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管服”改革背景下的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模式
2018-02-08刘兴鹏王静李建立郝燕涛
刘兴鹏+王静+李建立+郝燕涛
【摘 要】 为应对我国“放管服”改革背景下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面临的挑战,河北海事局结合自身管理辖区业务特点,采用港口建设费义务缴费人及预收款管理模式,业务效率和服务水平有所提高,有效监管得以实现,政府职能得以完成转变,并取得良好效果。总结河北海事局义务缴费人及预收款管理实践,提出建议:加强组织领导,逐层推进实施;加强沟通宣贯,争取工作支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加强员工培训,提供人才保障。
【关键词】 放管服;港口建设费;预收款
0 引 言
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是国家赋予海事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随着我国“放管服”(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理念的不断深化及“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的不断推进,政府监管方式需要完成从重视“事前审批”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大转变。这给我国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带来了全新挑战。
2016年11月22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了《关于实施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我国沿海船舶进出港签证制度正式取消,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缺少了重要抓手,亟待建立全新的征收管理机制。2017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从预配申报、远程申报及便利缴费等方面对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出了全新要求,海事管理机构需要通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等手段,全面提升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效率。2017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的《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明确指出,海事部门需要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督管理制度,并对海事信用体系建设中需要采集的港口建设费义务缴费人信息及规费缴纳信息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自2012年以来,河北海事局结合自身管理辖区的业务特点,创新提出并采用港口建设费义务缴费人及预收款管理模式。该模式不仅提高了河北海事局的业务效率和服务水平,而且通过结合信用管理“事中事后”的监管手段实现了简政放权,顺利完成政府职能的转变,并取得良好效果。本文总结分析河北海事局义务缴费人及预收款管理实践经验,以期对“放管服”改革背景下的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提供有益参考。
1 预收款管理模式
1.1 概 念
港口建设费预收款管理模式是河北海事局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部门为提高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效率、方便港口建设费结算,根据义务缴费人意愿,代为管理其在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部门账户中提前预存的、专门用于支付港口建设费的资金,并按照实际发生的业务费用进行即时结算的一种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模式。
1.2 提出背景
河北海事局对管理辖区内的服务对象进行深入调研发现:辖区内的服务对象主要以经营煤炭、钢铁、矿石、石油等货物的大型国有企业为主,这些企业的贸易额度较大、业务较为稳定,并且具有较高的信用度;同时,由于很多企业总部设在北京,请款手续复杂、耗时较长,为申请缴纳港口建设费资金,业务人员需要在多地进行往返,不仅给企业造成较高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及人力成本,也大大影响企业及港口的运行效率。自2011年10月1日海事管理部门正式接管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以来,河北海事局创新提出港口建设费预收款征收管理模式,通过义务缴费人在其预收款账户提前预存一定数额的资金,并根据每次业务发生的实际金额进行扣减,节省了用户成本,提高了港口运行效率,并获得了用户的一致好评。
1.3 预收款管理内容
1.3.1 预收款单位审批
义务缴费人填写“港口建设费预收款管理申请审批表”,由海事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审批表进行审批,并与其签订预收款管理协议,留存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资料复印件备案。预收款管理协议一经签订,港口建设费义务缴费人即成为预收款单位。
1.3.2 义务缴费人信息备案管理
征稽部门通过港口建设费征管系统将与缴费人一一对应的预收款单位、预收款额度等基本信息进行备案。缴费人与预收款单位一般为一一对应关系,个别出现一个预收款单位为多个缴费人结算的,由预收款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并在港口建设费征管系统中对多个缴费人信息进行备案。
1.3.3 收款管理
预收款单位可选择支票、电汇、网银、POS机划款等结算方式存入预收款资金。征稽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确认预收款资金到账后,将预收款金额录入港口建设费征管系统中对应的预收款单位账户。征管部门在预收款到账后开具收款收据,财务部门完成财务记账工作,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XX预收款单位”科目。
1.3.4 扣款管理及额度控制
征稽部门在受理预收款单位的港口建设费预配申报时,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港口建设费征管系统,清洁申报后应及时开票结算,实行预收款日常额度控制、扣款及余额管理。预收款余额分为账户余额和控制余额,账户余额是各預收款账户收款累计额度减去港口建设费已实际所开票据结算额度的差额,控制余额是各预收款单位账户余额减去预配申报占用额度的差额,预收款单位账户实际余额和控制余额均不得出现负数。
1.3.5 票据汇缴及资金结转
征稽部门在船舶清洁申报开票后应及时将所开票据汇缴至财务部门,实行预收款管理的票据应与其他票据区分,并在港口建设费征管系统中完成电子汇缴;财务部门依据汇缴后的港口建设费票据记账联将基本户预收款资金中的应缴港口建设费资金划转至港口建设费专户,并完成财务记账工作,借记“预收账款―XX预收款单位”,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1.3.6 退款管理
预收款单位协议期满或遇特殊情况需退出预收款管理时,需填写“港口建设费预收款退款申请审批表”;征稽部门、财务部门对退费申请及相关材料、账户余额进行初审和复审后,将预收款申请金额退还缴费人,并留存相关材料备查;财务部门依据退费资料完成财务记账工作,借记“预收账款―XX预收款单位”,贷记“银行存款”科目。endprint
1.3.7 对账管理
征稽部门应向预收款单位提供对账服务,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对账一次,对于预收款金额较大或较小的单位,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对账频次;财务部门与征稽部门应每月核对一次港口建设费预收款账户余额,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未到账款需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1.3.8 票据管理
征稽部门保管已开的港口建设费票据,设立预收款单位票据保管领取台账,建立预收款单位票据保管领取制度。
1.4 预收款业务流程
1.4.1 预配申报办理
(1)收费员首先根据“航次作业委托单”中的货种及货量计算预缴金额,对照“预收款账户余额表”查询该预收款单位的控制余额是否满足本单业务所需资金。
(2)在核实预收款单位账户余额满足资金要求后,重点核实船名、航次、货量等重要信息,对于书写不清或应填未填的内容,应及时向缴费人核实清楚。
(3)在核实“航次作业委托单”各项内容无误后,将此委托单的第一、二联加盖“港建费缴讫章”“名章”后进行复印,留存复印件,将原件交回缴费人。
(4)收费员对照“航次作业委托单”复印件,将舱单信息录入预收款管理系统,并在复印件上签注“已录”字样,在交由复核人员进行复审签字后,稽征处筹备组财务员通过预收款管理软件进行预扣录入。
1.4.2 舱单审核
(1)船方到海事处办理出港签证时,需持“船舶载运货物清单”和“水路货物运单”。海事处监督员登录预收款管理系统后,对相应舱单进行审核。
(2)针对预收款单位,海事处监督员需查看船方“船舶载运货物清单”中载货量信息,若载货量不超过系统中录入货量的10%,则可在系统中通过舱单审核。
(3)海事处监督员完成系统内舱单审核后,在“船舶载运货物清单”上加盖“港口建设费审核专用章”,留存一份,其余交还船方。
1.4.3 清洁业务
(1)“交接清单”和“航次作业委托单”齐备后,收费员即可办理清洁业务。
(2)收费员在核实清洁单据数据无误后,方可登录预收款管理系统,对照“交接清单”和“航次作业委托单”进行船方清洁申报录入。
(3)收费员将船方清洁申报信息录入完毕后,即转向收费进行清洁开票。开票收费过程中,重点核对各预收款单位对发票户头及货种的特殊要求,核对无误后方可开票。
(4)收费员在确定船方清洁申报的所有提运单均已录入完整后,进行清洁舱单确认。
(5)收费员完成清洁收费操作后,将专用收据和所有的清洁单据一并交予票据管理员,对所有票据进行审核分票及存档。
1.4.4 删 单
(1)客户需持已加盖“港建费缴讫章”、已标注“作废”字样的“航次作业委托单”原件至征收大厅取消作业计划。
(2)收费员需对照该委托单,在预收款管理系统中删除相应提运单后,在该单上签名并标注“已删”字样,交稽征处筹备组财务员进行录入。
(3)若所删提运单为已进行“舱单审核”舱单,则需在“删单记录”表中进行登记,注明取消审核及删单原因。
(4)收费员在执行稽核审查操作时,对预配申报在2个月以上却始终未进行清洁申报的舱单,需通过港务局货运系统查清原因,在查实确为货主已取消作业的情况后,方可在征收系统中删除该笔舱单。
1.5 预收款管理工作机制
河北海事局通过预收款管理制度体系与预收款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机结合,实现了对港口建设费“征、管、查”等3个环节的闭环管理,大大提升了河北海事局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水平。
1.5.1 征收环节
在港口建设费预收款征收环节,河北海事局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和《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为指导,以《河北海事局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港口建设费预收款管理工作的通知》《河北海事局港口建设费预收款管理实施细则》《河北海事局港口建设费预收款方式征收工作程序》等文件为依据,以预收款管理系统为抓手,开展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预收款管理系统可在确保港口建设费高效足额征缴的同时,实现对义务缴费人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的有效采集,为义务缴费人及预收款的管理环节和稽查环节提供有效的数据基础。
1.5.2 管理环节
(1)河北海事局以《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管理办法》为指导,以《河北海事局代收单位委托工作程序》《河北海事局港口建设费代收单位预收款方式代收工作程序》及《河北海事局港口建设费代收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程序》为依据,以代收单位预收款管理系统为切入点,实现对预收款代收单位的扁平化管理。代收管理不仅扩大管理宽度、减少管理层次、提高业务效率,而且还将海事部门执法人员从一线工作中解放出来,投入到对港口建设费稽查管理的“事中事后”監管工作中,实现自身职能的有效转变。
(2)河北海事局依据《关于建立河北辖区港口建设费义务缴费人(或其代理人)黑名单管理机制的通知》,结合预收款管理系统在征收环节采集的义务缴费人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对义务缴费人进行信用评级,将义务缴费人分为A、B、C三级进行管理。针对不同信用级别的义务缴费人,河北海事局在申报流程、审核验放等相关环节采取差异化管理手段,让信用级别较高的义务缴费人享受优惠的管理政策,对信用级别较低的义务缴费人采取较为严格的监管措施。诚信管理措施不仅提升了对义务缴费人的管理效率,明确了监管工作重点,而且还加强了港口建设费稽查环节的监管。
1.5.3 稽查环节
在港口建设费稽查环节,河北海事局以《河北海事局港口建设费稽查管理工作程序》《河北海事局港口建设费现场稽查管理工作须知》为依据,以预收款管理系统动态稽查模块为抓手,采取日常稽查与专项稽查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提高稽查效率,实现河北辖区稽查全覆盖,确保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的公平、公正。endprint
动态稽查模块与船舶动态2.0系统对接,将船舶信息、载运货物信息与预收款管理系统中的舱单信息进行对比,对船舶进行联网信息核查,明确监管重点,为现场登船稽查提供有效依据,实现现场稽查“有的放矢”,大大提高港口建设费监管效能。同时,针对稽查反馈的问题对船舶进行相应处理并提出整改要求,实现即时通报、即时整改、即时追踪,有效降低征管风险,从而进一步规范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
2 推广预收款管理模式
2.1 推广形势分析
(1)随着我国水路运输货物总量逐年上升,海事管理部门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日趋繁重,征收管理人员面临较大的工作压力。海事管理部门需要从技术、管理以及制度等方面不断创新征管模式、优化征管流程,全面提升自身履职能力,为我国水运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良好的支撑和保障。河北海事局通过义务缴费人及预收款管理系统和配套管理制度,提高了港口建设费的征管效率和准确性,减少了员工的工作压力,提升了服务质量和用户体验,很好地适应了当前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业务的发展形势。
(2)船舶签证取消后,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失去了有效抓手。河北海事局依托义务缴费人及预收款管理信息系统和配套管理制度,通过“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诚信管理方式,实现对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事中事后”的有效监管。在简政放权的同时,为用户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实现自身政府职能的有效转变,很好地适应了当前行政体制的改革发展趋势。
(3)海事部门作为政府机构,不能直接收取港口建设费预收款,目前预收款管理模式都是由代收单位来完成;因此,直收模式下的义务缴费人对采用预收款方式有较为强烈的需求。随着支付宝、微信、银联支付等第三方支付方式的普及应用,义务缴费人、海事部门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签订三方协议,并由义务缴费人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注册预收款账户,便可以在直收模式下实现预收款管理模式。信息技术的发展为预收款管理模式的推广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撑。
2.2 深化推广原则
2.2.1 需求导向,因地制宜
河北海事局提出和运用义务缴费人及预收款管理模式是基于自身管理辖区范围内行政相对人多为交易额度较大、业务稳定、信用程度较高的大型国有企业,而且用户本身具有非常强烈的采用预收款模式的需求;因此,采用预收款管理模式具有相对特定的历史背景和业务环境。该模式在推广过程中,各个单位首先要对自身辖区业务情况进行充分调研,并对自身采取预收款管理模式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评估,因地制宜开展预收款管理模式的深化推广工作。
2.2.2 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义务缴费人及预收款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为确保预收款管理工作的规范开展,各级海事管理部门在该模式的深化推广过程中要结合上级文件精神及各自管理辖区业务开展情况,配套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作程序等相关指导文件,对义务缴费人及预收款管理工作的各个管理环节及管理流程进行细化,通过建章立制,确保各项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各个工作细节有章可循,不断提高义务缴费人及预收款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2.2.3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各级海事管理部门要结合水运经济的发展形势及各自管理辖区港口业务的实际情况,将义务缴费人及预收款管理工作纳入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及海事整体业务中进行总体规划,确保预收款管理工作与港口业务及海事业务协同发展。在预收款管理制度完善及预收款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要结合各自管理辖区的业务特点和发展趋势,循序渐进实施推进,确保义务缴费人及预收款管理深化推广工作有序进行。
2.2.4 兼容匹配,资源共享
遵循海事信息相关数据标准规范,并预留相关接口,确保义务缴费人及预收款管理系统与海事核心业务系统及海事信用系统等的兼容性,方便相关业务数据的对接和调用,从而实现海事数据资源的协同共享。数据资源的融合,可以充分发挥海事数据资源的整体效能,为实现数据资源的深度应用及相关业务决策提供良好数据支撑。
2.3 深化推广建议
2.3.1 加强组织领导,逐层推进实施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成立义务缴费人及预收款管理模式推广领导小组和相应组织架构,并指定具体分管领导为小组组长,由小组组长牵头逐层落实相关推进工作。在推进过程中,应清晰确定各层机构工作职责,并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障预收款管理工作模式的有序推进。
2.3.2 加强沟通宣贯,争取工作支持
义务缴费人及预收款管理模式的推广涉及到与港口建设费业务相关的港口集团、货主、货代、船舶所有人、船代、银行等多个利益主体,各级海事管理机构通过下发通知、召开宣贯会、印发宣传手册、开通服务热线等多种方式主动加强沟通宣贯,争取业务相关方对预收款模式的理解和支持,为后续工作的顺利推进打下良好合作基础。
2.3.3 加强业务指导,配套相关制度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针对义务缴费人及预收款管理模式的各个业务环节,从政策层面、管理层面及操作层面配套出台相应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等制度,通过配套具体管理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提高预收款管理业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
2.3.4 加强员工培训,提供人才保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通过业务知识培训、系统模拟操作、业务实战演练等多种培训形式,加强员工对义务缴费人及预收款管理制度的理解和管理系统的使用,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和綜合素质,为义务缴费人及预收款管理模式的推广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