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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典范土地革命叙事”的现实基础与理论依据

2018-01-30阎浩岗

山东社会科学 2018年11期
关键词:土地革命典范人民出版社

阎浩岗

(河北大学 文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在中国现当代文学史上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本文所谓“土地革命”,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为摧毁中国乡村延续数千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平均地权与乡村财富、解放并发动贫苦农民、彻底改变乡村社会结构、建立现代民族国家而进行的革命运动,主要包括十年内战时期的“打土豪分田地”、抗战时期的减租减息和1946—1952年间的土地改革(简称“土改”)。土地改革虽名为“改革”,但其实质仍是一场革命。为题材的文学作品中,有一类作品特色鲜明:它们直接而充分地体现主流意识形态,直接为革命运动进行宣传鼓动并将其视为主要职责,运动领导者和执行者则将其视为推进工作的范本予以推广。笔者将这类作品称为“典范土地革命叙事”*参见阎浩岗:《茅盾与20世纪中国土地革命叙事》,《社会科学辑刊》2016年第5期;《论“典范土地革命叙事”接受与传播的内外机理》,《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2017年第6期。。其代表性文本主要有华汉的《暗夜》、叶紫的《丰收》、贺敬之等执笔的《白毛女》、李季的《王贵与李香香》、周立波的《暴风骤雨》、高玉宝的《高玉宝》、李心田的《闪闪的红星》及样板戏《杜鹃山》等。

以《暴风骤雨》等为代表的“典范土地革命叙事”在进入历史新时期之后在文学批评领域频受质疑,创作上则出现了诸多意在对之进行“修正”、补充或颠覆的“反典范土地革命叙事”文本。这种质疑与中国现代史研究领域出现的对土地革命或“土改”的不同评价相互作用、相互呼应,并与社会上出现的对当年“斗地主”问题的不同声音相关联。对“典范土地革命叙事”的质疑,其实就是对作为历史事件的土地革命的不同看法,因为“典范土地革命叙事”作品都是直接体现中国共产党的土地革命政策,充分肯定土地革命的必要性、正义性的文学文本。文学批评方面的质疑,以刘再复和林岗及唐小兵的论文*参见唐小兵主编:《再解读:大众文艺与意识形态(增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为代表;小说创作方面的“修正”、补充或颠覆式书写,以张炜《古船》、刘震云《故乡天下黄花》、尤凤伟《诺言》《合欢》《小灯》、莫言《丰乳肥臀》、严歌苓《第九个寡妇》及方方《软埋》等为代表;历史研究方面的不同观点,则以杨奎松论文《新中国土改背景下的地主问题》*杨奎松:《新中国土改背景下的地主问题》,《史林》2008年第6期。本文后又增加《富农问题的由来》一节,收入杨奎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史研究1》(江西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一书。为代表。这些论文或小说各有侧重:有的质疑土地改革的暴力方式、揭示农民斗地主时的过火乃至残酷行为,有的强调地主并非都是恶霸、并非都靠巧取豪夺起家,有的则进而质疑土地革命的必要性与正义性。

笔者认为,当我们肯定“反典范土地革命叙事”的真实性、存在的合理性时,并不意味着就要彻底否定“典范土地革命叙事”的真实性与存在的合理性。如果缺乏现实依据与相对合理性,“典范土地革命叙事”在当年就不可能引发广泛共鸣、产生深远的社会影响。我们在认识到其缺漏或偏颇时,也有必要理清其现实基础和理论依据。

一、土地革命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正义性

“典范土地革命叙事”把土地革命的发生视为必然,认为获得土地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无地或少地的贫苦农民性命攸关的迫切要求,是当时历史条件下的唯一正确选择。因而,如前所述,对“典范土地革命叙事”的质疑,实乃对土地革命本身必要性、合理性及所采用方式的质疑。另一方面,“典范土地革命叙事”价值观的正确性,是建立在作为重大社会事件的土地革命本身的必要性、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基础之上的:后者正确,前者便正确;后者有误,则前者便有误。因此,我们须先看看后者的理论依据与现实基础。

土地革命发动者的现实依据与理论依据之一,是旧中国农村土地高度集中,即占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农占有大约70%~80%的土地。不满足贫雇农的土地要求,中国革命就无法取得胜利,无法促进农业生产力发展,建设和平、繁荣、富强的现代民族国家的远大目标就无法实现。

对土地革命的质疑,主要是对1946—1952年间“土改”运动必要性的质疑,以杨奎松为代表。杨奎松首先以世界史视野,提出“土改”“通常是以顺应工业发展的需要为前提的”*杨奎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史研究1》,江西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08页。。他又指出欧洲各国“土改”目的和形式的重要差异:英国并不考虑满足贫苦农民的土地要求,相反却提高土地集中程度,以牺牲弱势群体利益的方式推动历史“进步”和发展。法国采取“均田”方式,造就了大量小农,因而工业发展速度远远落后于英国。他认为中国学习苏联,但苏联暴力剥夺地主土地并进而实行农业集体化的办法不适合中国国情;中国“土改”导致生产和经营的精英(地主、富农们)被牺牲。他认为旧中国土地集中程度并不像以往相关书籍或文件说得那样严重,“近现代以来中国并不存在土地日趋集中的严重趋势”*杨奎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史研究1》,江西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10页。,“农民并非像传统书上讲的那样完全被动地处于受剥削的地位”*杨奎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史研究1》,江西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11页。。杨奎松特别强调,近现代的中国是“小地主的中国”,即小地主占地主的绝大多数。谈到“占农村人口总户数将近4%的小地主有无可能普遍倚仗权势强权掠夺、横征暴敛、进行超经济剥削和任意地将土地负担转嫁给农民”,他的答案是否定的。他认为小地主及富农与普通农民差别不大,而且他们之间不断相互流动换位(农民可以致富成为富农或小地主,小地主或富农也有可能因为分家或灾害等而衰落),小地主及富农和极少数军阀官僚大地主“未必有着一致的阶级利益”*杨奎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史研究1》,江西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14页。,因而没有必要彻底消灭地主阶级,亦即没有必要进行土地革命。在本章最后,杨奎松似乎又承认了“土改”的必要性,而只是质疑中国大陆土改对地主强行剥夺的方式。先于杨奎松理论观点面世的相关文学作品,是陈忠实的小说《白鹿原》。《白鹿原》里的地主极少是大地主,他们与农民有着和谐的关系,似乎也不存在“残酷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

但是,上述论点与“典范土地革命叙事”及土地革命的发动者在对土地革命的理解上存在着错位。后者(“典范土地革命叙事”及土地革命的发动者)的着眼点和根本宗旨一是满足中国农民的绝大多数即无地或少地的贫苦农民的要求;二是摧毁农村封建宗法势力,实现国家对乡村的实际直接控制;三是中国革命的胜利、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前两个目标又是为第三个目标服务的。

“典范土地革命叙事”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是阶级论。马克思主义者从不讳言自己的阶级立场和阶级倾向性,公开宣称:自己并非代表所有人的利益,而是代表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在旧中国,就是代表无产阶级和贫苦农民的利益,说到底是代表穷人们的利益。他们是为了这多数人的利益、为了贫农、雇农和贫佃农的利益而发动土地革命运动的。革命就要有革命的对象,地主阶级不论大小,也不论其个人品德好坏,作为一个阶级,他们的利益是和贫苦农民根本对立的。在土地革命之前,虽然中国农村不曾有自觉的阶级斗争,表面看上去“雇工、出租、借贷、经营小买卖等等,原本只是农村生产经营和农民日常生活的不同手段而已。无论雇与出雇、租与出租、借与出借、买与卖,都只是一种经济行为,依照的是通行的社会交易规则”*杨奎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史研究1》,江西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33页。,但“典范土地革命叙事”认为,雇工、租佃土地和放贷都属于剥削,因为它是拥有土地或金钱的人利用自己掌握的土地或金钱占有别人的劳动,获取剩余价值。杨奎松举出农民租种地主土地交押金、地主要为押金付息的事例,试图说明在租佃关系中地主有时并不占主动地位、农民并不完全被动地处于受剥削地位;而按“典范土地革命叙事”观点看,杨的论断有些以偏概全:虽然不排除个别佃农强势而地主弱势的案例,但总体而言,若无特殊情况,主动权在出租土地者一方。这一道理,看看当年大量史料及相关文艺作品就可明白。地主以收回租佃权要挟佃农,或拒绝借贷,农民在急需现金的情况下不得不选择有可能使其一蹶不振甚至倾家荡产的高利贷的案例,随处可见。即使按杨奎松承认的“一般情况”——地租率“五五开,至多四六开”,对佃农来说也是相当重了。杨奎松还提到由于“佃户抗租欠租等种种原因”,地主并不一定能实际收获全部地租,这确实有可能;但农民抗租欠租,往往是由于天灾人祸迫不得已,此时农民的境况肯定比地主惨得多,这是“典范土地革命叙事”及“非典范土地革命叙事”屡屡揭示的情况,“反典范土地革命叙事”也曾予以描述。在日常情况下,在没有发生革命或遭遇匪盗的情况下,主动权在地主(包括大量小地主)一方,似乎不应有疑问。

确如杨奎松所言,“同样出身地主、富农的多数中共中央领导人,未必不清楚作为个人的地主、富农有大小、善恶等种种区别,未必不了解中国的地主、富农很多也是苦出身”*杨奎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史研究1》,江西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64页。。但革命者着眼于神圣的革命目标、着眼于大局或全局,他们是把每个单个地主看作地主阶级的一分子、把地主阶级置于整个社会结构之中、作为一个群体看待的。消灭地主阶级,是着眼于促进革命胜利和现代民族国家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这是革命家、政治家与学者和文学家着眼点及思维方式的不同之处。“典范土地革命叙事”的作者们采用的是革命家、政治家的视角,而非启蒙知识分子视角。当代斯洛文尼亚思想家齐泽克也曾谈到一位1922年被苏联政府驱逐出境的名叫尼克莱·洛斯基的贵族知识分子“确实是一个诚恳善良的人”,“洛斯基家和他的同类,实际上‘没做任何坏事’,在他们的生活中没有主观邪恶”,但齐泽克又指出,洛斯基以往的舒适生活是建立在贵族阶级对贫苦劳动人民的系统暴力、先天暴力之上的,这种先天的系统暴力是一种“更含蓄的压迫形式,这些压迫维持着统治和剥削关系”*[斯洛文尼亚]斯拉沃热·齐泽克:《暴力:六个侧面的反思》,唐健、张嘉荣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0页。,革命就是要摧毁这种由来已久的已被视为日常、视为理所当然的客观系统暴力,即剥削和压迫制度。我们就以陈忠实《白鹿原》里小地主白嘉轩和他的长工鹿三的关系为例:在小说中,白嘉轩与鹿三的个人关系似乎情同手足,白嘉轩非常尊重鹿三,甚至让自己的女儿拜鹿三为干爹。但实际上他们的关系并不真正平等。贫富的区别、主仆身份的差异还是明显的。按马克思主义理论分析,鹿三为白嘉轩家整年付出的劳动价值,肯定大于白家付给鹿三的报酬,尽管他们是两相情愿。鹿三之所以心甘情愿为白嘉轩服务,是因为他接受了似乎是与生俱来的等级差异和秩序,作为个人的白嘉轩父子的人品又好;而鹿三的儿子黑娃就不接受这既定的差异,从小就意识到“财东娃”和自己的不同,因而产生反抗心理和叛逆意识。

“典范土地革命叙事”及土地革命的发动者,也强调要消灭的是地主阶级、是剥削和压迫制度,而非从肉体上消灭地主本人(除了个别罪大恶极的恶霸或有破坏行为的反革命分子)。至于一些地区出现对地主的暴力过火行为,那属于执行中的偏差,并不合乎革命运动的宗旨。“土改”中也出现过伤及富农和富裕中农的现象,对此中央也有察觉,1950年毛泽东一度也提出中立富农的策略。但是具体领导“土改”工作的刘少奇和邓子恢有不同看法。邓子恢认为,在一些地主占有土地并不太多的地方,如果不动富农土地,则贫雇农所得无几,“土改”将失去意义,农民发动不起来。*杨奎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史研究1》,江西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35页。而说到底,土地革命的目的是为发动占人口大多数的贫苦农民起来革命,消灭旧制度,建立新中国。

土地革命的另一个目的,是摧毁农村基层的封建势力,实现现代国家政权对乡村的实际控制。“典范土地革命叙事”突出“除霸”故事,除了对读者接受心理及作品宣传鼓动效果的考虑,实际也是为体现土地革命的这一宗旨。因此,此类作品中被作为主要斗争对象的地主,大多是与官府勾结、盘剥农民的恶霸地主。

二、暴力方式选择的历史背景与理论依据

对土地革命必要性的质疑并不多。新时期以来“典范土地革命叙事”受到质疑的,主要是其对群众暴力方式,即“革命”方式选择的肯定性描述,特别是针对1946—1952年间的“土改”运动及相关叙事。历史研究界对土地革命的质疑,也是集中于其暴力革命方式。

关于为何采用暴力方式进行“土改”、无偿没收地主的土地,而非和平赎买,历史学界有专家进行过专门论述。罗平汉认为,主要原因是客观环境所迫:内战爆发,中国共产党必须加速解决解放区农民的土地问题,迅速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才能动员农民尽最大努力保卫解放区。*罗平汉:《土地改革运动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04页。但杨奎松对此说法不尽同意,他认为中国共产党最初并非为支援解放战争而发动“土改”,“土改”更非毛泽东事先布局的“政治谋略”,而只为顺应解放区农民的土地要求。他指出:在《五四指示》发布前后,中国共产党还一直在为争取和平、避免内战而努力,并未做好“大战在即”的思想准备。“土改”运动的发生,是因部分解放区的农民自己先动起来,直接从地主手中夺取土地。中共中央及各中央局负责人于是不能不支持农民的行动,满足其土地要求,避免给群众“泼冷水”,重犯大革命时期的“右倾错误”。罗平汉和杨奎松都注意到,运动初期,中央负责人并未决定采用暴力剥夺方式,也曾试图采用和平赎买办法将地主的土地分给无地少地农民,但政府没有足够的资金赎买,贫苦农民也没有偿还贷款及利息的能力。下面的中央局和中央分局负责人认为此法不具有可操作性。刘少奇和朱德途经晋绥地区时发现“农民生活很穷困,生产降低及破产现象,到处可见”,于是得出结论:“如果不采取有效办法,改善现状,确难继续支持长期战争”*杨奎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史研究1》,江西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1页。。这“有效办法”就是强行无偿剥夺地主的土地和财产。另外,康生认为,不让农民和地主“撕破脸”,与地主彻底决裂,从政治上彻底打倒地主阶级,革命目标就难以实现。

“暴力土改”“暴力革命”这两个词组中的“暴力”,并不等于“残暴”“残酷”。在这里,它大致相当于“武力”“武装”这类修饰语,指的是以军队、政权或其他国家机器为后盾而进行的强制性行动。但是,“暴力革命”联系着战争、联系着血与火,即使没有使用“革命”一词的1946—1952年间的“土改”,群众一旦发动起来,也有可能出现失控局面,特别是在战争环境中或法制不健全、群众缺乏法律意识的背景下。这时,便有可能出现某些以日常伦理看来属于残暴、残酷的行为。对于“土改”中的暴力过火行为,毛泽东及其他中共中央领导人曾多次提出制止,要求地方党组织区分大地主和小地主、恶霸地主和非恶霸地主,严禁乱打乱杀,自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始就曾多次提出尽量不要侵犯中农乃至富农。毛泽东、刘少奇和朱德等曾多次讲话或批示,宣布不允许随便对地主搞肉体消灭政策。但是,我们翻阅1946—1947年间的中央文件及领导人讲话或批示,又可发现另一方面的要求不要给群众热情“泼冷水”、防止犯同情地主富农的右倾错误的内容,而某些地方的土改领导人甚至有鼓励群众大开杀戒的言论。例如松江省委负责人张秀山提出,对地主的打击越激烈就越人道,农民斗争“不要受任何条文限制和约束,放手本身就是政策”*《松江省县书记联席会议总结半年群运工作,确定今年三四个月内全力消灭夹生》,《东北日报》1947年7月2日。。

“土改”发动者、领导者不同时段言论看似不尽一致的现象,反映的是政治革命家不同于学者、作家及普通人的思维方式。革命家的根本目标是改造社会、取得革命胜利、实现革命理想、推动历史前进,建立他们认为更好、更合理的新的世界秩序。他们认为这一崇高目标不会自动实现,要实现它不可能不付出痛苦代价,血与火的暴力有时不可避免,而失误也在所难免;为了美好未来,眼下付出的牺牲和代价是值得的。

无产阶级革命的导师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和毛泽东都是阶级论者,相信阶级斗争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动力。1848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就断言:“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00页。正因如此,马克思认为,“暴力是每一个孕育着新社会的旧社会的助产婆”*马克思:《资本论》,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96页。,恩格斯在引用了马克思这句话后又接着说:“它是社会运动借以为自己开辟道路并摧毁僵化的垂死的政治形式的工具”,他不同意杜林关于暴力的任何使用都会使暴力使用者道德堕落的观点,提醒大家注意“每一次革命的胜利带来的道德上和精神上的巨大跃进”。*恩格斯:《反杜林论》,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564页。在《共产党宣言》的结尾一段,马克思和恩格斯写道:

共产党人不屑于隐瞒自己的观点和意图。他们公开宣布:他们的目的只有用暴力推翻全部现存的社会制度才能达到。*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35页。

列宁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暴力革命思想,并将其付诸实践。1912年他在批评自由派的乌托邦思想时说:

自由派的乌托邦,就是妄想用和平的、和谐的办法,不得罪任何人,不赶走普利什凯维奇之流,不经过激烈的彻底的阶级斗争,就能够在俄国,在俄国的政治自由方面,在广大劳动人民的地位方面,得到某些重大的改善。*列宁:《两种乌托邦》,载《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97页。

列宁认为历史上有这样一种战争:

它们虽然像任何战争一样不可避免地带来种种惨祸、暴行、灾难和痛苦,但是它们却是进步的战争,也就是说,它们由于帮助破坏了特别有害的和反动的制度(如专制制度或农奴制),破坏了欧洲最野蛮的专制政体(土耳其的和俄国的)而有利于人类的发展。*列宁:《社会主义与战争(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对战争的态度)》,载《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510页。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等论著中多次重申暴力革命不可避免,认为暴力革命学说“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全部学说的基础”*列宁:《国家与革命》,载《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28页。黑体字遵原文。列宁对阶级斗争和革命战争的一般看法,在“十月革命”后又运用于其对俄国土地革命政策的理解。他把无产阶级专政称作“被抑制着的战争的状态”。*列宁:《被旧事物的破坏吓坏了的人们和为新事物而斗争的人们》,载《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72页。其依据是:剥削阶级不会自动自愿地交出既有特权和既得利益,无产阶级要夺取政权必须借助暴力;革命敌人被镇压后也必定不甘心失败,必然会进行殊死反抗,要保卫革命胜利成果,也必须借助革命暴力。因此,列宁主张,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之后,要实行无产阶级专政:

从资本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是一整个历史时代。只要这个时代没有结束,剥削者就必然存在着复辟希望,并把这种希望变为复辟尝试。被推翻的剥削者不曾料到自己会被推翻,他们不相信这一点,不愿想到这一点,所以他们在遭到第一次严重失败以后,就以十倍的努力、疯狂的热情、百倍的仇恨投入战斗,为恢复他们被夺去的“天堂”、为他们的家庭而斗争,他们的家庭从前过着那么甜蜜的生活,现在却被“平凡的贱民”弄得破产和贫困(或者只好从事“平凡的”劳动……)。……专政的必要标志和必需条件,就是用暴力镇压剥削者阶级,因而也就是破坏对这个阶级的“纯粹民主”即平等和自由。*列宁:《无产阶级革命和叛徒考茨基》,载《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612-614页。黑体字遵原文。

毛泽东对暴力革命必要性、不可避免性的理解,对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解,是与列宁一致的。毛泽东也是阶级论者。为进行阶级斗争、取得革命胜利,他要求革命者首先确定敌人和朋友。他认为既然“人民”和“敌人”的利益根本对立、不可调和,那么,在激烈的阶级斗争中,对敌人不能同情和怜悯;对敌人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残忍,任何软弱与犹豫都可能葬送革命。只不过,他不同于前辈导师对农民阶级的判断,特别强调了贫雇农的革命性,提出“没有贫农,便没有革命”*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载《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1页。。此外,他对群众运动给予积极评价和充分信任,这一点从其参加革命始,一直坚持到晚年:

凡是反抗最力、乱子闹得最大的地方,都是土豪劣绅、不法地主为恶最甚的地方。农民的眼睛,全然没有错的。谁个劣,谁个不劣,谁个最甚,谁个稍次,谁个惩办要严,谁个处罚从轻,农民都有极明白的计算,罚不当罪的极少。*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载《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7页。

这些论断自有其道理。但是,后来的“土改”过程中确实也出现过不少群众暴力过火、罚不当罪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或是因群众中混进地痞流氓,或是在特定情境下(国共两军决战胜负未定,存在“变天”可能)农民为自身安全计,在斗争地主时将没有死罪的地主斗死。针对这些过火暴力现象,毛泽东要求各级“土改”干部“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毛泽东:《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载《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71页。。诚如杨奎松所言,“同样出身地主、富农的多数中共中央领导人,未必不清楚作为个人的地主、富农有大小善恶等种种区别,未必不了解中国的地主、富农很多也是苦出身”*杨奎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史研究1》,江西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64页。,他们“一刀切”地打倒一切地主,是由于政治需要、革命需要:即使原先并非恶霸的地主,由于土地革命使其根本利益受到侵害,他们也必然敌视革命,与革命者为敌。而地主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其对农民阶级的“客观暴力”(即体制性暴力)由来已久、根深蒂固,务必以革命手段彻底铲除。如有过火、有冤枉,则过后再纠正即可;不及纠正的,则属于为历史前进所付出的必要代价。而在革命发动之初,为了唤醒群众、激发群众积极性,“矫枉必须过正,不过正不能矫枉”,“所有一切所谓‘过分’的举动,在第二时期都有革命的意义”。*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载《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7页。这正是革命家、政治家思维与一般人不同之处。

实际上,了解中国现实、渴望变革的人,对某些“矫枉过正”策略都有一定同情的理解,虽然其未必肯定“矫枉过正”的具体行动。鲁迅在谈及旧中国之难以改变时曾说:

可惜中国太难改变了,即使搬动一张桌子,改装一个火炉,几乎也要血;而且即使有了血,也未必一定能搬动,能改装。不是很大的鞭子打在背上,中国自己是不肯动弹的。*鲁迅:《娜拉走后怎样》,载《鲁迅全集》第1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64页。

三、 “典范土地革命叙事”的“典型化”原则

在“典范土地革命叙事”里,地主和农民、富人和穷人分列敌对的两大阵营,善恶分明,不共戴天:富人的逻辑是“杀不了穷汉,当不了富汉”*贺敬之等:《白毛女》,人民文学出版社1952年版,第18页。《暴风骤雨》里韩老六信奉的“不杀穷人不富”(见第1部第7章)与黄世仁的人生哲学如出一辙。,穷人的逻辑则是不斗倒地主、杀尽恶霸,就无法过好日子,甚至难以生存。作品里的主要人物大致可归为三类:贫雇佃农、地主、革命干部。在这三类人之间,还有一些次要人物,如富农或富裕中农、地主狗腿子、基层官僚。不论正面反面,所有人物几乎都是类型化的扁平人物,属于类型化典型,侧重于其阶级代表性——每个人物都是无产阶级革命意识形态所认定的阶级品性的化身和代表,其个人品德与阶级出身一一对应:贫雇农人穷志不穷,革命性最强;地主为富不仁,毫无同情心,且常有流氓行为,与反动官僚沆瀣一气、狼狈为奸;革命干部是党的路线的代表,引导着斗争方向;中农比较自私,常常动摇,最终投向革命;富农则是未来的地主,其发家大多靠着某段不光彩的历史。总之,他们的特点基本是与毛泽东《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怎样分析农村阶级》相一致的。

“典范土地革命叙事”的这些写法有其马克思主义文论的理论依据。恩格斯致斐迪南·拉萨尔的信中关于“主要的出场人物是一定的阶级和倾向的代表”*恩格斯:《致斐迪南·拉萨尔(1859年5月18日)》,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40页。黑体字遵原文。的话常被马克思主义批评家引用。马克思和恩格斯确实也是从阶级代表性特别是该阶级是否代表先进生产力的角度评价文学人物的。马克思对拉萨尔悲剧《弗兰茨·冯·济金根》之所以不满意,是因这部悲剧同情和歌颂的是骑士贵族阶级的代表、垂死阶级的代表、反动阶级利益的代表。马克思甚至认为拉萨尔不应在剧本中对其倾注全部注意力,而应更重视农民和城市革命分子的代表,认为这样才能“把最现代的思想表现出来”*马克思:《致斐迪南·拉萨尔(1859年4月19日)》,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36-437页。。关于典型与个性、典型与阶级性的关系问题,20世纪30年代左翼文学界的周扬与胡风就有过争论。后来虽然大家一般都反对“一个阶级一个典型”之说,但左翼文坛及新时期以前的主流文论,实际上还是看重人物的阶级代表性。“典范土地革命叙事”正是这一文艺观念的最充分体现者。在当时,作家若不这样写,就会被认为不符合“本质真实”。比如若写一个地主或富农是真正善良的人(而非真恶或伪善者),就会被认为写得不符合地主阶级的阶级本质。华汉《暗夜》中,初版有一段雇工张老七与雇主九叔叔关系的描写:

今年农忙的时候,他便在九叔叔家做短工,九叔叔看他很勤快,一点都不躲懒,心里便很爱他,时常都想找些可以挣钱的事来给他做。*华汉:《暗夜》,创造社出版部1928年版,第80页。

瞿秋白就认为这样的描写不符合现实的阶级关系,于是后来的版本改成了:

今年农忙的时候,他便在九叔叔家做短工,九叔叔看他很勤快,一点都不躲懒,心里很想笼络他,多少给他吃一点甜头,让他能够多少找一点外快。*阳翰笙:《阳翰笙选集》第1卷,四川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78页。

这样一改,九叔叔的动机变了:真心喜爱变成了别有用心的笼络,而他给张老七的好处也被打了折扣,程度减轻许多。后来的“典范土地革命叙事”绝不会出现富人与穷人之间真正友谊的描写,地主不是恶霸便是伪善者。在后来各种“反典范土地革命叙事”里常见的甚至是被大肆渲染的残酷暴力场面,“典范土地革命叙事”或是根本不涉及,或是做了另外一种处理。对此,周立波有过一段具体说明:

北满的土改,好多地方曾经发生过偏向,但是这点不适宜在艺术上表现。我只顺便的捎了几笔,没有着重的描写。没有发生大的偏向的地区也还是有的。我就省略了前者,选择了后者,作为表现的模型。关于题材,根据主题,作者是有所取舍的。因为革命的现实主义的反映现实,不是自然主义式的单纯的对于事实的模写。革命的现实主义的写作,应该是作者站在无产阶级立场上站在党性和阶级性的观点上所看到的一切真实之上的现实的再现。在这再现的过程里,对于现实中发生的一切,容许选择,而且必须集中,还要典型化……*周立波:《现在想到的几点——〈暴风骤雨〉下卷的创作情形》,《生活报》1949年6月21日。着重号为引者所加。

周立波这里所说的“自然主义式的单纯的对于事实的模写”,是指严格遵从作者感性经验进行写作的写法,而“一切真实之上的现实”,即指马列毛文论体系中常说的“本质真实”。要把握这种“本质真实”,作家应认清现实的主流,抓住主要矛盾及矛盾的主要方面,扣紧时代精神。恩格斯批评英国作家玛格丽特·哈克奈斯的小说《城市姑娘》不够典型,不是说它所写那种消极工人群众形象现实中不存在,而是说这类人物未能体现新的时代精神,却又被作为作品的主体。也就是说,如果写1800年或1810年的工人,这样写是典型的;而将人物放在1887年,就不典型了,因为它没有塑造“典型环境中的典型人物”。周立波说北满“土改”时没有发生大的“偏向”(过火暴力行为)的地区“也还是有的”,我们从另一个角度品味上面这段话则可认为,其实发生过火暴力行为的地区更多。虽然发生过火暴力行为的地方很多,但那些没有发生的地区代表了运动的正确方向,是值得宣传和提倡的;再者,了解“土改”运动全貌的人都知道,暴力狂潮只持续了几个月时间,后来都得到了制止和纠正,不论发生“偏向”的地区还是没有发生“偏向”的地区,贫苦农民确实分得了土地、获得了政治上的“翻身”,所以“同样残酷血腥,松江省尚志县元宝镇的多数农民依旧热烈响应共产党保卫胜利果实的号召,踊跃参军参战”*杨奎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史研究1》,江西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03页。。按马列文论观点看,那些“偏向”不是主流,不代表运动的发展方向和本质,因而作家应该略写或不写,而要集中突出表现农民没有分得土地之前的痛苦和得到土地之后的欢乐。

“典范土地革命叙事”里的贫苦农民、“土改”积极分子形象大多品德高尚,而实际参加过“土改”的人都反映,“土改”初期的积极分子中混进不少地痞流氓或小混混。作者之所以不突出写这后一类消极的反面形象,也是出于“典型化”原则:社会主义现实主义或革命现实主义及“两结合”创作方法都要求文艺作品从思想上教育劳动人民,起精神引导作用,因而,文学创作不仅要写过去的现实和现在的现实,还要写将来的现实,以及现实中虽不多见但代表了未来的人物和事物。这样才可以作为指导实际工作、供干部群众学习借鉴的“典范”。

“典范土地革命叙事”从不表现超阶级的人性、人情,也不过多表现血缘宗法情感,除了阶级仇恨,只写阶级友爱。既不写贫苦农民之间的尖锐冲突(偶尔写到小矛盾),也不表现地主之间的矛盾,似乎地主们之间都是狼狈为奸、沆瀣一气:《暗夜》里王大兴与钱文泰是亲家,《丰收》里何八爷与李三爷、陈老爷互相勾结,《暴风骤雨》里杜善发是韩老六侄儿的老丈人,唐田是韩老六的拜把兄弟。地主的家人也没有一个好人:《白毛女》里黄世仁的母亲心狠手辣,《暴风骤雨》里韩老六的老婆和女儿也都品质恶劣,《高玉宝》里周扒皮一家包括小孙子淘气都是反面人物。阶级分界线同时也是道德善恶分界线。1942年前的“典范土地革命叙事”尚留有些许“杂质”,例如前述《暗夜》初版中富农九叔叔对雇农张老七还有善意,《丰收》写云普叔去地主何八爷家借粮时,“八爷的长工跑出来,把他推到大门外”,还恶狠狠地骂云普叔“老鬼”。而到了《白毛女》中,赵大叔、王大婶、大春、大锁及张二婶都坚决地与喜儿一家站在一起,阶级友情似海深;《红色娘子军》里,与吴清华(琼花)一起坐牢的女难友为掩护清华逃跑不惜自己身受鞭打,南府众丫鬟在清华被打时无比同情,每一鞭似乎都打在她们身上。这类作品中再不会出现富人对穷人有任何善意、穷人之间有任何恶意的描写了。如果违反这些规范,主流文学批评就会以“阶级立场不坚定”“宣扬超阶级人性论”予以挞伐;“百花时期”偶有批评家“越界”,很快受到批判,例如巴人(王任叔)、钱谷融等人的被批。“典范土地革命叙事”上述审美特征到“文革”时期被推向极致,“表达性现实”与“客观性现实”*黄宗智:《中国革命中的农村阶级斗争——从土改到文革时期的表达性现实与客观性现实》,载《中国乡村研究(第二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66-95页。、“本质真实”(理念真实)与经验真实的距离越来越大,终于导致新时期以后“反典范土地革命叙事”的陆续出现。随之,理论批评界清算和批判这一叙事类型的论著也大量出现,占据主流。这是情理中事,因为物极必反,当此一倾向走向极端时,其弊端暴露无遗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它也失去了创生力,而与之相反的叙事模式却给人耳目一新之感。

“典范土地革命叙事”毫不避讳自己是为当时的政治和政策服务的,因而其思想价值正确性、合理性是建立在它为之服务的政治和政策的正确性与合理性之上的。土地革命的发生有其必然性与合理性,贫苦农民对土地的要求有其正义性,“典范土地革命叙事”充分反映或体现了这种必然性、合理性与正义性,密切配合作为社会政治运动的土地革命,出色地完成了自己的宣传鼓动作用。从推动革命、促进社会变革角度看,其功不可没。然而,文学毕竟有自己的独特艺术规律,其特质在于始终关注个体生命的具体存在,中外文学史上的优秀文学作品,大都对不同阶级、阶层的个体生命怀有一种大悲悯,并不完全以阶级出身、阶级地位划界来决定是否寄予同情,例如巴尔扎克在《人间喜剧》里同情贵族,也歌颂新兴的资产者,曹雪芹《红楼梦》同情贵族也同情丫鬟和农妇。作为一场暴力革命运动,土地革命斗倒了恶霸地主、土豪劣绅,为之付出血的代价的,既有革命战士、翻身农民,更有按其个人品性与主观动机属于无辜的地主、富农及其亲属。“典范土地革命叙事”为体现运动主流、完成自己的政治使命,选择忽视或无视这后一种类型的个体生命,从文学本身角度来说,这是明显缺憾。以历史眼光看,也许政策执行中的这类失误与革命胜利的大局相比是次要的、这些人的被牺牲是难以避免的;*对这些造成不同程度误伤的现象,运动发动者与操控者意识到之后也进行过纠偏。但当群众发动不起来时,则不强调防止偏差;相反,要号召基层工作者“放手发动群众”“不给群众泼冷水”。但从文学本身看,他们的命运也值得关注。而且,从个体生命命运角度反观历史事件,也有益于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防止历史悲剧重演。

“典范土地革命叙事”确实没有正面描述“土改”中的过火暴力、没有对被错杀或错误镇压的地主、富农寄予同情。但若因此说它缺乏现实依据、完全不真实,也不确当。以今天观点看,若将“典范土地革命叙事”里的恶霸地主当作所有地主的代表、认为现实中地主与农民的关系都像《白毛女》《暴风骤雨》里那样,当然不合实际,我们可以说它忽略或回避了一部分真实;但就其所写到的部分而言,却自有其真实性:旧中国的贫农、贫佃农、雇农生活确实困苦,确实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确实于自然灾害之外还深受官府与地主或高利贷者的经济盘剥与政治压迫,他们的困苦确实直接与缺乏土地有关,乡村中确实有恶霸,而有地、有钱、有势的人成为恶霸的可能性比穷人要大(穷人铤而走险成为土匪,在社会结构中也还属于弱者)。“土改”确实使贫苦农民获得了多少不等的利益。若单看1950年代港台与新时期以后大陆的“反典范土地革命叙事”文本,除了个别作品,一般看不到贫苦农民的强烈土地要求以及所受高利贷剥削之苦、之害,这类作品虽然有其真实性,但若单凭这类文本,也看不到历史真实的全部。

总之,我们可以说“典范土地革命叙事”没有写出全部的历史真实,将其认作历史真相全貌肯定不妥,它们图解政策造成的艺术缺失也不可否认,但也不应认为它没有任何真实性、缺乏现实基础与理论依据。此类作品虽未必够得上一流,却有一定文献价值,其中的优秀之作也有一定的艺术价值。我们有必要将它与同一时期出现的“非典范土地革命叙事”及其后的“反典范土地革命叙事”相互参照来看。将“反典范土地革命叙事”看作历史真实的全部,将地主都看成朱先生、白嘉轩、孙怀清,将贫苦农民都看成赵多多、赵刺猬,与将“典范土地革命叙事”看作历史真实全部,将地主都看成黄世仁、韩老六、南霸天,将贫苦农民都看成赵玉林、郭全海,同样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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