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公共借阅权制度研究
2018-01-28陈明利福建师范大学图书馆
陈明利(福建师范大学图书馆)
公共借阅权(Public Lending Right,PLR),又称公共借出权(亦称“公共出借权”),它是指版权人(亦称“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因其版权作品或版权制品在图书馆被免费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被利用而获得报酬的权利。[1]公共借阅权又称为著者的出借权(Author’s Lending Right)、图书馆补偿金(Library Compensation)、公共出借权[2](Public Lending Right)、公共使用报酬(Payment for Public Use)、图书馆利用费(Library Royalties)等。据统计,目前全世界已有30多个国家确立了PLR制度,50多个国家将PLR条款写入其法律体系中。迄今为止,加拿大是美洲大陆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确立PLR制度的国家,其PLR制度相较于欧盟国家有着明显的差异。
1 加拿大PLR制度递嬗脉络
20世纪40年代初期,受北欧多个国家建立PLR制度的影响,加拿大作家协会成立之初就呼吁建立PLR制度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3]加拿大PLR制度最早起源于公共使用金计划(The Payment for Public Use,PPU),该计划旨在增加本国作家收入,改善其经济状况,同时让社会公众认识到作家在保护加拿大本国文化领域所做的贡献。20世纪60年代早期,加拿大艺术理事会、作家协会、通信部、图书馆协会等团体和机构定期讨论PPU计划;1973年成立的加拿大作家联盟发起PLR运动,集体向议会游说PLR计划。[4]1976年,加拿大国会成立由作家代表、图书馆馆长和图书出版商等三方组成的PLR委员会,计划用4年时间施行基于图书馆界支持的PLR计划。由此,加拿大理事会于1977年成立公共使用补偿金咨询委员会。1976-1980年,加拿大作家协会、剧作家协会及诗人协会等社会团体持续向议会争取联邦基金藉以施行PLR计划。1982年,加拿大联邦文化政策稽核委员会向联邦政府提议为图书馆公共使用补偿金单列预算。哈利法斯地方联邦议会于1985年9月通过了PLR计划。联邦政府于1986年3月同意从财政部拨付300万加元保障PLR计划的有效施行,加拿大是全世界第13个确立PLR制度的国家。随后的20余年间,加拿大PLR制度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在保护与促进加拿大本国文化发展、影响与推动国际PLR立法实践两个方面发挥了重要且积极的作用。PLR委员会章程及相关制度于1988年获得通过与确立。1992年生效的《艺术家地位法案》以“对艺术家重要的是使用他们的作品必须得到补偿,包括他们的PLR”为立法原则。加拿大联邦文化遗产部于1999年10月1-3日在美国华盛顿举行主题为“文化所享有的权利和文化所有权”的第三届国际公共借阅权交流会,共有来自全球17个国家的90余名代表参会。加拿大PLR委员会基于“诗歌可以使社会公众认识到诗人在保护加拿大文化身份认同感方面所做出的重要贡献”认知,2005年起将诗歌作品纳入PLR补偿范畴,一致赞同自2008年起预采用增长管理策略等级计算法计算PLR补偿金。加拿大PLR委员会和艺术理事会于2009年签订新的管理协议,厘清二者间的主体关系。2010年(含)起,正式采用等级法计算PLR补偿金的金额。2019年(含)起,有声读物将被纳入PLR计划中。[5]
2 加拿大PLR制度确立的“文化政策”模式解析
加拿大将PPU计划和PLR制度视作本国的一项文化保护与促进政策,不是采取对其单独立法或者将其纳入版权法体系的方式,而是以“文化政策”的形式加以确立和施行。此种PLR制度确立模式强调对本国著作权人的支持,旨在改善其收入与经济状况,鼓励和褒奖文化创意活动,传播与保护本国文化。此种PLR制度确立模式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文化保护,即保护本国文化不因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与激荡影响而陷入衰退之态势;二是文化褒奖,即以支付补偿金的形式鼓励以本国、本民族语言创作的具有本土风格、本土风情、本土特色的文化创意作品,以维系本民族文化的传承与传播。加拿大的PLR制度是典型的“文化政策”模式,[6]尽管是政府推行的施政“政策”,①不是对PLR制度的正规“立法”,加拿大的PPU计划和PLR制度却仍然拥有高效、完善的管理运作机制及与“立法”效力同等的影响力、社会知晓度。
3 加拿大PLR制度实施的政治架构安排与设置
加拿大PLR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文化保护政策,由联邦文化遗产部社团局所辖的艺术理事会授权PLR委员会具体管理PLR事务。②PLR委员会由19名委员组成,其中图书馆馆长代表2名、著作权人代表11名(3名由委员会推选,8名由作家协会荐举)、图书出版商代表2名(由出版协会荐举),其余4名由加拿大联邦文化遗产部、艺术理事会、国家图书馆和魁北克国立图书馆各荐举1名不具有表决权的代表委员。[7]PLR委员会是PLR制度运作与政策施行的直接责任人,由文化遗产部下辖的常务委员会对其展开不定期检查、评估与提供支持。PLR委员会办公室设于地处渥太华市的艺术理事会委员会办公室内,其职责是向著作权人支付对等的补偿金来弥补其因所属版权作品在公共图书馆被借阅而导致在图书销售市场销量下降所引起的经济损失,并以此种方式认可、奖励对本国及本土文化保护与传播作出贡献的加拿大作家。PLR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PLR计划的一般性政策,并组建执行委员会作为具体执行机构实体。PLR委员会中的8名成员担任执行委员会委员,委员会主席任命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各委员,委员会负责制订、更改PLR计划及计算、管理、分配、发放PLR补偿金,执行委员会负责处理日常PLR事务。PLR委员会每年定期向艺术理事会呈交PLR计划报告,同联邦文化遗产部商讨PLR计划发展、提出补偿金预算要求。PLR委员会每年2月15日-5月1日接受著作权人的注册登记申请,著作权人通过登录PLR委员会网站下载、填录PLR补偿金申请表,再以Email形式发送至委员会专用邮箱,委员会对其进行权利资格审核,并于第二年2月中旬向通过资格审核的作品权利人发放PLR补偿金。PLR委员会的运行与办公费用亦来源于PLR补偿金专项经费,经过多年实践、接收反馈及改进,委员会在降低管理成本、确保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和提升PLR社会知晓度与申请率等领域取得变革性突破,使得管理运行成本逐年下降,从最初的8%降至4%-5%之间,且基本稳定控制在此幅度范围内,极大地减少了PLR补偿金管理的事务性行政支出。
4 加拿大公共借阅权制度涉及要点辨析
4.1 权利主体
欧盟EC92/100指令于1992年颁布,许多欧洲国家据此指令对PLR制度实施“国民待遇”原则。加拿大PLR制度的确立系“文化政策”模式,不同于部分欧洲国家采用的“版权立法”模式,故加拿大对公共借阅权的权利主体实行“国籍原则”,规定只有加拿大国民或者是在加拿大境内置有长期住所的居民才能享有PLR权利。
具体限定条件如下[8]:拥有加拿大国籍的公民或者是被加拿大联邦移民局认定为拥有永久居民身份的人;著作权人包括作品的著者、编辑者、翻译者、插图画家、摄影师等;著作权人的名字必须出现在作品的版权页或题名页内;除编辑者和翻译者之外,包括插图画家和摄影师,权利人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编辑者的名字必须出现在作品的目录页内,其创作的篇幅不得少于作品总量的10%,版权页或题名页内标注的合作著者总人数不得超过2人;文集的合作著者人数不得超过6人等。2005年后又增加了四个限定条件:权利人须在PLR委员会注册;作品须符合PLR设定的合格标准;作品被一家(含)以上公共图书馆收藏;PLR补偿金不得由权利人之子嗣所继承,获得PLR补偿金的权利人须按有关规定缴纳一定金额的个人所得税。
4.2 权利客体
加拿大公共借阅权的权利客体仅为满足如下三个条件的印本图书作品,[9]即: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号);页数大于24页的儿童读物及页数大于48页的普通成人图书;业已出版的戏剧、学术专著、小说、儿童读物、诗歌和非小说类图书。
以下15种类型的图书不具备获取PLR资格:非书资料;职务作品;展览目录;期刊、报纸和杂志;主要为实现教育目的而出版的图书;调查、工作评估或研究报告;未经出版的作品,如手稿、硕士论文和博士论文;小测验、问卷、游戏、议程、日历、色谱书等;图书的全部、大部分或主要部分为乐谱;辅导书、练习册,有关旅游、烹饪、自然的手册、指南、科普读物,与学科相关的自学辅助读物;政府或类似政府机构、社会团体、学会、协会等出版的图书;因研讨会、座谈会、会议而形成的文献合集;以少量信息、单一格式编纂而形成的百科全书、书目、词典、地图册、索引、汇编、家谱等;2版或者2版以上的图书,修订部分超过原书50%的除外(可视为有不同内容的新书);医疗、教育、理财、会计、法律、科研、工业技术等领域的专业入门读物。PLR委员会保留有对已登记注册图书重新审查的权利。
4.3 PLR补偿金的来源
同实际上已实行PLR制度的绝大多数国家一样,为避免增加图书馆方和社会公众读者的额外经济负担,加拿大PLR补偿金的来源于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即由加拿大联邦议会每年按期拨款给艺术理事会。法国等国的补偿金来源于图书出版商的销售收入和政府的财政预算拨款。拉脱维亚、捷克等国的补偿金则全部从政府每年拨付给公共图书馆的购书经费中提取或者部分来自于对图书馆经费的按固定比例提取。
4.4 PLR补偿金的计算
PLR补偿金的计算涉及计算方法和抽样图书馆的核准两个方面。加拿大PLR补偿金的计算方法较为特殊,它不是采用馆藏复本数和图书借出次数(如瑞典PLR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是基于图书借阅次数和其国内具体国情等两方面因素综合考量而确定的)[10]这两种通行的计算方法,而是统计出被图书馆收藏的符合PLR资格认定标准版权作品的种数。其计算流程如下:先统计出本年度抽样图书馆中具备PLR资格图书的总种数,再用已经扣除了行政管理成本的PLR经费除以前述的图书总种数,得出每种版权作品的平均报酬金额,即所谓的“PLR单位报酬金”(PLRHit Rate)。加拿大自1986年起实行PLR制度以来的30余年间,每个年度的单位报酬金都有变化,从29.35至43.70加元不等,1986年的单位报酬金为40加元。以2001-2002年度为例,该年度的PLR单位报酬金为36.75加元,假如一位PLR权利人有6部作品被9个抽样图书馆所收藏,则其本年度获得的PLR补偿金为1984.5(36.75×6×9)加元。每位权利人符合PLR资格认定标准版权作品种数的上限值为100,则其所能获得的PLR补偿金上限值为100×当年度PLRHit Rate。
在抽样图书馆的核准方面,鉴于早期被纳入统计范畴公共图书馆(可选类)的数量较有限,故PLR委员会也把大学图书馆列为抽样可选对象。2004年(含)以前,PLR委员会每个年度选取15-24所家公共图书馆及大学图书馆作为抽样标本馆,并于每年的7-8月间替换其中五分之一的样本馆,以最大限度确保入选备核图书馆的科学性和版权作品数据的有效性与及时更新。PLR委员会经由联机电脑终端输入、比对作品的ISBN号,每种作品被搜索到一次即可获得一份PLRHit Rate。因历史原因,加拿大国内备核抽样的英文图书馆是法文图书馆的两倍,致使英语类作品的PLR Hit Rate只相当于法语类作品的50%,这对英法不同语种作家获取PLR补偿金而言是明显有失公允的。为此,伴随公共图书馆数量的不断增加,从2005年(含)起,PLR委员会变革了样本图书馆的抽取方法,英文图书馆与法文图书馆各选取7所,以这14所公共图书馆作为备核的样本馆,同时对法语类作品的PLR补偿金不再予以双倍计算,对从蒙特利尔及多伦多这两个全加拿大人口密度最高城市所属公共图书馆搜索出的符合PLR权利客体标准版权作品的PLR Hit Rate予以翻倍计算。此外,为使诗歌作品在所选取的样本中易于被发觉,PLR委员会调整了一个额外附加的PLR单位报酬金。2004-2005年,加拿大PLR补偿金的总数额为8,962,741美元。
随着符合PLR资格认定标准权利主客体数量的持续增加,PLR委员会面临的资金压力也不断增大。为确保PLR计划的顺利及有效运作,从2010年(含)起,PLR委员会在补偿金的计算上增加了等级计算法,即通过降低PLR Hit Rate的金额以实现财政收支预决算的良性平衡。等级计算法规则如下:版权作品申请登记时限介于0-5年之间者,其权利人享有PLR Hit Rate的100%;作品申请登记时限介于6-10年之间者,其权利人享有PLR Hit Rate的80%;作品申请登记时限介于11-15年之间者,其权利人享有PLR Hit Rate的70%;作品申请登记时限介于16-25年之间者,其权利人享有PLR Hit Rate的50%。PLR补偿金等级计算法的核心原则是作品申请登记的时限愈长则其权利人所享有的PLR Hit Rate百分比愈低,计算时比照作品申请时限的依次增加而逐级递减。
4.5 PLR补偿金的分配
补偿金的分配是PLR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全球已实行PLR制度的国家的分配方法存在较大差异,加拿大PLR补偿金的分配亦有自己的特点。①加拿大PLR权利主体的范围比较窄,仅限于版权作品的著者、编辑者、翻译者、插图画家、摄影师等。②权利人获得PLR补偿金的多寡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联邦议会当年度拨付给艺术理事会的补偿金总额;权利人可享有的补偿金计算所属的等级;抽样图书馆中权利人符合PLR客体认定标准作品的种数;收藏权利人作品的抽样图书馆的数量。③对作品权利人各自可享有补偿金的比例作了明确的规定:独撰著者享有补偿金的100%;翻译作品的编辑者和翻译者各自享有补偿金的50%;儿童读物及绘本作品的著者、翻译者和插图画家各自享有补偿金的33%;有多位著者的则依据自身在作品中的贡献份额享有对等的补偿金。④权利人获得的补偿金金额大于500加元(含)时会收到税务部门送达的税费缴纳通知单,须缴交一定数额的个人所得税。以2001-2002年度为例,著者享有PLR补偿金总量的86%,非主要参与著者享有的比重为6%,翻译者和插图画家享有的比重为3%,编辑者、摄影师和文集的赞助者共同享有补偿金总量的2%。
1986-1987年,加拿大PLR补偿金的总量为300万加元,符合客体标准的作品有15,000种,可享有补偿金的权利人为4,377位,人均享有的PLR补偿金为628加元;2011-2012年,PLR补偿金的总量为9,921万加元,符合客体标准的作品有72,870种,可享有补偿金的权利人为17,885位,人均享有的补偿金为555加元。[11]比较这两组数据可知加拿大PLR计划25年来的大致衍变情状,尽管PLR权利人人均享有补偿金的金额有所下降,但平均每个年度新增了2,315种符合PLR权利客体认定标准的作品及540位具有PLR补偿金获取权的权利人。
5 加拿大PLR制度实施的后时代意义及影响
WME咨询机构于2003年2月份向加拿大联邦文化遗产部提交了题为“PLR计划评估”的报告,此报告采用面对面访谈、焦点小组圆桌会和问卷调查分析等研究方法全面评估了加拿大PLR制度自1986年确立以来16年间的运行效能,对PLR计划的成本效益与替代性、设计与运行、相关程度和成功等4个指标作出科学研判。③
5.1 成本效益与替代性
WME的评估报告认为,加拿大PLR制度的实施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其“文化政策”确立模式是符合加拿大本国国情的,版权作品权利人对PLR委员会的运作与管理是满意的。作家布莱思强调,加拿大PLR计划所提供的补偿金对全体PLR权利人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亦是公平的,因为作家创作的作品满足了时代及未来社会的需求。[12]
5.2 设计与运行
评估报告认为,PLR委员会的管理是卓有成效的,委员会和艺术理事会二者之间的特殊关系和紧密联系能有效地降低行政支出成本。PLR计划规定的主客体资格认定条件是清晰的,申报过程中亦严格地予以遵行,施行效果良好,但委员会对作品权利人的支持程度已超出其自身职责范围。
5.3 相关程度
评估报告认为,加拿大的PLR制度在助力政府实现文化保护与发展战略和改善作品权利人收入与经济状况这两个方面都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其一,PLR计划促进了加拿大本国及本土文化作品的创作、保存及传播;其二,对于作品权利人而言,PLR计划所给予的经济支持极大地鼓励了其创作热情,亦引导着他们创作出更多的作品。
5.4 成功表征
评估报告认为,加拿大PLR计划的施行在较大程度上增加了本国作品权利人的经济收入,提升了社会公众对作品权利人智力劳动创造活动的认可度。64%的被访PLR权利人表示,PLR计划在较大程度上或是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他们的经济处境;73%的被访PLR权利人表示,PLR计划在较大程度上或是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社会公众对他们的认可度;86%的被访PLR权利人表示,PLR计划在较大程度上或是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加拿大本国及本土文化的独特性。
此外,PLR计划还提升了加拿大籍作家的海外知名度与影响力。20世纪60年代,加拿大本国作家创作的作品在加国的文化产品流通市场上几乎是难觅踪影,更遑论加籍作家在海外的影响力。PLR制度从1986年确立运行至今,此种景象已经得到了极大的改观。以玛格丽特·艾德伍德为代表的逾30位加籍作家不仅在加拿大本国,而且在英语系国家亦有广泛的知名度与影响力。[13]
6 加拿大PLR计划面临的挑战
6.1 财政问题
其一,随着具备资格PLR主客体的数量持续增多,对PLR补偿金的年度需求总量亦逐年增大,PLR委员会面临着愈来愈大的财政压力。其二,财政拨款波动所引发的风险,如因艺术理事会募款基金会的失误投资而导致2003-2004年PLR委员会所获财政拨款的大幅缩水等。除了降低PLR Hit Rate的金额来实现补偿金的预决算收支平衡外,到目前为止,PLR委员会在面对严峻的财政形势时似乎别无他法。
6.2 关于公平性问题
相较于世界上其他国家所采用的基于版权作品馆藏复本数和借出次数的PLR补偿金计算方法,加拿大以馆藏作品种数为依据的补偿金计算方法能最大范围、最大限度地惠及绝大多数的PLR权利人,但同时亦缺乏了对公平性的充分考量。
7 加拿大PLR制度在图书馆版权作品电子借阅服务利益平衡机制构建中的新变革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电子图书借阅应运而生并得到快速发展,这同时亦是图书馆“以人为本”服务理念在信息时代环境下的重要体现。但加拿大公共借阅权的权利客体仅限于纸质印本图书作品,并未将电子图书纳入PLR补偿金的覆盖范围。由此,如果公共图书馆开展电子图书借阅服务,则著者的权益将无法获得保障。2011年6月,作家Paul Whitney向加拿大PLR委员会递交了一篇题为《加拿大电子图书与公共借阅权》的文章,表达了著者、图书馆界和图书出版商对公共图书馆开展电子图书借阅服务在公共借阅权领域的担忧,提议将电子图书纳入PLR的适用范畴。[14]加拿大作家协会于2012年吁请PLR委员会应为著者符合标准的电子图书提供相应的补偿金。随着公共图书馆电子图书借阅服务的开展,著者亦开始将目光投向此类电子图书作品的PLR权益,而加拿大PLR计划的政策现状则使得著者对电子图书借阅服务产生反感和抵触情绪。为突破这一困局,回应著者的合理关切与诉求、保障其权益、进而确保图书馆电子图书借阅服务的顺利进行,加拿大PLR委员会决定从2014-2015年(含)起,将符合标准的电子图书作品纳入PLR的适用范畴。[15]截至目前,尽管加拿大国会仍未就这一变化予以政策上的明文确认,但此亦不失为加拿大PLR制度设计者在图书馆电子图书借阅服务诸攸关方利益平衡机制建构中所采取的具有里程碑式意义之重要的新变革。
[注释]
①截至目前,加拿大仍未就PLR制度实施立法,加国PLR计划的运作仍由著作权人、图书馆界、图书出版商、艺术理事会、联邦文化遗产部等界别代表组成的PLR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在行政上得到加国联邦政府的有力庇护。
②Administrative Agreement Between the Canada Council and the PLRC.Evaluation of the Public Lending Right Program.February 26,2003。
③WME Consulting Associates.Evaluation of the Public Lending Right Program.February 26,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