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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中医药师承教育制度法律思考

2018-01-28

中国医院 2018年5期
关键词:师承中医药形式

■ 刘 扬 李 永

《中医药法》是中医行业内第一部基础性法律。其明确指出,国家应该强化中医教育,鼓励并支持经验丰富的中医技术性人才积极投身于中医行业,允许其带徒授业,实现对中医的传播与弘扬,进而培养优秀的中医人才。2017年7月13日,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中医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逐步建立中医药师承教育制度。《中医药法》的出台为国家构筑中医药师承模式赋予法律形式的保障。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现今传承教育制度的建立健全仍然面临着诸如专门师承教育法律缺位、传承主体资格认定法律规范不统一与学习内容与形式不明确等制度层面的问题,需要从政策与法律层面对此类问题加以解决,才能够促进我国中医药师承教育制度的真正建立。

1 中医药师承教育内涵与主要形式

1.1 中医药师承教育内涵

对于中医药师承教育而言,可以将其视为按照中医行业内部所形成的传统人才培养方案,同时结合相关的培养模式,严格依照人才成长规律进行培养。将拜师以及临床实践当作主要模式,进而实现对医德、技术等方面的强化,对前人在中医方面所获得的研究成果给予有效传承,强化中医服务。与此同时,又能够实现对中医的有效继承,使得前人在中医方面所累积出来的优秀经验能够得以弘扬[1]。就中医领域内部的师承教育而言,其一直以来对于实现中医人才的培育都至关重要,因而其一直受到国家关注。在1956年以后,由于国家对于中医行业重视度的提升,进而颁布了《关于开展中医带徒弟工作的指示》等一系列中医方面的文件,用于强化中医领域的教育,使得优秀的中医技术得以继承发扬[2]。国务院也在《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等文件中提出“建立健全中医药师承教育制度”“实现师承教育常态化和制度化”。

1.2 目前中医药师承教育主要形式

随着社会与医学教育的发展,传统意义的“师带徒”并非是中医药师承教育的主要形式。当前我国中医药师承教育主要集中于公办形式来进行展开。具体而言,囊括以下3种方式,即政府、高校、相关医疗机构举办的教育形式。

1.2.1 政府主办的中医药师承教育形式。对于由政府出资进而组织的师承教育而言,其主要内容集中于人才研修、工作室建设、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以及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等多种形式。

(1)临床人才项目。在2004年,随着国家对于中医人才建设的重视,进而提出了相应的“临床人才项目”,其目的在于为国家培育出优秀的中医技术型人才。借助于此,能够强化其对于中医的热爱,在未来工作中能够竭尽全力为人民服务,提高自身医德与技术水平,最终成为中医领域的专家。对于人员选拔而言,首先需要通过各省、市内部的专业性考试,在择优录取的基础上对各个人员进行相应的审核。通过这些环节考察以后,便将其视为培养对象,根据培养对象的不同专业及其特点、条件确定各具特色的研修内容,从理论与实践方面提高运用中医理论进行辨证论治的水平[3]。

(2)名医传承建设。主要起始于2010年。该项目建设重点在于实现对名医技术的传承与弘扬,与此同时强化对中医领域的研究,发展创新性技术。具体来讲,其内容主要集中于:对于国内名医在各种病症方面所取得的治疗经验进行汇总学习,进而将其总结为一套系统性的研究方案并应用于临床治疗中;对于名医在中医从业中的经验、成果以及心得进行整理,编写相应的授课教材;或者将名医在治疗方面的研究编写成相应的专著。

(3)学术经验交流。已分别于1990、1995、2003、2008、2012及2017 年开展6批。具体而言,采用教学的方式进行传授,从而实现对学生在中医实践方面的有效培养。对于指导老师来讲,其对于学生的教学方式可以采用口头传授、具体实践等方式进行,进而提升学生在中医方面的技术能力;对于继承人而言,一定要能够对老师的指导进行充分揣摩,使得所学知识能够得以有效吸收,最终实现自身知识技能的丰富。与此同时,在进行教学时,最好实现理论与实践等方面的有效结合,使得教师与学生两者均能够以积极的心态参与到教学与学习的范畴中。

(4)学术传承工作室建设。起始于2012年。国家对于中医行业的发展极为重视,进而为此领域发展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用于实现中医技术的创新发展。与此同时,强化中医特色,鼓励行业内部的技术交流,成果分享。基于此,进而培养出一大批极为优秀的中医技术人才,并对中医行业发展进行充分的分析探索,这对于提升中医技术、强化中医在临床方面的应用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有效促进了中医发展[4]。

1.2.2 中医医疗机构主办师承教育形式。对于中医机构而言,其内部所展开的一系列教育其实际上是基于带徒传授的形式来进行。一般来讲,所讲述的内容均是从医时间较长的医师在从业过程中所获得的经验成果。同时,借助师徒共同探讨病例学习模式,实现其临场医疗能力增强的目标。如2012年,同仁堂便举办了相应的中医学习班。在该学习班内部,对应的学习内容便是同仁堂在中医诊断中所获得的丰富诊断经验。通过名医授课方式,进而使得这些经验能够充分传授到学生内部,其目的在于实现对中医传承工作的进一步深化。与此同时,又能够实现对中医的推广,使得其能够更好地为用户服务[4]。在2016年,对于由北京中医医院出资进而构建的学习班来讲,其目的在于培养一些优秀人才,进而使得优秀医师在临床诊断等工作方面所累积的宝贵经验能够得以传承[5]。

1.2.3 高等中医药院校开办师承教育。对于高校而言,其内部所举办的中医教育运行方式是借助于试点班的形式所展开。对于各中医学校来讲,并不需要对现有的教育形式进行改变,便能够实现对学生的有效培养,提升自身临床经验。与此同时,又能够实现对师承教育的传承,设立了不同形式的试点班。目前北京中医药大学、广州中医药大学、长春中医药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及上海中医药大学等多所高等中医药院校均已开设不同形式的试点班(或传承班)进行中医药师承教育[4]。

1.3 中医药师承教育特点

与一般院校教育作比较能够看出,中医药师承教育有着自身较为独特之处:其更加注重因人而异,重视教育的个体性,而相对不看重教育的标准化。同时,中医药师承教育十分重视临床实践,学生在跟随老师进行临床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学习深化知识。通过师生之间、师与患之间、生与患之间的直接交流与互动来映证所学的知识,从而提高学生的学习与效率[6]。

中医药师承教育特点使得在建立中医药师承教育制度时应当着力于解决以下问题:师承学习方式的主观性较强,比较缺乏规范的教学标准,所授所学受限于老师的水平,这就使得学生的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性。教学质量的衡量缺乏系统的标准,往往仅以学生的实际诊疗情况作为评价依据;同时,师承教学方式容易使得学生只接受一种学术思想,只闻一家之言,容易滋生门户之见,导致知识的局限。以上问题是由于中医药师承教育本身的教学特点所引发,只有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才能够在最大程度弥补这些问题,发挥中医药师承教育的优势。

2 建立健全中医药师承教育的制度层面问题

中医药师承教育制度的建立健全是一个系统、综合的工程,需要从宏观到微观的制度设计。就目前而言,我国在建立健全中医药师承教育制度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制度层面的问题。

2.1 中医药师承教育专门法律缺位

从20世纪50年代起,国家即倾注了相当大的精力在中医药师承教育,颁布了诸多文件来促进其发展。然而,在这些年的发展中,并未能够针对其设置相应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对于师承教育及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其仅仅只能够借助于相关文件来进行。因而能够发现,这种教育方式严重限制了中医的发展[7]。比如,上文中所提及的传承项目建设,其主要是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中医药部门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管理实施;对于中医领域内部学术工作的继承,具体是按照《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实施。但是,从制度整体层面而言,在此方面缺少专门针对中医教育方面的法规。

由于中医继承教育方面法律的缺少,导致该行业内部的教育项目只能依托于不同的政策文件进行。但是由于不同的规范性文件出自不同的部门、历史阶段导致其在师承教育的原则、传承内容以及不同部门的职责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性导致各种中医药师承教育项目之间的衔接性与协调性相对不理想。同时,由于缺乏基础性的专门针对中医药师承教育的法律也对中医药师承教育人员执业资质的获得、名老中医独特经验与技能的保护与传承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2.2 中医药师承教育主体资格认定法律规范不统一

中医药师承教育至少涉及老师与学生两个主体,主体资格的认定对于中医药师承教育的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对于传统的师承教育来说,老师在进行学生筛选时,首先需要对学生的品行加以衡量,随后结合其自身智慧、技术等方面来加以选择。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考核以后,只有少数极为优秀的人员才能够获得赏识并对其传授自身经验。然而对于当前的师承教育来说,条件发生了较大变化,学历以及职称成为主要参考,老师和学生之间的相互认识大多借助于第三方,经历了拜师仪式后,部分学生就可能有所放松,未能全心全意地投入到相关的学习任务内,同时和老师的互动不够充分,就不能较好地传承老师的临床经验以及学术思想[8]。对于老师的资格认定也同样重要,老师的水平直接决定着师承教育的质量。如果使得不具有丰富学术与临床经验的人员获得老师资格,就会对整个师承教育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不但无法让学生学习到有价值的经验与知识,更有可能影响中医药师承教育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对于中医药师承教育而言,重点在于通过制度设计明确老师和学生的资格认定条件,规定明确的条件对相关人员进行准入方面的限定。但就目前而言,有关师承教育主体资格认定方面的法律规范在一定程度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导致不同地方在对相关人员的资格认定上存在不明确之处。例如,《中医药法》中指出,国家对于中医教育极为重视,强调对于那些经验极为丰富的中医,鼓励其带徒传授,从而为国内培育出优秀的技术性人才,同时又能够实现对中医的弘扬。与此同时,对于带徒传授的老师给予了明确要求,其必须满足下述条件:第一,有中医从业资格;第二,在中医行业内部从事工作的时间超过15年,或者在中医行业内部拥有副主任医师以上称号;第三,自身拥有极为丰富的诊断经验;第四,医德品性良好,获得群众喜爱;第五,能够胜任教学要求并完成相应的教学任务。通过比较发现,《中医药法》对于能够有资格成为师承教育中老师人员的资格要求为“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与《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中关于职称、从医年限、技术专长等方面的要求并无冲突之处。但国家层面的资格认定条件与部分地方的地方性法规存在一定的差异。如《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二十三条规定:对于那些从业经验极为丰富的医师,鼓励其带徒传授,进而实现对中医的继承传扬。将开展师承教育人员的资格限定为“名中医药专家”,与国家层面的相关规范存在一定差异。此类差异有可能使得中医药师承教育在各地落实过程中存在不一致之处,也有可能影响中医药师承教育制度的整体性与统一性。

2.3 中医药师承教育学习内容与形式不明确

中医药师承教育相较于院校教育更加具有灵活性与因人而异。这种灵活性与因人而异是中医药师承教育的优势,但如果不从制度层面对于此种灵活性与因人而异进行一定的限制,就很容易出现不同地方、不同项目以及不同师生之间在师承教育形式、内容方面的差异,而这类差异如果过大就很可能会对师承教育的统一效果产生负面影响。避免此类差异扩大的重要制度措施在于设置较为明确的师承教育内容与形式,将师承教育纳入到一定的统一规范之中,从而保证师承教育的整体效果。

然而,应当注意的是目前就整体制度层面而言,关于中医药师承教育学习内容与形式方面的规定并不明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对于中医药师承学习的内容与形式进行了规定。根据其规定,中医药师承学习的内容与形式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的通知》规定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了相应的学习形式与内容后,只需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即可。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目前对于中医药师承教育学习内容与形式的制定主要由各省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只需进行备案。此种制度设计能够发挥各地方的自主性,促进各地方制定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中医药师承教育方案。但我们也应当认识到国家层面缺乏明确的关于中医药师承教育学习内容与形式的规定很有可能会过于扩大中医药师承教育的灵活性和因人而异,导致中医药师承教育的统一教育效果很难以得到保证。

3 结论

中医药师承教育制度的建立需要不同层级制度的共同作用。就目前而言,需要通过切实可行的方式就上文所述的3方面制度问题加以解决,从而夯实中医药师承教育制度的基础,实现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

3.1 制定中医药师承教育专门法律,对中医药师承教育中的基本问题加以明确

中医药师承教育制度的建立必须有一部专门的法律,以设定制度的基本内容与框架。需要首先通过专门法律的形式对中医药师承教育的内容进行统一规定,从而在国家整体层面确定中医药师承教育的基本内容。在此基础上才能够逐步构建完善统一的中医药师承教育体系。对于中医药师承教育来说,其主要涵盖内容需涉及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及技术专长等3方面基本内容。在此基础上,还需注意学术流派的发扬、中医药文献和民间秘方等内容[7]。除了对中医药师承教育的基本内容进行法律层面的明确以外,还需要通过专门法律的形式对中医药师承教育的地位、原则以及主管部门的基本权力与责任进行规定,从而形成有关的法律基础。

3.2 推进法律规范修订工作,保证中医药师承教育主体资格认定法律规范的统一性

《中医药法》中明确指出,国家鼓励并支持拥有丰富中医从业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带徒授业,进而为国内培育出优秀的中医人才。与此同时,实现对中医的继承与弘扬。此外,就中医药师承教育的主体资格条件进行了基础性的规定,将临床经验丰富、技术专长与中医医师和中药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师承教育老师资格的基本型条件,各地方、部门应当在符合《中医药法》相关规定与立法精神的基础上结合相关规定,对地方、部门的相关法律规范进行修改。同时,也应当明确参加中医药师承教育学生的资格条件,除了学历和职称等条件外,应当重视学生在品德、对中医药热爱等方面的素质。通过从法律层面对师承教育人员主体资格的统一规范,可以保证全国师承教育人员在老师和学生的基本条件与素质方面保持基本的一致性,从而使中医药师承教育具备制度化的基本条件。

3.3 从国家层面对中医药师承教育的基本学习内容与形式进行明确

在中医药师承教育中,科学、合理的学习内容与形式是对良好教育效果的基本保证。如上文所述,师承教育与院校教育存在一定差异,师承教育更加关注因材施教。这一特点使得制度设计者要格外注意对师承教育学习内容与形式的规范,既要保证师承教育的内容与形式在一定的统一规范之内,又不能过于细化而限制师承教育因材施教的特点。就目前而言,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能够让各地方按照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适宜的学习形式与内容。但就建立中医药师承教育制度而言,目前的规定缺乏国家层面较为明确的对基本学习内容与形式的规定,不利于统一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正因如此,应当从国家层面对中医药师承教育的基本学习内容与形式(如学习时间、必读经典等)进行明确规定,从而保证全国范围内师承教育的基本统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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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厨修项目”实施方案[J].中国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2003(1):7-9.

[4]杨洁.传统中医师承教育与院校教育的现状研究[D].哈尔滨:黑龙江中医药大学,2015:11-16.

[5]肖强.中医师承教育与学位教育相结合的实践与思考[J].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5(4):280-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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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李新路.关于现代中医药师承教育机制建设的思考[J].时珍国医国药,2017,28(3):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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