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女子再嫁”问题浅谈宋代妇女地位
2018-02-07孔小雨
摘 要:婚姻,是一个女子的人生重要组成部分。而相对于现代女性对待婚姻问题的独立和自主,古代女性在婚姻问题上显然受到了不小的束缚。婚姻不仅是一对男女之间的关系转变,更是一个女性与一个家族之间的关系转变,很多时候,古代的男婚女嫁并不是出自于真挚的爱情,整个婚姻的过程是为了家族的延续,而不是简单的以个人幸福或夫妻和谐为首要目的。
关键词:婚姻;古代女性;地位
在传统中国的父权社会舆论体系和道德伦常的约束下,特别是宋代理学家推崇的“贤惠”、“平静”、“隐忍”、“节俭”等女性美德的要求下,女性们在婚姻中大都兢兢业业地扮演着“好妻子”、“好儿媳”、“好母亲”的角色。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相较于后世,宋代时人甚至儒学家的观念较为开放,宋人在对待女子守节这一问题上,远没有后世“饿死事小,失节事大”那般严苛,诸如海瑞为守节饿死亲生女儿的事情是绝不会发生的。那么宋人的态度究竟如何呢?
首先我们来看看宋代的理学家们对于妇女再嫁问题的态度。宋代大儒二程兄弟的弟子所著的《河南程氏遗书》中有记载:“或曰:古语有之:‘出妻令其可嫁,绝友令其可交。乃此意否?曰:是也。”[1]从中可见,程颐没有完全反对妇女再嫁,也并未要求广大普通妇女必需守节。而在现实生活中程颐的甥女曾经再嫁,其侄媳也曾改嫁。程颐对此也持支持的态度,并盛赞父亲“嫁遣孤女,必尽其力”[2]。称其父操持外甥女再嫁之事是“慈于抚幼”[3],并赞扬帮助妇女再嫁的行为。
接着我们再看看理学之集大成者朱熹对妇女改嫁的态度。朱熹在其好友郑鉴亡后写信给郑妻兄陈师中,希望陈师中劝其父前宰相陈俊卿鼓励郑妻不再嫁以“养老抚孤”——赡养好郑鉴的父母和抚养郑氏遗孤成人。而这并非为了限制妇女自由,而是出于对朋友逝后亲老子弱的担忧。朱熹甚至亲书陈俊卿,希望扭转世俗普遍不顾亲老孤弱的习俗。此一劝说没有成功,郑妻在其父主持下改嫁名士。但如果就此就认定朱熹限制妇女自由反对妇女再嫁,实在是没有综合考察相关情形而致片面理解之缘故。实际上,朱熹也赞扬女人新寡再嫁,他在与吕祖谦共同编写的《近思录》中果断引用程颐父亲取甥归嫁一段入“家道”章,说明了他对孀妇再嫁的同情与理解:
“嫁遣孤女,必尽其力。所得俸钱,分赡亲戚之贫者。伯母刘氏寡居,公奉养甚至。其女之夫死,公迎从女兄以归。教养其子,均于子侄。既而女兄之女又寡,公惧女兄之悲思,又取甥女以归嫁之。[4]”朱熹还说:“夫死而嫁固为失节,然亦有不得已者,圣人不能禁也,则为之制礼以处其子,而母不得与其祭焉,其贬之亦明矣。”[5]再次表明了朱熹对妇女改嫁的同情。
通过列举宋代两位代表性大儒对女子再嫁这一事的态度,我们大致可以知道宋代的理学对妇女守节一事并未做出太大限制。被后世诟病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这一言论最初并不是用来针对妇女,而是程颐对士大夫阶层男女双方的理想要求。这里“失节”的“节”并非特指贞操,而多指精神气节。朱熹也说:“昔伊川先生尝论此事,以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自世俗观之,诚为迂阔;然自知经识理之君子观之,当有以知其不可易也。”[6]意思是,以前程颐曾谈到此事,认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以世俗的眼光来看,这实在是不切实际事理,但从知书达理的人来看,一定知道这样的思想行为是很难改变的。实际上,于婚姻观之外,程朱理学思想体系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主要涉及天理人欲之辨并事关义理。儒家采取道德主义态度,把个人欲望纳入公共道德的范围,在利与义不可兼得时要求个人能去利取义……“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在哲学根源上与理学天理人欲的心性论密切相关。这里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是针对士大夫而提出的道德规范,目的是勉励强调士大夫守节持道。
探讨完宋代理学家们对妇女再嫁一事的态度,我们再来看看宋代的社会环境。通过阅读相关史料我们可以发现,宋代人对妇女改嫁态度也并不太严厉。寡妇再嫁具有普遍性,再嫁之女上至宗室,下至普通老百姓,并且得到了士大夫阶层乃至最高统治者的许可与赞同。宋英宗治平年间诏“令宗室之女再嫁者,祖父二代任殿直若州县官以上,即许为婚姻。”神宗元丰元年“诏宗室祖免以上女,与夫离再嫁者其后夫己者,转一官。”范纯佑死后,其父范仲淹将其妻改嫁门生王陶。王安石因其子嫌妻,怕儿媳受屈,遂帮助选婿另嫁。二程的亲属中亦不乏改嫁之人。即便是宋英宗的女儿亦曾再嫁,更有甚者,宋朝皇帝的妃子当中居然也有改嫁者,如光宗张贵妃,《宋史》卷二四三《后妃传下》 有载,其“后出嫁于民间”。所有这些说明妇女再嫁对于嫁娶双方来说都属正常的社会现象,没有遇到什么阻力,也未见时人有指责者。[7]
张邦炜先生的《宋代妇女再嫁问题探讨》[8]一文深入的研究了宋代妇女令人“叹为观止”的改嫁情况。 张邦炜说:“宋代妇女再嫁者不是极少,而是极多。”他先以洪迈所撰《夷坚志》一书为例。“书中所载妇女改嫁的事比比皆是,叹为观止。”对此列表,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到:“(一)单单一部《夷坚志》中所载宋代妇女改嫁的事竟达六十一例之多,其中再嫁者五十五人,三嫁者六人。这虽属管中窥豹,但由此亦可想见其時社会风尚之一斑。”“(二)改嫁时间可考者凡四十一例,其中属于北宋的仅四例而已,属于南宋的多达三十七例。” 这些都表明:“宋代对于妇女改嫁绝非愈禁愈严,相反倒是限制愈来愈小,越放越宽。”
张邦炜还列举了宋代关于婚姻的法律条文,说“宋代法律所禁止的只是居丧改嫁、强迫改嫁、背夫改嫁以及嫁娶有夫之妇”,而对“夫亡改适”、“寡妇再嫁”都持同情、允许的态度,唯一的一条禁令则只是针对宗室之女,且仅施行于北宋前期,英宗时则予以废止、撤销,神宗则重申允许宗室之女再嫁。 更有宋朝官员因家有寡妇未再嫁而被弹劾的案例。仁宗时,参政知事吴育的弟媳“有六子而寡”,没有再嫁。御史唐询竟抓住此事向皇帝告吴育“弟妇久寡不更嫁”,“后询终以故事罢御史,……徙江西转运使。”[9]
国法之外,家法、族规同样允许适当的妇女改嫁。例如由范仲淹订立、一直推行到南宋时期的《义庄规矩》规定:“嫁女支钱三十贯,再嫁二十贯;娶妇支钱二十贯,再娶不支。”(《范文正公集》附录)女子再嫁的待遇甚至优于男子再娶。endprint
此外,当时还流行着以名人妾媵改嫁、遣腹而生为荣的风气。在真宗时,向敏中、张齐贤两大宰相“争取一妻”(《河南程氏外书》卷十《大全集拾遗》),闹得不可开交。其实,他们所激烈争夺的,不过是位寡妇——薛惟吉的遗孀柴氏。文中还举出影响仁宗、英宗和神宗三朝政局的仁宗曹后和影响真宗晚期、仁宗初期的真宗刘后都是再嫁妇女的史例。张邦炜在文中论述了宋代大量妇女改嫁的史实事例,因篇幅有限在此不再列举。
从张邦炜的论文中可看出,在宋代,再嫁女可被赞为贞烈之女。[10]“婚姻不求门阀”是宋人对婚姻的广泛态度,“士庶婚姻寝成风俗”。[11]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很清楚地得出一个结论,即宋代对妇女再嫁问题持宽容态度。就此看来,宋代妇女在婚姻生活中受到的压迫和束缚较之后代少了很多。
但如果据此判定宋代的妇女社会地位高或者是在婚姻中处于与男子平等的地位,是不科学的。在妇女再嫁的问题上,守节似乎是父权语言体系对于女性提出的要求。从中国传统婚姻的根本性质上看,一个已经成为某家族成员的寡妇再嫁,被另一个家族所接纳,其中需要的考量和成本计算相当复杂。在宋代,守节的理念之所以尚未成为女性普遍遵循的道德规范之一,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两宋时期平民化宗族组织还处于刚刚兴起的阶段,宗族法规较宽松,族权对妇女的束缚作用较小,由此宋代的妇女才“有幸”拥有了一些相对的平等。当然,比起后世那些被贞操观狠狠束缚着的女子们,宋代的妇女显然是要幸福许多了。
参考文献
[1](宋)程颢、程颐著,王孝鱼点校. 二程集·河南程氏遗书·卷第十八:伊川先生语四. 中华书局,1981,第243页
[2](宋)程颢、程颐著,王孝鱼点校. 二程集·河南程氏文集·卷第十二:伊川先生文八·朱公太中家传. 中华书局,1981,第650页
[3](宋)程颢、程颐著,王孝鱼点校. 二程集·河南程氏文集·卷第十二:伊川先生文八·朱公太中家传. 中华书局,1981,第651页
[4](宋)程颢、程颐著,王孝鱼点校. 二程集·河南程氏文集·卷第十二:伊川先生文八·朱公太中家传. 中华书局,1981,第651页;(宋)朱熹. 朱子全书·第13册: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近思录·卷六:家道. 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第230页
[5](宋)朱熹. 朱子全书·第23册: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六十二·答李敬子、余国秀. 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第3025页
[6](宋)朱熹. 朱子全书·第21册: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二十六·与陈师中书. 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第1173~1174页
[7]贾贵荣. 宋代妇女地位与二程贞节观的产生. 山东社会科学,1992年第3期
[8]张邦炜. 宋代妇女再嫁问题探讨. 载:邓广铭、徐规等主编. 宋史研究论文集(1984年年会编刊). 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第582~611页;另载:中国妇女史论集第三集. 台北:稻乡出版社,1993。
[9]宋史·卷三百○三:列传第六十二·唐肃传附子唐询传
[10]另参考:东方飞龙. 从宋代笔记对宋朝妇女三嫁的赞美看宋人妇女的贞节观与再嫁舆论。
[11]东方飞龙. 从宋代感人爱情故事看宋代婚姻观念。
作者简介
孔小雨(2000-),女,湖北省监利县人,武汉外国语学校高三七班學生,中外科技发展。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