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阐释的澄明性
——以海德格尔“Lichtung”一词的内涵分析为依据
2018-01-29洪旸
洪 旸
(清华大学 中文系,北京 100084)
一、阐释的澄明性
张江教授的《公共阐释论纲》完整地提出了“公共阐释”理论,为有边界的、澄明的阐释学作出了纲领性的论证。张江教授在《公共阐释论纲》中指出公共阐释应具有澄明属性,公共阐释的澄明性就在于:“公共阐释将公众难以理解和接受的晦暗文本,尤其是区别于文学的历史文本,加以观照、解释、说明,使文本向公众敞开,渐次释放文本的自在性,即作者形诸文本、使文本得以存在的基本意图及其可能的意义。”①张江:《公共阐释论纲》,《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9月19日第2版。后文出自同一著作的引文,只随文标出该著首字及页码。澄明性的内涵就是“置入公共意义领域,为公众所理解的阐释”(《公》:2)。由此可知,澄明性是公共阐释最重要的属性,也是公共阐释的最终目标。在张江教授的公共阐释理论体系中,澄明性看似仅为公共阐释的六个属性之一。但是,澄明性这一属性是从公共阐释概念当中“有效阐释”的概念衍生出来的,是公共阐释概念内涵的核心与关键。张江教授认为“有效阐释”是指:“具有相对确定意义,且为理解共同体所认可和接受,为深度反思和构建开拓广阔空间的确当阐释。”(《公》:2)也由此可知,确定性蕴含在澄明性之中。这就是说,公共阐释的澄明性意味着,阐释借由公共检验而得到的最终结果是确定的和澄明的,而不是模棱两可和任意而为的。那么澄明性和确定性有什么区别呢?澄明的阐释是唯一的和永恒的吗?澄明性与公度性又有何种关系呢?解答这些问题对公共阐释理论建构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张江教授认为,澄明的对象是“文本的自在性”,也就是“作者形诸文本、使文本得以存在的基本意图及其可能的意义。”(《公》:2)这种文本的自在性和文本的“原义”不同,它在确认文本有其存在的基本意图的同时,也并不否认文本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会产生不同于其基本意图的其他意义。文本的自在性使得阐释的澄明具有二重性,即确定性与变动性、封闭性与开放性。澄明的阐释并非就是确定不变的、唯一的阐释,而应是在公共领域受到评判和评价的变动的、历史的阐释。
“澄明”一词在汉语中具有很多含义。通过检索字典及语料库,可以得知“澄明”在汉语中大致有如下几种意思:其一,“澄明”用作修饰水或天空的词汇,如《水经注》中就有“水色澄明而清泠特异”②[北魏]郦道元:《水经注》,陈桥驿译注,王东补注,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218页。,《法苑珠林》有“是时天色澄明气和风静;”③[唐]释道世:《法苑珠林校注》,周叔迦、苏晋仁校注,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1281页。澄明也被用来形容空气的通透,如南朝梁元帝《乌栖曲》:“月华似璧星如佩,流影澄明玉堂内。”[注]萧绎:《乌栖曲》,载《乐府诗集》,[宋]郭茂倩编撰,聂世美、仓阳卿校点,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版,第612页。其二,“澄明”与“境界”连用,或组成短语“澄明之境”,意味一种和谐、宁静、了然的状态,在这个意义上,其与“混沌”“遮蔽”构成反义词。其三,“澄明”用作动词,指将液体静置,通过使其中不相溶的固体沉淀而使液体澄清,引申为清楚明白地解释。
汉语“澄明”一词在阐释学中的使用,与国内学界对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著作中“Lichtung”一词的翻译有直接关系。海德格尔使用“Lichtung”一词表示黑暗之中由于外界光亮的介入而产生的明亮的空间,借由这个明亮的空间,其中的物才显现出来。“Lichtung”在海德格尔那里隐喻 “此在”的存在状态,是一种处于光明与黑暗争执之中的二重状态,也是包含解蔽与遮蔽的复合状态。[注]关于“澄明”或“无蔽”具有“遮蔽”和“解蔽”的二重性,国内学者已有诸多论述。参见孙周兴:《’Αλη′θεια 与现象学的思想经验》,《现代哲学》2012年第1期;王凯:《论海德格尔的澄明之境与庄子的性命之情》,《东方论坛》2014年第3期;毛萍:《关于海德格尔艺术哲学几个术语的解读》,《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同汉语词汇“澄明”一样,“Lichtung”在德语中也具有具象的含义。《瓦里西德语词典》对“Lichtung”的解释为“von Bäumen freier Platz, ausgeholzte Stelle im Walde, Waldblöße(树木中间的空地,树林中被伐去树木的地方,林中空地)”[注]Wahrig Deutsches Wörterbuch, Gütersloh, Bertelsmann Lexikon-Verlag, 1968, S. 2283.。而与其同源的动词lichten,则有“使明亮”的含义。这一含义既可以是物理上的使某物明亮,也可以抽象地理解为使某事物面向理解的主体即人而“明亮”,即某物对主体来说是“可理解的”。海德格尔的“Lichtung”应是取德语“Lichtung”一词的如下含义,即在茂密森林中,没有树冠枝叶遮蔽,而且恰好因阳光投射到林木中所展现出来的明亮的空间,而进一步抽象成为“阐释”对“文本”的“澄明”。阐释就好比在文本森林中投射下来的光亮,从而照亮出晦暗文本中的澄明空间。张江教授提出阐释的澄明性,发展和延伸了海德格尔解释学。
二、“Lichtung”:此在的自身澄明
海德格尔之所以偏爱“Lichtung”一词,并赋予其复杂的双重含义,原因就在于其对人类阐释活动与人类生存本身之间关系的思考。海德格尔认为人类生存的本质就在于其阐释活动。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论著中对这一词语的使用,赋予“Lichtung”一词深刻的哲学内涵。从海德格尔使用该词的不同语境方面进行分析,体现出他是在三个互相区别而又联系的语意层面上使用这个词的。
首先,澄明(Lichtung)是海德格尔用于分析此在的工具。在《存在与时间》中,海德格尔论断“澄明”就是此在本身:
在存在者层次上用形象的语言说到在人之中的Lumen naturale(自然之光),指的无非是这种存在者的生存论存在论结构:它以是它的此的方式存在。它是“已经澄明的”,这等于说:它作为在世的存在就其本身而言就是敞亮的——不是由其它存在者来照亮,而是:它本身就是明敞[Lichtung]。唯对于从生存论上如此这般已经敞亮的存在者,现成的东西才可能在光明中得以通达,在晦暗中有所掩蔽。[注][德]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王庆节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191页。后文出自同一著作的引文,只随文标出该著首字及页码。
美国肯塔基大学的Theodore R. Schatzki认为,在早期海德格尔的著作中,“澄明”就意味着人类的生存,因为构成澄明的光亮正是人类的理解力,即人类的“自然之光(lumen naturale)”。[注]Theodore R. Schatzki, “Early heidegger on being, the clearing, and realism”, in Revue Internationale de Philosophie, Vol. 43, No. 168 (1), Heidegger (1889-1989), Revue Internationale de Philosophie, 1989, p.80.
海德格尔在这里侧重取用了“Lichtung”作为“空场”的含义,借此阐明此在的自身澄明是他物面向此在得以澄明的先决条件。光亮的产生正是由于有了空白,光亮作为填补空白的一种情况而出现。由此可知,海德格尔在这里更多地强调的是此在的空间性特征。此在并非存在于某一空间之内,与之相反此在就是空间得以成为空间本身的根由。海德格尔在《筑·居·思》中说:“人与位置的关联,以及通过位置而达到的人与诸空间的关联,乃基于栖居之中。人与空间的关系无非就是从根本上得到思考的栖居。”[注][德]海德格尔:《演讲与论文集》,孙周兴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166页。后文出自同一著作的引文,只随文标出该著首字及页码。海德格尔在这里提到的栖居就是指此在存在的方式。海德格尔说:“‘我是’、‘你是’意味着‘我居住’、‘你居住’。我是和你是的方式,即我们据以在大地上存在的方式,乃是Buan,即居住。”(《演》:154)因此,此在的存在之中就带着“在那里”。这里的“在那里”,在海德格尔对荷尔德林颂诗《伊斯特河》的阐释中被更明确地命名为“处所性”[注]参见Heidegger, Hölderling’s Hymn “The Ister”, trans. William McNeill and Julia Davis, Bloomington and Indianapolis,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1996, §5, pp.20-21.。也就是说,此在自身就是空间设定的条件。海德格尔认为,如果此在缺失了这个“那里”,就会导致此在自身的遮蔽,此在也就无法使得存在者敞开,无法看见和领会存在者。海德格尔说:“在对领会以及‘此’的一般展开状态进行分析之时,我们曾提起lumen nanurale[自然之光];曾把‘在之中’的展开状态称为此在的明敞。只有在明敞中,视见这样的事情才成为可能。我们曾着眼于一切此在式的开展活动的基本样式——领会,而把视理解为以天然方式据存在者为己有。”(《存》:241)因此,“澄明”所讲的不是作为认识对象的某物以真的方式展现在认识主体的意识中,而是说人自身认识的开放性是人能“视”的前提。
其次,澄明(Lichtung)是海德格尔用以分析真理性的工具。澄明并非仅仅是物理上的空间区域,而必须同时是被光照亮的地方。海德格尔明确指出:“但敞开域之澄明在光线之透视的通行中,即在‘光’中,才变得最纯粹地可感知。”[注][德]海德格尔:《荷尔德林诗的阐释》,孙周兴译,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64页。后文出自同一著作的引文,只随文标出该著首字及页码。在1933—1934年间《存在与真理》的演讲中,海德格尔认为“光(Licht)”能够使作为自由的真理自行显现。[注]Heidegger, Sein und Wahrheit, Frankfurt am Main, Vittorio Klostermann, 2001, S. 160.而“光”正是此在的澄明所带来的真正的“视”。在1936年完成的《艺术作品的本源》中,海德格尔论述了澄明与真理之间的关系:
惟当存在者进入和出离这种澄明的光亮领域之际,存在者才能作为存在者而存在。唯有这种澄明才允诺、并且保证我们人通达非人的存在者,走向我们本身所是的存在者。由于这种澄明,存在者才在确定的和不确定的程度上是无蔽的。[注][德]海德格尔:《林中路》,孙周兴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43页。
对海德格尔来说,真理就是“存在者的无蔽”,而这种“无蔽”是通过此在的阐释实践才得以达成的。这些关于“真理”与“澄明”的论述,都可以看作海德格尔在1930年《论真理的本质》当中“真理的本质就是自由”的注脚。[注]参见[德]海德格尔:《路标》,孙周兴译,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219-225页。后文出自同一著作的引文,只随文标出该著首字及页码。北京大学熊伟教授指出了此在的澄明与真理之间的勾连且认为:“海德格尔讲在就是我在,而且就是我在世。不仅有我而且有世的整个在这回事就是存在。海德格尔还把起这个存在作用的在称为此在,并说此在就是真理的原始现象,是这个真理的原始现象才使在者被发现这回事本身(去蔽、无蔽)成为可能。而整个这回事也就是此在之展开状态,也就是此在之在世。”[注]熊伟:《“在”的澄明——谈谈海德格尔的〈存在与时间〉》,《读书》1987年第5期。“澄明”所包含的“照亮”的含义,为海德格尔论证真理问题提供了帮助。
其三,澄明(Lichtung)是海德格尔讨论实际性解释学的工具。海德格尔在《从关于语言的对话而来》中说,他最初使用解释学这个词语是在撰写《存在与时间》的草稿之时,并指出自己在使用这个词时完全是受到早期基督教神学训练的影响,且皆因解释学起源于对圣经典籍的解释。[注][德]海德格尔:《在通向语言的途中》,孙周兴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95页。不过,海德格尔在使用这一词的时候扩展了该词的意义,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在一个“更广的”意义上来使用这个词的,这个“更广的”意味着将解释学从“解释文本的技艺”变为“人类生存本身”。海德格尔将自己的解释学称为“实际性的解释学”,而“实际性”则用来指称“此在”的存在方式。[注]孙周兴教授指出:“实际性”(Faktizität)是海德格尔在早期弗莱堡时期形成的一个重要概念,用以规定“此在”的存在性质。海德格尔曾经在1923年夏季学期做过题为《存在学(实际性的解释学)》的讲座,并在后来的《存在与时间》中明确地指出,此在生存的三个环节,即“实际性”、“生存(筹划)”和“沉沦”。而“实际性”标示的是,“此在总是已经在世界之中”。详见[德]海德格尔:《路标》,第37页译者注。因而,海德格尔解释学的对象是实际生活着的此在而非文本,由此他超出了传统解释学将“解释学”作为一种解释文本的技艺的观点。对海德格尔来说,解释的本质就是此在的生存本身,就是此在向着存在所展开的认识、思维、表达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海德格尔明确指出:“此在的现象学就是诠释学。”(《存》:53)基于海德格尔这种原初的阐释观点,澄明既然是此在之存在的特征,也就是此在之阐释活动的特征,此在的澄明导致了澄明的解释,而澄明的解释也就是此在澄明的生存。海德格尔说: “这种在存在之澄明中的站立,我称之为人的绽出之实存。”(《路》:382—383)
三、澄明性与公度性
对海德格尔来说,人生存的本质就是阐释活动。那么阐释如何才能达到自身的澄明呢?一方面,海德格尔确实极为强调“畏惧”“良知”和“决断”的作用,人通过这些东西寻找“自身”、返回“自身”。但另一方面,海德格尔在对此在“在之中”属性的分析中,也十分强调人的社会性。
在《存在与时间》中,此在的存在是“在世界之中存在”,此在之存在是与世界共同存在之现象的整体。此在的“在世界之中”存在首先意味着,此在与物的关系并非是一种“在手状态(Vorhandenheit)”,而是一种“上手状态(Zuhandenheit)”。海德格尔将“水在杯子之中”的“在之中”与“此在在世界之中”的“在之中”相区别。认为前者意味着“在某个现成东西‘之中’现成存在”,是一种“范畴论上的(kategoriale)”在之中;而后者则具有“生存论上的(Existenzial)”含义,即后者的“在之中”指的并非是空间方位上的“之中”,而是指“居住(whohnen)”、“栖居(habitare)”、“逗留(sich aufhalten)”。[注]Heidegger, Sein und Zeit, Tübingen, Max Niemeyer Verlag, 1967, S.54.在这种意义上,此在和世界不仅仅有一种空间关系,还有一种生存上的关系,即此在是在世界中生存着、栖居着,且此在熟悉他所生活的世界。此在的“在世界之中”存在还意味着,此在与他人的关系并非是偶然的、分离的,而是必然的、联合的。海德格尔认为,此在与他人的“共在”(Miteinandersein)是此在存在的基本特性。海德格尔说:“‘他人’并不等于说在我之外的全体余数,而这个我则从这全部余数中兀然特立;他人倒是我们本身多半与之无别。我们也在其中的那些人。”(《存》:171)海德格尔所强调的不是此在与他人的相异性,而恰恰是此在与他人的共通性。
“此在”与“他人”是如何遭遇的呢?海德格尔说:“此在并非先行把自己的主体和其他也摆在那里的诸主体加以区别从而掌握自己的切近现成的主体,也非首先观望自己本身,从而才确定下借以把他人区别开来的东西——此在不是通过上述方式得以使他人来照面的。他人是从操劳寻视的此在本质上停留于其中的那个世界方面来照面的。”(《存》:171)也就是说,此在与他人之间的遭遇并不是直接的遭遇,而是通过此在所停留的那个世界以间接的方式相遭遇的。“此在首先在它所经营、所需用、所期待、所防备的东西中,在切近操劳着的从周围世界上到手头的东西中发现‘自己本身’。”(《存》:172)也是在这些东西中发现“他人”。他人对于此在并非是“作为现成的人称物来照面,而是我们‘在劳作之际’,也就是说,首先在他们的在世中碰到他们。”(《存》:173)甚至,“即使他人实际上不现成摆在那里,不被知觉,共在也在生存论上规定着此在。此在之独在也是在世界中共在。他人只能在一种共在中而且只能为一种共在而不在。独在是共在的一种残缺样式,独在的可能性恰是共在的证明。” (《存》:174)“此在”的独在不是因为此在在某一空间内事实上是一个人,也不在于此在达到了一种使他人都对其来说是在手之物的状态,而意味着他人对于此在来说是“漠然和陌生的”。
海德格尔认为,人们对事物的解释总是依据人同事物打交道的经验,某物总是作为某个对人类“有用”的物而被人们所认识,而并非首先作为一个现成的存在自在着,而后被人“赋予”某种意义。由此,解释总是与人的“在世界中存在”息息相关。而理解一旦被表述出来,就成为陈述(die Aussage)。海德格尔提出陈述有三种含义,其三就是“陈述意味着传达(分享)(Mitteilung, Heraussage)”[注]Heidegger, Sein und Zeit, S. 155.因此,如果说此在的存在就是本质上的“解释”,那么这种解释必然无法脱离“他人”。海德格尔说:“他人的共同此在的展开属于共在;这展开等于说:因为此在的存在是共同存在,所以在此在的存在之领会中已经有对他人的领会。”(《存》:178)海德格尔又说:“自我识知以源始地有所领会的共在为基础。”(《存》:178)在海德格尔后来对荷尔德林的颂诗《伊斯特河》的阐释中,这种观点被扩展和丰富了,他用“家乡”与“异乡”作为“此在”与“他人”的象征,提出家乡的领会首先要通过抵达异乡来完成。[注]参见Heidegger, Hölderling’s Hymn “The Ister”, §9, pp. 48-51.
海德格尔所提出的“此在”与“他人”遭遇的方式,正是阐释的公度性得以存在的方式。不同阐释之间之所以有可公度的部分,正是由于人总是以一种特殊的共有方式关切着世界。由此,张江教授在阐释澄明性的基础上,提出了阐释的公度性。
阐释的公度性是指,阐释与对象、对象与接受、接受与接受之间,是可共通的。阐释的公度性立足于公共理性建构的公共视域。认证公共视域的存在,及其对阐释传播的作用和意义,是阐释得以公度的基础。公共视域是民族共同体基于历史传统和存在诉求的基本共识,是公共意见的协同与提升。阐释的公度性是有效阐释的前提。(《公》:2)
这就是说,此在的澄明是个体化的,而联系化的澄明,即“共在”的澄明,才能成就更高层次的理解。美国学者Hans-Herbert Kögler认识到了海德格尔解释学的公共性。他说:“然而海德格尔的存在论转向仅仅在一种在先的伦理关联中预备了伦理的基础,这一在先的伦理关联先于任何有意识的主体的伦理。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自我被规定为本质上在世界之中存在的此在,并因此被规定为一种以社会、实践为基础的理解。理解并非意味着一种孤立主体的认识活动,而是一种有根基的、直觉的、社会性和实践性建构的、历史性的意义规范性谋划。”[注]Hans-Herbert Kögler, “Ethics and community”, in The Routledge Companion to Hermeneutics, ed. Jeff Malpas and Hans-Helmuth Gander, New York, Routledge, 2015, p.313.
四、公共阐释与公共意见
然而,海德格尔的解释学虽然承认阐释的公共性的必然存在,但是在对待这种公共性的态度上却是徘徊、暧昧和犹疑的。在《存在与时间》中海德格尔尽管提出了共在对于此在的内在化意义,然而,却忽略了共在对解释的积极建构性。海德格尔认为,此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以“常人”的方式来生活。海德格尔说:
常人怎样享乐,我们就怎样享乐;常人对文学艺术怎样阅读怎样判断,我们就怎样阅读怎样判断;竟至常人怎样从“大众”中抽身,我们也就怎样抽身;常人对什么东西愤怒,我们就对什么东西“愤怒”。(《存》:182)
海德格尔指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他人”来指代除自己之外的“别人”,好像我们能够从“他人”之中脱离出来,却忽视了其实“他人”就是我们自己,我们自己也是同“他人”一样的“常人”。海德格尔说:“这个谁不是这个人,不是那个人,不是人本身,不是一些人,不是一切人的总数。这个‘谁’是个中性的东西:常人。” (《存》:182)“常人”不是某个特定的人,也不是人的全体,而是“大多数人”或者“大众”。“常人”对于此在有独裁的统治权,具体表现在此在往往按照“常人”的方式去思考、生活、理解、选择。海德格尔归纳出常人存在的方式为“庸庸碌碌、平均状态、平整作用”。“庸庸碌碌”就是此在总是意识到自己与“他人”的不同,“为与他人的区别而烦”; “平均状态”就是指常人生存的倾向就在于“为平均状态而烦忙”;“平整状态”就是对一切可能性的平整,就是对一切常人选择之外可能性的逃避。海德格尔认为,这几种存在方式组建了“公众意见”(die Öffentlichkeit),公众意见“调整着对世界与此在的一切解释并始终保持为正确的”(《存》:183)。“公众意见”在“闲言(das Gerede)”中表现出来。海德格尔说:“人们对所谈及的存在者不甚了了,而已经只在听闻话语之所云本身。所云得到领会,所及则只是浮皮潦草的差不离。人们的意思总是同样的,那是因为人们共同地在同样的平均性中领会所说的事情。”(《存》:238)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中对“常人”的论述,或许正是人们在讨论海德格尔的纳粹问题时认为海德格尔哲学本质上具有纳粹基因的一个缘故。克里斯蒂安·格拉夫·冯·克罗科夫在《决定:论恩斯特·云格尔、卡尔·施米特、马丁·海德格尔》一书中就以“决定主义”来命名云格尔、施密特和海德格尔的思想倾向,并认为这种“决定主义”是导致20世纪德国政治极端化的思想根由之一。
然而,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中并非将“常人”作为此在存在的消极状态,在其后期思想中,海德格尔更是认为人与常人之间并非是对立的关系。海德格尔在《返乡——致亲人》中提出,“乡亲们”和“诗人”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乡亲们”是守护故乡的人们,海德格尔在解释诗歌结尾的“全无”一词时说道:
这个突兀的“全无”虽然免除了“他人”的诗意道说的忧心,但绝没有免除他们倾听作诗者在《返乡》中“沉思和歌唱”的东西时的忧心。这个“全无”乃是“向”祖国的他人发出的神秘召唤,要他们成为倾听者,使得他们首先学会知道故乡的本质。“他人”必须首先学会思索那有所隐匿的切近之神秘。……基于这种统一的对同一者的倾心,忧心忡忡地倾听的人就与道说者的忧心相亲近了,“他人”就成为诗人的“亲人”。(《荷》:31—32)
对海德格尔来说,“共在就是生存论上的‘为他人之故’。”(《存》:177)因此, “闲言”的平庸特性并非意味着“闲言”是需要被去除的东西,海德格尔的“闲言”不是通常意义上“无聊”的闲谈,而正是显示出交流的“为他人之故”。因为解释与阐发毕竟是出于交流的需要而产生的。
在此,张江教授所提出的阐释的“建构性”就具有极大意义。 “共在”所导致的解释的“社会性”与“依附性”是一体两面,是矛盾的统一体。此在的实际性解释既可以走向公共性,也可能走向依附性。公众意见与个人解释之间构成一个解释学的循环,而海德格尔认为这种循环是不可避免的,也非绝对消极的,重要的是如何利用这个循环达到澄明的解释。他说:“在这一循环中包藏着最源始的认识的一种积极的可能性。当然,这种可能性只有在如下情况下才能得到真实的掌握。那就是:解释领会到它的首要的、不断的和最终的任务始终是不让向来就有的先行具有、先行视见与先行掌握以偶发奇想和流俗之见的方式出现,它的任务始终是从事情本身出来清理先行具有、先行视见与先行掌握,从而保障课题的科学性。”(《存》:219)正如张江教授在论述公共阐释的“建构性”时所说:“公共阐释是阐释者对公众理解及视域展开修正、统合与引申的阐释。其要义不仅在寻求阐释的最大公度,而且重在于最大公度中提升公共理性,扩大公共视域。公共阐释超越并升华个体理解与视域,申明和构建公共理解,界定和扩大公共视域。”(《公》:2)这也正是海德格尔所说的“清理先行具有、先行视见与先行掌握”的题中之义。
正如本文所论述,澄明(Lichtung)是海德格尔分析此在生存即广义的解释而使用的词汇,此在的澄明需要依赖真正的“在世界之中存在”与“共在”来达成,共在的“澄明”是公共阐释的核心内涵。由此可知,张江教授的公共阐释与海德格尔的公众意见是有差别的。首先,二者的情感色彩不同。公共阐释是从公共理性的正面意义出发,以一种具有公度性的阐释为阐释的首要目标;而公众意见虽然并非一种负面概念,但从一种大众的平庸性出发,具有否定性的倾向。其次,二者的目标不同。海德格尔认为此在要通过“畏(Angst)”从常人那里抽回自身,诚然他在后期的思想之中已经意识到自我与他人之间的辩证关系;而公共阐释要求个体努力通过理性淘洗个人的解释,以备公共解释的达成,阐释的澄明性不仅在于解释本身的确定性、明确性和自我彰显性,更在于从澄明方面来关照的公共性与交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