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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困境及法律建议

2018-01-28张晓冰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8年6期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

【内容摘要】

当前,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困境非常明显,由于父母普遍外出时间较长,导致隔代监护、手机育儿甚至是独自生活等监护缺失的现象频发,影响了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甚至诱发了他们的行为偏差、情感障碍。《民法总则》规定的大监护制度不利于改善我国留守儿童的监护现状,应该设置小监护制度,明确监护转移及监护内容,重视国家监护的兜底,同时要强调父母责任在预防留守儿童犯罪方面的意义。

【关键词】  农村留守儿童 监护困境 国家监护 父母照顾

儿童的监护权是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中十分重要的内容。近些年伴随着社会的转型,城乡二元结构的形成,我国留守儿童的监护权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实践中留守儿童的监护权遭受侵犯的现象相当严重,对此本课题展开了实证调查研究,以下结合调研数据予以分析。在我国经济相对不太发达的地区,留守儿童的数量相当庞大,他们由谁来监护、如何监护、监护效果是否与儿童最大利益相一致,如何使他们的监护权得到更好的保障?这些问题都留待我们一一探究。

一、留守儿童的监护权保障状况的数据分析

关于留守儿童监护权的保障现状,以往文献基本上是以留守儿童监护类型来探讨的。①实际上,这样的讨论是有失偏颇的,因为监护类型主要着眼于实际监护人的情况,而未留意到监护权的真正主体。在本部分中,笔者将根据调研数据,阐述四类主体的监护情况,即普通留守儿童、犯罪留守儿童、普通非留守儿童、犯罪非留守儿童。普通留守儿童是指普通学生中的留守儿童;犯罪留守儿童是指未成年犯中的留守儿童;普通非留守儿童是指普通学生中的非留守儿童;犯罪非留守儿童是指未成年犯中的非留守儿童。笔者将对比普通留守儿童与犯罪留守儿童的监护情况,并分析二者在监护内容上与普通非留守儿童、犯罪非留守儿童的差别,力图还原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权的保障现状。

(一)父母情况

1.在留守原因方面,普通留守儿童中父亲单独外出打工的情况最普遍,而犯罪留守儿童则是双亲外出打工最普遍。如图1,在普通留守儿童中,父亲外出打工的比例最高(49.1%),其次是父母双方均外出打工(39.6%),而母亲外出打工仅占9.9%。在犯罪留守儿童中,父母双方均外出打工是儿童留守的首要原因,父亲外出打工的比例比普通留守儿童的低10个百分点,而母亲外出打工的比例则高3个百分点。可见,父母双亲均外出打工是留守儿童心理健康的危险因素, 容易导致留守儿童处于无人监管状态,加大其情感障碍、行为偏差的可能性。相比于父亲外出,母亲外出打工是一个更关键的危险因素, 这主要是由家务分工的性别刻板印象所致,即使母亲外出,父亲也不一定会承担家务、照顾孩子等责任。

2.在父母外出务工时间方面,犯罪留守儿童的父母外出时间普遍较长。从图2我们看到,普通留守儿童的父母外出半年以下的比犯罪留守儿童的父母外出半年以下的高3.1个百分点,半年至一年的则高8.2个百分点;但一年至三年、三年以上及其他情形均比后者低。父母长期外出对孩子的行为和心智的发展都极为不利, 可能会引发留守儿童的一系列问题。

3.留守儿童的父母回家频率总体不高。如图3可知,39.8%的普通留守儿童的父母每半年至少回来一次,30.5%的父母只有过春节才回家,长期不回来的父母占5.9%。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仅有18.4%的父母每月至少回来一次。在犯罪留守儿童中,长期不回来的父母占11.9%,比普通留守儿童的高6个百分点;过春节回家的占23.4%,比普通留守儿童的低7个百分点;每半年至少回来一次的占26.6%,比普通留守儿童的低13个百分点。父母长期不回家或回家频率低,导致父母与孩子之间缺乏正常的交往,由此儿童的包容需要就得不到满足,容易与他人形成否定的相互关系,产生焦虑情绪,这样就可能形成低社会行为,在行为表现上倾向于内部言语、摆脱相互作用而与人保持距离,拒绝参加群体活动。

4.与父母联系频率。根据图4,大部分留守儿童每周至少与父母联系一次(46.3%),而大部分犯罪留守儿童则很少与父母联系(41.4%)。联系交流频率和方式往往取决于父母生计手段、家庭位置(农村或城市)及谁掌管家庭。   如果联系过少,会加深彼此的误解,导致更深层次的代沟、隔阂。留守儿童普遍是通过手机与父母取得联系,如电话、短信、微信等,智能手机的普及催生了手机育儿。

5.與父母联系内容。未成年人注意力集中于哪些方面,对其性格的养成、成长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如图5可知,73.6%的普通留守儿童父母会谈论学习成绩,比犯罪留守儿童的高51.4个百分点;54.6%的普通留守儿童父母会谈论身体健康,比犯罪留守儿童的高15.3个百分点;在安全问题方面,普通留守儿童的父母比犯罪留守儿童的高11.7个百分点;在其他事情两方面,犯罪留守儿童的父母谈论得更多。

6.交流对象。普通留守儿童的父亲外出打工的情况更多,因此他们与母亲交流的机会更多;而犯罪留守儿童双亲外出的情况最多,但相比之下,他们与母亲的交流也仍多于与父亲的交流。根据图6显示,47.9%的普通留守儿童与母亲交流较多,比犯罪留守儿童与母亲的交流高9.5个百分点。15.3%的普通留守儿童与父亲交流较多,比犯罪留守儿童与父亲的交流低8.1个百分点。这与前述的留守原因数据比较相符。可见母亲在未成年人成长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在当下依然保持刻板的传统性别分工的情况下,母亲的社会支持作用更为显著,   因此母亲的缺失会对儿童造成极大的影响。

(二)监护情况

1.在监护人方面,被调查的留守儿童中,隔代监护占一半左右。根据图7可知,在被调查的普通留守儿童中,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照顾的比例高达49.9%,一般我们称为隔代监护或祖辈监护。而由没有外出务工的父亲或母亲监护的占比为40.4%,即单亲监护。在犯罪留守儿童中,隔代监护占43.5%,单亲监护占24.3%,二者均比普通留守儿童的比例低。值得警醒的是,普通留守儿童单独生活的比例高达5.5%,而犯罪留守儿童单独生活的比例则高达25.4%。

2.对于监护内容,在照顾日常生活上的差别不明显,但在辅导学习、人身安全、思想道德教育三方面差别较为明显。在辅导学习方面,父亲、母亲及哥哥姐姐为最主要的辅导者。如图8,普通非留守儿童的监护人辅导学习的占比比普通留守儿童的高11.9个百分点;犯罪留守儿童与普通非留守儿童相差一倍,而与犯罪非留守儿童相比则低2个百分点。可见,普通非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在辅导学习方面最负责任。

在关心人身安全方面,普通非留守儿童的监护人比普通留守儿童的高5.8个百分点;犯罪留守儿童的监护人与普通非留守儿童的相差24%左右,与犯罪非留守儿童的相比则高2.3个百分点。这说明了未成年犯没有得到监护人充分的人身安全关心。

而在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方面的差别也相当大,普通非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占50.6%,比普通留守儿童的高13.5个百分点,比犯罪非留守儿童的高20.2个百分点,比犯罪留守儿童高22.4个百分点。我们应该注意到思想道德教育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积极意义。

就关心儿童在学校里做什么、交什么朋友而言,约有16%的普通留守儿童监护人经常询问,比普通非留守儿童的低4个百分点;而40%的犯罪留守儿童的监护人会经常询问,该数据比犯罪非留守儿童的高5%个百分点。可见,未成年犯的监护人更关注他们在学校的所作所为及同伴情况,防止其走入歧途。

在与老师联系方面,21%左右的普通留守儿童监护人经常与老师联系,了解孩子在校表现,该数据比普通非留守儿童的低3.3个百分点,比犯罪留守儿童的高3个百分点,比犯罪非留守儿童的高4.3个百分点。由此观之,大部分未成年犯的监护人疏于与老师联系,只是从未成年人方面单向了解其在校情况,而未从老师方面核实孩子的具体情况。

在开家长会方面,约14%的普通留守儿童监护人从不参与,该数据比普通非留守儿童的高4.5%;36%左右的普通留守儿童监护人经常参与,该数据比普通非留守儿童的低10%,比犯罪留守儿童的高4%,比犯罪非留守儿童的高2.5%。开家长会是监护人及时从老师、学校了解孩子情况的渠道之一,然而从以上数据来看,留守儿童监护人的参与性总体不强,这样并不利于有效了解孩子处境的方方面面。

在接送上学方面,约38%的普通留守儿童监护人从不接送,比普通非留守儿童的高14%;约15%的普通留守儿童监护人经常接送,比普通非留守儿童的低10%,比犯罪留守儿童的低7%,比犯罪非留守儿童的低5%。普通留守儿童的接送率最低,这样可以培养孩子的独立性及自理能力,但其他同学有接送的现象容易让他们形成攀比心理,认为父母的爱体现在是否接送、用什么工具接送等,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在父母对学业的期望程度方面,大部分父母均希望孩子接受大学教育,但是仍有一些数据值得我们警醒:在未成年犯中,不管是否属于留守儿童,7%以上的认为父母现在就不让上学了,还有6.1%的犯罪留守儿童及3.8%的犯罪非留守儿童认为父母只期待自己小学毕业,而期待初中毕业的比例也远远比普通学生的高。虽然我们难以辨别这种父母期望是孩子主观判断还是客观现实中的,但是以上数据仍可以说明,父母对孩子学业的期望程度,投射到孩子的心理上,会影响孩子对教育的认知,进而丧失对学习的兴趣和信心,将精力转移到其他地方,在这个过程中可能由于选择能力、自主能力的欠缺而误入歧途。

4.监护内容之生活关心。在交友上,38.7%的普通留守儿童监护人经常关心,比普通非留守儿童的低约4%;未成年犯的监护人在关心交友方面的程度低,其中留守未成年犯的比例为11.4%,非留守未成年犯的为8.8%。可见监护人了解孩子交友情况非常重要,便于及时扭转孩子的不良交友或偏差行为。

在聊天方面,9.76%的普通留守儿童监护人从不与其聊天,比普通非留守儿童的高2.7%,约30%的普通留守儿童监护人经常与其聊天,比普通非留守儿童的低5.7%。未成年犯在此方面的数据也差很多,其中留守未成年犯的为15.9%,非留守未成年犯的则为13.2%。在单独待在家里方面,普通学生的数据均占12%左右,未成年犯则相对高一点,其中留守的为17.6%,非留守的为14.6%。在自己做饭方面,普通学生的均为18%,未成年犯比例更高一些,其中留守的为24.9%,非留守的为29.5%。

在生病及时就医方面,4.52%的普通留守儿童监护人从不及时带去看医生,比普通非留守儿童的高1%,约68%的普通留守儿童監护人经常及时带去看医生,比普通非留守儿童的低2%。未成年犯的数据则低很多,留守与否均为9.3%。生病不及时就医会影响孩子的健康,进而引发被抛弃、无人疼爱的心理痛苦。

在与监护人子女发生矛盾时,约21%的普通留守儿童监护人偶尔责怪留守儿童,比普通非留守儿童的低1.5个百分点,但有11%左右的普通留守儿童监护人经常责怪留守儿童,比普通非留守儿童的高2.3个百分点。未成年犯的数据则高很多,其中留守未成年犯的为32.1%,非留守未成年犯的为35.7%。未成年犯被责怪的比例远远高于普通儿童,这样会大大挫伤他们的信任感和自信心。

在打骂方面,未成年犯所遭受的远比普通儿童要严重,且高出十倍左右。具体来说,普通儿童遭受打骂方面,留守的为3.4%,非留守的为2.3%。未成年犯遭受打骂情况相当严重,其中留守的为40.7%,非留守的为38.7%。这些数据也说明了,经常遭受打骂的儿童心理、行为都容易出现偏差。

在扣留零花钱方面,未成年犯的监护人扣留现象比普通儿童的严重许多,相差十倍左右。一方面这说明了,监护人经常扣留零花钱会对儿童产生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也向我们提出了可能的警醒,越是认为零花钱被扣留得严重的孩子,即认为身上可处置的资产不符合其理想的期待,越可能开辟其他能够增加财产的途径,比如辍学打工,坏的情况则是盗窃,甚至抢劫。

5.监护内容之行为习惯培养。对于人道理,7.5%的普通留守儿童监护人从来不讲,这比普通非留守儿童的高2.8%,约49%的普通留守儿童监护人经常讲,该数据比普通非留守儿童的低7%。未成年犯的监护人在这方面很疏忽,仅有17.6%的留守儿童监护人及12.8%的非留守儿童监护人会讲做人的道理。

在上网玩游戏方面,约43%的普通留守儿童监护人经常阻止,这比普通非留守儿童的高6%。未成年犯中,留守儿童监护人经常阻止的占比为17% ,非留守儿童的为19.3%,二者均比普通儿童低很多。笔者在访谈中也发现,大部分未成年犯均喜欢玩穿越火线、英雄联盟等网络游戏。

在不良行为方面,70.7%的普通留守儿童监护人经常教育不能这么做,这比普通非留守儿童的低1.4%。未成年犯的监护人在这方面的数据则大相径庭,其中留守儿童的监护人经常教育的为11.8%,非留守儿童的为 9.3%,二者均与访谈的情况相符,大部分未成年犯均有抽烟、喝酒、逃学等行为。

二、研究发现

从以上数据分析来看,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较为凸出。在将普通留守儿童与犯罪留守儿童的父母情况进行初步比较之后,我们可以发现,后者单独生活的比例过高,实际上这属于无人监护、无人监管的情形。再将二者与非留守儿童的监护情况进行对比,也不难看出留守儿童的监护缺失现象相当普遍。具体而言,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隔代监护比例过高,不利于留守儿童的各方面成长

在被调查的留守儿童中,隔代监护占一半左右。所谓隔代监护是指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代为监护的情形。此类监护存在固有弊端:其一,老人年纪较大,身体健康方面缺乏保障,不一定能够有效照顾留守儿童的起居生活;其二,老人与儿童之间相差两个辈分,容易存在代沟,老人无力解决儿童的“烦恼”,儿童也不愿向老人倾诉内心世界;其三,老人文盲的可能性较高,基本上难以辅导留守儿童的学习,这可能导致儿童丧失学习兴趣。留守儿童处于成长阶段,如果注意力不能集中在学习方面,很容易诱发其他一系列问题,比如无节制地上网、无所事事,甚至辍学。其四,祖辈可能主要依靠劳动收入和家庭成员供养生活,  照料留守儿童会增加其生活负担。

(二)留守儿童的父母外出时间较长,手机育儿呈普遍化趋势

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应该承担法定的监护职责。然而在现实中,法定监护人往往只是一种纸上谈兵,难以真正贯彻落实。留守儿童父母外出期间,往往是通过手机来对孩子進行教育。手机育儿虽然能够显著提高外出务工父母进行远程教育的能力,同时保证他们从工作中获得尊重和自信的可能,但是儿童往往只能感受到“单向交流(Nonreversing Communication)”。单向交流,通常是指父母在空闲时主动给孩子打电话,而孩子在需要时往往很难找到父母,这既可能是因为费用问题,也可能是因为父母正在工作没有时间接听电话。总而言之,外出父母对交流实际效果的思考较少。   此外,外出父母在电话、短信等单一化的沟通方式中,容易保持居高临下的话语优势,由此导致导致对留守儿童的过分控制。

留守儿童父母外出时间普遍过长,回家频率不高,对于生活中遇到的烦恼等心情状况,父母留意的并不多。这样的话,孩子在早期经验中没有获得爱的满足,就会倾向于形成低个人行为,表面上对人友好,但是在个人的情感世界深处却与他人保持一定距离,避免形成亲密的人际关系。  如果父母每次打电话首先问的或问得最多的都是学习成绩,且大部分是通过简单的叮嘱和命令式语气表达,容易导致留守儿童产生抵触心理或逆反情绪,将父母关心的内容做功利化解读,即父母不是关心自己,而是关心成绩。缺少对儿童心理状态的关心,将难以满足孩子的情感需求。    其次,外出务工父母在沟通中较少介绍自己的状况,认为不需要让孩子知晓,但恰恰是对父母生活状况的感知和想象能够让子女体验父母的难处;最后,深入话题的能力比较欠缺,多数是常规性、简单化的交流,  未能给予彼此深入思考、凝练表达、反思自我的空间。

(三)监护缺失严重

在调查中,我们看到普通留守儿童单独生活的占比为5.5%,而犯罪留守儿童单独生活则高达26.6%。单独生活意味着,留守儿童要自己安排起居生活,自我学习,自我解决困难,但是留守儿童属于法定的未成年人,这种现象实际上等同于无人监护。留守儿童生活上既无着落,学习上也不自觉,上学迟到早退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他们甚至逃学辍学,沉迷于网络游戏,或者其他不良行为;在心理方面,监护缺失的儿童容易自卑、孤独,或者偏激,认为没有人关爱、在乎自己,此时往往容易通过极端行为来引人注目。简言之,我们不但应该谴责父母没有履行应有的监护职责,同时也应该认识到,留守儿童自我认识能力、自我控制能力等方面有欠缺,容易导致行为偏差。

(四)留守儿童监护人较少进行有效的学习辅导和思想道德教育

从前述数据来看,在照顾日常生活、关心人身安全方面,几类主体的数据相差无几。但是在辅导学习、进行思想教育、行为习惯培养等方面,则相去甚远。在这些差距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到,监护人是否辅导学习,对提升孩子的学习兴趣、提高注意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具有很大的影响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预防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在思想道德方面,未成年犯接受的教育相当少,由此可以看出家庭的教育熏陶对孩子成长的意义;在行为习惯培养方面,许多未成年犯均有过逃课逃学、抽烟喝酒、上网吧打游戏等不良习惯,更有少数者经常打架斗殴,甚至有吸毒、盗窃等恶性行为,这些均与家庭教育脱离不了关系。不管是隔代监护,还是其他亲属监护,这些监护人对留守儿童均缺乏强意义上的监管责任,可能会给留守儿童尤其是大龄留守儿童的生活留下监管真空。

(五)留守儿童遭受监护人侵害的现象比非留守儿童严重

在遭受监护人侵害方面,比如打骂,留守儿童遭受的打骂比非留守儿童要严重一些,其中普通留守儿童比普通非留守儿童的占比高1%,未成年犯的留守儿童比非留守儿童的占比高2%。尽管数据相差不多,但足以说明留守儿童遭受暴力殴打的几率更高,这样不利于他们的身心健康。再比如遭受性侵方面,也存在留守儿童遭到熟人性侵的现象,包括监护人的性侵。这些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极端恶劣,既伤害了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更严重影响了其心理的正常发展,不利于犯罪预防的进行。

三、法律建議

(一)更新立法理念,体现《儿童权利公约》的核心价值

《儿童权利公约》的核心价值之一,是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化,并贯穿于整个公约的始终。反观我国《民法总则》,其中第31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第36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只有在发生前述几个条款所涉行为时,儿童利益最大化才有可能被采纳,且在《民法总则》中,儿童是作为“被监护人”,即监护的客体或对象出现的,缺乏主体视角。由此,更新立法理念至关重要,要实现从对未成年人的基本照顾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转变;    从单纯依靠家庭监护转向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

(二)完善整个监护体系,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构建良好的基础框架

在《民法总则》颁布之前,我国现有监护体系较为分散,除基本内容被规定在《民法通则》与《民通意见》之外,其余内容散见于十余个相关的法律法规之中,呈现分散立法的特点,不便于把握整个监护体系。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将监护统一规定于《民法总则》中。但是目前的体例仍然是有问题的,总则的内容过于庞大,家庭法的内容却被抽空,更好的方式应该是效仿《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等立法体系,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二者监护共同部分规定于《民法总则》之中,其他部分则下放至婚姻家庭法中,以此维持家庭法的体系完整性。这样的集中立法体现了监护制度“以亲属监护为主,机构监护为辅”的特点。

(三)区分父母照顾与监护

在留守儿童调查中,我们发现一个难题,即生活中照顾留守儿童的人是否属于监护人?如果照顾者属于监护人,那么应该已经发生了所谓的监护转移。上文已有提及,现实中难以发生这种真正的监护转移,充其量只是一种代为照顾。监护制度的目的正是在于一定条件下补充和替代父母照顾,因此应该区分父母照顾与监护,然而《民法总则》并未对此进行区分。实际上,父母照顾是一种基于自然血亲或父母情感的行为,与其他任何第三人的监护存在区别。这样的小监护制度是将亲权与监护制度各自分离并相互独立,监护制度是亲权制度的延伸或补充,目前《民法总则》规定的大监护制度不利于传承中国优秀家庭文化与伦理道德。   应当设置小监护制度,比如在父母和第三人监护资格的撤销和恢复上,应该设置不同的标准,以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特殊性。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经常被冠以“自然”的名号,但是宪法所保护的父母子女关系既不等同于单纯的血缘关系,也不等同于民法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而应该是二者的一种结合。先规定父母照顾,再规定无父母照顾状况下的监护不仅能恰当反应二者在宪法和人权公约上的基础差异,也是符合二者产生的逻辑顺序的。

(四)明确照顾作为父母的义务或责任

《民法总则》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仔细分析这两个法条,我们面临的尴尬就是,作为未成年人的自然监护人,法律仅仅将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三方面视为父母对子女的义务,并未规定父母监护本身是一种义务还是责任,也未明确被监护权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权利。在农村留守儿童的现实生活中,监护或者说照顾既不属于父母的责任或义务,也不属于儿童自己的权利。这一制度的落空给留守儿童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基于此,未来《民法总则》的修改,或者《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应该明确监护(更确切的说是照顾)作为父母的义务或责任,并规定父母监护失职所对应的法律责任,完善监护监督机制,从积极层面、消极层面来共同促进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

(五)明确监护转移问题

《民法总则》第27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承担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这一规定表明,只有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时候,才可以发生监护转移。在留守儿童身上,该问题十分棘手。根据我国《民通意见》第11条的规定,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然而众所周知,通常情况下,留守儿童的父母并非死亡,也尚未丧失监护能力,他们只是长时间不与留守儿童共同生活,不进行具体的监护。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的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回到留守儿童的现实情境中,这种委托难以产生真正意义上的转移。换言之,在法律意义上,父母依然是留守儿童的法定监护人。这种法定监护人与实质监护人之间的分离,我们可以称之为一种监护虚置。所谓监护虚置,是指缺乏真正明确的监护人,导致儿童的监护权缺失,处于一种虚置的状态。这种法律虚置对留守儿童的成长非常不利。有鉴于此,法律应该进一步明确监护转移问题,解决留守儿童的监护虚置,从而缓解以隔代监护为主的现状。

(六)明确监护内容

我国现有监护制度尚未体现监护的具体内容,即监护义务包括哪些方面。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很多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只照顾起居生活,关注身体健康、人身安全等问题,较少关注留守儿童的学习、思想道德教育、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情况。因此我们应该确定监护义务的具体内容,或者说监护作为儿童的权利可以享受哪些内容,以便有助于儿童的成长发展。对于未能履行监护责任的监护人,可以采取监护义务的部分撤销,试图从其他途径弥补留守儿童监护权缺失的部分。比如留守儿童最为普遍的学习辅导缺失,山东省定陶县留守儿童学校实习的寄宿制度,某种程度上即可以弥补孩子的学习辅导问题;再比如留守儿童缺失的安全保护,四川省实行的“童伴计划”通过“童伴妈妈”“童伴之家”的模式,即每一个项目村都有一个全职的儿童守护专员和儿童活动场地,对项目村全部儿童的福利、安全、健康进行“监护”,建立起留守儿童的监护网络。再如贵州省实行的农家书屋、乡村学校少年宫等措施均是弥补儿童的监护权缺失,在现实生活中也起到了一定的效果。

结 语

综上,法定监护人在现行背景下的艰难前行。一方面,大数据时代的高速发展让大山里的年轻人看到外面世界的美好,另一方面,家里嗷嗷待哺的孩子需要他们的照顾。选择前者,孩子们成为留守儿童;选择后者,杨改兰式的悲剧会一再浮现。在经济发展的情况下,孩子们的行为偏差、异常心理会不断放大;在家庭教育到位的情况下,生活的贫困会使父母压抑痛苦、孩子们无的放矢。在这种两难的选择下,作为父母,他们没有理由完全来为国家的经济改革和发展过程买单,我们也没有理由苛责法定监护人的全部职责。作为公权力机关,国家有义务消除儿童的留守问题,儿童并不专属于父母,相反,国家是儿童的最后监护人。

2016年9月2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第三部分“特定群体权利”中涉及儿童权利。计划指出,国家将完善儿童监护制度,即构建未成年人关爱社会网络,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体,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该计划还将农村留守儿童归为困境儿童,提出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力度。我们应该按照该计划来指定具体的整改方案,解决留守儿童的监护虚置问题,改善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状况,并逐步把城镇留守儿童纳入相关政策与制度的框架之中。

参考文献

[1] 夏吟兰:《民法典未成年人监护立法体例辨思》,载《法学家》201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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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曹思婕:《完善未成年人监护立法的思考》,载《理论探索》2016年第4期。

[4] 段成荣、赖妙华、秦敏:《 21世纪以来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变动趋势研究》,载《中国青年研究》2017年第6期。

[5] 曹思婕:《完善未成年人监护立法的思考》,载《理论探索》2016年第4期。

[6] 张晓冰:《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公法化之价值取向——以儿童最大利益为核心》,载《法律适用》2017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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