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的党内监督思想及其当代启示
2018-02-06薄遵强李程丽
薄遵强,李程丽
(1.东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部,吉林 长春 130024)
党内监督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政党自身的生死存亡、政党领导事业的兴衰成败。一个政党如果没有党内监督的自我革新与净化,就不可能形成党内民主的良好风气,就不可能拥有强大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也就不可能赢得民心。长此以往,陷入历史周期率在所难免。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监督工作,将其定位为“党的建设重要基础性工程”。新时代,对列宁党内监督思想的重新学习研究,必将对推动我国党内监督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提供重大的思想启迪。
一、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党内监督的有益探索
“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1](P122)因此,追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党内监督的思想是一项不可避免且意义深远的工作。马克思恩格斯两位革命导师的党内监督思想来源于创建马克思主义革命政党、领导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伟大实践,由于受无产阶级发展实践的局限,他们的党内监督思想未能形成系统的理论,但是其思想火花却毅然闪烁着真理的光辉,散见于其理论巨著当中。具体来看,两位革命导师主要从建立党代会制度、确立民主选举制度以及高度重视集体领导制度三个层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建立党的代表大会制度
对于建立党代会制度的必要性,马克思恩格斯起草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给出了明确的揭示:代表大会作为立法机关,享有全盟最高的权力,而中央委员会作为权力执行机关,需要向代表大会报告相关工作。这一规定实质上确立了党的代表大会对同级执行机关以及下级机关的最高监督权,深刻阐述了党内自上而下监督形式的法定化、制度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凸显出了监督权与立法权、权力与责任的双重统一。当然,对于他们来说,坚持党的代表大会监督作用的认识和实践不是一时兴起,而是一贯的,充满彻底性的。在充满斗争的第一国际时期,宗派主义肆虐、机会主义横流,马克思恩格斯高度重视加强总委会的权力集中,即使在这种境遇下,他们也始终没有动摇党代表大会的最高监督权威地位。
两位革命导师在领导工人阶级创建无产阶级革命政党的实践中,高度重视党代表大会制度作用的发挥,将其视为发展党内民主的根本性基础。为了充分发挥这种监督优势,马克思、恩格斯又作出了“党的代表大会于每年的8月份定期举行”的规定,进而确立党的代表大会年会制。在此期间,如果遇到紧急情况,则需召开非常代表大会。此外,恩格斯在致倍倍尔的信件中也提及,“应该坚持每年召开一次党代表大会,即使为了遵守党章,你们执行委员会也必须这么做。”[2](P474)党代会年会制的实施无疑加强了党内监督的时效性和连续性,从而为党内民主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
(二)确立党的民主选举制度
作为一种自下而上的党内监督方式,党的民主选举制度孕育于马克思恩格斯领导的共产主义伟大的革命实践中。关于民主选举制度,《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从民主选举的使用范围、民主选举者权利两个角度进行规定:小到基层公职人员大到中央委员会委员,无一不得经过民主选举产生;在选举者权利方面,如果公职人员工作不能令其满意,可以随时撤换,无论是区部委员还是中央委员都实行严格的任期制。这一规定在为争取无产者权力斗争中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有效防止公职人员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的主人。第一国际时期,民主选举制度又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每位代表都有参加选举代表大会的代表和被选为代表的权利,并且每位代表只有一票表决权”[3](P478),与会代表选举和被选举权利的明文规定,实质上是无产者权力的进一步强化,同时也是权力与权利统一的具体体现。
马克思恩格斯在漫长的革命实践中,确立、发展了党的民主选举制度,其实质是为党内监督提供权力依托,最终归位于党内监督的制度前提,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层面:首先,对于选举者而言,党的民主选举制度明确规定了党员具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凸显了党员的权力主体地位,从而为增强党员监督意识提供地位自信和权利自信;其次,作为权力的享有者,党的民主选举制度确立后,能够真切地感受到监督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压力,清醒地认识到权力与权利的对等与统一,从而积极主动地将党内成员认可与否作为其行动的标杆,真正地实现“在其位,谋其政”。因此,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民主选举制度的相关论述与其党内监督思想密不可分,必须视为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三)重视党的集体领导制度
第一国际初期,国际工人联合会总委员会内部设有主席一职,虽然并没有承担任何实质性的领导责任,但是这一职位却凌驾于工人联合会各委员会之上。这一表现为“王权原则”的职位设置引起马克思恩格斯的注意,他们明确指出在工人联合会内部存在这种王权原则的不合理性,取消主席一职迫在眉睫。正是基于此背景,两位革命导师深切地意识到加强对党的领导机构,尤其是最高领导的制约与监督显得尤为必要,他们一致认为,“这种制约与监督的最有效机制,还建立在领导机构的成员集体之中”[4]。最终,第一国际于1869年举行的巴塞尔代表大会上,正式接受两位革命导师的建议,即重视党内集体领导制度重要性,加强对最高领导机构及领导人员监督。
除此之外,马克思恩格斯认为,集体领导制度的重要性旨在确保维护党内统一,能够为有效开展党内监督提供坚实的组织基础。对此,马克思恩格斯主要从坚持上级组织的领导权威、坚持党内领导层的最终否决权、捍卫无产阶级政党纪律以及反对其他派别组织四个层面,明确地阐述了党内集体领导的具体表现,无一不凸显出党内集体领导之于确保党内统一的重要性。然而,我们更应该认识到维护党内统一对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实施的必然性,进一步揭示维护党内统一与党内监督的内在联系,即党内监督效用的发挥是以党内统一为前提和保障的。
综上所述,马克思和恩格斯两位革命导师关于党内监督思想的论述,可以概括为在确保党内统一的组织前提下,实现组织监督和党员监督的上下联动。列宁则在继承两位革命导师关于党内监督思想的精华的基础上,结合俄共(布)当时的历史条件,对党内监督思想进行发展、完善。
二、列宁对马克思主义党内监督思想的继承与发展
列宁在继承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党内监督思想的基础上,以苏维埃具体历史实际为立足点,从民主集中制、专门监督机构以及监督法规等多重维度系统地论述了深入推进党内监督建设的新思想,并以此指导了俄共(布)党内监督新实践,对推进马克思主义党内监督理论的完善和发展做出了划时代的贡献。
(一)监督原则:民主集中制度的提出
民主集中制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的根本组织原则,贯穿于无产阶级政党领导革命和建设的始终。但是这一科学概念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发端于马克思恩格斯的政党学说,后经无产阶级革命实践的检验,列宁站在前人相关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发展,最终命名并创立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这一组织原则。在列宁看来,这是一种“实行彻底的集中制和坚决扩大党组织内的民主制”[5](P325),也就是说,民主集中制对党内一切事务的管理都是通过民主和集中两种制度形式发挥作用的,两者缺一不可。当然,党内监督的正常组织和运行同样离不开民主集中制效用的发挥。列宁执政时期,民主集中制作为党内监督的原则和制度支撑,主要从以下两个维度进行阐述。
1.党内民主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前提。“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列宁对此深信不疑并注意时刻践行。在其执政时期的俄共(布),党内民主空前活跃,民主之风盛行,这就为自下而上的党内民主监督的创新和发展营造了良好氛围。对于党内民主的加强和发展,列宁始终认为重在对党员主体地位的捍卫。党员作为党组织的肌体细胞,是党内监督实施的主体力量,因此维护党组织内党员主体地位,是确保党组织内决策的民主性充分发挥,以保障党内监督扎实推进的基础。1902年,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二大上就以党章形式明确规定,每一个党员不仅具有详细了解中央委员会工作的权利,也同时具有随时向中央委员会表达个人意见的权利,但是由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对集中制过分强调,党员诸多权力最终受限。之后,列宁在俄共(布)九大、十大上,分别就党的建设任务、党的建设问题展开论述,其中新思想就是通过各种制度来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切实提升党员自身实力,以达到有效参与党内政治生活,真正实现民主监督的目的。
2.集体领导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原则。所谓“集体领导”,就是指针对党内发生的一切重大事务,中央委员会有权且必须组织集体讨论、进行集体决策、实现集体监督以达到充分民主基础上高度集中的过程。列宁执政苏维埃时期,一向重视集体领导问题,认为“苏维埃机关的管理工作问题一概通过集体讨论来决定”[6](P359)。这是因为列宁始终认为只有切实履行集体领导,才能防止个人专断,从真正意义上调动领导集体成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进而组织内部成员群策群力,实现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最终达到维护执政党的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目的。在这一过程中,任何决策过程都将被置于领导成员的注视下进行,从而实现监督的完整性。列宁也是一直遵从这个原则而实践的。十月革命后,俄国向协约国提出的和平建议被拒,针对德国提出的条件,在是否签订合同的问题上,党内前后经过三次大的讨论才最终做出决策。此外,列宁一直坚持领导集体内部成员之间的互相监督,以避免个人独断专政行为的发生,从而稳定政党执政基础。
(二)监督关键:专门监督机构的设立
伴随着俄国十月革命的结束,列宁领导的苏维埃政权面临的不是一马平川的社会主义康庄大路,而是来自国内外的纷繁复杂的新挑战。就国际而言,刚刚诞生的苏维埃作为新生政权,相较于西方资产阶级势力弱小,时刻面临着被吞并的危险;而就国内状况而言,十月革命的胜利冲昏了一部分官员的头脑,不顾实际地坚持各种事务都由中央委员会解决。之后,召开的俄共(布)八大,更是作出由新设立的政治局处理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的一切日常事务的决定,正如列宁所坦言,“政治局解决了所有一切有关国际、国内政策的问题”[7](P267),这一“健全”中央领导机构的决议,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政党内部的权力集中问题。基于此,列宁坚持问题导向,清醒地认识到设立专门监督机构的时代紧迫性,中央检查委员会、监委会以及工农检察院等专门监督机构相继出现,同时党代会通过了一系列的配套决议和具体措施,也是列宁为解决当时存在的集权问题提出的具体方案。
列宁关于建立专门的党内监督机构的论述颇多,其中最经典的莫过于确保党内监督机构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一方面,确保专门监督机构的权威性。这种权威性直接体现在历次党代会决议中,俄共(布)十大指出各级监察委员会与同级党组织之间不是上下级的关系,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明确规定两者的平行关系。之后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上,为进一步凸显、坐实监察委员会的权威性地位,将其正式写入党章。另一方面,坚持专门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列宁在《论“双重领导”和法制》一文中,明确表态反对“双重领导”体制,主张对各级监察委员会实行垂直领导,以避免同级党委对其监督独立性施加影响,从而真正实现监察委员会与同级党委的平等交流,为党内监督的有效性做保障。此外,列宁尤其注重中央检查委员会与工农检察院之间的有机结合。两者的齐头并进发展,不只是强调党的代表大会的自上而下的监督作用,更注重利用“组合拳”来加强党内监督,这无疑与马克思恩格斯主张组织监督和党员监督上下联动的思想一脉相承。
(三)监督重点:对主要领导人的监督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党的领袖作为权力的最高享有者,对其权力监督的力度大小直接关系着整个党内监督的质量与成效,因而将其视为监督的重点是强化党内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在20世纪初的苏维埃俄国,列宁高度重视对党的领袖及领导机关的监督,并力求实现消除不利于党内团结的隐患,为党内监督良好运行与党内稳定统一保驾护航。
列宁晚年久卧病榻,在此期间苏共中央委员会内部发生内斗,出现分别以斯大林、托洛斯基为首的派别之间的对立。对此,列宁对未来党内关系充满了担忧,认为“中央委员会一小部分人的冲突对党的整个前途产生过分大的影响”[8](P337),列宁早就对斯大林和托洛斯基两位党的高层领导的秉性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曾预言过党内出现个人专权以及领导高层断裂的可能。列宁进一步指出,“现时中央两位杰出领袖的这两种特点会出人意料地导致分裂,如果我们党不采取措施防止,那么分裂是会突然来临的”[8](P339),对这一严重后果的预估与担忧,更深刻地揭示了列宁对个人专断的痛恨和势必突围的决心。
正是基于这样深刻的认识,列宁主张对当前的政治制度进行一系列的变动和改革,以提防党内隐患的随时发生。第一,提议增加工人代表人数以扩大中央委员会规模。根据党章规定,在党代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代其行使党内最高权力,这样一来,组成中央委员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组织局和中央书记处成为党内权力的核心。俄共(布)十一大之后,斯大林进入这三个部门,并担任总书记一职,其权力集中程度不容小觑。基于此,列宁清醒地认识到斯大林手中集权化程度的加深,势必带来中央委员会内部权力的争夺和冲突,进而波及党的前途。因此,加大力度补充中央委员的人数势在必行。列宁主张应该从工人阶级队伍中选拔出50-100人进入中央委员会,从而更好地检查、改革和完善党内核心权力机关,进一步增强中央委员会权力运行的民主性,为巩固苏维埃政权的稳定性奠基。
第二,强烈建议加强对最高领导的监督。此处所指的“最高领导”的监督既包括对最高领导机关也包括对党的领袖人物的监督。面对斯大林过度集权的紧张局面,列宁强烈要求加强对中央委员会内政治局和书记处的监督,强调“凡与政治局的会议有关的文件,一律应当在会议前24小时送交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各个委员”[8](P376)。列宁之所以对领导机关监督问题具有如此严苛、认真的态度,凸显他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除此之外,列宁还强烈提议对党的领导人的直接监督。在改组工农检察院的提议中,列宁明确表达加强党内监督务必实现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工农检察院两者的通力协作,应该不顾任何情面,切忌任何领导人的权威来影响监督工作的进行。可见,列宁已经对以斯大林为首的党内主要领导人开始警觉,并致力于采取得力措施杜绝个人专断影响党的前途的事情发生。
三、列宁党内监督思想的当代启示
列宁的党内监督思想是在继承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党内监督思想精华的基础上形成的较为系统、成熟的党内监督理论。但是1924年列宁逝世后,时任俄共(布)最高领导人的斯大林背离了列宁的党建思想,中断了列宁的党内监督探索实践。历经实践证明,列宁关于党内监督的理论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能够给中国共产党在新时代党内监督理论与实践的探索以深刻启迪。
(一)党内监督务必搞清党内民主与党内监督的内在统一
党内民主之于党内监督的重要性,列宁执政时期民主集中制的确立和发展已经对此作出了完美的诠释。邓小平也曾经提及,无论是哪种监督形式,最关键的都是民主政治生活的发展,并要作为我们党一贯的优良作风保持之,进一步说明了党内民主政治生活发展的充分与否都会直接制约着党内监督实施的水平,进而对党内监督工作的成败产生影响。可见,充分的党内民主是党内监督的前提。而党内监督作为党内民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规制我们党内政治生活民主化和经常化的重要手段,是推进党内民主充分实现的重要依托。这是因为党内监督的顺利运行能够有效预防党内腐败,清除党内诸多不民主现象,进而维护党内民主政治生活的常态化。总之,党内政治生活中民主与监督具有辩证的内在统一,具有“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内在关联,两者缺一不可。
基于对两者之间关系的清醒认知,中国共产党深谙党内监督效力的最大化有赖于党内民主的充分化的道理。因此,党内民主问题成为中国共产党进一步强化党内监督的重点:首先,尊重和坚持党员主体地位不动摇。党员主体地位的确立主要体现为其各项民主权利的保障,而基本权利得以保障最根本的仍然要依靠各项规章制度的完善。我们党和国家应该在坚持党务公开的基本前提下,实现在选举、议事和评议诸多方面的真正民主化,依法依规保障党员的各项基本民主权利以夯实党员主体地位,最大程度上激发党员群众的参与热情,为党内监督营造良好的民主氛围。其次,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制度。集体领导制度作为中国共产党在长期历史奋斗过程中形成的弥足珍贵的优良传统,是践行民主集中制的重要一环。集体领导制度的正常运行有利于维护党内团结,防止权力垄断与个人崇拜,进而能够凝结集体智慧以保证决策的民主性与科学性。
(二)党内监督务必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制约与监督
党政“一把手”,即是指地方或者部门的党政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整个领导班子的中坚力量,长期居于领导核心地位,在各个领域都起着至关重要的方向引领作用。因此,我们当前所面临的党内监督难题和困局,其破解的着力点应着眼于对这一“关键少数”的制约与监督。自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强调,实践证明,反腐倡廉工作的有效推进必须从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一把手”寻找突破口。在此基础上,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新的党内监督条例重申了这一观点,进一步部署了对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工作,这就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了解决“一把手”难题的重要性。此外,以“河南省新乡市3名厅级干部齐下马”为代表的“一把手”贪污腐化案件屡见不鲜,不仅给党和国家带来惨重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危害党和政府的声誉,造成人民群众对其严重的不信任,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如果任其发展,后果不堪设想。
依据列宁晚年相关的监督思想及著作论述,结合新时代以来我国党内监督发展遇到的新情况,提出如何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第一,加强思想教育是根本。习近平认为,“对党员、干部来说,思想上的滑坡是最严重的病变”[9](P94),尤其是党政“一把手”思想上的松懈,带来的危害将是全局性和系统性的,因此我们党亟需对各级领导干部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培养自身廉洁意识,真正让思想自觉成为一种习惯和常态。第二,拓宽监督渠道是关键。由于“一把手”位高权重,手中掌握着下级甚至同级去留的“生杀大权”,造成同级监督和下级监督的疲软乏力,这就需要监督合力的作用。基于此,中国共产党务必在坚持上级对下级领导干部监督的同时,也要注重班子成员内部之间的制约和督促,发挥上下联动优势,特别突出网络舆情监督作用。第三,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是保障。在保障现有制度执行不变样的前提下,实现相关监督制度的进一步协调化和具体化。
(三)党内监督务必保持纪检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已成为一种现实诉求。这就要求监督机关立足于暴露的突出问题,剖析问题根源以反思自身不足,探索加强自身建设的长效机制,从而将自己打造成自身条件过硬的“反腐战士”。然而在我国现实政治生活中,纪检监察机关仍然存在着监督意识不够足,反腐倡廉监督能力及自律能力不够强等问题,迫使我们党内监督存在“虚监”“弱监”的乱象和窘境,同时“灯下黑”现象屡禁不止。究其原因,其影响因素众多,如思想认识不到位、机关自身管理不科学等,但其根本在于纪检监察机关体制机制不完善。实际上,这一困境早就引起列宁的思考,并对各级监察委员会、代表大会与党委会之间的关系做出界定和厘清,主张监察委员会是由本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只接受上级监察委员会的垂直领导,与本级党委会平行、互相不能交叉以保障其独立性和权威性,这为我国监督机关体制改革创新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和经验指导。
一方面,完善领导体制以增强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威性。各级监督权威性长期处于缺失状态,根本在于“双重领导体制”的积弊难返,因此着手向“相对垂直领导体制”的转化以摆脱同级党委对纪委监委职能发挥的掣肘是当务之急。十九大之后,我国成立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大力促进纪委和监委体制改革,深化两者合署办公机制建设,努力推动纪检监察实现一体化。另一方面,加强制度保障以提升纪检监察机关的独立性。独立行使纪律检查权力,是专门监督机关有效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而现实中由于制度设计缺陷导致纪委的财政、干部考评、晋升等都掌握在同级党委手中,这种依附性就导致纪检机关独立行使权力举步维艰。对此,主要建议从制度上突围,加强组织保障以破解在党委会决议重大事项时纪委书记“一对多”的难题,着重强化财政保障以解决党委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牵制,着重改革考核机制,改变党委对纪检监察干部的考核评价体系,最大限度实现纪委监督执纪问责职能的独立,从而进一步巩固其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