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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中有关入党手续的历史演进

2018-02-07袁绍东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预备党员党章入党

袁绍东

(中共阜阳市委党校,安徽阜阳 236115)

入党手续是发展党员所必须履行的程序,严格履行入党手续是保证党员质量,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环节。从历部党章对入党手续的有关规定来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面对不同的历史任务,入党手续在不断的修改和完善。总的来说,入党手续历经建党初期的尝试探索与初步形成、社会主义建设初期的继续发展与重大挫折以及改革开放以来的最终完善与正式确定等阶段。回顾我党入党手续的演进历程,探索其演进规律,对新时期党员队伍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党的一大党纲——六大党章:入党手续的尝试探索与初步形成

党的一大通过的党纲规定:“……经过一名党员介绍,均可成为我们的同志……”“介绍党员的手续如下:被介绍人应由当地委员会审查;审查期限至多两个月。审查后经多数党员同意,方可承认申请人为党员,如该地区已成立执行委员会,应由该委员会批准。”[1]1-2从这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加入我党必须经过一人介绍、资格审查、审查期限、多数党员同意、上级组织批准等环节,这是我党对入党手续的第一次阐述,表明了我党自成立之始便是组织严密的无产阶级政党。

党的二大党章规定:“党员入党时,须有党员一人介绍于地方执行委员会,经地方执行委员会之许可,由地方执行委员会报告区执行委员会,由区执行委员会报告中央执行委员会,经区及中央执行委员会次第审查通过,始得为正式党员;但工人只须地方执行委员会承认报告区及中央执行委员会即为党员。”[1]5可见与一大党纲相比,二大党章对入党手续尤其是审查程序的规定更为细致,要求更为严格。而对工人的特别规定表明了我党工人阶级的政党属性以及在建党初期对工人阶级的特殊重视。同时,二大党章还规定:“凡经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承认者,或已经加入第三国际所承认之各国共产党者,均得为本党党员。”[1]5这一规定表明了我党在建党初期面临艰难的外部环境,在发展党员方面存在着特事特办的现象,也表明了我党对共产国际、世界革命的认可和支持。这是我党早期发展党员的一个特殊现象。虽然这些特殊规定并没用遵循一般程序,但在当时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影响到党员的质量和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反而进一步壮大了党员队伍。如,党员总数由二大时的不到200人增加至三大召开前的400余人。

党的三大党章规定:“党员入党时,须有正式入党半年以上之党员二人介绍,经小组会议之通过,地方委员会之审查,区委员会之批准,始得为本党候补党员。候补期劳动者三个月,非劳动者六个月,但地方委员会得酌量情形伸缩之。”“凡经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承认之党员,当通告该党员所在地之地方委员会,亦须经过候补期;凡已加入第三国际所承认之各国共产党者,经中央审查后,得为本党正式党员。”[1]10与二大党章的有关规定相比,三大党章尽管降低了接受党员的批准权限,如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变为区委员会,但其具体要求则更为严格。入党介绍人由一人增加到两人,还规定了介绍人的党龄。增加了候补期,并根据候补党员的身份规定了不同的候补期限。同时,对于“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承认之党员”增加了“亦须经过候补期”,对于“已加入第三国际所承认之各国共产党者”增加了“经中央审查后”等条件。使得入党手续更加严谨、更加成熟。我们知道,党的三大确定了共产党员以个人身份加入国民党、与国民党进行党内合作的策略方针。严格入党手续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通过提升党员素质以保证我党在统一战线中的纯洁性。

党的四大党章规定:“党员入党时,须有正式入党半年以上之党员二人之介绍,经支部会议之通过,地方委员会之审查批准,始得为本党候补党员。候补期劳动者三个月,非劳动者六个月,但地方委员会得酌量情形伸缩之。”[1]15与三大党章的有关规定相比,四大党章继续下放接收党员审查批准权限,由区委员会批准变为地方委员会批准。除此之外的其他入党手续则沿用了三大党章的有关规定。下放接收党员审查批准权限适应了当时的形势。我们知道,党的三大以后,由于我党忙于国共合作的一些事务,忽视了自身建设,致使党的组织工作进展缓慢,下放接收党员审查批准权限对于党员队伍的壮大和党的自身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的五大党章规定:“党员入党时,须有正式党员一人之介绍,经过支部干事会之审查,支部会议之通过,市委员会或县委员会之批准,始得为本党正式党员或候补党员。”“候补党员候补期:劳动者(工人,农民,手工工人,店员,士兵等)无候补期;非劳动者(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等)之候补期三个月;但市委员会或县委员会得酌量情形伸缩之。”“凡经中央委员会或省委员会直接承认之党员,当通告该党所在地之市或县委员会,非劳动者亦须经过候补期。”“凡已加入第三国际所承认之各国共产党者,经中央审查后得为本党正式党员。”“凡年龄在二十岁以内而愿入党者,必须经过青年团……”[1]20与四大党章的有关规定相比,五大党章减少了入党介绍人人数,由两人减至一人,取消党员党龄即正式入党半年以上的限制,缩短了候补党员的候补期。例如,劳动者的候补期由四大党章中的三个月变为无候补期,非劳动者的候补期由六个月减至三个月。缩短候补党员的候补期、大力吸收劳动者入党,使党员人数得到了极大的提升,符合当时的革命形势以及共产国际对我党的指示。同时,五大党章对劳动者、非劳动者的范围进行了具体的界定,使劳动者、非劳动者的概念由抽象变得具体。例如,将工人、农民、手工工人、店员、士兵等划为劳动者,将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等划为非劳动者,使其更具操作性。

党的六大党章规定:“新党员入党时,由党支部通过 ,并须经过本县委,或等于县委组织的区委之批准,入党的条件分下列数种:(1)工厂工人须经党员一人介绍,由生产支部通过。(2)农民手工业者,知识分子及各机关下级服务人员,须有党员二人之介绍。(3)各机关高级服务人员,须有党员二人之介绍……(4)脱离其他政党(如国民党等)而加入本党的,须经有党籍一年以上之党员三人介绍。若从前为其他政党之普通党员者,则经省委之批准,若从前为其他政党之负责人员者,则须经中央之批准。”“组织之改变: 其他部分的政治组织,或整个的政治集体,以及整个党的组织,加入或转入共产党时,必须经中央的决议……”[1]30-31与五大党章相比,六大党章将不同身份入党者的介绍人数进行了详细的划分。同时以“附注”的形式对入党介绍人的介绍责任、考察方式、团员、特殊人群入党的的方式等作出了追加说明:“(一)介绍人应对被介绍者负责,如遇有介绍者不确实时,则应受党纪之制裁,以至于开除党籍。(二)在新党员未批准为正式党员时,各相当党部,得委任该新党员以某种工作,借以考察其程度,及其对于党之了解。(三)少共团员入党时,由少共委员会介绍,亦须经上项各相当之手续,由支部党员大会通过,或上级党部之批准。(四)在每种特殊情形之下,党的各级委员会均有直接征收,或通过新党员之权。”这样使得我党入党手续的操作性更强,从而确保了党员的质量。其中增加的特殊人群(如国民党等)入党方式、组织之改变等条文主要是鉴于当时因国共合作破裂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而设置。

总的来说,党的一大党纲——六大党章对入党手续的有关规定在今天看来还很简单、还不系统,但其逐步严密的发展趋势却是非常明显的,比较客观地反应了我党对入党手续认识水平的提升,是我党对入党手续的尝试探索和初步形成时期。

二、党的七大——十一大党章:入党手续的继续发展与重大挫折

党的七大党章规定:“凡新党员入党,均须依照下列规定,个别地履行入党手续,方能认为有效:(甲)工人、苦力、雇农、贫农、城市贫民、革命士兵入党,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区委或相当于区委之党委的批准,并须经过六个月的候补期,方能转为正式党员。(乙)中农、职员、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入党,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其中须有一人为一年以上党龄之党员,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区委或相当于区委之党委的批准,并须经过一年的候补期,方能转为正式党员。甲乙两项所规定之介绍人的资格及新党员的候补期,在革命新发展地区,得由党的中共中央代表机关或省委区党委规定临时办法变通办理之。(丙)除甲乙两项所举各种成分以外之其他社会成分的人入党,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其中须有一人为三年以上党龄之党员,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县委、市委或相当于县委之党委的批准,并须经过二年的候补期,方能转为正式党员。(丁)凡脱离其他政党加入本党者,如系其他政党之普通党员,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其中须有一人为三年以上党龄之党员,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县委或相当于县委之党委的批准,如系其他政党之负责人员,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其中须有一人为五年以上党龄之党员,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省委或相当于省委之党委的批准(如系其他政党之重要负责人员,则须经中央批准);以上均须经过二年的候补期,方能转为正式党员。”[1]45-46七大党章摆脱了共产国际的指导,是我党完全独立自主修改、制定的党章。与六大党章相比,七大党章进行了全面和重大的修改,其中对入党手续的有关规定也不例外,使得入党手续更加严密、更加严格。首次强调必须“个别地履行入党手续”,并根据入党人员的不同身份,对入党介绍人的人数、介绍人的党龄、批准单位、候补期等作出了有区别的规定。这主要是因为我们党历经抗日战争和国共反复摩擦的锻炼,对社会各个阶层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了解。增加了谈话和审查程序:“党委在决定和批准新党员入党前,须指定党的工作人员与之进行详细的谈话,并须经过负责的审查。”[1]46同时还针对候补党员增加了“取消资格”的内容:“候补党员经过候补期间考察后,被认为不能入党者,得取消其候补党员的资格。”[1]46从而确保了考察期的实际效果,进而保证了党员的质量。

党的八大党章规定:“申请入党的人,必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经过支部大会的通过和上一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并且经过一年的预备期,才能转为正式党员。在特殊情形下,县、市一级和县、市一级以上的党的委员会有权直接接收党员。”“党的委员会对于申请入党的人在批准他入党以前,必须指定党的工作人员同他进行详细的谈话,并且对于他的入党志愿书、介绍人的意见和支部关于接收他入党的决议,进行负责的审查。”“在预备党员预备期间,党的组织应当向预备党员进行初步的党的教育,并且对于预备党员的政治品质进行考察。”“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必须按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必须经过支部大会的通过,和上一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对于预备期满的预备党员,党的组织认为应当继续考察的,可以延长他的预备期,但是延长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如果认为不能转为正式党员,应当取消他的预备党员资格。”[1]63八大党章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党章,其对入党手续的规定与七大党章相比,有了较大的改变。一是下放了接收党员批准权限,由七大的“区委或相当于区委之党委的批准”变为“经过支部大会的通过和上一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二是用“预备党员”代替了“候补党员”的称谓。三是取消了不同身份入党人员不同入党手续的规定,使得所有入党者有了统一的手续。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改动,是由当时的国内形势和党所担负的任务决定的。新中国成立后,发展的新党员的数量和党的基层组织大量增加,下放入党批准权限使得发展党员工作更快、更有效地开展。另外,建国后原有的社会成分的区别已经或正在失去原来的特定意义,统一入党手续也就成为了必然。

党的九大、十大党章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制定的,充满了严重的“左”的错误。党的九大党章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贫农、下中农、革命军人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章程,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纪律,交纳党费,都可以成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申请入党的人,必须个别履行入党手续,有党员二人介绍,填写入党志愿书,经支部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由支部大会通过和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1]78-79党的十大党章在上述规定上沿用了九大党章的提法。与八大党章相比,九大、十大党章在入党人员、入党手续等有关规定上呈现出明显的倒退。正如邓小平所说:“九大、十大搞的党章,实际上不大像党章……需要修改。”[2]269九大、十大党章非常明显地突出了入党人员的阶级成分,强调其“工人、贫农、下中农、革命军人和其他革命分子”等身份。同时,大大简化了入党手续,例如,取消了预备期和组织派人谈话等环节。使得大量不具备党员资格的人员通过种种方式进入党员队伍,严重降低了新党员的质量,极大地损害了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给党和国家的建设带来了重大伤害。

党的十一大党章规定:“申请入党的人,必须个别履行入党手续。要有正式党员二人负责介绍,填写入党志愿书,经支部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由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委批准,才能成为预备党员。上级党委对于申请入党的人,在批准他入党以前,要指派专人同他谈话,并进行认真的审查。”“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的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加强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的,可延长他的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确实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他的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均需经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委批准。”[1]90-91与九大、十大党章相比,在入党手续上,十一大党章作了不少的修改,相之于党的九大、十大党章有了较大的发展。恢复了八大党章中党员预备期、上级党委要指派专人谈话等程序。然而,由于党的十一大是在粉碎“四人帮”不到一年时间里召开的,此时的党在指导思想上还未完成拨乱反正的任务,因此,十一大党章对入党手续的规定并未从根本上否定党的九大、十大党章中的“左”的错误,从而带有明显的过渡阶段的特点。

三、党的十二大——十九大党章:入党手续的最终完善与正式确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全面纠正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实现了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党的十二大党章根据时代特点和当时任务需要,在入党手续问题上对党的十一大党章作了根本意义上的修改。党的十二大党章规定:“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既不允许用任何方式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也不要把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拒于党外。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和经历,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有权直接接收党员。”“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确实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1]101-102显而易见,党的十二大党章对入党手续的规定继承和发展了党的七大、八大党章的优点,对入党手续作了更为详细、更为严格的规定。例如,将九大以来党章规定的上级党委批准改为上级党组织批准,恢复了八大党章规定的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的实际批准权限。增加了“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的程序,从形式上丰富了整个入党流程,体现了发展党员的郑重性和严肃性。总的来说,党的十二大党章对入党手续的规定彻底清除了以往“左”的错误,实现了入党手续问题上的拨乱反正,使其成为了一个逻辑严密、内容丰富的完整体系,是入党手续问题上的一个里程碑。从十二大党章开始,入党手续问题最终完善并被正式确定下来。

党的十三大党章对十二大党章的入党手续和程序未作修改。1990年8月,中央组织部制定《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对入党手续及其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党的十四大党章对入党手续只作了个别文字方面修改,删去了“既不允许用任何方式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也不要把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拒于党外。”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党章沿用了党的十四大党章对入党手续的有关规定。2014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这次修订,对入党总要求、政治标准、发展程序、领导责任、工作纪律等做了细致的规定。在入党手续方面,形成了由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预备党员的接收、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以及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等组成的一套系统严谨、科学有效的发展党员工作程序。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党的十九大党章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的内容,突出强调了新入党人员的政治标准,成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的行为指南和基本遵循。

〔参 考 文 献〕

[1]编写组.中国共产党章程汇编:一大——十八大[G].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2013.

[2]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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