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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译本版本信息及内容简介

2018-02-08陈昆

卷宗 2018年2期
关键词:法理学

摘 要:对于“法是什么”及“法应该是什么”这两个问题,西方占主流地位的三大法学派——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和社会法学——进行了长期的争论,分别以法的价值、形式和事实为中心展开研究。德裔美国法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通过其经典著作《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看到了三大法学派将问题绝对化的研究方式的缺陷,指出法律是“形式、价值与事实的结合”,他把法律看成的一个从不同视角观察会得出不同结论的复杂现象,因此提出作为一门科学,法学对法律的价值、概念和事实三方面都要研究,进而他在该书中构建起了他的“综合法理学”,并将法律描述为“秩序和正义的综合体”。本书对法理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的意义,本文对该书的英文及中文译本的版本信息以及主要内容进行了简要介绍

关键词:博登海默;法理学;书籍简介

博登海默在他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提出法律是一个结构复杂的网络,而法理学的任务就是要把组成这个网络的各个头绪编织在一起,即用整合的视角来研究法理学。该书有着严密的逻辑结构,为大家从综合视角研究西方法学提供了很好的范本。

1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的版本信息

博登海默早期的法学代表著作《Jurisprudence》由美国麦格罗·晓尔出版公司于1940年出版。2015年1月,法律出版社出版了潘汉典翻译的1940年《法理学》。

其后,博登海默对《Jurisprudence》(1940)进行了大幅度修订,并更名为《Jurisprudence: the Philosophy and Method of the Law》,由哈佛大学初版社于1962年首次出版,并于1974年修订后再版。《Jurisprudence: the Philosophy and Method of the Law》与之前的《Jurisprudence》(1940)内容变化较大,为两本不同著作,前者不应看做是后者的再版。

1987 年,华夏出版社出版了由邓正来、姬敬武根据哈佛大学出版社1981年第四次印刷的1974年英文版翻译的中译本,名为《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收于该出版社“二十世纪文库”。

1992 年,张智仁根据哈佛大学出版社1976年第二次印刷的1974年英文版重译该书,命名为《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方法》,由上海人民出版社作为该社“西方学术译丛”之一出版。

1998年,邓正来重译该书,定名为《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于1999年1月出版,本文的介绍即以此版译本为基础。

邓正来、姬敬武合译的《法理学——法哲學及其方法》在1987年刚一出版,便引起了法学界广泛关注,对当时我国还在摸索发展中的法理学起了引航的作用。同时,该书理论综述部分资料丰富、详尽,是国内学习和了解西方法理学的优秀入门读物。

2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内容简介

该书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法律哲学的历史考察”,客观的描述了法理学思想发展的历史概况;然后第二部分“法律的性质和作用”,综合运用了哲学方法、社会学方法、历史学方法以及分析实证的方法,综合了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实证法学派的长处,以求系统阐述法的概念和理论,帮助人们了解法的性质、法律的来源以及在社会中的作用;第三部分“法律的渊源和技术”,在技术层面上指导人们如何科学分析以及运用这些理论。

1、该书第一部分

在第一部分,博登海默考察了从古希腊至20世纪下半叶的西方法哲学思想,最后的结论性意见是:“任何人都不可能根据某个单一的、绝对的因素或原因去解释法律制度。一系列社会的、经济的、心理的、历史的和文化的因素以及一系列价值判断,都在影响着和决定着立法和司法。……法律是一个结构复杂的网络,而法理科学的任务就是要把组成这个网络的各个头绪编织在一起。”因此,我们“必须建构一种能够充分利用人们过去所做的一切知识贡献的综合法理学”。

博登海默在第一部分对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历程的介绍很大程度上是客观描述,只是在结论性意见一节,他在肯定历史上的各法学流派优点的基础上,也比较实事求是的分析了历史法学派和实证分析主义的缺陷。每个法学流派的存在都具有时代的局限性,与他们各自所处的时代背景有关,他们所关注的是他们那个时代所关注的问题,但这又成就了他们不朽的理论思想。所以博登海默总结比喻到:“法律是一个带着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间房间、凹角和拐角时极为困难的,尤其当技术知识和经验受到局限的情况下,照明系统不适当或是不完备时,情况就更是如此了”。可见,博登海默的目的就是用综合的方式把各个学派的思想整合在一起,从而真正形成一门综合法理学的理论。

2、该书第二部分

第二部分是全书的重点,博登海默在第十章到第十二章论述了法律的性质,认为法律的价值目标由实质和形式两个部分组成,即正义与秩序,这里的正义与秩序也是包含了自由、平等、安全、共同福利等多个价值的概念复合体。如果正义与秩序都是法律的基本价值,那么二者又是怎样综合在一起发挥效应呢?接下来作者就在第十二章试图回答了这个问题,他认为:“一个法律制度若要恰当的完成其职能,就不仅要力求实现正义,而且还须致力于创造秩序。所以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中,秩序与正义这两个价值通常不会发生冲突,相反,它们往往在一个较高的层面上紧密相连,融洽一致,即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再到第十三章和第十四章,作者探讨了法律的作用,包括指出了与其他社会控制力量(如权力、行政、道德、习惯等)的区别以及分析了法治的利弊。

通过第二部分,读者可以对博登海默所描述的法律有一个清晰的结构:法律就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这说明法律目的在于建立一个正义的社会秩序,它包含两个元素,即秩序和正义。秩序关注的是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而正义关注的是法律规范和制度性安排的内容。社会把秩序与正义紧紧联系起来,无论是法律制度的形式还是内容,都是人类为了满足在社会中生活的需要。

3、该书第三部分

博登海默在这一部分作者围绕法律的普遍性要素、基本正义和社会生活的要求,描绘了静态法律结构中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的谱系,并演示了动态法律过程中所运用的科学方法和司法技术。而对法律渊源的论述,通过把正义与社会因素等非正式渊源纳入法律规范体系,而增加了秩序的弹性,防止了法律刚性的形式要素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面前崩溃,防止了在实在法范围之外,只能任由法官专断而削弱法律权威性,导致司法危机;对法律科学方法的探讨,表明法律决不只是纯粹的逻辑和技术问题,而要考虑文化价值规范、基本原则、情势必要性以及公共政策方针甚至感情上的潜在影响;对司法过程的研究,表明法律适用者是在对秩序、正义和社会的综合考虑下决定如何解释宪法、法规,如何对待遵循先例原则,如何确定判决理由,以及如何发挥司法的创造和发现功能的。这显然也是为本书体系的完整,为我们提供一种工具去更好的综合分析和运用法律。

作者简介

陈昆(1983-),男,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在读研究生,四川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方向。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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