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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体器官捐献告知制度建立与实现途径的思考

2018-01-31高惊雷彭志勇邓澜魏诗文曹峥肖萌高光华武汉大学中南医院重症医学科湖北武汉430071

实用器官移植电子杂志 2018年6期
关键词:捐献者器官科室

高惊雷,彭志勇,邓澜,魏诗文,曹峥,肖萌,高光华(武汉大学中南医院重症医学科,湖北 武汉 430071)

经过近7年的努力与探索,我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特别是自2015年1月1日起,中国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公民自愿捐献成为器官移植供体的唯一合法来源,黄洁夫教授表示,为了满足器官移植患者的需求,未来五年内,国内有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将从现在的169家增至300家[1-2]。我国现行器官捐献与移植体系中,必须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人体器官捐献告知制度。目前,我国器官捐献案例中,95%以上主要由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主动挖掘和协调从而促成捐献。在潜在捐献者中因无人向潜在者家属告知我国现有器官捐献政策而死亡人数占潜在捐献者80%以上。

为保证器官捐献工作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器官捐献告知义务体系,形成自愿、无偿的捐献告知制度体系长效工作机制,在当前我国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中极具迫切性、现实性。

1 器官捐献告知制度的性质及特点

器官捐献是一种奉献行为,应给予潜在捐献者家属选择大爱行为的机会。国际上普遍在器官捐献体系中推行告知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中国全面停止死囚器官的使用,公民自愿捐献成为器官移植供体的唯一合法来源,标志着我国移植器官来源正式与国际接轨。我国每年因脑血管意外或交通意外逝世者约有6万~10万人[2]。近年来我国器官捐献案例逐年迅速上升,2016年我国器官捐献案例为4 080例,而因器官短缺,致使大部分患者在等待器官移植的过程中死亡。鉴于如此多的潜在捐献者在无人告知器官捐献政策的情况下而离去,在临床医院中推行器官捐献告知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2 当前器官捐献告知制度推行中存在的问题

2.1 器官捐献告知制度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美国联邦法律规定,所有临床医院必须按要求向当地的器官获取组织(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OPO)报告死亡病例,并协助OPO与潜在捐献者家属谈话,提供潜在捐献者病例及进行获取器官手术等[3]。

法律法规是行为约束和制度实行的强制性力量。目前器官捐献告知制度在我国还未有明文条款,重症监护室等主要科室对器官捐献的大爱精神非常认可,缺少一种全国性、有约束力的“器官捐献告知制度”,导致在器官捐献协调过程中无法可依,使得器官捐献协调过程较为脆弱,在告知制度不健全时极易出现风险。我国每年因器官功能衰竭等候器官移植的患者约有30万人,2016年我国器官捐献案例为4 080例,每年因脑血管意外或交通意外逝世者约有6万~10万,每年有如此大的潜在群体白白流失[4]。因此,各级政府和组织必须尽快将符合我国国情的器官捐献告知义务上升到制度和法律层面。有力法律和法规的依托,必定能挖掘更多捐献案例,挽救更多终末期器官衰竭患者。

2.2 器官捐献告知制度应合理掌握告知的时机:告知时机至关重要,应在家属充分理解并接受病情时,将我国器官捐献基本政策以告知书的形式呈现给家属,并让家属表明意愿并签字。当患者没有动脉大出血、插呼吸机可以维持呼吸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主管医师需在1 h内将向家属履行告知制度:① 瞳孔放大至5度或以下;② 神经受到损伤(脑血管意外、交通意外、缺氧等);③ 出现脑死亡的征兆或即将证明脑死亡;④ 已向家属说明无法抢救。

2.3 告知制度实施效果缺少反馈监管机制:美国要求所有加入美国医疗保险的医院患者死亡需向OPO进行报告,50个州和特区有要求驾驶员在申领驾照时表明器官捐献意愿的规定[5]。各地OPO定期将临床医院告知制度数据及其转介率定期向所属卫计委部门报告,卫计委对临床医院提出批评,如仍不及时执行告知制度,将会取消该医院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 建立健全我国器官捐献告知制度体系的几点构想

3.1 临床医院重点科室设立责任人制度:国家倡导是推动器官捐献工作的关键,临床医院重点科室的支持是器官捐献的重中之重。器官捐献工作离不开临床医院的支持。临床医院重点科室主任应为告知制度实施的责任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告知制度的实施,对告知制度的实施负责。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健康、可持续、积极有效的器官捐献告知制度体系,体现国家对器官捐献与移植的重视。

3.2 临床医院重点科室设立专人与所属OPO组织对接:没有捐献就没有移植,而发现潜在捐献者是捐献的前提。医疗机构每一位医务工作者都有责任、有义务宣传人体器官捐献,帮助捐献人或其亲属完成器官捐献愿望。临床医院重点相关科室要指定一名固定的兼职信息员,与所属OPO协调员对接,协商潜在器官捐献者告知制度、信息上报及收集工作。

3.3 积极推动器官捐献告知制度立法:近7年来,我国器官捐献与移植取得巨大成绩,不断刷新的器官捐献数据和正能量的感人事迹充分说明,长期以来影响我国器官捐献的并非文化和传统,而是缺少相关法律法规。在当前普遍缺乏信任的社会大环境下,为更好地推动公民去世后器官捐献工作,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因此,各级政府和组织必须尽快将符合我国国情的器官捐献告知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有了法律、法规的依托,必定能发现、挖掘更多潜在器官捐献者,造福更多终末期器官衰竭患者。

3.4 告知制度实施效果考评与监管制度: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宣传和参与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并协调器官捐献的相关工作。将告知制度实施数据纳入医疗机构、科室和个人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与评优评先挂钩。各OPO要定期总结上报所对应服务相关医疗机构的告知制度实施数据及效果。

4 结 语

现行的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体系中,还缺少独立的器官捐献告知制度,而器官捐献告知制度是器官捐献工作体系的重要环节。为保证我国器官移植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时,也为了体现国家对器官移植事业的重视,挽救更多终末期器官衰竭病人,长远来看,必须出台“器官捐献告知制度”,以法律形式确定长效救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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