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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健全完善党内法规实施的保障机制

2018-02-07牛晴苇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执纪法规党员干部

□ 韩 强 牛晴苇

党内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只有付诸实施,才能发挥其在规范党内权力运行和政治生活等方面的应有作用,不会成为说在嘴上、写在纸上的摆设。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党内法规不可能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有效运转和实施,必须借助于体制的、组织的、教育的、监督的各种力量,正因为如此,构建其实施的有效保障机制便显得尤其重要。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习近平多次强调:“一分部署还要九分落实。制定制度很重要,更重要的是抓落实,九分气力要花在这上面。”[1](P129)目前党内法规实施的保障机制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但是还不够健全,党内法规执行不力仍是一个普遍现象,甚至有的还难以落实。因此,迫切需要健全完善这一机制,提高在全面从严治党形势下依规管党治党的水平。

一、党内法规实施的现状与问题

我们党一直高度重视党内法规的实施问题,我们党之所以提出党内法规这一概念,其初衷就是试图找到一条不靠政治运动而靠制度有效管党治党的路子。邓小平在改革开放之初就认识到这一问题,强调“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P146)“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2](P147)并指出了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的必要性。此后,党和国家历任领导人都坚持这一思路,不断把党内法规建设推向前进。如江泽民在2000年5月提出:“对党内已经确立的制度要严格执行,同时要根据实践的发展,不断健全各项制度,形成一套从严治党的制度和机制。”[3](P29)胡锦涛在2006年1月6日的十六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提出,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并提出了“认真学习党章,自觉遵守党章,切实贯彻党章,坚决维护党章”的总要求。同年6月29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要“逐步建立健全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制度体系”,由此使“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这一概念正式走入党的视野。2012年5月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是体系建设的标志性成果,使党内法规建设进入了体系化的新时期。2012年6月,中央第一次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12年6月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整理,摸清了党内法规制度家底,为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供了重要基础。十八大以后,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更是步入快车道,2013年11月,《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发布,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力争经过5年努力,基本形成涵盖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主要领域、适应管党治党需要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框架。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确立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重要内容,对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出重要部署。2017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高效的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有力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从提出党内法规的概念到纳入依法治国的法律体系,从单一党内法规概念到构建党内法规体系,这些都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高度重视和认识的不断深化。正是基于对党内法规的高度重视,我们党制定了大量的党内法规。据统计,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共制定修订88部中央党内法规,占现行有效188部中央党内法规的47%左右。[4]仅仅2016年,党中央及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共制定出台444件党内法规,其中,中央党内法规25件,部委党内法规8件,地方党内法规411件。[5](P5)这些党内法规特别是一批基础主干中央党内法规的制定出台,使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往前迈进了一大步,也为贯彻落实打下了良好基础。

从党内法规实施的进展来看,成绩是显著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实施意识逐渐增强。党内法规实施是一个主体客体自觉互动的过程,只有主体客体皆知法、懂法、守法,才能促进党内法规的落实。为此,我们党从党内法规宣传教育入手,在普及党内法规教育方面采取了许多措施,每次党内法规的出台或修订,全党都高度关注,掀起学习的热潮,特别是党章、准则、条例的修订、出台,都吸引全党的关注。在全国性的“七五”普法中,普法规划首次将党内法规制度确定为全国法治宣传的重要内容,《党内基本法规学习读本》也把党内法规列入其中,作为教材很好地发挥了教育作用。目前在全党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对于促进党员干部更好地学习党章、遵守党章也具有促进作用。此外,干部党内法规课程的开设、党内法规的普及宣讲、严重违纪违法案例的警示教育等也都有声有色。目前,全党对党内法规的了解和学习都达到了一定高度,提高了全党党内法规遵守的自觉性。

二是实施体系日益完善。党内法规的实施必须依规进行,因此完善党内法规实施的保障体系是一项基础性工作。为此,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围绕“形成高效的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目标,从坚持以上率下、加强学习教育、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备案审查等四个方面,着眼于高、全、要、长4个字,针对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提出明确要求、作出部署安排,以切实提高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力。特别是《意见》从知规、执规、评规、督规、护规五个方面进行了整体部署,提出“知规”是前提,“执规”是重点,“评规”是抓手,“督规”是关键,“护规”是保障,形成了党内法规实施的保障体系。实际上,在党内法规体系中,有一类党内法规专门负责实施的保障,其健全与否决定着党内法规能否实施及实施的效果,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等。其中《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规定,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这些党内法规对于强化党委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其制定出台对完善党内法规体系、促进实施的体系化显然更具有保障作用。

三是实施效果逐渐显现。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最主要手段,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按照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的要求,通过在管党治党中严格落实各项党内法规,强化监督与巡视保障,使全面从严治党的常态化机制逐渐形成,长期制约党的纪律实施的一些突出问题得到极大的缓解,“四个意识”显著增强,“四风”问题明显缓解,“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6](P8)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与核心地位进一步加强。据统计,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党共立案审查中管干部240人,处分223人,移送司法机关105人。特别是坚持打“老虎”与拍“苍蝇”并重,既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又对人民群众身边的违规违纪行为加大了惩处力度,党内政治风气明显好转,全党实现了民主基础上的集中统一领导,做到了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管党治党呈现出新的局面,人民群众对从严治党成效的满意度持续提升。辽宁省委书记陈求发最近在采访中对拉票贿选案后的辽宁政治生态变化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政治逐步强了,二是风气逐步正了,三是形象逐渐好了,四是干劲足了。[7]这显然也是宏观进展的反映。

尽管如此,我们也要看到,从党内法规的实施来看,问题仍不容乐观。习近平曾强调指出:“诚然,我们的制度体系还要完善,但当前突出的问题在于很多制度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有了制度没有严格执行就会形成‘破窗效应’。”[8]“现有制度都没执行好,再搞新的制度,可以预言也是白搭。”[1](P129)也就是说,党内法规执行不力的问题仍普遍存在,这一点从相关调查研究结论也可见一斑。据中国人民大学法治评估研究中心2015年研究报告提供的数据,人们对党内法规的完善性的评价是70.7分,对执行力的评价是67.1分。中央有关部门的一项调查研究表明,党员干部认为党内法规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都很紧迫的约占41%,认为制定更为紧迫的约占11%,认为执行更为紧迫的约占47%。不难看出,相对于建章立制而言,执行短板问题更加突出,抓好贯彻实施更为紧迫。[5](P6)因此,高度重视并抓好党内法规的实施问题是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党内法规实施不够得力的原因分析

在全党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建设、党规意识显著增强的形势下,为什么党内法规的落实还存在执行不力的诸多问题呢?有学者提出了多方面的原因,包括既有“执行难”这个几乎所有制度实施都会遭遇到的普遍性难题,也有党规党纪对党组织党员提出更高标准更严要求从而造成执行到位更加不易这个特殊性问题;既有法规制度实施环节体制机制不够健全的原因,也有制度规定不切实际、要求不清、责任不明等先天不足问题,特别是地方和部门配套制度跟不上容易造成因“最后一公里”问题而致制度规定悬空、落不了地;既有法规制度实施层面的宽松软问题,也反映出在深层次上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的思想观念尚未牢固树立;既有党员干部觉悟不够高、自觉性不够强等自身“动力”不足导致“守规”不力问题,也有党组织监督检查跟不上、问责追责不到位等“压力”不足导致“执规”不力原因;既有规矩意识不强方面的原因,也有执规守规能力水平不够的问题;既有对少数“害群之马”查处不力诱发“破窗效应”的问题,也有法不责众、听之任之导致法规制度成为“稻草人”;等等。[5](P6)对此,本文从四个不足方面加以分析。

第一,党内法规的体系化不足。诚然,目前以“1+4”为基本框架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建立起来,即在党章之下分为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但是这四个方面的法规体系从体系化程度及制定与执行相统一的角度看,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现有党内法规存在重立规轻实施的问题。近年来我们党制定的党内法规数量非常惊人,虽然存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会议、中央委员会制定的党内法规较少,党的领导和党的工作、思想、作风等方面的党内法规建设相对滞后等问题,但是从数量上看已基本涵盖了党的建设的各个主要方面。本来党内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是一个统一的体系,都需要有相应的党内法规各司其职,比如,有了高位阶党内法规的规范要求,还要有低位阶党内法规的配套,包括对其中规定的解释、认定和处理的程序、结果的运用等等,这样才能形成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定与实施有机结合的体系,但是目前党内法规的实施主要靠的是自身的相关权威规定及检查监督,而配套党内法规的制定不够及时,存在缺失现象,这就造成对实施中的具体党内法规指导不够,难以应对大量复杂的问题,从而影响执行的效果。二是存在条例与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不匹配的问题。条例与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存在密切联系,是构成党内法规体系的重要方面,也就是说,一个条例的出台往往需要若干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的配套,这些配套党内法规一方面细化条例的规定,另一方面更加明确条例实施的要求、范围、程序等,但是目前条例与其他党内法规的匹配还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导致条例虽然出台了,但配套党内法规却长期杳无音讯,或者虽有相关的配套规定但紧密性不够。实际上,有的条例可以和配套党内法规同步制定和出台,这样更有助于提升系统性,促进落实。三是存在要求与需要脱节的问题。党内法规的制定应该来自现实需要和理论体系的结合,一方面,必须有紧迫的现实需要,即党的建设中有一些领域迫切需要党内法规予以约束,从而制定相关的党内法规,因此在党内法规制定中有一个基本原则叫做“急用先立”;但另一方面,又必须从党的理论体系和党内法规整体架构的角度确定党内法规的定位,如果定位不准,位阶有误,也会造成不利的后果。如干部工作的条例是非常需要的,但是应该定位于整体的干部工作,而不是仅仅关注于干部选拔任用,这就会使干部管理的其他工作在党内法规体系中难以定位,造成工作体系的链条断裂或重复。以上所说的仅是具有代表性的三个方面,相关的不足仍有许多。

第二,党内法规的约束力不足。约束力就是强制力,党内法规对全党都有约束力,全党必须坚决遵守,这是对党员干部的最基本要求,其中的党纪更是带电的高压线,任何人都不能触碰,否则就要受到党纪的惩处。从党内法规的权威性要求看当然如此,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当中存在明显的虚化、弱化、软化、活化等问题。党内法规对党的六大纪律即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严格要求,但是由于其中一些规定和要求在认识上有差异、解释上有异议、执行中有利益,致使在党内法规执行中有的因人而异,使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也有的以党纪代国法,搞高高举起、轻轻落下,还有的动辄搞自我保证、下不为例。虽然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推进,在执行党内法规上日益严格,但是存在的类似现象弱化了党内法规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党内法规的约束力不足显然已成为制约实施的重要方面。党内法规难以达到如国家法律那样强大的约束力是因为,一方面党内法规往往以原则性的要求居多,而原则性要求离具体的违规违纪判断还有很大的距离。比如,贿选是违反党纪的行为,但是如果没有严格的时间、金额、事由、对象等的限制性规定,就很难对类似行为作出是人情往来还是贿选的评判,有的人也会从中钻空子,这是党内法规自身存在的不足;另一方面,党内法规没有国家法律那样的严格规范的司法体系,没有国家机器的强制力,虽然党纪严于国法,但也使一些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达到违反国家法律程度之前只能以党纪处理,而许多党员干部清楚这一界限,大都以违纪但不违法为界,如大操大办、收受礼金、奢侈浪费等等,而惩处这些行为时单位内部往往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也加剧了党纪的弹性空间和一些人的侥幸心理,降低了党内法规的约束力。

第三,执纪主体的权能不足。党内法规执纪的主体主要是各级纪委,但是全国各级纪委的工作人员只有几万人,要靠他们管好我们党的8900万党员是困难的,更何况纪委的很大一部分精力用在了查办大案要案上,这造成了他们在精力和能力上的不足。同时,纪委目前普遍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既受上级纪委领导也受同级党委领导,虽然许多纪委领导都是上级委派的,甚至其工资福利、组织关系都由上级纪委负责,但是,由于其长期在特定单位工作,和单位领导及党员干部存在密切的联系,在查处违规违纪行为时必然受到许多因素的掣肘,比如要向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先行汇报,证据搜集手段也受到诸多限制,不能采用检察机关的办法,而留置取代“双规”在符合党内法规要求的同时也降低了对嫌疑人的约束力和震慑力。此外,纪委工作的考核机制也限制了其权威性,目前纪委都参加所在单位的考核,积极作为、查处违纪现象多则往往得到较多的负面评价,而且也可能导致单位考核的一票否决,从而影响单位领导的升迁和职工福利;而无所作为又有失职之嫌,也辜负了党和人民的期待。所有这些都使执纪主体受到种种制约,权威受到削弱。

第四,党员群众的监督动力不足。落实党内法规、全面从严治党绝对不能离开广大党员群众的参与,因为违反党内法规的行为首先侵犯了党和人民的利益,制定党内法规就是为了从根本和长远的角度保障党内权力运行和政治生活有利于实现党的宗旨,保持党的先进性。因此,从根本上说,维护党内法规的严肃性,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和党员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应该通过激发党员群众参与党内法规实施的监督来促进其落实。因此,我们必须把广大党员群众动员起来,把大家的积极性调动起来,让大家有动力有能力有渠道参与党内法规的落实,发挥监督作用,只有这样才能把党内监督和人民监督结合起来,把人民监督落到实处,这也正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加强监督的基本要求。虽然在互联网时代到来的大背景下,广大党员群众参与监督的热情被激发出来,许多大案要案的线索也都来源于党员群众的监督,但是,其作用仍是有限的,除非是与自己利益相关或者是非常重大的一些问题,党员群众尚有监督的动力,否则大家仍多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旁观者心态,再加上有些领导干部极力压制甚至打击报复,让广大党员群众积极参与监督仍任重道远。这个问题不解决,党内法规的落实就难免成为领导干部的独角戏,最终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三、增强党内法规执行力的主要对策

要增强党内法规的执行力,最根本的是建立一套体系化的保障机制,因为目前各个事物在新的条件下已空前紧密地联系起来,在一个体系化的工作中一旦存在某一短板或漏洞,那么制度就会产生“破窗”效应,系统就有崩溃的危险,因此我们要着眼于机制建设,并抓好关键环节。

第一,强化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和中央的权威。推进事业需要一个领导核心,领导核心负责把握方向、统筹规划、制定政策、协调各方、组织力量,使参与各方形成一个整体,我们的领导核心就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越是改革到攻坚阶段,发展到关键时期,越需要领导核心的正确领导,这一点已为中国革命的历史所反复证明。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新形势下,中央特别强调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高度重要性,要求全党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四个意识”,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特别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也反复强调,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在新修订的党章中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充分体现了上述要求。所有这些,都是为了使全党思想更统一,行动更一致,更能集中全党的力量,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党内法规的落实也是如此,凡是中央、中央机关和各省、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党员干部必须无条件遵守,尤其是全党性的党内法规,全党都应无条件服从,绝不能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这是党内法规落实的一个基本前提。如果党员干部不能够敬畏、遵从党内法规,不认同中央的权威意志,而是搞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那么不仅党内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荡然无存,党内法规的落实更是无从谈起,党也会成为一盘散沙,难以履行自己的历史使命,这是党的性质和纪律所难以允许的。

第二,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体系是由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这些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党内法规构成的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有机整体。《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概括为“1+4”体系,即党章之下分为党的组织法规、党的领导法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四大领域。虽然这样的体系化分类有其科学之处,但是问题也同样突出,因为按此标准划分,有一部分党内法规难以准确归类,或者会从属于其中的两类或三类,由此出现的交叉会制约党内法规的系统性,也影响其有效实施。当然类似问题也有很多,由此也证明党内法规体系的科学理解与正确构建是一个极大的问题,需要我们深入研究。而且不仅要加强对党内法规本身的研究,还要加强对党建理论和一般法学理论的研究,从更深层次把握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规律,在此基础上构建起科学的体系。从目前情况看,党内法规体系应该是一个多元化的体系,根据其功能和任务需要,我们可以多方位多层次地建构这一体系,而不是单一体系,比如说党内法规有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在立法体系当中有立、改、废、释的体系,同时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还有七类党内法规的自身结构问题,如党内条例本身也有它的内在体系。而且执行体系也包括职责、体制、程序、监督等各个方面,既相互联系又自成一体。因此,在党内法规体系建设问题上,我们还要深入研究,反复比较,使这一体系既具有科学性,又真正务实管用,最终在多体系的构建中,达到体系化的目的。

第三,提高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内法规的积极性。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内法规是党内法规得以实施的最深厚的土壤,也是党内法规的生命力之源,要赋予党内法规以旺盛的生命力,必须把培育党员干部遵规的自觉性作为根本。对此,我们首先要让党员干部敬规,即真正把党内法规作为全党的统一意志、作为党员的义务、作为中央爱护党员干部、永葆党的生机活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和执政地位的重大举措来理解和接受,而不能片面理解为约束和管制,从而产生抵触心理;其次要知规,即知晓和了解党内法规,不能有学习上的畏难情绪。目前看党内法规的确越来越多,对于党员干部来讲,要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和运用这些党内法规,难度还是非常大的。但是,对于党员干部来说,学习党内法规并不是要把所在党内法规都做到耳熟能详,甚至倒背如流,而是要通过学习了解党内法规的基本精神、原则要求、基本构成,在此基础上重点学习党章和准则,同时对与自己的工作、思想、生活相关的党内法规有进一步了解,从而形成遵规的依托;再次要守规,党员干部要自觉按照党内法规的要求统一思想,规范言行,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同时要提高守规的能力,即善于依据党内法规要求对自己的言行作出正确判断,对于工作中的各种权力和非权力行为是否违规有正确认知,不能是非不分,甚至把违规当成合规,以致酿成大错。最后要维规,即维护党内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仅自己要遵守,更要能够向他人宣传党内法规,同各种违规现象作斗争,监督、制止各种违规行为。

第四,构建以各级党委和纪委为主体的党内执规执纪体系。执规执纪体系是党内法规实施的重要保障,执规执纪体系严密可以很好地促进党内法规的落实。现在我们党执规执纪的主体是各级党委和纪委,但是在执纪中纪委的主体地位日益坚实,相比较而言,党委的执规执纪责任则落实不足。实际上,根据党章规定,“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问责。”[9](P54)党组织的执规责任是显而易见的,但目前看,党委在执规执纪中存在过分向纪委倾斜的倾向。实际上,党委和纪委执规执纪有着紧密联系,但又有所不同,党委执规执纪更具有普遍性直接性,对于党员干部存在的任何违规违纪行为党委都有权给予处分,而纪委由于机构设置层次问题,其执规执纪往往针对的是更严重的情况。比如,党章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因此,党委尤其是基层党组织执规应该更加予以重视,以做到防微杜渐。当然还有一个党组执规执纪权力的问题,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赋予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相应纪律处分权限,强化监督执纪问责。”[6](P66)这个提法实际上是一个创新。由于党组并未赋予执规执纪权限,作为本单位的领导核心,其在保证党内法规落实、处分违纪违规党员干部方面缺乏有力的手段和权限,也制约了其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落实,因此强化其执规执纪责任势在必行。总的来说,在通过执规执纪促进党内法规落实方面,应改变纪委唱独角戏的局面,发挥党委的执规执纪职责,理顺两者的关系,共同构建起执规执纪的有机体系。

第五,鼓励和保障党员干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针对党员干部行使监督权利动力不足的问题,我们应该进一步激发内在动力,拓宽监督渠道,保障监督积极性。正如党的十九大报告所提出的,要畅通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监督党的组织和干部、向上级党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渠道。渠道畅通才能使监督无梗阻,更加健康有序。要坚持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的基本论断,把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作为增强党的先进性和战斗力的基础工程,使广大党员干部在党内事务中有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决定权。党员干部是党的主体,是先进性的基本保证,只有把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发挥出来,我们党才更有生机活力,也更有战斗力。当然,在此过程中还要加大激励机制建设的力度,让大家为党负责,愿意监督,同时注意把善于监督、勇于和各种错误现象作斗争的党员干部树为典型,为他们提供更好的保障,这样才能使党内法规规范下的党内风气更加健康起来。

总之,党内法规的实施从根本上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的问题,是党的集中统一领导问题,也是全面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的问题。因此,要落实好党内法规必须既从党内法规的视角又从全党的角度加以思考和设计,从机制上进行把握,这样才能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发挥体系效能,真正使党内法规都落到实处,在管党治党中产生实效。

[1]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

[2]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3]江泽民文选(第3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4]中组部.党的建设取得重大历史性成就——访中央组织部副部长姜信治[N].人民日报,2017-9-23.

[5]王振民.党内法规制度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8.

[6]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Z].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7]王金海.重振辽宁老工业基地雄风——访辽宁省委书记陈求发[N].人民日报,2018-02-18.

[8]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EB/OL].人民网,http://www.chinadaily.com.cn/dfpd/2014zyzfgzhy/2014-01/09/content_17226690.htm.

[9]中国共产党章程[Z].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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