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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2018-01-31张惠敏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1期
关键词:审判程序补充侦查庭审

张惠敏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当下司法改革的新要求,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将会对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都产生重大影响,这对司法领域来说无疑是一场重大的革命。

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仅仅是对庭审提出了要求,更强调着从刑事诉讼的源头开始,就必须按照裁判要求和标准,全面、规范地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确保案件裁判公平正义。随着改革的深入,也给检察机关转换工作模式、提高办案质量提供了新的切入点,检察机关应及时转变工作思路,推动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

一、检察机关在改革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1)对公诉队伍素质提出更高要求。随着刑事诉讼改革的深入,控辩式庭审模式中控辩双方的对抗性进一步加剧。“以审判为中心”就意味着庭审中控辩对抗的进一步加强和证据规则的进一步完善。庭审将成为定罪量刑的主要和决定性阶段,审判者的一切心证均应当来自公开进行的法庭审理活动。在这个意义上,对于检察机关特别是公诉人来说,庭审就不是简单的举证,更强调充分的质证。这必然要求公诉检察官更新刑事司法理念,进一步提高公诉质量。

(2)诉侦关系应进行及时转变。“以审判为中心”核心就是以庭审为中心。传统刑事诉讼制度的卷宗主义就容易形成侦查中心主义,这就使得庭审活动易流于形式,使审判程序在案件事实审理和基本人权保障方面大打折扣。因此,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环境下,检察机关应及时转变思维,将以打击、压制为主导转向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二者并重。

二、主要做法

(1)规范侦查取证行为。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而证据的收集多在侦查阶段所发生。既然证据对诉讼过程有着如此重要的作用,那么在侦查过程中就容易出现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等情况,而这些情况的发生就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出现。为强化刑讯逼供的源头预防,检察机关应从一下两方面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一是对重大案件建立健全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把案件隐患化解在起诉前。针对实践中对证明标准把握不同一的问题,要求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二是加大公诉环节侦查监督力度,在受理案件后及时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意见,对于其反应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情况要谨慎核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有可能存在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证据,办案人员应要求侦查机关做出说明。对于存在刑讯逼供情况的证据,必须及时排除,不得作为案件的起诉依据,将此类证据挡在审判程序之外。

(2)防止案件“带病起诉”。以审判为中心更加强调审前程序的重要性。而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是连接审前与审判程序的关键环节,为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充分发挥其诉前主导、审前过滤的功能至关重要。

一是完善补充侦查机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及时退回补充侦查。但一些侦查人员对于退回补充侦查有着抵触情绪,使得案件办理拖沓,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实践中应进一步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建立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规范补充侦查行为。二是完善不起诉制度。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手段,但在实践过程中检察官往往对这项制度不敢用、不愿用。对于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以防止“带病起诉”情况的发生。

(3)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在传统的刑事诉讼状,普通程序案件出庭公诉程序相对复杂,检察机关举证、质证等环节拖沓冗长繁琐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出庭效率低下、效果不好。对此现象,应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对现在所试点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反应出来的成效及问题予以及时汇總和研究。在今后的工作中,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向法院建议以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相应的将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予以简化。对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特别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再考虑适用普通程序。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最大程度的节约诉讼资源。

三、意见及建议

(1)遵守证据规则,重视证据审查。全面贯彻落实非法证据排查原则,强化证据审查工作,提高证据出示、质证能力。实现证据出示、辨认、认证各个环节的直接性、言词性,严格规范书面审理。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排查,对案件的侦查行为加强监督与纠正,杜绝非法证据流入审判环节。

(2)积极转变观念,正确履行职责。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过程中,需要先明确审判为中心,才能理解侦查、起诉的目的都是为了法院依法定罪判刑。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案件性质都要接受法庭审查和法律检验。对于庭审活动,检察机关既要维护审判的权威性,又要担负起监督职责,督促庭审活动依法有序进行,实现司法公正。

(3)加强队伍建设,提升职业素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机关特别是公诉人员的职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人员在工作中应注意不断更新知识储备、优化知识结构,着重提高理性思维能力、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能力、文书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辩论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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