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中国古代路、府制的缘起和演变

2018-01-28卢如平

台州学院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行政区划

卢如平

(临海市人大常委会,浙江 临海 317000)

县制是最悠久、也是最稳定、最基本的地方行政区划。作为统县地方行政区划,从战国中期开始逐渐形成郡统县之制,秦汉以降,郡、州制是统县地方行政区划的主要形制,到了元代,演变为路制为主要形制,而明清二朝,则主要为府管县。

一、路 制

路,《说文解字》解释:“道也。从足,从各。(臣铉等曰:言道路人各有适也)”作为行政区划的“路”制,形成于宋代。

后周太祖显德七年(960)正月,陈桥兵变,归德军节度使、检校太尉赵匡胤黄袍加身,代周称帝,国号宋,史称北宋,是为宋太祖,改元建隆。

唐朝后期,随着节度使、观察使权力的膨胀,形成藩镇割据,造成唐王朝的灭亡,进入混乱的五代十国时期。分析国家之所以不能统一,朝廷屡屡更替,“因为中央政权受着两大威胁,一是‘禁军的骄横’,一是‘藩镇的跋扈’。前者直接威胁天子,使天子时时有生命的危险。后者形成地方的分裂,使中央无法发号施令。如谋巩固中央,完成国家的真正统一,必须革除此种现象”[1]。有鉴于此,宋太祖采取了两大措施,以矫正过去的积弊。

第一个措施是削减军阀的兵权。据《宋史·太祖本纪》等载,建隆元年(960),宋太祖赵匡胤采纳谋臣枢密直学士赵普的建议,在一天晚朝后邀请石守信等故旧功臣入宫饮宴,待酒酣耳热,晓之以理,使石守信等于第二天自动告病,请罢典兵,从而将禁军的主要将领石守信、王审琦、高怀德、张令铎、赵彦徽等都解除了典掌禁卫的兵权,赐以丰厚钱财,出放为外镇节度使,另选一些资历浅,又容易驾驭的将领充当禁军将帅,又令这些将领相互牵制,从而将禁军兵权直接抓在自己的手上。又过了些时,外镇的节将王彦超等入朝,宋太祖也同样以后宫邀宴的形式,也同样在酒酣之后晓之以理,让王彦超、武行德、郭从义、白重赞、杨廷璋等节度使放弃兵权,请求退休,宋太祖在京城赐第厚养之,从而削夺了节镇的兵权。这就是著名的“杯酒释兵权”的故事。宋太祖赵匡胤这个措施“不仅解除了唐末五代以来军阀之痼疾;同时也在无形中消灭了历代的创国君王与功臣间的利害矛盾,(从)而化除了一场流血的悲剧”[1]157。

第二个措施是集权于中央。唐安史之乱后直到五代,节度使往往统辖数州之地,军、政、财与司法诸权集于一身,俨然如一个小国家。从乾德元年(963)开始,宋朝廷打出一个漂亮的“组合拳”。一是“收其支郡”,诏令诸节度使除了直辖的州郡以外,其它所领的州一律划归中央,由朝廷直接派官统治之。到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7),采纳知怀州高保寅和左拾遗李干的意见,下诏令罢支郡之制,所有的州级政区,一律直隶中央。这样,道(方镇)与州的从属关系不再存在,地方行政区划又演变为州(府、军、监)——县(军、监)的二级制。二是“改易节镇”,太祖采纳赵普之计,凡遇节镇之亡、调任或致仕,除边防重镇仍派武将屯守外,内地的州府则改用文臣代替。具体地说,节度使腾空的州府和先前收管中央直辖的州,由朝廷派中央的文官到各州任职,“分命朝臣出守列郡,号权知州军事,其后,文武官参为知州军事,二品以及带中书、枢密院、宣徽使职事,称判某府、州、军、监”(《宋史·职官七》)。如台州的主官为“某某职权知台州”。于是节镇之官逐渐变质,中央直管到州县。三是收司法权,以往地方藩镇跋扈,枉法杀人,朝廷不敢过问。乾德三年(965),诏令:“自今诸州决大辟,录案奏闻,付刑部详复之。”四是“制其钱谷”,以往节镇屯重兵,将地方上的财赋扣留,谓之“留使留州”,而以其残余纳之中央,谓之贡奉。乾德三年,太祖下旨,地方上的度支经费,除了本地开支之外,悉数缴纳国库,于是将地方上的财政权收归中央。这个“组合拳”,遂将地方上的军事、行政、财政与司法等权统统收归中央,遂使将近二百年的藩镇跋扈之祸予以根除,并且逐渐形成一个“强干弱枝”的中央集权政策。

地方上的州府直属中央后,财赋缴纳国库,需要官员来承担,宋太祖从唐代转运使的设置得到启发,“唐玄宗先天元年(712)以李杰为水陆发运使,是为置使之始。开元二十一年(733)以裴耀卿为江南淮南转运使,是转运使名称之始。以后唐代每置转运使,或特差官专任,或由宰相兼领”[2],“乾德元年(963)正月,以沈文伦为京西,韩彦卿为淮南转运使,是宋代诸道置转运使之始”[3]。此时的转运使,还类同于唐代,职掌专主粮饷,供应军需,且兵息则罢,并未常设[2]。乾德三年(965),国内渐平,上述的一系列集权于中央的政策正式实施,宋太祖遂普设转运使于各地,将唐代的临时随军设置之官吏,转变为常设理财之官吏,以之经度和转输地方财赋。“既要转输,必须与交通线有关”[4]。转运使普设之初,其所领之区域有的叫道,有的叫路,并且其设置也在不断调整中。据《宋史·太宗本纪》载,宋太宗淳化四年(993)十月,“庚午,始分天下州县为十道”;又据《宋史·地理志一》,至道三年(997),宋真宗即位,又划“分天下为十五路”,分别为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淮南、江南、荆湖南、荆湖北、两浙、福建、西川、峡西、广南东、广南西,至此路为常制,其官衙称转运使司简称漕司。

虽然各路的转运使开始设置时的职责“常经度一路财赋,而察其登耗有无,以足上供及郡县之费”(《宋史·职官七》)。其职责主要是理财,对于地方一般行政,没有多大关系。但北宋初年,取消了节度使统州的实权,让所有的州级政区都直属中央,全国地方行政区划恢复到二级制,这对于幅员广袤的大国,尤其是在统县政区数目很大,有将近400个的情况下,二级制难以适应,管理难度是非常大的,于是转运使又承担了更大的职责。先是太祖开宝九年(976)下诏:“诸道知州、通判及其他官吏,宜令转运使访其能否,第为三等,岁经以闻。”授予转运使以核查道内地方官吏之权。再是太宗至道中(995-997)又下诏:“天下物宜,民间利病,惟转运使得以周知,令更互赴阙,延见询问。”转运使的职掌范围又予扩大,此后逐渐增加,到太宗晚期,发展到“集‘边防、盗贼、刑讼、金谷、按廉之任’于一身,‘一路之事无所不总’”[5],转运使实际承担着地方行政长官的角色,军民财物,无所不统。因此,地方行政区划又演变为路——州——县的三级制。

转运使“一路之事,无所不总”(《文献通考·转运使》),权任颇重,带来两个问题:一是事务繁多,难以事必躬亲,情不得实,事务稽缓;二是专制一方,权势过大,显然与宋初的“强干弱枝”,消除地方割据隐患的设想背道而驰。于是,从真宗开始,意在分割转运使职权的改革又不断实施。一是划分路的规模。真宗即位之初即改十道为十五路,天禧四年(1020)又分为十八路,神宗元丰八年(1085)则通过先后三次拆分增至二十三路,徽宗宣和年间又增至二十六路。二是增设官员。真宗景德四年(1007)设置提点刑狱司,简称宪司,主掌一路狱讼以及刺举官员之事。但其职反复置罢,罢时职掌仍然委诸转运使。哲宗绍圣五年(1098),将原隶属于转运使司的提举常平使独立为司,简称仓司,主掌常平、义仓、免役、市易、坊场、河渡、水利等,同时亦“掌按察官吏之事”。在仁宗前期全国各地为军事和寇盗公事又设安抚使司(或为经略安抚使,或马兵军都总管,或兵马铃辖),简称帅司,由本路最重要的州府长官充任,总管该路军事、兵民等事务,南宋时期帅司曾经兼管民政。这样的结果,路级区域漕司、帅司、宪司、仓司等诸司并立,并且各监司的路并不尽一致,“各司负责处理一路所属之职事,各司互不统摄,治所亦不在一地。朝廷规定诸司实行每二年‘遍巡部内州府,不得端坐’的流动施政方式,同时规定‘法有监司互察’,使诸司之间相互牵制,以便从上总领”[6]。由于不在州级政区以上设置统一的高级地方行政机构和单一的长官,事权分属于不同的司,这些司均有对州县的监察权,又相互监督,而各州府还保留向中央的直接奏事权,从而避免了地方割据的危险,但行政效率则明显削弱。故从宋真宗开始,地方行政区划从地域上是实三级制,从管理上是虚三级制。

“辽金制度,前者仿唐,分五道,下辖州县,后者师宋,设20余路,亦下统州县。”[7]金朝路一级置总管府,负责本路军事,兼理民政等事,长官为都总管,或称兵马都总管,以府尹兼领。

蒙古人进入中原,首先接触到的就是金朝,因此先学了金朝的制度,尔后进一步学了宋朝的制度。元世祖忽必烈中统元年(1260)四月,立中书省,为全国最高行政管理机构,总领中央朝廷事务。“中书省以皇太子兼中书令,太子阙位则为虚衔。丞相、平章政事、左右丞和参知政事为宰辅,由丞相主管省务。”[8]同年七月,设燕京行中书省,总领汉地政务。元朝在征战各地的过程中,以行中书省(或宣慰司)作为中央政府派遣管辖新征服地区军政事务的临时机构,由于从元初进入中原至灭西夏、灭金、灭宋,前后长达七十多年,到灭宋后,元成宗元贞元年(1295),元廷颁给行中书省长官虎符,使领本省军政事务,行中书省(简称行省)正式演变为地方最高级别的行政区划,元英宗至治时(1321-1323),全国划分为12个一级行政区,即中书省和11个行中书省,分别是:岭北、辽阳、陕西、河南、江浙、江西、湖广、云南、四川、甘肃、征东(即高丽国,行省长官由高丽国王兼,性质与内地行省不同)。

元朝在征服各地以后,既出于战争的需要,也出于少数民族统治中原的手段,承继了西夏、金、宋等地方行政区划设置制度,又结合蒙古民族的思维,因而实施了层次复杂繁琐的地方行政区划体制,在不同的地区层级差异明显,一般为三至五级。路、县则是最基本的地方行政区划。

实施行中书省制度后,路被降格,成为统县的地方行政区划。“路总管之职名,起初由金末降元汉族地主武装头目带入蒙元的,依金制,路总管兼行军总管或万户,‘尽专兵民之权’。”[5]167平定李澶反叛之乱后,元世祖忽必烈意识到:汉人统领兵民是反叛的主要原因,遂全面实施兵民分治政策和在路、府、州、县全面派任达鲁花赤。

达鲁花赤,蒙古语的音译,意为镇守者、掌印官,成吉思汗十八年(1223)初置。由于政治的需要,元朝政府制定了一种民族歧视政策,把全国民众按照民族划分为四个等级,最高一级自然是蒙古民族,称为“国人”;其次是从西北地区随同蒙古统治者一起进入中原的各个少数民族,称为“色目人”;第三个等级是原来中原地区的广大民众,主要包括汉人、契丹人和女真人,统称为“汉人”;最低的一个等级,则是原南宋的广大民众,被称为“南人”。

元代划分全国为185路,元初用兵,每于新入版图地区,分置安抚司治之,及政治渐趋稳定,遂改安抚司治地为路,设总管府,宋代大部分州均被改造为路。如元世祖至元十三年(1276)十一月,元军攻陷台州,即置台州路安抚使司,十四年改为台州路总管府。世祖至元二十年(1283)规定,路设达鲁花赤、总管各一员。达鲁花赤通常由蒙古人充任,部分由色目人担任,是各路的最高统治者;总管是仅次于达鲁花赤的“管民长官”,也是总管府庶政的主持者,通常由汉人担任。

由于行省幅员很大,在远离行省中心的地区或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立宣慰司,品秩高于路而低于省,“掌军民之务,分道以总郡县,行省有政令则布于下,郡县有请则为达于省。有边陲军旅之事,则兼都元帅府”(《元史·百官志七》)。兼有行省派出机构和介于省、路之间的一级行政机构的职能。如江浙行省置有浙东道宣慰司和福建道宣慰司。

元至正十六年(1356)三月,明太祖朱元璋初克集庆路,马上改为应天府(今江苏南京市),以后每得元路,都改为府。洪武年间,随着朱元璋的全面胜利,作为地方行政区划的路制彻底消失。

(1)内容上,与体育法学关联度不够。运动、休闲与民事侵权等内容杂糅其中,削弱了体育法学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地位。本书在内容编排方面存在一定漏洞,使学生在学习一部分内容时,没有涉及体育法的特殊性,有些理论和案例似乎和民法和刑法的关联更大。如教科书第七章,关于过失致人死亡问题的探讨,作者选用的企业过失杀人等案例均与体育关系不大,使学生难以从民法和刑法等基本理论中分离出“体育”的特殊性。

二、府 制

府,《说文解字》说:“府,文书藏也。从广,付声。”《辞海》的解释是“古时国家收藏财物和文书的地方。”“亦指官署的通称,如官府,公府。”秦汉时中央政府机构主体是“三公九卿”体系下的“三府九寺”。秦汉时“三公”的办公场所称“府”,丞相(司徒)府掌管行政,太尉(司马)府掌握军权,御史(司空)府负责监察。

南北朝时期产生了军事机构都督府和总管府(尚有大都督府、大总管府,下同),隋唐沿置。都督、总管“掌辖区诸州的城隍、兵马、甲仗、食粮、镇戍等事”,并常常兼任驻在州的刺史,“但不能指挥本州以外的行政事务”[8]364,所以都督府、总管府不属于地方行政区划。唐代还于边疆地区设置都护府,作为周边少数民族事务的管理机构,在边陲少数民族聚居地设立羁縻府州(由中央任命少数民族首领担任总督等职,自行管理),这二者系边政机构。谭其骧《评〈中国疆域沿革略〉》(顾颉刚、史念海著)一文中分析得非常明确:“府为地方政府,都督府乃军政机构,都护府乃边政机构,三者性质迥异,不可以其同有府称”“府即京师陪都所在,或曾为行在之州。后世推而广之,凡要郡大州,悉以府称,此‘府制之前身’也”[9]。

作为行政区划的府,产生于唐朝。唐朝以府为京畿区域的名称,府始成为地方行政区划。顾炎武在《日知录》卷八中写道:府,“汉曰郡,唐曰州,州即郡也。惟建都之地乃曰府,唐初止京兆、河南二府。武后以并州为太原府。玄宗以蒲州为河中府,益州为成都府。肃宗以岐州为凤翔府,荆州为江陵府。德宗以梁州为兴元府。惟兴元以德宗行幸于此,其馀皆建都之地也”[10]。似乎唐初即以府作为都城的行政区划,后世学者讲府制的起源或取顾氏之说“唐初”,或云“始于唐代”。然笔者细读两《唐书》,从《高祖纪》至《睿宗纪》,未有设府的记载,唯《旧唐书·则天武后纪》载有(天授元年八月)“并州改置北都”,而该纪中亦载有“(升)洛州司马狄仁杰为地官侍郎、同凤阁鸾台平章事”,故可知迟至武后,洛州尚未改为河南府。而《旧唐书·玄宗本纪》则记载得非常明确,开元元年(713)十二月“雍州为京兆府,洛州为河南府,长史为(尹,司马为)少尹”。新旧《唐书·地理志》,亦明确记载:“开元元年,改雍州为京兆府”;“开元元年,改洛州为河南府”。故笔者愚见,顾氏关于府成为行政区划的产生时间有错,府制非唐初产生,而是唐中前期的玄宗开元元年(713)十二月产生,设府的目的,是提高首都、陪都的地位,以示尊崇。

考新旧《唐书·地理志》,唐代共设府九,除上述的上都(西都)京兆府和东都河南府外,还有7个府:西京凤翔府,肃宗至德二年(758)十二月改扶风郡置;中都河中府,玄宗开元八年(720)置中都,改蒲州为河中府,是年,罢中都,依旧为蒲州,肃宗乾元三年(760)四月复置河中府;北京太原府,玄宗开元十一年(723),置北都,改并州为太原府,天宝元年(742)改北都为北京;南都江陵府,肃宗上元元年(761)九月,置南都,以荆州为江陵府;成都府,玄宗天宝十五年(756),玄宗幸蜀,驻跸成都,肃宗至德二年(757)十月,改蜀郡为成都府,称南京,肃宗上元元年(760)罢京;兴元府,德宗李适于兴元元年(784)亡命汉中,六月,升梁州为兴元府;兴德府,昭宗李晔于乾宁五年(898)元月亡命华州,七月升华州为兴德府,光化三年(900)闰十二月,复兴德府为华州。这九个府,除兴元府、兴德府系德宗李适和昭宗李晔先后行幸于此而设府外,其它均为明确京都之地(京师或陪都所在地)。

唐初,京城循隋制,置牧,以亲王担任,但不莅任,以长史负责政务。设府后,京兆、河南、太原三府地位重要,设府牧一员,从二品,一般仍由亲王遥领而不莅任,改长史为府尹,从三品,负责府事。其余六府,均设府尹一员,故唐府的行政长官为府尹。

唐末藩镇割据时,亦有自立为王,自行改州为府者,如《旧唐书·田悦传》载:“于是朱滔称冀王,(田)悦称魏王,孟俊称赵王,又请李纳称齐王。”“(朱)滔以幽州为范阳府,恒州为真定府,魏州为大名府,郓州为东平府。”

五代十国时的府有三种类型,一是唐朝保留下来的府,如河南府、京兆府改称的大安府、河中府、江陵府、太原府等。二是一些政权的都城由州改为府,如后梁太祖“开平元年(90)四月,朱温即帝位,下诏升汴州为开封府,建为东都”[11]。又如吴国于睿帝武义元年(919)四月,将扬州改称江都府,南汉于高祖乾享元年(917)八月将广州改称兴王府等。三是擢升一些重要的州为府,如吴越太祖钱“析苏州所领嘉兴、华亭、海盐等3县置开元府,又以苏州置中吴府(或称苏州府)”[11]294。

宋朝,与州同级但比较重要的府增多了。宋初,“承唐五代之制,有京府二,即东京开封府,西京河南府;次府九,即京兆、太原、成都、凤翔、河中、江陵、兴元、真定、大名。”真宗景德三年(1006),宋州以赵宋“帝业肇基之地”升应天府,大中祥符七年(1014),又以泰山封禅“驻跸”于此,而升为“南京”[3]97。天禧二年(1018),真宗皇子赵祯以王立储(后为仁宗),又升州为江宁府。仁宗庆历二年(1042),升大名府为北京。神宗元丰三年(1080),赵顼因自己以颖王升储,升许州为颖昌府,至此,宋凡有京府四、次府十。“哲宗以后,或因为帝王诞长地,或因为前之潜邸,或因为驻跸之地,或因为行在,或因国姓所系,而纷纷建府”[3]97。宋徽宗开始,又将一些重要的州升为府,宋人洪迈《容斋四笔》卷十二“州升府而不为镇”一文中写道“州郡之名,莫重于府”。至南宋末,宋朝共建府六十个,其中宋高宗赵构定都临安(杭州)后,今浙江地域有临安、绍兴、嘉兴、建德、庆元、瑞安六府。

宋代的京府属于第一级行政区划,由中央直辖;普通府则为第二级行政区划,其地位高于州、军、监,但隶于路。辽有五京府和黄龙府,也直隶于中央。金有五京府和9个散府,京府隶于中央,散府是第二级行政区划中的重要地区,也隶属于路。

《宋史·职官志》载:“宋初革五季之患,召诸镇节度使会于京师,赐第以留之,分命朝臣出守列郡,号权知军州事,军谓兵,州谓民政焉。其后,文武官参为知州军事,二品以上及带中书、枢密院、宣徽使职事,称判某府、州、军、监”,原因是宋太祖吸取唐末藩镇据的教训,召诸镇节度使会于京城,取消其权力而厚养之。同时地方上的州、府、军、监名义上不设正官,派遣朝中的官员暂时代管该州(府、军、监)军事行政事务,称“权知某州(府、军、监)事”,后取消“权”字,称“知某州(府、军、监)事”简称“知州”“知府”等,而以中央高官出任的则称“判某州(府、军、监)”(以高官兼低职谓之判)。故宋代府的主官为“知府”,而差遣朝中高官低任的则称“判某府”,唯京府有时设“府尹”,有时设“知府”或“判某府”,因人而设,如赵光义登基前曾任开封府尹,赵恒为皇太子时兼判开封府,而包拯则曾任权知开封府。

辽金的府制长官与宋同,散府称知府,京府称府尹。元朝在地方上推行行省制度,实行多层级复式地方行政区划,以路制取代大部分的州府建制,但亦保留了少量的州府,视地方行政建制需要而保留和设置府,经统计,有府35个。元府的种类,因其隶属关系,可分为两种,一叫散府,直属于省,一叫属府,经路而间接属于省。《元史·地理志》列举35府中,散府23个、属府12个。府的长官设达鲁花赤一员,知府或府尹一员。

元至正十六年(1356)三月,明太祖朱元璋初克集庆路(今江苏南京市),即改为应天府,又置江南行中书省于此。其后每得元路,辄改为府。如元顺帝至正二十七年(1367)九月,明将朱亮祖攻克台州路,明洪武元年(1368),台州路改为台州府,这是台州设府之始。朱元璋为简化行政管理,还将元朝的大州一并改为府。“全国计有府 160 个”[2]392,把府定为仅次于布政司(省)的第二级行政区划,但京府应天府和顺天府虽划入南北直隶的辖区,实际地位仅次于布政司。府的长官明确为知府,但南京应天府于洪武三年(1370)改为府尹,北京顺天府于永乐十年(1412)改为府尹。清沿明制,仍以府作为统县的主要行政区划,“至于府数,全国凡 184 个”[2]392。京府顺天府和奉天府的长官为府尹,其它为知府,与府同级的直隶州长官为知州,直隶厅则以同知为其长官。

民国元年(1912),实行省、县两级制,地方上的府全部撤销,唯南京除外,临时政府定都南京后,“因首都地位特殊,仍沿府制,前清的江宁府改称南京府,辖上元、江宁二县,直属于内务部”[12]。1912年3月10日公布的《南京府官职》明确南京府的长官为知事。4月5日,临时政府参议院决定迁都北京,“袁世凯委任黄兴为南京留守府留守。6月14日,黄兴正式卸任南京留守职,留守府撤销”[13]。4月5日,上元、江宁两县合并为江宁县,仍为江苏省会。北京政府在京师地区“设立京兆(顺天府)”[12]72,相当于省级,行政长官称京兆尹。“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即以南京为特别市”,1928年6月20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决定改北京为北平,设立北平、天津为特别市[12]81。废京兆地方,除大兴、宛平县一部划入北平特别市市区,京兆地方各县均改隶河北省。至此,地方行政区划的府制不复存在。

猜你喜欢

行政区划
行政区划档案规范管理策略研究
中国行政区划的前世今生
论近现代大庆地区行政区划的演变历程
GIS在贵阳市行政区划历史沿革中的应用研究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区划名称需体现历史文化特征
我国设市城市数657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