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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法律监督在保护生态环境中的作用

2018-01-31张海宜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1期
关键词:保护环境生态

张海宜

摘 要:生态环境保护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能否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也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发展质量的一个标准和遵循。在生态环境保护形势日趋严峻的今天,如何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全力保障绿色转型发展。是摆在我们每位法律人面前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保护;生态;环境

一、法律监督在保护生态环境面临现状及不足

近年来,法律监督机关在保护生态环境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按照绿色发展的要求,发挥职能作用还不够,我认为还存在以下不足:

1.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不够全面,预防职能未有效发挥

犯罪基本是运用审查批捕职能、审查起诉职能、查处职务犯罪职能等传统职能均是事发后的审查行为,属于发挥传统职能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和环境监管渎职犯罪等犯罪行为来保护生态环境。基本还处于重事后查办、轻事前预防、较为被动所产生的后果。而环境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往往损失巨大,有些生态功能极难恢复,甚至不可逆,治理成本高昂。

2.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不够深入,未深入挖掘破坏生态环境背后的职务犯罪

破坏生态环境案件涉及相关的行政部门,为追求个人或部门利益,或为徇私情私利,贪赃枉法,渎职弄权,对涉嫌犯罪的危害环境资源渎职案件不向司法机关移交,这就让法律监督机关在缺乏相关客观证据的前提下无法挖掘破坏生态环境背后的职务犯罪。

3.法律监督范围不够全面,未有效监督与保护生态环境有关的行政执法部门

少数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时会为了片面追求"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导致生态环境破坏严重;而在破坏生态环境案件发生后,又会片面追求个人或部门利益,对涉嫌犯罪的危害环境资源渎职案件不向司法机关移交,以罚代刑。由此可以看出,行政执法部门在环境执法方面因监督的缺失存在很大的隐患。[1]

4.法治宣传职能未有效发挥,法治宣传效果有待进一步提升

在群众的认知中,法律监督机关就是打击腐败的机关,而不了解检察机关的其它职能,特别是2015年全国人大授权最高检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群众基本不知情,遇到环境污染案件线索一般还是找环保部门进行处理,而在环保部门怠于履职后,群众就不知如何处理了。由此可以看出,法律监督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治宣传上还存在一定的短板。

二、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促进绿色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1.依法严惩破坏森林资源的刑事犯罪,让“山更绿”

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守青山、护绿林,保护辖区森林资源,严惩涉林刑事案件,始终把涉林刑事案件放在优先位置,建立涉林案件“绿色通道”,对涉林案件优先审查,优先办理,优先批捕,优先公诉,切实守护大好绿山,以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依法加大对破坏水利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让“水更清”

加大对河道非法采砂的打击力度,坚决打击非法采砂的犯罪行为,加强与水利部门的沟通联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打击一起,确保长江岸线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保障长江水资源供给和水环境、水生态保护。加大向水体非法排放、倾倒废物的打击力度。对向河道倾倒、排泄工业废水的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惩处,不让水源被污染和破坏。

3.强化对空气污染的综合治理,让“天更蓝”

建立空气污染快速反应机制。通过与环保部门建立空气污染快速反应协作制度,着力解决空气污染刑事案件发现难、取证难、治理难的问题。完善大气污染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追究衔接机制。对已发生的空气污染事件要跟踪监督,深入发案单位参与督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加强空气污染的综合治理,确保天更蓝。

4.深挖环境资源监管领域的职务犯罪,筑牢绿色发展的“防护网”

加大职务犯罪工作力度,严肃查办环境资源领域的职务犯罪,深入查处一批职务犯罪案件。建立与行政执法部门的衔接机制。形成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共同配合、共同预防的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制度,发挥制度合力,健全执法司法联动机制,切實防止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问题的发生,构筑绿色发展的“防护网”。

5.突出职务犯罪预防职能,打好绿色发展的“预防针”

发挥检察联系点、检察官格格的触角作用,结合业务工作,深入居村、企业、学校、提供环境资源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环境污染治理等方面的法律咨询和宣传。积极引导群众参与环保监督。利用“两微一端”,及时通报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环境监管领域渎职贪贿案件的查处进展、办理情况,达到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的社会效果。

6.加大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力度,撑起绿色发展的“保护伞”

依法办理生态环境领域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进一步增强利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服务绿色发展的能力,加强对涉及绿色发展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促使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形成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强有力的震慑。完善公益诉讼工作机制,定期与行政机关召开联席会议,消除行政机关认识误区和抵触情绪,在线索摸排、调查取证、法律政策理解与使用等方面取得支持和配合,形成良好的协作配合的工作格局。

参考文献:

[1]曲冬梅.检察机关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人民检察,2013年第6期.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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