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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免责事由及其正当性研究

2018-01-29米琪

科学与财富 2017年35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正当性

摘要: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作为侵权责任这一内涵丰富的理论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我国却并未从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得到其所应当得到的关注,我国关于侵权责任的理论研究也长期将重点放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等领域。侵权责任的功能之一就在于平衡“行为自由”与“利益保护”,其既应当关注利益之保护,也应当兼顾行为的自由,并在两者之间寻求一种最佳的平衡状态。

关键词:侵权责任;免责事由;正当性

一、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概念辨析

有学者认为“法律责任作为一种义务需要通过有责主体的活动而履行”,法律责任的实现,就有责主体来说,是法律责任的履行就国家来说,是法律责任的执行一实施法律制裁,强制责任主体接受并实现法律责任。而法律责任的执行就包括了法律责任的免除即免责的内容。法律责任的减免是指在根据归责原则,可以确定违法者或违约者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根据某些客观情况而对责任人部分的活全部的免除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免责事由并非以侵权责任已经成立为前提,而是通过某些法定的理由来阻却侵权责任的成立,我们可以把侵权责任免责事由归为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的一类,而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中还包含着诸如时效免责的永久性抗辩,先履行抗辩、同时履行抗辩等暂时性抗辩事由在内的诸多抗辩事由,因此,可以说,侵权责任免责事由是一个包含在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内的下位概念。这一观念在我国学界也得到了相当程度的认可。

二、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地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就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关系这个问题,我国学术界并未形成统一的意见。支持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实属同一概念的学者认为“事实上,侵权行为构成与侵权责任构成虽为同一概念,但称谓不同不是因为习惯上的原因,而是因为大陆法系及理论的影响”,在大陆法系民法,历来将侵权行为归之于债法编,置于债的发生根据之中,在学说上,研究侵权行为时,研究的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而不是研究侵权责任的构成。反对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属于同一概念的学者则指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绝对不能混为一谈的”。首先,从定义而言,侵权行为的构成仅指某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所应当具备的法律条件,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某种行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所应当具备的条件。其次,从内容上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无需考虑免责事由,而侵权贵任的构成要件显然必须考虑免责事由。

所以,侵权行为构成与侵权责任构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侵权行为构成只是对客观存在事实的描述,它是一个“物质”概念而非“价值”概念,而侵权责任构成则是法律上的概念。由于免责事由是在判明确实存在侵权行为之后进行责任有无的价值判断阶段的时候发生作用的,因为存在法定的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的时候则当事人就不用承担责任了。所以,只有在侵权行为成立之后判断责任是否存在的时候其才发生作用。

三、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正当性证明分析--正义角度

(一)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中的自由正义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上急迫之危险所为之行为,称为紧急避险”。行为人不得己采取紧急避险行为规避紧迫危险时,依“法益衡量原则”,为保全自身更大的合法利益而可以选择损害第三人少量的利益的手段,在必要的限度内,行为人可以免除或者适当免除其损害赔偿责任。紧急避险制度之所以如此规定,其原意并不在于肯定紧急避险行为本身的合法性,而在于法律对人的自由意志的尊重与遵循。“法不强人所难”在紧急避险情形下得以体现。

紧急避险制度之所以对行为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予以免除或者适当免除,是对人性的遵循,一项法律制度强制适用的前提是人的人性得到充分的敬畏,否则,这种强制将得不到预期的效果,也不会让社会上的个体对法律产生敬畏之情,达不到法律制度制定之初的预期效果。因此,紧急避险行为尽管客观上造成了他人权益的损害,但法律出于对人性、自由的尊重,而不要求行为者承担损害賠偿的责任或者只是承担适当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中的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

在行为人承担的是过错侵权的场合,“凡某种行为发生和相应法律后果的出现,都应当是行为人意志的必然结果,所以,行为人和后果之间,有着质的同一性,确切些说,在行为人的意志和后果之间,有着质的同一性,过错行为是应受谴责的,法律责任便是对它的谴责”在过错侵权的场合下,行为人应其自由意志对他人权益未尽谨慎的注意义务而承担侵权责任,体现的是法律对于被扭曲的正义的一种矫正,即矫正正义。

在行为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下,行为人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对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在所不问,即便行为主观上无过错也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无过失责任制度设立的基本理念并不在于对不法行为的制裁,因为诸如民用核设施的经营、民用航空器的经营、高度危险作业等活动,其本身确实具备相当的危险性,但确实日常的社会社会生活所必需,法律也允许相关主体从事此类行为,行为本身并没有不法可言。只是在无过失侵权的场合下,法律规定不问行为主体有无过错而要求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危险责任的基本思想在于`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乃是基于分配正义的理念”。

在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中,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的要求得以同时体现。

注释

[1]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2]杨立新.侵权法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

作者介绍:米琪(1994-),女,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山西财经大学2016级(法学)学术硕士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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