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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批评与艺术批评如何对话?

2018-01-30

美育学刊 2018年4期
关键词:艺术作品法律艺术

宋 铮

(1.辽宁大学 新闻与传播学院,辽宁 沈阳 110136;2.东南大学 道德发展研究院,江苏 南京 210096)

受到文化批评思潮的影响,20世纪70年代以来,欧美一些国家的法律学者发起了“法律与文学”运动,倡导从法律视角评判经典艺术作品。继而,艺术作品逐渐成为法学家阐释法理、法史、法文化思想的重要材料和依据。新世纪以来,法律批评虽然在法学界不断掀起巨浪,但始终无法在艺术领域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莫大的缺失和遗憾。

法律批评与艺术批评是否出现了错位,以至于难以实现有效的对接和互惠?但是即使这样,也不能够断然否认它们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交集。然而,当今的艺术界不仅没能够很好地借鉴和吸收法律批评的已有成果,而且还缺乏让法律批评服务于艺术的意识和勇气,在法律批评面前也丝毫没有话语权。艺术界现有的研究工作也主要是沿着法学界提供的思路而展开。

法律批评的强势来袭,是当代艺术批评领域遭遇到的重大但难以解决的问题之一。这不仅给传统艺术批评造成强烈的冲击,同时也为艺术批评的自省和创新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一、艺术的法律批评现状

当代的法律批评是出于法律的需要而生成,这使其出发点和思路都是为法律服务并且适用于法律学科的。但是,这种原生状态的法律批评毕竟以广大的艺术作品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这使其不可避免地打上了学科交叉的烙印。实现法律批评与艺术批评的对话,使之有效地服务于艺术,就必须首先深入到法律批评的原生状态中,去寻求两者发生错位的根源及其路径,进而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

第一,法律批评兴起的背景。法律批评兴起的背景主要包括时代背景、理论背景和艺术背景。首先是时代背景。与政治批评、伦理批评等传统批评相比较,法律批评虽然还只是一个新事物,但它毕竟是时代精神的体现,有着发展壮大的无穷潜力和可能性。20世纪以降,法治作为与人治、专制抗衡的新型治理工具和新型理念日益被人们理解和接受。特别是新世纪以来,随着经济一体化、信息全球化的开拓,法律精神也日益成为国内、国际乃至人际交流的基本准绳。“交往所面临的分歧应当诉诸法律”日益成为共识和时尚。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法律开始了向艺术领域渗透的进程。

其次是理论背景。由卡多佐、怀特、波斯纳等人发起和践行的“法律与文学”运动,将“文学中的法律”作为理论探索的重要一环,尤其是对古今经典艺术作品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如今,“法律与文学”已经成为西方法学领域的一个重要学术流派。与“法律经济学”学派一起,成为当代西方法学的显学,在欧美有众多大学和专门的研究机构在从事这项工作。在中国,他们也拥有着大量的支持者。其中,苏力、梁志平等人也正沿着“法律与文学”运动提供的思路和方法对中国的经典作品进行着法律解读的工作。

再次是艺术背景。不可否认,法律一直作为不可或缺的元素浸润于各种艺术作品中。随着法治时代的到来,艺术作品中的法律元素日益发展壮大,开始摆脱政治叙事、伦理叙事的框架彰显出自身的形象。法律人物、法律事件、法律现象日益受到创作者的青睐。在艺术作品尤其是涉案影视剧中,侦探、警察、法官、罪犯等法律人物日益丰富和饱满。侦破、审判、犯罪等涉及法律的行为日益成为叙事的重心。这些影视剧不仅数量巨大,而且也是奥斯卡等国内外重大艺术奖项的常客。这些艺术作品的大量涌现,无疑为法律批评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素材资源。

第二,法律批评方法的多元呈现。法律批评的灵感主要来源于法理、法史、法文化等几个层面,进而逐步发展成为法律知识批评、法律历史批评、法律文化批评等具体方法。

首先是法律知识批评。法律知识批评专注于寻找艺术作品中契合或者不符合法理之处,主要考量法律术语是否使用不当、法律技术细节的表现是否失真、法律职能是否发生混淆等问题。比如,李准、曾庆瑞等人就提出,“大量法律题材影片中公检法职责严重混淆。在电视剧的涉法问题上存在相当多的不合法律规范的地方,有些作品的内容是隐性不合法,非法甚至违法”。[1]与之相对,还有一些法律知识批评认为艺术作品过于“真实”,以至于将犯罪过程和破案手段都暴露无遗,不仅有可能造成“教唆犯罪、毒害群众”的恶果,同时也增加了办案部门工作的难度。比如,王卫平就强调:“有些电视剧已经是非常生动的反面教材了,我们的证据采集率在降低,因为公安人员破案手段电视剧都给暴露了。”[2]有些批评者将这些与法理不一致、相冲突的地方称之为“法律错误”或“法律硬伤”。比如,李丹林说:“有些电视剧编导人员对法律知识不够了解,同时又要追求艺术效果和收视率,导致出现法律知识性错误。”[3]又如,戴清提出“大量涉案作品表现出诸多‘违规’的创作硬伤”的问题。[4]这种关于法律硬伤的批评,是法律强加给艺术的,如果拿法律的观念来干预艺术创作,这对创作者来说,很可能会造成思想上的束缚。当然,艺术创作者也应当从深入生活入手,尽量避免法律硬伤的出现。

其次是法律文化批评。法律文化批评的出现,可以看作是受到当代文化批评影响的产物。其将视角拓宽到法律赖以维系的民族传统与社会人心的广阔空间,从而在伦理的意义上获得了一定的情感认同。法律文化与本民族的其他文化传统之间的冲突是批评的着眼点。比如,张德祥、黄式宪、李准等人就强调:“现在电视剧在很多时候传播了一种落后文化,如权谋文化、人治思想,这是与法治精神相对立的。”[1]张鸿霞、李丹林等人也呼吁,艺术作品“应当符合法治理念,应当普及法律文化,唤起全民族、全体劳动者法律意识的自觉性”。[1]有些法律文化批评者认为:个别艺术作品虽然打着弘扬法律的旗号,却传递着违背法律精神的信息,从而给受众带来更深的误导;还有一些艺术作品对于权大于法、舞权弄法、以权压法的现象没有警觉,甚至还对某些落后的文化现象如封建文化、等级文化表现出了迎合甚至是谄媚的姿态;将一些落后的文化现象装扮成传统,与受众的情感绑定起来,从而混淆了人们的价值观。通常所说的某些艺术作品中存在“美化罪犯和犯罪”[5]的问题就是这种深层机理的产物。如果艺术作品准确地展现了现实中的“权大于法”问题,对此予以抨击并且揭示出其深层机理,并由此塑造出生动鲜活的人物形象,这毫无疑问是法治观念与艺术规律有效结合所取得的成绩。

再次是法律历史批评。法律历史批评是法律知识批评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延伸,同时,也为法律文化批评提供了法理依据。批评者以经典艺术作品为平台,创造法律与历史之间充分对话的可能,重点考察艺术作品的历史价值与法律思想发展之间的互动状态,尤其关注反映法律发生转变的关键时期的艺术作品,主要考察这些作品是否对法史做了精彩的展现,或是否对法史的盲点做了有益的揭示。如西奥多·齐奥科斯基所说,“世界文学宝库中的诸多名著,都反映了法律的变迁。当然,它们并不简单地作为法律著作反映,而是通过深刻地揭示法律的危急时刻反映的,在这些时刻中,社会往往会发现,法律出了问题”。[6]此外,还有一些批评秉承“以文证史”的学术传统,从艺术作品中抽取相关案例,力图修复法律历史中的断裂点,进而完善法律历史。如刘春园就明确指出,艺术作品可以“对上述断裂点进行还原,考察具有宏观叙事传统的西方刑法学基础理论体系是否果真一脉相承、浑然无隙……最后,佐证、支撑、发展现代刑法思想,或者对其中矛盾之处予以揭示。”[7]

二、法律批评与艺术批评错位的反思

不可否认,当代的法律批评更多的是属于法学范畴,对艺术作品的涉猎也主要是出于法学研究的需要。但是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艺术作品也只不过是一种材料和原料。这样一来,就把艺术作品这个有机的整体给肢解了,法律批评对于艺术的适用性也就因此打上了折扣。同样,不承认艺术的特殊性和自身的规律性,也必然会影响到法律批评效力的发挥。下面,我们对两者的错位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

第一,批评依据的错位。造成批评依据错位的主要原因在于其批评意识受到学科和职业的局限。通常认为,法律批评的主要依据是法理,服务的对象是法律学科和职业。艺术批评的依据是艺理,服务的对象是艺术创造和艺术传播。这具体表现在两者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的不同。前者是从法律出发再回归到法律,后者是从艺术出发再回归艺术。出发点与回归点的错位,遂造成批评路径、批评话语也有所不同。简言之,法律批评的成果对于艺术来说就被理解为“跨学科”的。

一些法学家受到职业和学科意识的影响。将莎士比亚、狄更斯等艺术家奉为法律家、法律史家。布莱迪·科马克、努斯鲍姆等人的《莎士比亚与法:学科与职业的对话》和威廉·霍尔兹沃斯的《作为法律史学家的狄更斯》就是这类成果。同样,小室金之助在《法律家莎士比亚》中,通过莎士比亚履历上存在着几年的空白,就推测他这段时间内做过专职的法律工作,受过专门的法律教育。依据就是莎士比亚的作品对法律有过相当专业而精到的呈现。但是我们知道,艺术家在创作任何作品时都会对其进行长期的关注和资料收集。莎士比亚即使谙熟法律也并不等于他一定从事过这个职业。对于莎士比亚是否专门从事过法律工作,必须依赖另外的切实证据,而不是仅凭他的几部虚构作品就做出武断的推测。这样的推论也必然是牵强而经不起推敲的。所以,最后他也不得不同意巴顿法官的见解:“莎士比亚的法律的暗示超过同时代的戏剧家的不是在其量与专业性方面,而是在其质量和巧妙性方面。”[8]这也同时意味着,推测莎士比亚作为一个法律家的初衷,终于让位给莎士比亚是一个善于表现法律的艺术家的结论。

由此我们发现,解决批评依据错位的问题,就必须改变以往以学科和职业为立场的批评,而应当尝试从问题出发,以此打破学科和职业的视野界限。

第二,批评重心的错位。当代法律批评为了法律的专业性,把艺术作品中的法律案件提到了突出位置。故事与情节已经成为法律批评的中心话题,法律批评对于艺术作品的阐释,也停留在了案件本身所折射出来的法律问题方面。因此,当代法律批评的重心是指向叙事的,即法律叙事。从表面看来,这种批评重心与当代艺术创作,尤其是涉案影视剧的创作高度契合,因为目前很多影视剧中也存在着“强情节,弱形象”的问题。不过,涉案影视剧法律叙事的紧张刺激、扑朔迷离在法律批评面前也只不过是一种形式,批评者会十分娴熟地从其中抽绎出阐释其法律思想的线索,同时将艺术作品中的其他特性排斥在视线之外。法律批评之所以将艺术作品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艺术作品的社会辨识度高,能够引发受众的广泛兴趣。其实,艺术作品能够受到广泛欢迎,其主要原因不在于法理的深奥,而是在于艺术性的高低。可见,法律批评恰恰是利用了艺术价值来实现法律价值。

但是,艺术作品真正的重心在于创造出经典的人物形象,艺术作品中的法律叙事的重心在于人,通过法律叙事,彰显法律的人文内涵,在法律发展和变迁的洪流中体察人物命运的坎坷、人物心灵的变化,通过法律叙事彰显法与爱的冲突,赋予艺术作品以人道主义精神,即使对待违法者也给予人道主义的关怀。为什么很多经典艺术作品都会将违法者作为主人公,其中还倾注了大量的同情?这正是因为艺术家在借助法律案件的激烈矛盾来考察人性,复现在危急存亡的关头人物对于罪与罚、善与恶的抉择。

艺术批评的重心在于追求艺术价值对于法律价值的超越,而不仅仅是为了彰显出法律价值。对此,戴清强调,涉案艺术作品“实际上也必须遵循这一普遍规律,如果没有人物情感关系的必要联结,也就不可能结构有效的叙事冲突和叙事线索,更不能深入地挖掘人物情感、心理与性格的多个侧面,更谈不上展现人性的深度了……如果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创作作品,恐怕只能把‘一切艺术都在于表现人和人的情感’的艺术训条丢在一边,而完全成为法律案件的拙劣实录,由此产生的东西绝不是电视剧艺术作品……”。[4]

艺术作品中的案例,对于法学家来说,是促发理性思考的资源,但对于艺术家来说,却是与生活浑然一体的多彩世界。艺术家在案例中关注的是感性形象的创造。古今中外很多经典作品,如《悲惨世界》《雾都孤儿》《红与黑》《窦娥冤》《罗生门》等,都触及了案件、法律和犯罪问题。这些作品不仅成为展示人性光辉的窗口,同时也成为抨击社会不公的武库,为人生和社会提供源源不断的灵感和精神力量。

第三,批评风格的错位。不可否认,法律批评赋予艺术作品与真实案例同等重要的价值,这无疑是有创新意义的。但过于拘泥于法律精确性和确定性的品格,将艺术作品与其他类型的法律资料相提并论,也极有可能对创作者造成思想上的束缚,不利于艺术的发展创新。对此,我们应当有清醒的认识。首先,艺术作品作为一种创作,即使是来源于现实,也毕竟带有很多虚构的成分,不能将其等同于历史和现实,更不能要求它与律例典章、司法档案、家法族规、讼师密本达到同样的真实水平。所以,诸如“法律硬伤”这种非此即彼的批评,对于艺术作品的适用性还是可以商榷的;其次,法律批评对于艺术的影响有多大目前尚不明朗,但是在法学界还基本上处于辅助的地位,其批评效力也是有一定局限性的,不能无限夸大;再次,当代法律批评对艺术作品以“挑毛病”为主,如果按照这样的批评标准,恐怕连司法文书也难以完全达标。所以,我们更加希望法律批评能够为艺术创作提供一些建设性的方案,而不是求全责备。

艺术创作的根本目的不是反映法理或者记录法律历史,而是借助于具体的法律案件表达对于社会生活的感悟和人生体验。艺术批评心思缜密、观察细致,专注于生活的细节。法律批评更注重那些带有普遍性、总体性、抽象性的东西。所以,艺术批评很可能会触及“法律中人所司空见惯却恰恰触及了法律最本质的东西”[9]。一些在法律上无法解决的难题,有时候恰恰是艺术家的兴趣所在。可见,“错位”也为“对话”提供了更多的可能。古今中外的很多批评者,既将艺术作品作为虚构创作来研究,同时又对其加以政治诠释甚至法律规制,对艺术作品和艺术家大加挞伐,甚至制造出文字狱,这其中也可以看到批评风格错位的负面影响。

总体而言,法律批评与艺术批评的错位主要根源于确定性与开放性的矛盾。艺术批评虽然向来以开放性著称,但面对法律批评却显得保守而封闭。这里面,一定有由于法律储备不足而造成的不自信,以至于形成了今天艺术领域对于法律批评的忽视和拒斥,因此也就丧失了通过吸收整合法律批评成果实现艺术创作及批评创新的良好机遇。从艺术的角度看,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在于批评意识的滞后和封闭。在中国,艺术作品的法律叙事与法律批评还十分薄弱,甚至存在着大量的盲区和误区。在法治时代到来之际,中国一定会大量地出现反映这个时代特征的艺术作品,也必将出现一些大作品。我们所要做的工作就是要为此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和理论准备。

三、法律批评应当如何服务于艺术

从艺术的角度出发,我们希望法律批评能够实现对于艺术的有效应用,通过法律批评提升艺术创作和传播的空间。那么,实现法律批评与艺术批评的对话,应当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寻求对话的理论依据。法律批评作为当代已客观存在的批评现象正在取得令人叹服的成果,但其中也存在无法有效融入艺术的理论间性问题。这方面,杜威的司法式批评思想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不仅为法律批评与艺术批评的对话提供了依据,还解答了艺术批评在当代如何发展的困惑。

首先,在杜威那里,司法式批评并非是一种现代才有的批评方式,而是批评本质的体现。批评虽然寓于创作,但还是受到了司法的深刻影响,法官与批评家之间有着极为相似之处。他以莎士比亚的名言“是批评家,不,是一位守夜人”入手展开分析。他提出:“遵循由法律实践所提供的意义,一位法官、一位批评家是一个宣布权威判决的人。我们不断地听说批评家们和历史对艺术作品所宣布的裁定。批评被认为仿佛不是一项按照主旨和形式对一个对象的内容进行说明的工作,而是一个以其功劳和过失为基础来宣判无罪或有罪的过程……在理论中出现了一种把批评提升为某种‘司法式’东西的意向。”[10]254可见,按照杜威的理解,批评本身就具有司法性。

其次,司法式批评与印象式批评各自都有局限。杜威认为,司法式批评总是将规则即以往的成功经验作为金科玉律,从而束缚了艺术创新。他说:“司法式批评学派的代表们看起来并不确信,究竟由于大师们遵循了某些规则而变得伟大,还是现在得到遵守的规则源自伟大人物的实践。一般而言,我认为可以有把握地假定,对规则的依赖是对那种具有突出个性的作品一种原先更为直接欣赏的减弱和减轻,并最终变成它的奴仆。”[10]256同时他强调,与其相对的印象式批评也难免会受到印象本身的局限,缺乏客观性。杜威说:“自称为司法式的批评大多笨拙可笑,这就唤起了一种对于对立极端的反应,这种反对采取了‘印象派’批评的形式。”但是,这种批评“不管它的借口是什么,都永远不能超出对印象的界定,这种印象在一个特定的时刻由一件艺术作品为我们制造出来,而在这件艺术作品中,艺术家本人也记录了他在某个时间从世界所感受到的印象”。[10]259

再次,司法式批评与印象式批评可以有效结合。杜威认为,应当去调和并发挥司法式批评与印象式批评的优势,避免劣势。批评就应当是从作品出发、从经验入手所做的判断。这不仅是对于作品,也是对批评家、受众的提升过程。他说:“批评的功能是对艺术作品知觉的再教育;它对学会看与听这一过程,这一困难的过程,起着辅助作用。那种它的任务是去欣赏,去在法律与道德意义上判断的观念,吸引了那些受到假定批评具有此任务的人的注意。……帮助他的方式是通过由艺术品来扩展他自己的经验,而批评只起辅助作用。艺术的道德功能本身是要去除偏见,消除阻挡视线的污垢,撕开风俗习惯的面纱,使感觉的力量得以完善。批评家的功能就是促进这种由艺术对象所起的作用。”[11]。

杜威的司法式批评思想,对法律批评的定位及转化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可以说,法律批评是一种典型的司法式批评。虽然法律批评的标准来自于法律,但不能因此就认为法律批评仅属于法律。如果我们不局限于学科和职业的视野,而将法律理解为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和行动准则,那么法律批评也就因此而彰显出了开放性的格局。作为一种司法式批评,法律批评也同样存在着自己的局限,也同样需要印象式批评的辅助。

但更为重要的是,法律批评自己也必须具备契约精神,要勇于承认是在评判艺术作品的事实,勇于承认艺术自身的特性和规律。也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地避免割裂作品,避免从先验和理念出发,做出准确、完整而具体的评判,从而拓宽法律批评的适用范围。同时,艺术的批评意识也应当适时更新,法律批评的出现无疑拓宽了传统批评的疆域,艺术批评家在法律批评面前应当始终保持开放的胸怀,勇于吸收各种有益的成果为艺术服务。

二是实现法律批评的艺术转化。法律批评与艺术作品的深度结合,使它们之间有了相互转化、相互服务的可能。对此,我们既不能忽视以往成果,也不能受到既有思维模式的局限。实现法律批评的艺术转化,需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要寻求法律与艺术对话的理论契合点。也就是说,要在共同的范畴内实现法律与艺术的对话。在这方面,玛莎·努斯鲍姆的《诗性正义:文学想象与公共生活》则给我们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启示。这部专著将法律与艺术的对话提升到了形而上的层面。诗性正义既是艺术与法律的抽象,也是审美与伦理的并置。通过艺术彰显法律的审美伦理情怀,从而确保了两者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展开对话的可能性。

其次,要处理好法律批评与艺术批评之间的话语转换问题。艺术作品尤其是涉案题材作品中既承载着一定的法律精神,同时也是一种艺术创作。由于以往的法律批评成果多是法学研究者所取得,其话语之中难免会带着法律专业的印记。如何才能够使法律批评的话语有效应用到艺术创作和批评中,这就需要对相关话语进行详细地辨析,而不能简单地移植,否则就很容易使艺术作品蜕变成为阐释法理的材料,以至于遮蔽了艺术自身的魅力和光芒。比如,有些批评者将涉案影视剧片面地理解为法律电影或法制片,其中就存在着将法律理念、法律思维强加给艺术作品的理论风险。艺术的魅力主要来源于人物形象和故事情节,不应当沦为某种概念的东西。

再次,实现法律批评与艺术批评的方法对接。艺术创作的根本目标在于塑造人物形象,所以,实现法律批评与艺术批评的对接也应当从塑造成功的人物形象入手,也就是从塑造成功的“法律人物”出发,法律叙事也正是为法律人物形象的塑造服务的。关于批评方法的对接,我们提供的方案有:其一,将法律知识的“硬伤”批评转移到“症候”批评的方向;其二,突破法文化批评与法史批评的局限,将其提升至伦理精神的层面;其三,尝试开辟法律意象的审美批评的空间。[12]只有这样,才能够促使法律批评更好地为艺术服务。

法治时代的艺术作品有时候需要法律与艺术同时发挥作用。法律进入艺术有多种方式,作为一个主题,作为人物塑造的一个成分,作为故事情节的一种结构,作为一种文化场景,作为一种心理暗示,不一而足。对此,我们既不能无视法律批评的现有成果,也不能受到法律专业主义的局限,而是要寻求艺术价值与法律价值的共赢互通。艺术作品的法律批评既要彰显法律的人文内涵,又要突破案例悬疑和形式趣味,推动艺术作品抵达形上的精神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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