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哲学视域中个人与共同体共生关系思想及其现实价值
2018-02-07施福昆
施福昆
(大理大学法学院,云南大理 6710031)
人的共同体就是人类的生活本身,人们的社会关系体现在人群共同体及其历史发展中,而个人与共同体共生关系问题是马克思哲学蕴含的重要维度,个人与共同体的关系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所具有的前提性和基础性地位;揭示了马克思语境中“个人”与“个体”、“共同体”与"社会"等核心概念具有性质不同的内涵;对马克思的个人观、共同体理论做出了较为系统的解读并在一定程度上触及马克思哲学的个人与共同体关系思想。
一、个体与共同体的概念在马克思哲学和历史理论中的地位
1.马克思哲学的“个体”和“共同体”概念
马克思对个体与共同体及其相互关系的认识和重建,集中反映在他所使用的特定语词之中。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和《共产党宣言》等文中,马克思注意将“个体” 与“个人”、将“共同体” 或“联合体”与“社会” 严格区别开来; 这种概念使用上的分疏和差异,鲜明地体现了马克思对以往历史观及其相关理论的扬弃。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和《共产党宣言》等文中,马克思在谈及现实的人特别是共产主义社会中的人时,使用的概念往往是“个体” ,而不是通常意义上的“个人” 。与此相对应,在谈及共产主义社会时,使用的概念则往往是“共同体” 或“联合体” ,而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社会” 。而且,即便是在将两者交互使用的个别场合,马克思甚至也不忘记对其加以必要的限定和说明。
“共同体”在希腊语中为koinonia,在拉丁语中为societas,具有集体、团体,联盟、共同体以及结合、联合、联系等含义,其基本特征也是有机的联合或统一。人们通常用来称谓“社会”的概念即Gesellschaft,虽然也被用来指人们联结的一种形式,但其主要含义是指由法律关系规定的、基于共同利益的( 大多数情况下是私法意义上的) 单个人的统一。就其社会学的含义而言,特别是在19 世纪, “共同体”与“社会” ( Gesellschft) 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被视为一种自然的、有机的统一,而后者被视为一种理性人的人为的、机械的统一,或者说,前者是一种有机的关系形式,而后者是一种机械的关系形式。
2.马克思哲学“自由人的联合体”蕴涵两个维度:自由的个人与和谐的共同体
在马克思哲学的文本中,关于共同体的论述较多,共同体体现为家庭、氏族、部落、社会、国家等等形式。而自由人联合体理论即展示了人-社会-国家-共同体(自由人联合体)四个因素的内在统一,是马克思国家理论与人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说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主要从人本学和经济学角度,即从人的本质与存在方式的内在统一性方面探讨个人与共同体的关系,那么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则进一步从政治经济学角度,解读出分工、私有制造就了人类的虚假共同体与真实共同体的分裂,形成了宗教、政治、人的二元化。而“自由人的联合体”的提出则是对异化人性论和人的现实本质“社会关系之和”的反思与提升。马克思认为人类共同体思想有三个演变阶段:原始共同体、自然共同体——市民社会与国家共同体——自由人的联合体。马克思明确指出:“没有共同体,这是不可能实现的。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1]在过去的种种冒充的共同体中,如在国家等中,个人自由只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来说是存在的,他们之所以有个人自由,只是因为他们是这一阶级的个人。从前各个人联合而成的虚假的共同体,总是相对于各个人而独立的;由于这种共同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统治的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共同体,而且是新的桎梏。可见,自由、平等与和谐应是马克思未来理想社会的内在特征。
3.以正确的思维方式科学把握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共生关系
人的本质在人和社会的关系中体现,共同体在马克思看来,实际上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把握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共生关系需要树立个人与共同体之间价值并重和发展共享的理念,使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个体之我”和“群体之我”同时拥有更多获得感。在个人与共同体之间发生价值冲突时,以往人们的提问方式总是个人优先还是集体优先,集体应该遵从和满足个人还是个人应该牺牲自我利益以遵从和满足集体,这种争论将陷入无休止的背反状态,无益于具体问题的解决,因为从思维方式上来看,它是两极对立思维方式所造成的结果。面对个人与共同体的关系问题,我们需要以科学的辩证思维对其进行把握,这是正确解决围绕着个人与共同体关系问题而产生的存在问题、价值问题、发展问题的大前提。马克思对个人与共同体关系的把握不是一种抽象人性论的把握,而是一种实践生存论的把握,是以实践思维即中介思维和关系思维揭示了二者的真实存在关系是一种共在共生关系。这种共在共生的存在关系决定了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我们要转变以往的极端化和两极化思维,既要注重个人正当利益的满足和个人价值的实现,也要始终维护集体利益和整体价值,保证和促进集体、国家、社会的整体统一性和有序性。
二、个人与共同体共生关系思想的基本内容
1.共同体是个人的基本存在方式
社会是“人的真正的共同体,”[2]共同体是马克思哲学宏大叙事逻辑体系下不可或缺的基本范畴,是全面把握唯物史观的中心线索,是论证人类自由全面发展之路的重要工具。以共同体为视角,从共同体和唯物史观的共生关系入手重新审视不同时期的马克思哲学思想,才能系统再现人类自然形成共同体、政治经济共同体、自由人联合体的历史生成过程,细致辨析诸共同体下人的生活状态和生存质量,最终指明未来自由人联合体是人类尽情绽放本质力量、实现自由发展的完美栖息之地。
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反对把人孤立化和抽象化。马克思反思个人与共同体关系的直接原因在于人类解放主题的召唤。马克思看到,近代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所实现的政治解放并没有给广大劳动人民带来幸福,尽管它是一大进步,却并不是“普遍的人的解放的最后形式”,因为政治解放造成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分离结构,它“一方面把人归结为市民社会的成员,归结为利己的、独立的个体,另一方面把人归结为公民,归结为法人。”[4]作为国家的公民,人们“平等地”享有抽象权利,而作为市民社会中的利己主义个人,与他人和共同体之间充满了冲突和对抗。从这种意义上说,资产阶级个人主义所宣扬的人的解放只是一种假象,只有将政治解放进一步引向人类解放,才是解放的最终形式。
2.自由人联合体是人类社会“真正的共同体”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只有自由人联合体,才是“真正的共同体”。恩格斯则更直接地称作“共产主义联合体”,以此与私有制和阶级社会相对立。在这种共同体中,人与自己所处的社会关系之间的关系将发生深刻的变化。社会关系不再作为异己力量支配人,而是置于人们的共同控制之下。“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5]个人与社会融为一体。人们所创造的丰富、全面的社会关系成为人们全面而又自由地发展的条件。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6]在这种共同体中,不再有阶级和阶级对立,个人的性质将发生重大变化。个人将不再是“阶级的个人”“地域性的个人”或“偶然性的个人”而是“世界历史性的、经验上普遍的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有个性的“自由人”。在消灭了分工的条件下,人本身的活动对人来说已不再是一种异己的、同他对立的压迫人的力量,而是自由自觉的活动。在这种共同体中,衡量人们财富的尺度将不再是拥有物和金钱的多寡,而是拥有多少自由时间。所谓自由时间,就是人们在必要劳动时间之外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是个人可以用来自由发展的时间。自由时间的增长是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才能的手段、基础与保障。有了充裕的自由时间,人的能力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和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
3.“真正的共同体”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马克思通过考察,认为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失去自由享受劳动及其成果的乐趣,人与劳动、劳动产品、类和人自身产生异化,个人与自然、社会相和谐状态被分割。所以,马克思对建立在超越个人利益基础上的虚假共同体进行批判,并将自由观与社会主义运动联系起来,认为人类的自由解放要依赖于社会生产条件的成熟和漫长的国家建设,特别是世界范围内生产力的发展程度和人的联合程度,实现合乎人的全面发展的“自由人的联合体”因而成为他的社会理想。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逻辑归宿并非虚幻共同体中的虚假自由,而是“真正的共同体”中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马克思对共同体的研究以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为起点,论述了个体利益的趋同与人的本质展开的双重逻辑主线,为共同体思想的发展演进奠定了夯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在他看来,共同体在利益与人的本质的双重推动下必然从传统共同体发展到虚幻共同体,而最终走向真正共同体。诉诸历史唯物主义的发展逻辑,马克思共同体思想演进的最终指向必然是真正的共同体的生成,其最高境界与逻辑归宿则是在真正的共同体中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马克思着眼于未来社会的发展趋向阐释了真正的共同体思想,真正的共同体作为共产主义社会中的人类联合形式,自由人的联合是其根本特征。“在过去种种冒充的共同体中,如在国家等等中,个人自由只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来说是存在的,他们之所以有个人自由,只是因为他们是这一阶级的个人”,[7]“而在控制了自己的生存条件和社会全体成员的生存条件的革命无产者的共同体中,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在这个共同体中各个人都是作为个人参加的。”[8]这就意味着“真正的共同体”是一种有别于虚幻的共同体的、社会化的自由个人自觉联合而形成的共同体,“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9]真正的共同体与以往共同体的区别就在于,它是每个自由个体联合而成的,是自由个体发展的条件。它是在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逐步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它既不会放任特殊利益侵害共同利益,也不会以共同利益为借口来抹杀个体特殊利益的诉求,从而使每个人都能在真正的共同体中实现自己的全部本质。
三、马克思哲学视域中个人与共同体共生关系思想的现实价值
1.能以正确的思维方式科学把握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共生关系
共同体正是人的关系本性的具体体现,无论历史发展的何种阶段,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问题都要回归到人本身、人与共同体共生关系中才能够彻底解决。
正确把握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共生关系需要树立个人与共同体之间价值并重和发展共享的理念,使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个体之我”和“群体之我”同时拥有更多获得感,“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而不管他们是否意识到这一点。”[10]在个人与共同体之间发生价值冲突时,以往人们的提问方式总是个人优先还是集体优先,集体应该遵从和满足个人还是个人应该牺牲自我利益以遵从和满足集体,这种争论将陷入无休止的背反状态,无益于具体问题的解决,因为从思维方式上来看,它是两极对立思维方式所造成的结果。面对个人与共同体的关系问题,我们需要以科学的辩证思维对其进行把握,这是正确解决围绕着个人与共同体关系问题而产生的存在问题、价值问题、发展问题的大前提。马克思哲学对个人与共同体关系的把握不是一种抽象人性论的把握,而是一种实践生存论的把握,是以实践思维即中介思维和关系思维揭示了二者的真实存在关系是一种共在共生关系。这种共在共生的存在关系决定了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我们要转变以往的极端化和两极化思维,既要注重个人正当利益的满足和个人价值的实现,也要始终维护集体利益和整体价值,保证和促进集体、国家、社会的整体统一性和有序性。
2. 能促进个人充分发育的同时避免个人主义思潮对和谐社会关系的冲击
个人都不可能离开共同体而独立存在,共同体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个人自由实现的基础和前提。“在唯物史观视域中,既不是以共同体为实体来还原个人,也不是以个人为实体来还原共同体,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真实关系是一种共在共生关系,一切对个人与共同体关系问题的有效把握都要以二者的共在共生关系为前提。”[11]未来的新社会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12]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指出:“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说:“个性得到自由发展,因此,并不是为了获得剩余劳动而缩减必要劳动时间,而是直接把社会必要劳动缩减到最低限度,那时,与此相适应,由于给所有的人腾出了时间和创造了手段,个人会在艺术、科学等等方面得到发展。”由人控制物质世界,而不是物质世界来控制人,这才能使人真正地成为自然的主人,社会的主人,因而也就成为自己的主人。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既享有权利,又应尽义务,真正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马克思个人与共同体关系思想揭示了未来理想关系的形成必须建立在现代个人充分发育的基础上,即个人独立人格和主体性的获得、理性文化精神的形成以及自由个性的生成,这是“作为个人的个人”的必备内涵。因而,在社会现代化和个人发展问题上,当代中国不能因现代性的自反性而放弃现代性,而是要在对现代性的建构中实现现代个人的充分发育。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现代西方的个人与共同体的关系危机表现为个人主义走向极端化后对共同体的消解,本质上是现代性走向自反的结果。从目前情况来看,个人主义思潮和个人价值本位思想对我国集体主义精神、对构建和谐社会关系的文化传统都造成不小挑战,在此情况下,我们回归经典,重温马克思关于构建个人与共同体共生关系的思想并以此为指导处理当代中国个人与共同体关系,其重要的现实指向性就在于我们在构建现代性、促进现代个人发育的同时要辩证地对待现代性,及时有效地批判极端个人主义思潮,批判作为其根基的资本逻辑和私有制,以防止它的进一步蔓延,以此避免当代中国重蹈西方资本逻辑统治下的个人与共同体关系危机的覆辙,及其对人类自身存在和发展所造成的困境。
3.合理的个人与共同体共生关系有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马克思认为,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共在共生关系,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着的事实,是由人的本质和存在方式决定的,只是在古代社会条件下和现代社会条件下,这种关系是以共同体本位和个人本位的极端形式呈现,并产生了共同体主义和个人主义两种歪曲的思想认识。
马克思哲学对现代个人与共同体关系的批判,并没有停留在理论批判的范围内,而是在现代性批判中上升到了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马克思认为,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共在共生关系,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着的事实,是由人的本质和存在方式决定的,只是在古代社会条件下和现代社会条件下,这种关系是以共同体本位和个人本位的极端形式呈现,并产生了共同体主义和个人主义两种歪曲的思想认识。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资本主义私有制造就了利己主义个人,也带来了个人与共同体的关系危机。而未来理想的个人与共同体共生关系的建构,其制度基础是扬弃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共产主义制度,它的本质逻辑不是资本主体性逻辑,而是人自身主体性逻辑。在共产主义的制度基础上,造成个人与共同体之间利益分化和对立的基础将不复存在,二者之间的共生关系将在自由人的联合体中得以呈现。因而对于当代中国而言,个人与共同体和谐关系的建构,必须维护和夯实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以及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的政治基础,同时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导向,以凝聚不同个人、不同群体以及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共识。只有在科学社会主义的制度基础之上,个人与共同体、“小我”与“大我”之间的共生和统一关系才能获得坚实保障。马克思主义认为,未来理想社会是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和人的精神生活高度发展的社会,是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社会,是人与人、人与共同体和谐相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
〔参 考 文 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76.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487.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6.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189.
[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2.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94.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19.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01.
[9]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节选本)[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16.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80.
[11]赵坤,郭凤志. 马克思关于构建个人与共同体共生关系思想及其当代价值[J].思想教育研究,2017,(7).34.
[12]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