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矿产勘查资本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思考
2018-02-08■陈婧
■ 陈 婧
(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江苏 南京 210007)
0 引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分工与专业化程度不断加深,信息不对称问题广泛存在,加之监管体系的不完善,出现了各类诚信问题,影响了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对我国经济产生了负面影响,严重影响市场信用度,阻碍市场经济正常运转[1]。虽然我国陆续出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文件,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方面已经做出了一定的努力,但是社会诚信体系整体仍然有待完善。对矿产勘查行业而言,自2012年以来,国内地质勘查投入大幅下降,矿产勘查资金难以保障,亟需矿产勘查资本市场提供有效的投融资渠道,但由于造假成本低、收益高,诱发矿产勘查领域的诚信缺失造成了难以形成公开透明、高效运作的投融资平台,大大制约了我国矿产勘查资本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因此,能否保证地质资料的真实性,是发展矿产勘查资本市场所面临的首要问题[2]。诚信体系的建设对完善矿产勘查资本市场而言至关重要。针对我国矿产勘查资本市场刚刚起步,相关诚信体系尚未完善的现状,本文将对我国矿产勘查资本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中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通过借鉴成熟矿产勘查资本市场国家的经验,对如何建设我国矿产勘查资本市场诚信体系的问题进行探讨。
1 主要问题
矿产勘查项目具有高风险、高技术、高投入、信息高度不对称、长周期等特点,其中各个阶段、各个环节,从矿产勘查方到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和投资者,从高级管理人员到专业技术人员,都有可能出现诚信问题,面临诚信风险。从我国矿产勘查资本市场现有情况来看,其诚信体系建设主要面临着下述四个方面的问题。
1.1 资料的真实性问题
矿产勘查项目自有的特点决定了随着地表及浅层矿产资源的不断开发,找到经济矿床的成功率仅百分之一二[3];但是,一旦找到有经济价值的矿床,则可以获得高额的回报。然而在实际开采前,特别是在初级勘查阶段,矿产勘查项目的价值往往只能体现在勘查数据、评估报告等书面文件上,为追求高额的回报,从印度尼西亚的“布桑金矿”项目到我国内蒙古六个铁矿报告造假 ,从假项目、假勘探至假报告、假文件时有发生[4]。矿产勘查资料的真实性存疑,使其难以获得资本市场的认可,不能在投资者与矿产勘查项目之间建立起畅通的投融资渠道,从而动摇矿产勘查资本市场的基础。
1.2 信息不对称与披露问题
由于矿产勘查资料专业性较强,通常只有矿产勘查方才能获得第一手的信息并对信息进行解读,一般的投资者往往不具备地质资料解译的能力,仅能获得矿产勘查方所披露的信息[5]。从现有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看,目前资本市场在矿产勘查方面没有特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在矿产勘查信息披露缺少统一标准的情况下,即使能够保证已披露信息的真实性,投资者也很难获得其决策所需矿产勘查方面的全部信息。矿产勘查方与投资者之间这种信息不对称会人为增加矿产勘查项目的投资风险,降低资本市场上投资者投资矿产勘查项目的意愿。
1.3 缺乏有效监管
我国在矿产勘查的监管方面已经走过了从无到有的阶段[6]。就特定的矿产勘查资本市场来说,其监管工作不仅涉及一般资本市场的监管,还涉及矿产勘查工作本身,特别是资料真实性与矿产勘查资料的披露。由于矿产勘查资本市场的监管涉及多个方面、多个层次,很难形成高效完整的监管体系和具有针对性且相对完善的监管机制,使得整体监管效率不高。
1.4 缺少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适当介入
经过数年的发展,我国矿产勘查资本市场已经可以看到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矿业权评估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身影。但是,由于矿产勘查自身信息高度不对称和高技术含量的特点,现有的律师、审计、会计事务所、券商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往往对风险勘查没有清楚的认识,缺乏深入的了解,使得矿产勘查资本市场上缺乏熟谙矿业风险勘查投融资业务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7]。现有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难以为投资者提供矿产勘查方面专业的技术咨询服务,无法有效地帮助投资者与矿产勘查方建立互信关系,实现矿产勘查资本市场上资本的良性运作。
2 经验借鉴
目前加拿大、澳大利亚、美国、英国、南非等国家均已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矿产勘查资本市场,在加拿大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和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矿产勘查公司超过全球矿产勘查市场上市公司总数的80%[8]。无论是加拿大还是澳大利亚都有着规范的勘查成果报告与合资格人制度、相对完善的矿产勘查第三方专业服务市场以及有效的监管机制,建立了良好的矿产勘查资本市场诚信体系,保证了矿产勘查资本市场的有序运作[9]。这为我国矿产勘查资本市场的完善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2.1 勘查成果报告规范及“合资格人”制度
从规范勘查成果报告的角度来说,《澳大利亚勘查结果、矿产资源量和矿石储量报告规范》(以下简称“JORC标准”)和《加拿大国家法规43-101——矿物资源项目信息披露标准》(以下简称“NI43-101标准”)目前在全球矿产勘查资本市场获得了广泛的认可。与我国现行的行业标准相比,《JORC标准》和《NI43-101标准》具有下述优点:一是更侧重于面向资本市场,强调矿产资源的经济属性,在报告的透明性、实质性和合资格性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由相应的“合资格人”提供充分且易懂的信息;二是明确了对“合资格人”的资格要求,及其在报告编制与发布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和应承担的责任,以确保报告的公开性、信息的真实性;三是对勘查结果、资源量、储量等各类报告中的用语及报告内容作出了规定,以使报告符合透明性和实质性的要求。这使得其勘查成果报告更具公正性与权威性,更易为投资者所接纳。
2.2 完善的第三方专业服务
从国外经验来看,成熟的矿产勘查资本市场应当有矿产勘查方、技术咨询机构、券商、合资格人、律师和审计(会计)事务所、投资者、监管机构等各个构成要素。在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均有大量熟谙矿产勘查项目运作的法律、财务、金融、技术等方面的专业服务机构[9]。在其资本市场中,由熟谙矿产勘查风险投资业务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按照独立性原则,为矿产勘查方和投资者提供专业的法律、财务、金融、技术服务。借由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介入,诚信风险转由矿产勘查方、投资者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共同承担,通过技术咨询机构、券商、合资格人、律师和审计(会计)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信誉来增加资本市场的可信度和公正性。
2.3 有力的监管
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矿产勘查资本市场的监管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勘查成果报告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与完善,明确信息披露、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要求,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资本市场各主体信息披露和市场活动进行严格的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合理的处罚,以保持资本市场的透明度;另一方面通过加强对矿产勘查资本市场相关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要求其从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角度为投资者和矿产勘查方提供专业服务,以保证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独立性、专业性,最终推动整个矿产勘查资本市场诚信体系的完善。
3 对策建议
由于我国矿产勘查资本市场诚信体系还不健全,通过矿产勘查资料弄虚作假、信息不对称牟取不当利益,干扰市场的不诚信现象仍然存在。虽然我国在矿产勘查资本市场诚信建设方面已经进行了一些探索,但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如何构建完善的矿产勘查资本市场诚信体系,是摆在矿产勘查资本市场建设面前的首要问题。参照国外成熟矿产勘查资本市场的经验,我国矿产勘查资本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可以从文件规范、法制建设、第三方服务、文化建设四个方面进行探索。
3.1 规范矿产勘查报告,明确权责
从国际矿产勘查资本市场来看,矿产勘查报告的规范和“合资格人”制度的建立是矿业资本市场成熟的重要标志,获得认可的矿产勘查报告是矿产勘查资本市场存在的基础。为奠定矿产勘查资本市场诚信体系的基础,我国可以参照国际上通行的《JORC标准》和《NI43-101标准》,制定合理的矿产勘查报告规范,为我国矿产勘查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基础[10]。该规范应与资本市场对接,在矿产勘查报告的透明性、实质性和合资格性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并针对不同的报告类型在报告用语与内容上作出具体要求,通过与国际标准的接轨,以增加我国矿产勘查报告的可信度,使其可以获得国内与国际矿产勘查资本市场的认可。
同时,参考《JORC标准》和《NI43-101标准》关于“合资格人”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知识、经验、技能等方面对“合资格人”的资格做出规定,并明确矿产勘查资本市场上有关地质储量、勘查设计等方面的技术文件,均须经由“合资格人”签署。由“合资格人”对地质技术资料的真实性与充分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得责任可以追究到具体的“合资格人”[4],促使“合资格人”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资料,进而提高我国“合资格人”在国际上的认可度,促进我国矿产勘查资本市场与国际接轨。
3.2 建立健全诚信相关法制和监管体系
相对来说,成熟的矿产勘查资本市场一般拥有相对规范和完整的诚信立法,对在矿产勘查资本市场所涉及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及相互间的矛盾处理作出了相应的规定[11]。于我国而言,除上文所述矿产勘查报告规范外,还应通过完善诚信立法,特别是其中有关行为规范、信息披露和奖惩的内容[12],并通过严格的监管,有效防控不诚信行为的出现。
一是通过对矿产勘查方面有关诚信的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建立健全诚信相关的法律制度,为矿产勘查资本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创造有利的法律依据和法制环境,主要涉及行为规范、信息披露和惩处等方面的内容。在行为规范方面,可以对矿产勘查相关单位主要人员(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的资质、诚信记录、履职情况作出规定,规范从业人员素质;在信息披露方面,应该加大信息披露和公开力度,除矿产勘查报告规范所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对主要工作人员及其背景等方面作出相应的披露要求,从法律制度上对信息的不对称性进行约束;在奖惩上,应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增加失信行为的机会成本,同时对信用良好的主体通过程序简化、优先发展和重点扶持等政策给予激励[13]。
二是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化监督,注重事中事后的监督,配合抽查检查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举报受理机制。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依法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通过对失信行为的严格惩处,来威慑失信活动,以提高整个矿产勘查资本市场的信用度。
三是借助大数据平台,保障信息的透明度,及时披露失信信息,发挥社会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一方面借助大数据平台,依法建立相对完备的矿产勘查行业基础信息数据库,增加市场透明度;另一方面通过互联信息网络,对行业各相关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及时的搜集、整理,通过政府、行业、资本市场等各类公开信息平台及时公开与更新失信信息,并与工商、税务、金融、证券管理等部门进行实时联控,加强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14]。
3.3 完善第三方专业服务市场
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在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矿产勘查资本市场的诚信体系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矿产勘查领域现已经引入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矿业权评估公司、储量评审机构、投资银行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9]。这些专业服务机构的存在对矿产勘查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仍然存在管理不规范、诚信度不高的问题。
针对这种情况,在法律制度建设与监管的基础上,还应加强行业自律,提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专业化服务水平。首先应在行业内认真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并在行业内制定相关行业规范以对行业内各机构进行有效监督;其次应大力培养既熟谙矿产勘查项目资本运作,又可以提供法律、财务、金融、技术等服务的专业人员,并在提高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的同时,注重树立相关人员诚信意识与价值观。不但要提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专业水平,为矿产勘查资本市场各主体提供具有可信度的专业判断,更要提高专业服务意识,减少人为不诚信对市场的干扰,通过对第三方专业服务市场的规范,促进矿产勘查资本市场上地质勘查项目与资本有效对接,实现矿产勘查资本市场诚信体系的完善。
3.4 强化诚信文化体系建设
诚信体系是矿产勘查资本市场完善的基础,但诚信体系建设不仅仅是矿产勘查资本市场所面临的问题。矿产勘查资本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离不开全社会诚信体系的完善。因此,矿产勘查资本市场诚信体系建设,除重点关注矿产勘查资本市场自身的诚信建设外,还应加强全社会的诚信宣传力度,建立诚信文化引领机制,借助网络平台、微信、微博等传播媒介,将诚信意识落实至各个机构与个人,使“不愿失信、不敢失信、不能失信”的思想深入人心[15]。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只有有关各方共同努力,相关部门尤其是监管部门与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之间密切配合,通过矿产勘查报告的规范、法律体系与监管机制的建设、独立第三方专业服务市场的完善、全社会诚信文化体系的建设等多方面的努力,才能促进矿产勘查资本市场诚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只有坚持诚信,建立完备的诚信体系,才能实现我国矿产勘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在资本与矿产勘查项目之间构筑畅通的渠道,促进国内外矿产资本市场的顺利对接,为资本市场上的矿产勘查项目提供足够的资金保障,促使矿产勘查行业有序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