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困境及出路
2018-02-08杨海犁
杨海犁
摘 要:随着国家日前“十三五”规划的蓝图展开,政府对于互联网金融持一个相当乐观的态度。在政策利好且市场的庞大需求下,构建融资新模式是未来的重中之重。我国自2016年就进入了政府互联网监管模式,在政府查封了几个大型的冒牌金融公司后,互联网行业如入冰窖。本文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困境着手,逐一解决目前监管存在的难题。
关键词:金融理财;监管困境;政策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就联合了各大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的意见,2016年国务院组织各部委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为期一年的金融专项整治。2016年8月13条监管红线的划分,同年11月网贷平台进入了备案管理模式。各类监管办法的陆续出台,互联网金融越来越走向规范化的管理,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会有更为专业,更为健康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屹立潮头。
1 互联网金融监管困境分析
1.1 监管手段落后,主体不明确
互联网部门监管分工的不明确是存在的重要问题,在我国政府承担着宏观调控的重要责任。自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分工不够明确很容易直接造成监管的缺失,而当前监管的缺失与遗漏需要金融领域的紧密监管。互联网行业作为欣欣向荣的一支,每天都会有新的形势出现,而政府部门的监管应当与互联网金融相对,当问题出现时需要明确的部门担责,也需要实现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发展。
互联网行业变化非常之快,新需求很容易带来新的变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对象是互联网金融,需要以互联网金融的改变作为调整,监督手段的落后导致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很大差距。就比如以创新发展为特色的第三方支付,类似宜信贷、人人贷等,他们根据市场化需求而产生的金融创新服务于项目对于企业的创新不啻为巨大打击,对于金融创新产品也是一种桎梏。现行的金融监管存在着相应的缺陷,几大金融监管机构虽然有着明确分工,但是彼此职责不清使得监管体制容易出现不到位的现象。另外,金融市场的行政管制比较严格,金融监管需要大量的创新推进。再者监管的手段与方法落后,缺乏令人信服的能力与标准。
1.2 信用体系不完善
我国的信用环境在多年发展中逐步缩小了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但是还是存在着很多不足。互联网时代的信用环境不仅涵盖了线下的信用体系,还包括线上的信用环境。在英美国家,类似P2P投资准入门槛很高,用户必须要提供银行账号、信用记录等,这种信息的判断导致违法成本上升。而且像欧美国家对于违法、诈骗等惩处力度很大,我国的信用环境发展不力是造成违法行为的重要原因。
目前我国的征信系统包括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以及互联网金融企业自建的征信。金融机构通过内联网使得终端网分支机构覆盖,但是当前我国人行系统还处于传统的阶段,必须要进行升级,为未来发展奠定基础。而且,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缺乏自律意识,违法成本太低,目前触碰红线的比比皆是。
1.3 缺乏健全的法律制度
就目前而言,互联网领域中虽然颁布了很多法律,但是涵盖的范围太广,没有明确定位互联网类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在互联网企业中很少金融法、保险法、证券法那么齐全的法律。因为近期的互联网行业风险呈现出了多发态势,互联网金融跨区域跨市场,这很容易导致金融监管大段空白。金融契约日前遵循的原则是以法律法规为保障的,在互联网金融立法方面缺乏完整的具体的法律发挥,这也使得互联网金融方面存在着洗钱、集资等现象。
发达国家对于金融监管立法与体制建设对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防范有着深远的借鉴意义,美国针对不同的互联网金融制定了相关法案,确立众筹的方式。我国的互联网金融针对一些中小投资者只能爱莫能助,毕竟尚未成立严格的专业的法律。
2 互联网金融监管对策分析
2.1 适度创新,构建有序竞争环境
为了能够更好的激发市场的活力,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创新是必不可少的。日前的新兴金融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监管的滞后,当前的互联网监管应当从机构的监管逐步向功能、行为等进行转化。金融监管部门与互联网行业的联合监管使得金融企业的审批已经往备案制过渡。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过渡,再进行协同监管能够营造更为公平更加有竞争力的大环境。
互联网行业的创新必然會伴随着发展,而发展到了一定程度就会滋生风险。这就需要采取审慎的原则,处理好创新与发展的关系,放宽金融市场的行业准入,明确业务的范围,借助特定的条件强化监管,保证交易安全。另外,就内部风控能力方面的水平合理性确定准入门槛。日前我国经济规模的扩大,互联网基础设施也在不断创新,良好的竞争环境需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第一就是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的信用体系建设,构建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加强投资管理者的监督。第二是完善互联网领域的税收,按规定纳税,促进互联网征管。第三是需要借鉴欧美大国的成功案例,提高认识,学习他们的先进技术,完善监管。
2.2 加强行业自律,构建完善法律法规
2017年8月,在央行发布的互联网金融专题项目中,互联网金融被纳入宏观审慎的管理框架,一定程度上合理的进行了风险的防范。将互联网金融纳入意味着互联网金融已经可以和传统金融平起平坐,监管机构也开始由之前的关注金融风险上身到对于潜在的风险进行合理的把控,这也意味着目前金融领域的风险能够控制。
建立健全的监管需要打破行业壁垒,改掉互相推诿的坏毛病,实现共同监管。一方面需要加强协调机制建设,确保银行、网络、保险等监管机构的配合,同时注意不可过度交叉也不可多重监管;另一方面需要重视机构与业务监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于一些损害利益的行为进行惩罚,社会各界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目前,针对众筹、第三方支付等,相关监管条件内能够促进金融创新,而刑事监管与互联网创新发展的结合也助力新发展。当前,完善的互联网金融刑事责任是结合了大数据信息,强化相关危害秩序的行为而后进行制裁。加强与完善互联网法律框架的顶层设计能够尽快建立统一的监管法律体系,让监管的执行有法可依,责任到位。互联网领域的法律应该包括法律主体,准入规则等,使得投资者、网络平台都能够规范化,减少政策变动带来的随意性,强化监管的约束。endprint
2.3 提高投资者投资意识
投资者在选择网络投资时往往存在着跟风的现象,不少时候盲目相信网络上一些平台的大肆宣传,胡乱投资。没有对投资平台进行基础审查,操作时的风险防范意识不强都容易遭受很大的损失。作为投资者在投资之前最起码的应该加强对该方面的风险教育,了解清楚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不要轻易相信机构的夸大宣传。
在投资这个平台之前,首先搞清楚平台的一套运营模式。比如借款人是谁,在平台的信息公示区域找到借款人的身份证明,固定资产信息等。有时间的话可以找寻平台半年左右的标的,看有没有空标、假标存在。另外,针对投资平台需要在全国企业信息信用系统中了解其法人、注册资本等基本情况,了解平台的背景,比如到底是国资背景还是民营背景。最后还需要对于平台的管理团队进行分析,管理团队是否是风险鉴别能力,投资者的资金被吸纳后到底进了谁的腰包,有没有第三方支付方式这都是很重要的。如果资金投资额比较大,且有条件的话可以对投资平台进行实地走访。在互联网平台投资下,用户可以选择多元化的理财方式,将资金分散。比如可以炒股、购买基金、P2P投资等,避免被单一的产品收益以及风险所控制,借助互联网的开放性维护自身的利益。
2.4 加强门槛准入,强化金融权益保护
在互联网行业中,每年都上千家的平台倒闭,也有上千家的平台加入这座围城。针对这种现象需要加强门槛的准入,借鉴其他城市的成功模式,建立网络借贷登记平台,借贷双方的实名认证能够帮助责任落实到个人,各城市的金融机构也可以进行实地走访与调查,保障安全监管,预测风险。互联网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方面是制定专门的金融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作出明确的規定;另一方面是坚持教育引导,利用大数据进一步提升数据的质量,推进消费者协会以及大型企业、相关部门进行的数据整合与资源共享。而成立的一行三会的基本架构,能够帮助解决相应的金融纠纷,促进行业消费者的保护。
国家目前正在健全权益保护机构,完善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机制。建立的金融消费者的适当性制度能够完善消费者的偏好,风险认知以及承受能力评估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以及服务提供给消费者。规范化的金融机构也能够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不得违背消费者的意愿搭售产品,对于消费者保持高度的尊重。对于金融消费行为也采取了普及长效机制以及多元化的解决机制促进普惠金融的发展,加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增强金融机构信用意识。
3 结论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连续四次被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这充分说明了国家对于该行业的重视以及肯定。从目前的发展来看,互联网发展的每一次变革每一次成功都和国家的相关监管与整治一脉相承,管理也愈来愈严格。可以得知强有力的监管才应该是互联网金融下的新常态。毕竟,以前的宽松政策已经不适用了,互联网金融的红利也已经结束了。现在的行业发展愈来愈规范化,未来若是想要做得更好,必须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防范互联网领域出现的任何问题,进一步细化监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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