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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在园遭体罚,部分公众造谣言,法律应这样惩处

2018-02-08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早期教育 2018年3期
关键词:处罚法服务提供者体罚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梁 坤

近年来,有关部门虽三令五申严禁体罚幼儿,但幼儿遭受体罚的情形屡禁不绝。然而,也有部分公众夸大甚至虚构事实,制造幼儿遭受虐待等谣言,致使幼儿园和幼儿教师承受着巨大的压力。

【案情一】近日,有媒体曝光H幼儿园教师体罚幼儿的视频,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视频中的幼儿被老师用戒尺连续多次打手心、脸,幼儿非常痛苦。幼师体罚幼儿,幼儿园和幼师应承担的怎样的法律责任?

首先是民事责任。幼儿因幼师的体罚行为,导致健康权受到了侵害。由于幼师是幼儿园的员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幼师实施的体罚行为,应由幼儿园承担法律责任。幼儿园在承担了法律责任后,可依法向体罚幼儿的幼师追偿。

其次是行政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公务员法》或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的规定,给予涉事幼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处分,还可以对涉事幼师撤销教师资格等。幼儿园有过错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予以罚款等;若幼师给幼儿身体造成明显伤害(轻微伤等级),则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以15日以下的治安拘留。

最后是刑事责任。幼师体罚造成幼儿的身体受到严重伤害(轻伤以上等级)或导致幼儿死亡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二百三十三条、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追究涉事幼儿教师的刑事责任。

【案情二】某家长怀疑自己的孩子在H幼儿园也遭受了体罚,要求查看幼儿园监控录像未果,遂纠集多人围攻幼儿园并责骂、殴打幼师。H幼儿园和幼师该如何维权?

对于家长是否可以查看幼儿园监控录像,法律和相关规定并未禁止。因此,家长可以与幼儿园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查看,但要保护其他幼儿和幼师的隐私。建议可在第三方见证的情况下,查看录像。

对于家长纠集多人围攻幼儿园的行为,幼儿园除了加强安保工作外,应立即报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造成严重损失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家长责骂、殴打幼师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故意伤害达轻伤以上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造成幼师人身受到伤害,尚不能构成犯罪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情三】H幼儿园体罚幼儿视频曝光后,部分公众故意虚构事实,称该园向幼儿喂食药片,致使幼儿精神崩溃,并通过微信、微博等方式传播,对H幼儿园造成了恶劣影响,幼儿园应如何维权?

首先,虚构幼儿园、幼师虐待幼儿的事实并传播,根据情节轻重,公安机关可以给予虚构事实传播的人,拘留、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其次,侵犯幼儿园和幼师名誉的,幼儿园和幼师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幼儿园和幼师可以请求侵权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最后,制造谣言者利用网络传播,对幼儿园和幼师的名誉产生重大影响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和幼师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者接到通知后未采取以上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制造谣言者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幼儿园和幼师可以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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