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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探索建立高效规范透明的监管新模式

2018-02-07四川省编办

中国机构编制 2018年7期
关键词:综合执法职责队伍

●四川省编办

近年来,四川省在大力推进清权减权、规范审批行为的同时,以“一支队伍管执法”为切入口,以创新监管方式为着力点,以落实监管责任为落脚点,积极探索建立高效、规范、透明的监管新模式。

一是以“一支队伍管执法”为改革突破,构建新型监管体制。探索“一支队伍管执法”的大格局,在部分市(州)推进一级政府综合执法和一定领域内综合执法,明确执法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边界,推动解决多头、重复执法和执法扰民问题。第一,推进大部门制与综合执法改革融合,探索一支队伍管市场。四川省共有97个县(市、区)整合工商、质监、食药监管执法机构和职责,组建市场监管局,并整合执法队伍,重新组建市场监管执法机构,在基层设立派出机构,构建起基层大市场综合执法体系。第二,推进跨部门综合执法,探索相近领域一支队伍执法。泸州、德阳等6个市(州)在交通、农业、文化、城管、卫生等领域将业务相近的多支执法队伍合并为一支,初步实现了相近领域一支队伍管执法。乐山市在市级整合组建旅游综合执法支队,集中行使多个部门的相关行政处罚权,实现文化旅游领域一支队伍管执法。第三,推进区域内综合执法,探索一级政府综合执法。如成都市按照全域和重点领域综合执法两种模式推进区域内综合执法,其所属的5个县(市、区)先后组建综合执法局,实现区域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第四,推进部门联合执法,探索执法监管大联动大协作。如攀枝花市在交通运输领域、乐山市在旅游领域、绵阳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实现综合执法的同时,又通过与公安、安监、城管、文化等部门采取专项执法、联合行动等方式开展执法,推进行政执法从系统内部的“小综合”向内外联合的“大综合”转变。

二是以“三个转变”为改革路径,不断完善监管体系。第一,明晰监管职责,推动权责模糊向权责明确转变。通过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厘清行政执法权责,明确了执法主体、事项内容、法律依据、行使范围,为落实监管职责提供了准确依据。先后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的通知》,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等监管职责进行明确。部分地方在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中,制定了监管责任清单,明确行政审批局与原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部分地方将市场监管领域的食品、餐饮、药品、特种设备、垄断、商标广告、网络经营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责,全部集中由一个机构行使;部分地方通过修订部门“三定”规定,明确行业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的权责边界。第二,下移执法重心,推动“看得见、管不着”向“管到底、管到位”转变。按照“一级政府综合执法”的基本思路,部分地方实行市级或市辖区执法,只保留一个执法层级,整合设立执法队伍。在市场监管、环境卫生、安全生产、文化市场等领域推行“支队—大队—所”的模式,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延伸执法范围,部分地方实行市级统筹执法资源,以实时调动市辖区执法人员力量,实现执法全面覆盖;部分地方在产业园区、乡镇、街道和片区设立综合执法派出机构,赋予经济发达镇一定的执法权,实现了问题发现在基层、执法在基层、解决在基层。第三,规范执法行为,推动监管由突击型、粗放型向长效型、精细型转变。出台国土资源、食品监管、城市管理等行业行政执法规范,保障行业领域执法行为的统一性;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公示,保障监管行为的规范文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保障监管的公平公开。对于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专业性较强的,按照行业特点建立规范化的检查程序和内容。部分地方还充分利用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应急大联动平台等现代技术手段,构建开放共享、互联互通的执法信息系统平台。

三是以“宽进严管”为改革目标,不断增强事中事后监管能力。第一,监管事项标准化。将行政许可标准化不断推广到所有行政权力标准化,对10类行政权力全面推行权责清单制度,研究出台行政权力及公共服务事项分类标准,实现事项归类、名称、编码、法定依据和行使层级、实施主体、监管对象“三级四同”。针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权力事项特点及其运行规律,逐一明确电子监察点位,逐项编制责任清单,逐环节明确监管责任。第二,监管工作智能化。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进部门间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40个具有审批监管职责的省直部门(单位)和所有市(州)、县(市、区)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480万市场主体纳入随机检查企业库,15万名执法人员纳入随机检查人员库。建立标准化办案模板,监管人员配备的执法终端以标准化表格按步骤录入违法主体、违法事实、证据等信息,自动生成现场勘验笔录和处罚决定书并现场打印,实现普通案件处置智能化。第三,监管过程透明化。推进所有行政权力事项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运行,实现行政权力运行可追踪、受监督。建立审查核准制度、重大项目和情况复杂项目会商制度、抽查复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规范。建立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间的对口衔接机制和信息推送,确保审批完成后立即纳入部门监管范围。将审批监管行为全方位全流程纳入职能部门监督、监察机关电子监察以及社会监督。依托职能化监管平台,通过对执法人员日常考勤、工作轨迹、执法风纪、案件办理情况等进行监测,实现对执法人员的量化管理;通过对案件高发点位、时段、类别进行大数据分析,实现对监管工作的制度完善。第四,结果应用最大化。建立市场主体、公民法人统一信用平台,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对企业经营、投融资等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对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公示,对公民的信用信息实现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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