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打击拐卖越南妇女犯罪的国际警务合作机制探究
2018-02-07冯雅婷
冯雅婷
(武警学院 研究生队,河北 廊坊 065000)
随着中国-东盟区域合作的深化,区域间人口、货物、技术流通越来越频繁,在带来机遇和繁荣的同时,也带来了种类多样的跨国犯罪。东南亚是目前世界上人口拐卖十分猖獗的地区,前几年我国境内聒噪一时的“越南新娘”的新闻就是一例[1]。因此研究如何打击此类犯罪,并探索出相应的国际警务合作模式显得尤为必要。
一、拐卖越南妇女犯罪的现状
(一)拐卖妇女犯罪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该罪的对象既包括中国籍妇女、儿童,也包括外国籍、无国籍妇女、儿童。《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对于拐卖妇女者,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款规定有拐卖到国外、有组织、危险累犯三种犯罪情节之一的,处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拐卖越南妇女至中国的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被拐卖妇女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对其精神、肉体上造成无可弥补的伤害,还破坏了原有家庭的完整,更对中越双方和谐的社会氛围、公序良俗的社会秩序构成负面影响,滋生出卖淫嫖娼、吸毒贩毒等社会治安问题,贻害无穷。
(二)拐卖越南妇女犯罪的基本情况
据越南公安部统计,仅2004年至2009年,被拐骗到中国的越南妇女就多达2 400名[2]。从其来源地看:一类是由越南境内被拐卖至中国,另一类是在中国打工(大部分是从事餐饮服务行业)期间被拐卖。被拐卖后的去向主要有三类:一是成为所谓的“越南新娘”,二是从事色情行业,三是成为无儿无女户的女儿或童养媳[3]。分析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犯罪手段多样化
拐卖越南妇女犯罪的主要手段是欺骗,拐卖者通常以合伙做生意、打工、介绍中国婆家等为由,欺骗那些希望改善自身经济状况、社会地位的妇女与之同行,然后实施拐卖。此外,以偷、抢、绑架、劫持、药物麻醉等暴力手段拐卖妇女的现象也屡见不鲜。例如,一位名叫阿素的高三女生和同学从越南北方的宣光到太原看学校,两人租乘了在汽车站搭客的摩托车,没料到,3个越南男人将她们抓住,封住了她们的嘴巴并注射麻醉剂。醒来时,已经被带到一个不知名的大市场,那个人告诉阿素:“这是中国,你被卖了。”[4]
2.犯罪对象扩大化
以往被拐卖的越南妇女多属于越南贫困地区的农村妇女,现在犯罪情况越来越复杂,来自城市的学生、老师、家庭主妇等众多行业的人员都可能成为被拐对象。还有人贩子利用亲缘、同学关系,对熟人进行拐卖,甚至有针对盲聋哑等残疾人群的专门性拐卖。
3.犯罪形式集团化
过去的拐卖妇女犯罪,多由中越边民单独进行,较为零散,如今呈现出组织化、专业化、集团化趋势,多名人贩子集结在一起,在拐骗、运输、贩卖等方面进行明确分工,作案工具、作案手段越来越专业。有的甚至在买和卖之间形成了完整的交易链,拐卖后立即进入买方市场,犯罪周期大大缩短。
二、原因分析
(一)经济原因
1.被拐卖者多为生活贫困者
中越边境地区经济不发达,加之越南社会传统的重男轻女思想,妇女受教育程度低,自我防范意识差、自我保护能力弱,人贩子对其劝说诱骗,甚至灌醉、打晕后拐卖,往往能够得手。
2.收买者多处于社会底层
这里的收买者,主要指收买越南妇女为妻的男性,他们大多数是农村中收入不高的群体,有的身有残疾,有的大龄无妻,无论是从经济还是自身状况考虑,都很难在本地娶到媳妇。
3.拐卖者可从中获取暴利
拐卖妇女的成本极其低廉,将这些妇女出卖,或带入色情行业、服务业,回报是巨额的,是继走私军火、毒品犯罪之后的又一暴利行业,巨大的经济收益是刺激犯罪行为的源动力。
(二)人口性别比失衡
贫穷会带来许多社会问题,但不必然导致犯罪,中越双方人口买卖的存在,从更深层次看,是因为供求关系的存在。中越两国人口性别比失衡,因此区域间以人口流动的形式,填补了相应的缺口。
1.越南男少女多
上世纪90年代,由于战争后遗症,越南男性伤亡人数众多,使得人口性别比严重失衡,近年来,越南男性数量有所增长,但总体上仍然是男少女多。
2.中国男多女少
中国自上世纪80年代实施计划生育,加之农耕文明的传统,经过几十年的演变推进,男性人数已大大超过女性。据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大陆男性人口约比女性多出3 366万。在云南、广西两省,这一比例更高。
(三)中越边境地区交通便利
越南与中国云南、广西两省毗邻,陆地边界线约长1 350公里,交界地带以山地丘陵地貌为主,无高山险川阻隔,两国间开通了火车、公路等多种多样的便利通道,商品交易、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
三、中国打击拐卖越南妇女存在的困难
为打击拐卖越南妇女犯罪,公安部历年来都在开展专项行动,但在高压打击态势下,拐卖活动仍然猖獗,这反映出针对国际犯罪,只靠某一国单方面采取措施,是远远不够的。
(一)越南籍人员身份核查困难
1.被拐卖者身份核查困难
越南公民达到14岁即可申请身份证,证件上标注了姓名、出生年月、工作、住址等详细信息,还有人体相貌等生物特征,这对于身份核查有很大帮助,但大部分被拐卖者的相关身份证件早已被人贩子没收、销毁,中方只能从“人”而难以从“物”的角度取得突破。
2.拐卖者身份核查困难
2004年12月,越南边境警方通报中国边境警方协办1名越南女人贩子拐卖3名越南妇女的案件。案件侦破后,越南接回了3名被拐卖妇女,犯罪嫌疑人却至今未见身份核查结果。对这些不能核查身份的犯罪嫌疑人,中国警方最终只能以无国籍身份起诉,而证据不足的只能放人,因为一些重要证据不在中国境内[5]。
(二)调查取证困难
近年来拐卖越南妇女犯罪呈现出职业化、集团化、技术化的特点,犯罪手段多样,组织分工明确,反侦查手段高。许多人贩子是熟人作案,甚至利用亲朋好友的信任,打着介绍工作、介绍对象、网络交友的幌子,将越南妇女骗至中国,隐蔽性十分强。同时,由于跨国犯罪本身的特性,许多人证物证都在越南,使得调查取证比较困难。跨国侦查,一方面需要得到越南的许可,程序较为复杂,受两国关系变动的影响大;另一方面对我国警务人员的能力素质要求较高,具有双语能力、跨国协作能力、侦查能力等综合素质的警员仍很稀缺,在中越两国之间开展跨国侦查协作的困难较多。
(三)被解救人员遣返回国困难
中国警方将解救的妇女遣返回越南,越南方面却不能保证百分百专人接送,使她们安全返乡。有调查表明,某些被解救者刚跨越中越边境线,离开警务人员的视线,人贩子就将他们再次绑架,然后拐卖。被二次拐卖的妇女,遭遇更为凄惨,这很有可能造成被拐卖妇女对于中国公安机关信任度的降低,也会损伤警务工作的威信力。
(四)情报共享困难
中国与东盟在2004年签订《中国-东盟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2010年进行了续签,其中提到要共同打击拐卖妇女等犯罪,且合作领域的第1条便是“信息交流”,内容包括:法律资料、双边合作协议、情报信息、专业设备和技术信息等。但既为“谅解”,规定较为笼统,争取国与国之间相互理解的意味更强,缺少实际性、强制性措施。当发生敏感问题时,国家关系相对紧张,关乎国家安全的公安机关自然处于高度戒备状态,情报共享也会更加困难。
四、中越打击拐卖越南妇女犯罪的警务合作方法探析
(一)搭建信息交换中心
2000年,在公安部和联合国妇女儿童基金会的直接指导下,广西东兴市公安局成立了中越警方打击跨国拐卖妇女儿童执法合作联络办公室,负责全力打击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同时在信息交流、解救、遣返、被害人培训等方面开展合作。因此,本文提出在中越边境对口城市边境线上都应搭建一个用于计算机信息交换的中心,保证信息发送和接收的安全,并建立完整数据库,统计分析拐卖妇女犯罪的具体人员、地域、时间、作案手法等情况。
(二)成立专项工作小组
在特殊、重大节点开展打击拐卖妇女犯罪专项行动,突出针对性、合作性、有效性,形成共同打击跨国犯罪的高压态势。双方各派遣具备双语能力、素质过硬、政治可靠的人员,成立临时性工作小组,在两国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共同参与侦查执法乃至跨区域抓捕,便于侦破的有效性和时速性。在成立专项工作小组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回避敏感的政治问题,就跨境警务合作制定合理规范、有效双赢的政策,确保对跨境犯罪行为的打击得到政策支持。
(三)形成常态化合作机制
前两个步骤是基础性工作,是为形成常态化合作机制做铺垫和积累,而在成熟的机制中,以下几方面的构建也是必不可少的。
1.联合宣传
宣传虽是务虚,却可以防患于未然。通过宣传,一方面,可以使两国群众真正意识到买卖妇女的违法性和严重性,对违法分子和企图违法的人有所震慑;另一方面,可以帮助越南妇女了解更多真相,掌握更多自我保护的方法,从而使人贩子不易得手。越南方面的宣传重点应在事前,中国方面宣传重点应在事后,共同做好被拐卖妇女的教育引导,使其更好地配合公安机关工作。
2.联合救助
2005年,广西东兴市成立了被解救外国籍妇女儿童中转中心,负责对被解救的外国籍妇女儿童的安置和救助工作。这一做法应在边境地区城市沿线推广,设立专门的救助站,为待解救的妇女提供临时性住所,在案件调查期间,为她们提供人性化看护、医疗等便利条件。越南方面应及时反馈身份核查信息,成立专门机构接收被遣返的妇女,保障她们越过边界线后的安全,真正将其送至安全区域并妥善处置,避免被二次拐卖的风险。
3.警务会晤
除了打拐办公室这一专门的机构之外,还应有定期的警务会晤制度和遇到重大案件、特殊情况随时警务会晤的制度。警务会晤每月底轮流在两国召开,同时制定专职联络员,开设联系电话,实现双方24小时无间隙沟通,互相通报边境治安动态,交流有关跨国案件线索和信息。警务会晤需有专门机构负责,专人定点联络,开设城市间联系电话,为共同打击犯罪交流经验、技术,甚至推动两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形成比此前的谅解录更具效率的合作文书,将合作变得标准化、流线化并具有可操作性。
4.人才培养
对口城市应定期联合开办专门培训班,开设外语、法律、刑侦等多门课程,形成中越两国警务人员之间交流、探讨的良好氛围,鼓励学术研讨、技术研发等领域的合作。一方面,在共同学习中增进两国警务人员的相互了解与信任;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培训班,打造“智库”,促进警务合作理论与实战的创新,为未来各项合作提供充足的人才供应。
5.劳务输出
由于中国境内劳动力大量向东南沿海地区流动,西南地区在劳动密集型产业方面,对劳动力有大量需求,因此应该加强政策支持,充分搭建平台,将越南富余的劳动力合理导向中国市场。据了解,2017年1月,广西省印发《广西中越跨境劳务合作试点工作方案》,鼓励边境企业使用越南劳工。这对推动中越边境地区的经济发展,无疑将起到突破性的作用。通过成立跨境劳务试点,进行规范化管理,从而形成完善的劳务输出渠道,使越南劳动力尤其是女性劳动力可以通过付出劳动等合法途径获得利益,“打黑工”现象会减少。同时,中方对越南务工人员身份信息、来往动态可以掌握更清晰,更好地打击跨国犯罪。
[1] 勒米厄.国际警务合作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6.
[2] 钱雪珉.边民跨边境拐卖妇女犯罪活动研究:以拐卖“越南新娘”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4(11):24-25.
[3] 孙小迎,李碧华.打击跨境诱拐儿童妇女的现状及措施[J].东南亚纵横,2005(7):35-36.
[4] 孙小迎,李碧华.关于反对跨境拐卖越南妇女的调研报告[J].东南亚纵横,2006(12):43-44.
[5] 越南人口男女性别比例失调 越南男性比女性多4百万[EB/OL].(2016-01-21)[2016-05-20].http://world.huanqiu.com/article/2014-09/51475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