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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几个问题

2018-02-06□韩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体系化党章法规

□韩 强

(北京联合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101)

党内法规体系是指党内法规作为一个整体所具有的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系统特性,它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核心概念,也是当前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研究的重点。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走上快车道,党内法规体系问题日益凸显,2013年11月27日颁布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明确指出,要在建党一百周年时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2017年6月25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强调,要完善以“1+4”为基本框架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也肯定了过去五年“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的成绩,提出了“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新要求。2018年2月23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提出要适应新时代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各项建设的需要,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以党章为根本、以准则条例为主干,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并随着实践发展不断丰富完善。使党内法规制度质量明显提高,执行力明显提升,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明显增强。从目前情况看,学术界对党内法规体系的概念、分类、基本构成等给予了高度重视,形成了许多研究成果,但是也形成了观点各异的局面,使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仍面临较大的困惑,对此,认真梳理党内法规体系的一些基本问题,对于指导党内法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党内法规体系的概念

党内法规体系以党内法规概念为基础,根据2013年5月27日中央批准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其中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也就是说,党内法规共分七种,包括四个层级。

从制定主体看,主要分为中央党内法规、部门党内法规、地方党内法规。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中央党内法规。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包括: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党的各级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党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其他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中央党内法规主要包括党章、准则、条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部门和地方党内法规。部门和地方党内法规主要包括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从形式上看,党内法规的内容应当用条款形式表述,而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一般不用条款形式表述。

党内法规体系就是由这些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七类党内法规构成的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有机整体。《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提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准则、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由各领域各层级党内法规制度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1]并进一步从内容上把党内法规体系界定为“1+4”,即由党章、组织法规、领导法规、自身建设法规、监督保障法规五个方面所构成。《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则强调这一体系是以党章为根本、以准则条例为主干,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也有学者提出,目前我国的党内法规体系就是以党章为龙头,以140多件中央党规为主干,以约150件部委党规、1500多件地方党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七个领域(党的领导和执政活动、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党的机关运行保障)的法规共同组成的有机整体。[2]

不管如何界定,我们必须把握党内法规体系的几个基本要素:根本是体系,体现的是党内法规的有机联系性,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党内法规在管党治党中的合力;核心是党内法规,即由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构成,除党章外,其他党内法规都具有层级性、集群性和系统性;重点是分类,即党内法规体系呈现出多样性,依据内容、形式、主体、作用等等都可以划分党内法规体系的类型,从而帮助人们从不同的视角研究党内法规,也更有助于党内法规体系拓展领域和范围,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党内法规体系分类的几个基本视角

胡锦涛同志2006年1月6日在十六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曾明确提出,要着力加强制度的系统性,加强整体规划和统筹协调,既重视基本的法规制度又重视具体实施细则,既重视单项制度的建设又重视基本制度与具体制度、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的配套,既重视党内法规制度的建立健全又注意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协调配合,使各项法规制度彼此衔接、环环相扣,真正发挥法规制度的整体合力。[3]这是对党内法规体系化问题的最具代表性表述。体系是对不同类型、不同个体党内法规的有机整合,在党内法规日益多样的情况下,科学分类是构建党内法规体系的前提。因此,如何更好地把党内法规体系进行分类是体系构建的一个重点,也是一个研究的难点,当前人们对此有许多不同的看法,这大多是由于从不同的分类视角认识党内法规所导致的。这也需要我们对党内法规的分类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以更好地理解党内法规体系问题。从目前情况看,主要可以从如下视角进行分类。

(一)从实体与程序的角度对党内法规进行分类

我们知道,法律从大的方面可以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两大类,其中实体法主要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等。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法等等。我国国家法律对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了明确的区分,尽管国家法律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程序法的健全完善程度还不尽如人意,但是对党内法规体系仍具有启发意义。目前在党内法规中虽然并未做这样的区分,但是有些起到了程序法的作用,如《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及其他部分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等,更多的是在党内法规中进一步细化程序内容,为党内法规的实施提供指导和保障。当然,党内法规的体系化不会走国家法律实体法与程序法分置的路子,但是从这样的角度理解党内法规体系、指导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仍是有帮助的。

(二)从立法与执法的角度对党内法规进行分类

立法与执法是任何法律都面临的两个基本问题,也是进行法律体系构建的重要视角。国家法律由于有独立的执法机构负责法律的实施,因此往往也拥有完善的规范执法的法律体系,如规范检察院侦查、起诉、规范法院审判、规范监狱实施罪犯改造的法律体系等等。相对而言,党内法规对各种违规违纪现象的执行主体主要是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因此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对执纪法规体系的构建不需要过于复杂,但是这不妨碍我们对党内法规体系进行这样的划分,并着眼于这两个方面进行体系的构建。从立法方面看,党内法规指的是党内法规的制定,这一体系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制定的程序体系,指的是党内法规的立、改、废、释,具体包括规划与计划、起草、审批与发布、适用与解释、备案、清理与评估等等,这些程序要求在《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得到了体现。《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也有相关规定,包括各项党内法规之间协调统一,党内法规工作的统筹规划机制、审议审核机制、动态清理机制、备案审查机制、解释评估机制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不同领域、不同位阶、不同效力的党内法规相互衔接,党内法规的系统性、协调性、统一性明显提高。[4]另一个是制定完成的党内法规的基本构架,也就是体现在已经出台的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方面,这些党内法规是否应立尽立而且体系完好是衡量体系建设的主要指标。从执法方面看,党内法规主要指的是执行的保障体系,在党内法规所谓“1+4”体系中,这对应的是监督保障法规,即主要用于规范对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监督、考核、奖惩、保障等,确保行使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对健全党内法规执行机制仅作了一般性的要求,并未指明需要制定的具体的党内法规领域或称谓,但2015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通过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6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无疑是其中的重要方面。

(三)从主体与对象的角度对党内法规进行分类

主体是指有权制定党内法规的各个主体,这些主体主要包括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从而分为中央党内法规、部门党内法规、地方党内法规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主要为党章、准则、条例,后者主要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从对象的角度进行划分更具有普遍性,2013年11月27日颁布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中共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合编、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1978-1996)》《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1996-2000)》《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2001-2007)》和2014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2007-2012)》都是根据党内法规的调整对象进行分类的,均把党内法规分为党章及相关法规、党的领导和党的工作法规、思想建设法规、组织建设法规、作风建设法规、反腐倡廉建设法规、民主集中制建设法规、党的机关工作法规八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又将上述八个方面进一步归并为“1+4”,即党章之下分为党的组织法规、党的领导法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四大领域。这种划分方式总体上是参照党的建设总体布局进行的分类。有学者认为,这种模式在现今各种分类标准中是最为科学、最为合理的,它有两个优点:一是以调整对象作为分类标准,这是划分党规部门的首要标准;二是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自身建设两个方面,符合党内法规自身的特点和内在规律,反映党的建设的实际状况。[5]笔者基本认同这一判断,但是,党的建设总体布局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就如党的十七大形成“一条主线、五大建设”的总体布局,而党的十九大发展到“一条主线、六大建设”一样,由此会带来党内法规体系的调整,而且对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的内涵与规律也有新的看法[6],这些都会对党内法规体系的科学性产生影响。

(四)从内容与形式的角度对党内法规进行分类

内容主要是指党内法规自身质的规定性,据此可以把党内法规除党章外划分为党的组织法规、领导法规、自身建设法规、监督保障法规四类,由此把所有党内法规纳入其中。当然其中也存在交叉重合的问题,有的党内法规可能属于其中的两类或三类,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既可以认为是规范干部教育工作体制机制的党内法规,而归类于组织建设法规,也可以根据其重在重树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而认为是自身建设法规。这也说明在内容上对党内法规进行明确的划分是有难度的。从形式上划分党内法规则要容易得多,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七类是党内法规的基本形式,而其他的党内决定、意见等则属于党内规范性文件。当然这种形式上的划分是源于《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而有许多具有党内法规特征和地位作用的规范性文件不在其中也预示着党内法规在形式上的体系性仍有完善的空间,其中比较突出的是《意见》,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特别是宣传系统制定的《意见》较多,其在党内的约束力是相当于党内法规的,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意见》等等。

此外,还可以从结构与关系的角度对党内法规进行分类,把党内法规分成四级,即党章、准则、条例各为一级,而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则属于同一级,从而形成四个法规层级,而从相互关系的角度则分为不同层级类型党内法规的关系、新旧党内法规的关系、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等等,结构的明晰与关系的顺畅当然是体系化的重要标志。当然,学者们也有其他的分类方法,如有的以党章的章节名称为标准,把党内法规分为党章、党员、党的组织制度、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地方组织、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干部、党的纪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其他等;有的以党内法规的功能为标准,把党内法规分为党章、党内组织法规、党的行为法规、党内程序法规、党内监督法规等;有的以党务活动的特点为标准,把党内法规分为党章、党员权利义务法规、党内组织法规、党务管理法规、党纪检查法规等;有的参照国家法律的相关理论和做法,把党内法规分为具有“宪法”功能的党章、具有“刑法”功能的党内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具有“民法”功能的以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为主体的保障党员党内民主权利相关法规、具有“行政法”功能的领导干部制度、具有“诉讼法”功能的党内法规中的程序性规范和保障性规范等。[5]还有的认为从调整方式来看,分为激励性规范与制约性规范;从约束对象来看,分为管人、管事、管权三类;从调整领域来看,分为规范党的领导和执政活动、党的自身建设活动、党的机关运行保障活动三个领域;从重要性角度来看,分为根本性党规、基础主干性党规、支架性党规、配套性党规等;从内容来看,分为实体性规范、程序性规范、保障性规范、惩戒性规范;从调整流程角度来看,分为主体规范、行为规范、监督规范、责任与救济规范。[2]分类方法各异,也说明在党内法规体系上认识不一,也必然影响到党内法规体系的构建。但是总体上,对党内法规体系进行多样化的分类既符合实际,也体现了其复杂性,有利于我们从多元化的视角把握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规律。

三、党内法规体系化水平的衡量标准

党内法规既然是体系当然有一个体系化水平高低的问题,体系化水平高,意味着结构合理、联系紧密、整体性强,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任务就是提高体系化、系统化、科学化水平,目标是到建党100周年时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这也从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党内法规体系化建设的标准。但是在党内法规体系化建设中,人们对体系化的衡量标准还有一些分歧,存在以何为参照的困惑。如果以国家法律为参照,目前的党内法规建设还有很长路要走,特别是《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已实施到期,但是许多拟议中的党内法规还没有出台,也有的没有如期完成修订,《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刚刚出台,提出的党内法规制定计划比较宏大,给全部如期出台增加了压力。但是历史地看,党内法规建设自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确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如何看待这些反差,无疑源于对体系化的理解和认识。

如何构建评价党内法规体系化水平的标准呢,有学者提出了如下六个方面的标准,一是整体上适应党的建设需要;二是基础主干法规制度已经制定;三是实践急需的党内法规及时出台;四是配套法规制度比较完备;五是体系内部科学和谐统一;六是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5]也有学者从外观、宏观、中观、微观四个方面衡量党内法规的体系化,其中外观形态上,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呈现为一个涵盖全面、主次分明的系统;宏观架构上,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由一纵一横两个“1+4”制度板块交织而成,纵向上的“1+4”制度板块,是指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在位阶上呈现为金字塔形的等级结构,横向上的“1+4”制度板块,是指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根据规范对象的不同呈现出的各有侧重的逻辑结构;中观项目上,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由成千上万的党内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构成;微观条文上,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由高质量的党内法规规范聚合而成的有机统一整体。[7]

结合学者已有的研究,笔者认为,衡量党内法规的体系化水平,应该重点考虑如下因素:

(一)具体党内法规的规范化水平

所谓规范化是指党内法规是否合乎法律规范的要求。即每一个具体的党内法规都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要求,通过规范的程序制定出来,并发布实施。其中在内容上必须明确要制定的党内法规的名称、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具体规范、解释机关、施行日期;符合方向正确,内容明确,逻辑严密,表述准确、规范、简洁、具有可操作性的基本要求;在制定前要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了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制定中,要使起草党内法规与现行党内法规相衔接,党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要按照规范程序审批与发布党内法规。只有每一个党内法规都具有较高的质量,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才有坚实的基础。

(二)不同党内法规的系统化水平

这既是针对同一类别中不同党内法规之间的关系来说的,也是针对不同类型党内法规而言的,其核心是理顺党内法规之间的新与旧、上与下、内与外之间的关系,实现党内法规之间的相互协调。目前制约党内法规系统化水平的因素很多,制定工作不平衡、一些领域缺乏基础主干法规、一些配套法规制度尚未出台、一些实践急需的党内法规还没有制定、一些党内法规滞后于党的建设实践、党内法规制定权限不够清晰[5]等等都是重要方面,这些都严重制约了党内法规的系统化水平。据学者统计,1978—2012年间制定的176个党内法规中,标注“暂行”的有44个、“试行”的有43个,占全部党内法规的49.4%。[5]这从一个角度说明了党内法规在体系化方面存在的不足。要提高其系统化水平,必须处理好不同领域党内法规之间的关系,使其功能清晰、左右联动,不重叠不冲突;处理好不同位阶的党内法规的关系,实现层次分明、上下配套,不越位不抵触;处理好不同类型党内法规的关系,使各就各位、相互匹配,实体性、程序性、保障性规范不缺位不脱节;处理好不同形式党内法规之间的关系,使各个党内法规各展其长、相得益彰,党内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不错位不掣肘。[7]

(三)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同化水平

这是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关系的角度来说的。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开辟者、领导者、推动者,要提高国家法治化水平,建成现代法治国家,必须提高党依法执政、领导法治建设的能力和水平。同样,党内法规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须与国家法律保持一致。目前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上,必须坚持党依法执政、依规治党相统一,做到领导立法、严格执法、模范守法,实现党规与国法科学分工、界限清晰,党规党纪严于国法但又不同国法相抵触,形成党规与国法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格局。

四、党内法规体系的建设对策

党内法规是一个体系,要提高体系的系统化水平,必须抓住重点,特别是要补齐党内法规的短板,当务之急是加强顶层设计,提高党内法规制定的质量,增强党内法规的执行力。

(一)加强党内法规的顶层设计

近年来,我们对党内法规的顶层设计给予了高度重视,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包括2012年5月中共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制定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了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2012年6月启动了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12年6月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整理;2013年11月,中共中央颁布党的历史上第一个《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明确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目标,并对今后五年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进行了统筹安排;2014年8月29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15年8月,中央批准建立中央党内法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研究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推动已出台的中央党内法规的贯彻实施等;2016年12月13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明确了新形势下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和重要举措,使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进入新阶段。总体而言,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思路更加清晰,任务更加明确,进展也更加顺畅。但是,顶层设计的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比如,《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到期后的评估迟迟没有完成,尽管《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已经出台,但对两者的衔接缺乏必要的说明;一些党内法规的出台仍有鲜明的“急用先立”色彩,与其他党内法规的系统性有待提高;一些关键性的主干党内法规仍未制定出台,制约着相关领域党的建设工作开展;一些党内法规配套性的实施细则和规定缺乏,影响了党内法规的实施效果;对于准则、条例等党内法规缺乏体系化设计,致使体系化程度不高;等等,这些问题迫切需要在加强顶层设计上有新思路新举措。为此,我们要集中全党智慧,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已有经验,借鉴他国做法,充分研讨我们需要多少个党内法规、如何规范和整合党内法规、如何保证党内法规实施等基本问题,从中央层面、从源头上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这样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进一步提高党内法规制定的质量

党内法规体系化建设,质量是基础,目前质量的问题仍比较突出,有的党内法规从改革开放之初制定沿用至今,一直没有进行修订,已与当前管党治党实际严重不符;有的党内法规试行时间过长,亟待修订后转正;还有的党内法规之间存在交叉重复甚至是矛盾,影响实施效果,因此提高立规质量已成当务之急。在提高质量方面,一方面要严格按照对党内法规的规范要求,根据党的建设的实际,依规制定;另一方面要在2012年7月到2014年11月中央分两次对新中国成立至2012年6月由中央出台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建立正常化的定期清理机制,同时进行深度清理,不仅对党内法规进行整体性的清理,而且对其中的条文规范性、与其他党内法规条文的匹配性以及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关系进行细致的清理,切实解决党内法规过时、交叉、重复、矛盾等问题。当然,目前最值得重视的是原有党内法规的修订工作,这是当前工作的一个短板,要对制定时间较长、处于试用状态的党内法规进行规范性和质量效果评估,力争在短期内解决相关问题,补齐这一制度短板。

(三)切实增强党内法规的执行力

执行方面的党内法规是党内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徒法不足以自行,实施党内法规必须有完备的配套制度加以保障。目前党内法规执行不力的问题仍是普遍现象,其中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但是党内法规监督保障系统的体系化程度不高、措施不力仍是主要原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分部署还要九分落实。制定制度很重要,更重要的是抓落实,九分气力要花在这上面。”[8]P129要增强党内法规的执行效力,要着力构建四个方面的保障机制,一是党内法规的保障机制。即增强党内法规执行的可操作性,完善监督保障方面的党内法规,使其成为完整的链条,逐步体系化,以党内法规实现党内事务有规可依,做到用权必受监督,违规必受惩处,形成中央言出必从、政令统一的良好氛围。二是组织保障机制。就是强化党组织的领导责任,党内法规体现了党的意志和要求,属于党的重大决策,各级党组织要无条件地组织实施,确保在本地方本单位得到落实。同时要完善体制机制,配置人力及其他资源,进行有力保障,对于落实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三是党员义务保障机制。根据党章,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这是党员的基本义务,也是合格党员的基本条件,作为党员必须把遵守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放在突出位置。遵守党内法规是遵守纪律的重要表现,如果党员都能自觉遵守党内法规,党的团结统一、步调一致就能得到切实增强。四是监督保障机制。我们党是执政党,手中掌握着权力,必须构建全方位的监督体系,把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和上、下级监督结合起来,把党内监督和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與论监督结合起来,保证党内法规的要求能够得到全面落实。

当然,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立规、执行、评估、教育、监督等多个方面去努力,但是,抓住主要矛盾,围绕紧迫问题去改进加强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目前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日益受到关注,还需要切实加强研究,找准重点和突破口,以尽快取得新的进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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