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易由医患纠纷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及其对策
2018-02-07孟小龙
加强医药卫生事业建设,是实现人民群众病有所医,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社会建设工程。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但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之间仍存在一定差距,再加上百姓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医患矛盾因患者及其家属强烈的维权思想就逐渐显现出来了。近年来,各地医患纠纷愈演愈烈,“医闹”现象更是屡见报端,医患关系一度紧张。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惶惶不安,甚至个别地方发生暴力杀医、伤医以及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自身利益被侵犯了,可以维权,但是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只有通过合法途径才能获得合法权益。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百姓的维权意识也在逐渐增强。随着法律的宣传与普及,大多数人能够做到理性维权,依法维权,但是也有盲目维权、极端维权的现象不断出现。尤其是在医患关系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由于涉及到患者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最容易激发起患者及其家属的极端思想以及不理智情绪,继而引发盲目维权、非法维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针对近几年全国各地发生的医患纠纷现象,笔者认为,易由医患纠纷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
1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是指侵犯公民人身和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的行为,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等。在医患纠纷中,笔者认为,容易产生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為主要有以下四种:
第一,侮辱他人。医患纠纷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中,最常见的就是患者或者其家属对当事医生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侮辱、谩骂。医患纠纷当中,患者或者家属往往情绪激动,与医务人员问询或者理论时,最容易发生口角,出口成“脏”,对医务人员进行辱骂。然而,这种看似稀松平常的行为,不经意间就触犯了法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做了相应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如果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情节严重,就会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侮辱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虽然俗话说“君子动口不动手”,但是动口时如果稍不注意自己的言行,就会收到法律的制裁。
第二,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情绪激动的患者或者家属与医务工作人员争执时,如果不加克制,往往会发生经意或者不经意间的肢体接触,继而发生打架行为。轻则鼻青脸肿,重则造成重伤,同时还触犯了法律,得不偿失。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处罚。如果受害人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以上的,则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故意伤害罪,如果致人死亡,最高可判处死刑。可见,冲动是魔鬼。屡屡发生的伤医杀医案件,最终结果不一定是违法行为人的初衷,但正是由于患者或者家属不理智的行为,盲目维权、极端维权,从而导致了谁都不想发生的悲剧。
第三、故意杀人。故意杀人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由医患纠纷演变为“杀医”事件,作案动机多见为报复、气愤等。尤其是在医疗机构治疗或抢救过程中患者死亡,最容易导致家属情绪的崩塌,这时如果医疗机构对家属的解释工作不到位,或者患者家属性情暴躁、思想极端,就会引起患者家属一时的失控,在极度悲愤的情绪中做出杀人这种极端的事情。虽然大多数人事后都会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但为时已晚,等待他们的只有法律的制裁。
第四、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在医疗纠纷中,有些患者或者其家属知道对他人进行打、骂的后果,确实保持了理性和克制,不吵不闹。但是他们在心理上仍然急需医疗机构的一个合理解释,仍然具有着对维护自身利益急切的渴求。这种渴求促使他们寻求心理平衡,不能打,不能骂,事情解决不了,那该如何呢?医务工作人员可以离开吗?当然不可以,这样患者家属就真的失去了心理安慰,失去了心理平衡。患者家属不准当事医生、医务工作人员或者相关负责领导离开工作场所,强迫他们留下。如果拦截工作人员离开,时间过长,就触犯了法律。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2 侵犯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
侵犯财产的行为,是指故意非法将公共财产和公民私有财产据为已有,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包括盗窃、抢夺、抢劫、诈骗等。根据近几年发生的医患纠纷的案例,笔者认为,医患纠纷中容易产生的侵犯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包括对医疗机构中医疗设施、医疗器械的打砸、损毁。主要体现为: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故意毁坏财物。在医患纠纷中,有些患者家属“对物不对人”,生怕把人打坏了赔不起,总觉得自己占理,摔点东西提提“士气”,撑撑场面。对着医疗设施或者医疗器械,打、砸、摔,甚至将正在正常使用的医疗设施砸烂、摔坏,造成了严重影响。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了故意毁坏财物罪,最高可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扰乱公共秩序,是指违反国家对社会秩序的正常管理,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医患纠纷所引发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主要指以各种手段在医疗场所滋事生非,扰乱医疗场所正常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轻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则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第一、寻衅滋事。依近几年发生的医患纠纷事件来看,许多患者家属非常喜欢小题大做、无中生有,并且言语激烈,肆意妄为。本来是很小的医疗纠纷,患者家属往往抓住医院的小过错牢牢不放,甚至无端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殴打、拦截,打砸医院,反锁诊室门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这已经不是简单的殴打、伤害、损毁等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了,而是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寻衅滋事行为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处罚。如果寻衅滋事的情节恶劣,则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寻衅滋事罪,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endprint
第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许多医患纠纷中,由于事发后未能及时处理,未与患者家属及时解释沟通,或者对前期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不果断,导致后期许多患者家属变本加厉,叫来亲朋好友,甚至叫来职业“医闹”,在医疗机构悬挂横幅、堵塞大门,甚至有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以此为要挟企图获取利益。患者家属的这种行为,极大地扰乱了医疗场所的正常秩序,侵害了正常的公共秩序。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的,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处罚。我国《刑法》也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做出了相关规定。由此可见,虽说不打、不砸、不骂,但是医疗机构作为公共场所,采取极端手段,破坏医疗场所正常的医疗秩序,影响了其他患者正常的治疗,损害了公众的利益,也是要收到法律制裁的。
第三、阻碍执行职务、妨害公务。在处理医患纠纷的过程中,绝大多数当事人都会拨打110求助。在公安机关接处警过程中,许多患者家属自恃所谓“受害者”,情绪激动,不但不收敛,反而变本加厉,以彰显其“有理”,甚至不配合公安机关正常执行职务,阻碍警方依法执行职务。更有甚者,拳脚相加,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警方正常执法。对此,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相关规定,阻碍执行职务的,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并且强调了“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如果患者家属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则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最高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医患纠纷,指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因医疗过错、疗效、医疗费用等各种问题产生的纠纷。本是纠纷,本来可以双方协商、调解解决的事情,许多时候还是转化为了违法犯罪,给社会增添了不安定因素。结合近些年来笔者在媒体新闻上看到的诸多报道、评论,结合当下医疗环境的现状,要减少由医患纠纷转化为违法犯罪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大普法宣传,提高医患双方的法律意识。医疗纠纷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医患双方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缺乏,所以必须强化医患双方的法制教育,提高双方的法律意识,让他们知法、懂法、守法。可通过电视、网络、微信等各种媒体进行法律宣传,在医疗机构等场所张贴普法海报、举办普法讲座等方式,让医方、患方均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通过违法犯罪案例警醒各方,一定要做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二、设立专门的医患纠纷调解机构,使患者不再“求助无门”。可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或者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可设置在医疗机构内部,也可设置在政府部门内部。医患纠纷调解机构要明确组织原则,明确责任,建立切实可行的运行机制,从而能够引导医患双方依法、理性解决医疗纠纷,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
三、加强医疗行业监管,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大多数医疗纠纷的产生是由于医务工作者在医疗服务中,不严格落实相关規章制度,不遵守职业操守,甚至存在医疗过错,从而对患者造成了影响。医疗机构只有提高医疗服务能力,保障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健全严格的规章制度并落实到实处,才能从根本上最大限度地避免医疗纠纷,没有了纠纷,由此而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当然无从谈起。
作者简介
孟小龙(1988-),男,汉族,济南市长清区。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