠依据。
其二,防范、控制各种犯罪活动。防范、控制在押犯中可能发生的各种犯罪活动是狱内侦查的首要任务,是“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狱侦人员和其他干警应充分认识到在押犯中反改造、重新犯罪和其他各种不安定因素是客观存在的,必须加强防范控制。实践中,可以从五个方面开展工作:第一,监狱的领导、狱侦部门以及全体干警都应认识到防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予以高度重视;第二,狱侦工作应与狱内其他工作密切配合,及时进行狱情调研,以了解犯情动态;第三,严密监视控制危险分子;第四,严密监视控制要害、重点部位;第五,定期召开狱情研判分析会,对重要狱情进行总结、分析,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出台相应的危机预案。
其三,建立和使用狱内耳目。狱内耳目是狱侦部门用于防范和侦破的特殊的秘密力量,是狱侦工作的一项重要的业务建设。监狱的狱侦部门必须按照《狱内侦查工作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有计划、有步骤、有目的地建立和使用狱内耳目,并逐步形成耳目情报信息网络,使狱侦工作做到耳目灵、情报快、控制严。
要完成上述三个方面的具体工作,实现狱内侦查的目的,应当做到:第一,各级狱侦部门领导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第二,狱内侦查的工作具体体现了防范和打击两个方面,而必须以方法为主;第三,要完成狱侦的工作内容,必须重视和加强秘密侦查工作;第四,必须建立健全各级狱侦机构。
三、监狱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区别
所谓侦查权,就是国家侦查机关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进行的专门调查取证工作和采取有关强制措施,以查明犯罪事实、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的权力。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享有侦查权的国家机关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森林、铁路等行业也设立特别警察机关,依法享有一定范围内的侦查权。本文在这里主要讨论监狱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区别。
首先,立案管辖范围不同。《刑事诉讼法》总则第4条、18条和附则第290条,分别对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监狱的立案管辖范围进行了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主要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对象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侦查的案件主要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监狱侦查权实施的对象是监狱内的在押犯,主要对监狱内在押犯的再犯罪行为进行预防和打击;以上三类之外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其次,强制措施适用性不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留、逮捕。这五种强制措施,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对象都具有适用性。但对于监狱侦查对象,由于在押犯已被关进监狱,其人身自由已受到限制,上面五种以限制人身自由为目的强制措施,显然对监狱在押犯不适用。在司法实践中,监狱常常使用“关禁闭”的手段,对在押犯实施强制措施。
再者,侦查权内容不同。就侦查权的内容来说,主要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勘验、检查、搜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等。根据《刑事诉讼法》总则第3条等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措施相同,主要包括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检察机关的侦查措施主要包括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监狱不仅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预审和提请起诉,还包括犯罪预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