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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论、辩护与反思——论密尔的功利主义观

2018-01-28刘佳

天中学刊 2018年4期
关键词:密尔功利主义功利

刘佳



方法论、辩护与反思——论密尔的功利主义观

刘佳

(复旦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433)

英国著名伦理学家密尔在《功利主义》一书中,实现了对边沁“最大幸福原理”的批判和超越,构建起“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功利原则”的经典功利主义理论。面对来自各方的质疑,密尔坚持理性主义与实证主义相结合的方法,对各种理论责难和质疑进行有力回应,在辩护和证明中进一步阐发了功利主义的丰富内涵。密尔的功利主义,无论是对政治思想史还是社会发展史,都产生了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但也存在某些理论上的不足和缺陷。然而,瑕不掩瑜,密尔的功利主义对于当代中国培育善良公民、建设善治政府、构建友善社会,仍具有重要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密尔;功利主义;方法论;最大幸福原理;公共利益

约翰 · 斯图亚特 · 密尔的伦理学经典名作《功利主义》在近现代西方思想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密尔不仅实现了对其老师边沁的“功利主义=快乐主义”的批判和超越,更构建起一整套“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功利原则”的经典功利主义理论框架。纵观《功利主义》的文本,密尔对功利主义原理遭受的各种质疑和反对声音的共同回应是:对功利原理的各种批判和责难,并不是功利主义所“独有”的,任何伦理学都可能面临这样的局限性。这是密尔对作为最高道德原则的功利主义进行辩护的基本论证立场和原则,展现了密尔强大的立论能力和娴熟的论证技巧,体现了密尔严密的论证逻辑与“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价值立场的辩证统一。本文从《功利主义》的文本出发,对密尔是如何为功利主义进行辩护的论证过程进行还原,提炼密尔论证方法的逻辑思路与特质,展现密尔建构功利主义原理的思维运动过程,进而为如何在社会转型和价值多元化的今天正确理解“功利”和“功利问题”提供一条可行路径。

一、背景与文本

密尔的功利主义原理,是在对以往功利主义学说继承和批判的基础上建构起来的。因此,对密尔功利主义原理的考察,一定离不开思想史的“坐标”,它划定了密尔功利主义原理的理论边界,表明了密尔功利主义原理独有的理论特质,并通过密尔的思维运动过程被淋漓尽致地表现出来。

功利主义充斥着强烈的道德“目的论”色彩,它是“以行为产生的整体结果决定行为道德正当性的理论,一个道德上‘对’的行为,其结果能产生最大值的善或最小量的恶的行为;一个道德上‘错’的行为,就是其结果不能产生最大值的善或最小量的恶的行为”[1]。密尔在《功利主义》一书中毫不掩饰自己作为“功利主义”一词首个使用者的自豪感,他说:“作为一个名词本身,当它用以表达单个纯粹的观点(而非一系列观点),即将功利主义视为一种本位标准而不是某种具体的运用之道时,该词无疑填补了语言上的一个空白。”[2]10–11功利主义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意识形态产物,是自由主义的理论内核,其思想苗头最早可以追溯到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但是,作为一个完整的理论形态,功利主义形成于边沁,正式提出于密尔。

功利主义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现实基础。17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在英国迅猛发展,随着经济实力的增长和社会财富的累积,成长中的英国资产阶级渴望废除君主专制制度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钳制”,强烈要求废除“税负君制”的专制传统,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扫除政治障碍。在强烈的经济利益驱使下,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生活在此时的霍布斯、洛克等思想家亲身经历了英国资本主义的强劲发展和资产阶级革命的历史进程,他们的功利主义思想体现在一系列政治经济学理论和著作中,显示出一股强烈的反对君主专制、崇尚自由正义、解放人的本性的政治倾向,是对处于快速生长期的资本主义经济事实的客观反映。对此,马克思曾说:“这种理论早已作为心照不宣的前提出现在经济学家的著作中了。政治经济学是这种功利论的真正科学……”[3]边沁继承了苏格兰思想家的传统,提出了著名的“最大幸福原理”,他在《政府片论》中说:是与非的衡量标准就是“是否实现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4]。在边沁看来,功利主义就是快乐主义,快乐是没有质的差异的,因此可以在数量上加减,在人际间交换。边沁对功利主义的独特性贡献在于,他把阐释功利主义理论与运用功利主义解决英国社会现实问题结合起来,使功利主义由一种思想学说上升为一种实践运动,开启了英国功利主义时代的历史序篇。

密尔是边沁的学生,边沁始终想把他培养成为功利主义理论的坚定支持者和继承者。实际上,密尔继承了边沁功利主义的衣钵,并进一步发展完善了这个理论。密尔在《功利主义》一书中全面阐释了功利主义的实质含义,区分了功利主义与其他道德原理的不同之处,驳斥了在实际生活中源于误解或者与误解密切相关的各种反对声音,探讨了功利主义的内外部约束力和证明过程,最后从功利与正义的关系方面研讨了功利主义的哲学品格。密尔功利主义的特点在于,他强调张扬自由的重要性,实现了功利主义与自由主义的深度融合,显示出对前人的超越性和独到的理论见解。一方面,密尔根据自己的个人生活体验,认为道德评判标准存在差异性:正确的行为会产生幸福,错误的行为会导致不幸[5],因此密尔强调快乐同样存在质的差异性、层次性,否则人的快乐就等同于猪的快乐了,“承认某种快乐比其他快乐更有价值、更值得追求这一事实,也是与功利原理一致的。我们在评价其他事物时,考虑量的同时也会考虑质,那么我们在权衡快乐时若只关注数量则无疑是荒唐的”[2]13。另一方面,密尔也反对形而上地理解“快乐”的含义,“快乐”只有被亲身体验过,才能够被理解和认知。密尔说:“是什么令一种快乐比另一种快乐更宝贵?那么可能的答案只有一个。面对两种快乐,倘若所有或几乎所有体验过这两种快乐的人在不考虑优先选择可能引起的道德义务和道德情感的情况下都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同一种快乐,那么这种快乐就是一种更让人渴望的快乐。”“对于那些熟悉不同快乐且同样有条件欣赏和享受不同快乐的人而言,自然会优先选择可以发挥他们更高一级感官能力的生活方式。”[2]14也就是说,衡量两种不同快乐的质的差异性的前提条件是,不同的人都要亲身经历和体验过这两种快乐,并且要高度熟悉这两种快乐。如果人们对其中一种快乐的优先性达成一致性共识,那么这种快乐的地位就要高于另一种快乐,两种快乐之间“质”的差异性就得到显现,这时“量”的重要性就显得微不足道了。

在密尔看来,功利是人类行为的终极原则,是最高的价值尺度。功利主义不是利己主义,“因为功利主义的标准不是指行为者自身的最大幸福,而是指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2]18。在这里,密尔实现了对功利主义话语形态的重构,用“幸福”代替了“快乐”和“痛苦”,用“最大幸福原理”代替了“快乐主义”,尽管两者在内容上具有较多的“重叠地带”,但实际上密尔彻底抛弃了边沁的传统功利主义理论,强调“幸福”是一个开放多元的范畴,作为内容的“快乐”是幸福的一部分,作为工具的“快乐”是实现幸福的手段。追求幸福是人的本质,是人的行为的最终目的,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道德目标。正如密尔所说:“功利主义的终极目标即其他一切渴望之事的参照点和归宿,就是让生活尽可能远离痛苦、尽可能丰富快乐”,“这一终极目标在功利主义理论中被视为人类行为的目的,同时,它必然也是整个道德的标准,故也可以将其定义为人类行为的准则。人类的生存状态就是对这一准则的遵守。该准则在最大程度上适用于全体人类;而且不仅仅适用于人类,就其本质而言,还同样适用于世间一切有知觉的生灵。”[2]19密尔的功利主义思想为我们理解人的行为动机和生活意义提供了重要的伦理学启示,对此密尔在自己的传记中也说:“聚焦在别人的幸福、人类的进步甚至某种艺术或追求上,不是把它当作一种手段,而是把它本身当作理想的目标来追求。这样把目标定在别的事物上,他们也顺便找到了幸福。”[6]

二、立场与方法

密尔在谈及功利主义含义的时候,开门见山地指出人们对功利主义的错误认识,即认为功利主义等同于利己主义,功利就是追求狭隘的利益,“那些奉‘功利’为是非标准的人对‘功利’一词的理解和使用是狭隘的、庸俗的,将‘功利’与‘快乐’对立起来了”,“他们对功利主义一无所知,完全是望文生义,结果习惯性地用这个概念来驳斥或忽视美的东西、装饰品、消遣娱乐以及功利本身以某种形式体现出来的快乐。”“有时它还被用于恭维话中,而表达的则是一种面对一时闲暇和纯粹的快乐所流露出来的高高在上的姿态”[2]9–10。或许,应该庆幸这种“误解”,“功利主义”一词被广泛使用,尽管该词的“能指”与“所指”发生了断裂。因此,重拾这一概念,将那些不符合“功利主义”本意的解释条目剥离出去,成为密尔为功利主义辩护的基本出发点。

如何为功利主义“正名”呢?这必然涉及方法论问题。方法论是密尔解释和建构功利主义的逻辑方法和论证工具。对此,密尔在《功利主义》开篇中就谈到了研究方法论的重要性,他说:“一门学科中的具体原理通常并非从该学科的基本原理推断而来,也不依赖基本原理来加以证明。”“那些最终被确立为一门学科之基本原理的真理,事实上乃是对与该学科密切相关的基本概念进行形而上的分析后所得出的最后结论。”[2]2也就是说,在特定学科的知识体系中,具体原理与基本原理的逻辑关系之间存在着明显的边界。这种边界表现为两者在逻辑和研究方法上的独立性,基本原理是通过对相关概念进行形而上的演绎而构建起来的,而具体原理很大程度上来自于感官的体验和直觉的判断。这种差异性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尽管在纯理论的自然科学中具体真理先于一般理论而存在,但在实践型的人文学科如伦理道德和法律方面情况则很可能相反”[2]2。因为,作为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人的行为,都表明人对某种目标的追求,体现特定的目的,人的行为准则必须体现人的目的性,不存在没有目的的行为。这符合人类社会的经验常识。

密尔对功利主义的辩护和证明有一个基本前提不可忽视,即功利主义是以伦理学的“第一原理”抑或“终极原理”的身份出场的。面对道德直觉派和道德归因派在证明道德的论据和道德准则权力来源问题上的分歧,密尔提出:“应当有一种根本性的原理或法则作为一切道德规范的基石;倘若同时存在数种这样的原理或法则,就应当有一种明确的优先排列顺序;并且一旦各种原理之间出现冲突时,在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第一原理或法则应当是不言自明的。”[2]4功利主义在这里就扮演着“道德规范的基石”的角色,它不仅实现了对林林总总的道德教义的整合和抽象,同时也奠定了人们必须履行的道德义务的共同基础。在密尔看来,对作为“第一原理”的功利主义的证明,仅仅依靠“推理论证”是很难奏效的,“不可通过推理而证明,这特点适用于所有的基本原理,不仅适用于人类知识的基本前提,也适用于人类行为的基本前提”[2]57。为此,密尔提出了他自己的逻辑论证环节和程序:首先,第一原理或终极原理是不能通过逻辑推理而得到证明的,只有通过人的自我感觉和自省所引发的心理活动来进行证明;其次,关于人的生活目的的证明,实质上就是要说明人具有欲望,体现为为实现欲望而采取的行动和措施;再次,追求幸福生活是人的本质欲望,也是人与动物相区别的独一无二的欲望;最后,也就是结论,实现幸福的生活,就是要找到一条关于“何为幸福生活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在这里,密尔将功利主义的证明和辩护视为一个哲学命题。他以“善”为例,强调证明一个东西是否“善”,必须运用一种逻辑的、间接的证明方法,即当这个东西作为一种手段使人们获得了一种无须任何证明就可以被认定为“善”的东西,那么这个东西就是“善”的,因此“善”不是结果,而是手段。密尔指出:“这里的‘证明’一词有着更广泛的含义,所以我们讨论的这个问题就像哲学中其他所有富有争议的问题一样。在此,证明的对象属于理性官能的认知范畴,而我们的理性官能不会让我们仅凭直觉来对待它。我们对其进行考虑的结果促使我们的智力来决定究竟是认可还是反对之——而这便等同于证明。”[2]7

密尔的功利主义论证方法有三个特点:其一,对功利主义的证明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而不是一个经验判断问题。经验判断强调非此即彼,是则是,非则非,不存在模棱两可的“亦是亦非”地带。价值判断则强调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这样做与那样做之间存在比较大的弹性。其二,功利主义是对道德问题的终极追问,实现幸福和快乐是人生的最高目的,其他道德准则、信条、约束是实现幸福和快乐的手段。“为了给功利主义理论所构建的道德标准勾勒出一个清晰的轮廓,需要阐述的方面很多,尤其是在诸如痛苦和快乐理念具体包括哪些东西以及这一问题在多大程度上还未得到圆满解决等。然而,这些补充性的解释不会影响功利主义所基于的‘生活理论’,那就是追求快乐、摆脱痛苦是人唯一渴望达到的目的;所有为人渴望的东西之所以为人所渴望,要么是因为其本身固有的快乐,要么是因为它们可以作为一种手段来促生快乐、阻止痛苦。”[2]11其三,功利主义不同于道德理论的直觉派和归因派,它是理性与感性、经验和反思共同作用的结果。密尔认为,要使人们的行为保持在理性限度内,必须找到一个最高原理来统领人的一切行为,而这个最高原理绝不是随心所欲就能找到的,人的行为也不是盲目地跟随和响应这个最高原理的。找到这个最高原理,遵循这个最高原理,实现最大化的幸福,就必须依靠人的理性的力量。

在此,有一个问题还需要特别强调。我们知道,密尔是实证主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代表者和积极倡导者,他对实证主义研究方法的看法集中在《逻辑体系》一书的第六卷中①。对密尔而言,实证主义奠定了社会科学的“科学”地位,对社会科学的自然主义品质进行充分挖掘,必须依靠实证主义的方法。密尔认为,实证主义的方法不同于辩证的逻辑方法,社会科学问题的求证要以感觉经验为基础,“证明的原理和方法的理论不应先天地构造出来,我们的理性能力的规律就像其他行为方式的规律一样,完全是通过观看行为者的工作而习得”[7]。但是,对功利主义的证明,仅仅依靠实证主义和感觉经验恐怕是难以完成的。为此,密尔将实证主义与理性主义的研究方法结合起来运用。密尔认为,人的价值判断离不开感觉经验和理性思维两个关键环节,“快乐的证据唯有在实践中的自我意识和自我判断(辅以他人的判断)能够提供”[2]64,只有人真实地看到了某种东西,这个东西才被证明是可以看见的;只有人真实地听到了某种声音,这个声音才能被证明是可以听见的。推论可知,人只有真正渴望获求某种东西,这个东西才是值得欲求的、对人有价值的。正如有学者所说:“幸福作为目的的客观性只能立足于反思的一致性而不能立足于直接推理的倾向中,它存在于直接的欲望中而不是通过反思分析的欲望中。”[2]8

三、辩护与阐释

在密尔的语境中,幸福不是抽象的存在物,它是可以被感知、可欲求的东西,密尔提出功利主义就是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追求幸福是人的行为的最终目的,维护和增进幸福是人类社会应当共同遵循的普遍的道德义务。当然,密尔的功利主义也遭到了一些反对者的质疑和责难,他们认为密尔的功利主义在“解释”或“经验”维度上存在着某些不足和缺陷。面对这些反对声音,密尔对此做出回应的基本立场和态度是:这些批判和责难不是功利主义所“独有”的,任何道德理论都可能会面临这样的局限性。为了对功利主义进行有力辩护,密尔用了大量篇幅对反对者的质疑做出一一回应,并在回应中进一步拓展了对功利主义的解释向度。本文选取6个代表性的反对观点,并以此阐述密尔是如何对这些反对声音做出回应和批驳的。

第一种反对观点认为,密尔将功利主义作为人类行为的最高准则,把追求幸福作为人的终极目标,这是不可能实现的,也不符合实际经验。他们的理由是:其一,幸福是难以获得的;其二,没有幸福,人类也能照样生存,生活仍可继续维系,因而幸福是可有可无的。对此,密尔指出,如果真的不存在让人拥有的幸福,那么获取幸福就不可能成为人行为的目的。也就是说,人的行为不是为了追求幸福,而是其他,追求幸福生活也就成了空想之谈。但事实上,根据人的生活经验,武断地声称人是难以获得幸福的,或者说追求幸福不是人的生活的目的,显然有吹毛求疵、夸大其词的成分,不符合人的生活常识,是站不住脚的。在密尔看来,幸福并不意味着人的持续兴奋的状态,因为兴奋只是片刻之间的事情,真实的生活总是幸福与痛苦交织、幸运与不幸相伴,这才是生活的本身面貌,而真正的幸福则是努力将生活中的积极因素不断放大、消极因素压至最低。因此,功利主义的价值不仅在于对幸福的片面化追求,“它同时也意味着预防和减缓不幸”[2]20。在这里,密尔指出了第一种反对者理论上的局限性,即幸福不只意味着持续的利好和兴奋的状态,他认为生活的全部主题就是追求幸福的最大化和不幸的最小化。

第二种反对观点认为,如果生活的目的是追求幸福,那么又怎样解释许许多多的人对平淡生活的满足感呢?满足于平凡岂不是否定了追求幸福的意义?对此,密尔的回应是,人之所以对生活感到满足,是由于宁静和兴奋:宁静的长期积蓄会导致兴奋的集中爆发,高度兴奋是质变了的宁静;人体验过高度兴奋之感后便渴望宁静,追求宁静是高度兴奋之后的美好期待;总之,宁静和兴奋是“天然的盟友”[2]22,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第二种反对者在理论上的局限性是,他们将宁静和兴奋的内在统一性割裂开来,把对平淡生活的满足和追求幸福生活的目的对立起来,并没有看到幸福生活本身蕴含着感性状态的幸福②与理性状态的幸福③两个层次。那么,为什么有些人的生活会不尽如人意呢?密尔认为这主要是因为人的自私自利,“对这些眼中既没有公众也没有私交知己的人而言,生活中的兴奋刺激自然就寥寥无几,并且在意义上也大打折扣,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一切自我的利益必将被死亡所终结。而那些将个人利益抛诸脑后甚至以天下为己任的人,即使到了临终前也仍然如年轻、健康、充满活力时那样对生活充满了热情”[2]22–23。也就是说,只有实现宁静与兴奋之间的平衡,才能通达幸福的生活。一旦人的自私心理作祟,它便剥夺了生活的宁静,使人的欲望无限放大,永远不知道满足;它也会挤压兴奋的空间和可能,使人的兴趣范围变得更加狭窄。因此,从道德实践的角度来说,为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奋斗是人的本质所在,一个人生活不幸是可能的,但并非出于自愿,唯有英雄和伟人才会这样做,因为他们是为了实现别人的幸福而牺牲掉自己的幸福,“而每一个富有智慧并且显然投身于这一斗争事业之中的人,无论他所起的作用多么微不足道,他也必将从斗争本身中获得一种崇高的享受,这种快乐是任何自私自利的纵欲行为换不来的”[2]25。

第三种反对者批评功利论者在以功利标准衡量人的行为时,过度关注个人的行为是否实现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而对于个人身上其他方面的优秀品质有所忽视。对此,密尔认为,这种批评意见是有道理的,但这不是功利主义所“独有”的理论上的缺憾,“所有其他学派的伦理学者在同样情况下都会走入一样的误区”[2]33。密尔认为,与其他伦理学体系一样,功利主义的道德标准在实际运用时也会出现僵化或者松散的现象,或被机械教条地照搬,或为在道德标准面前的自我纵容寻找借口。人的行为准则和道德标准之所以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变化,这是因为人的立场发生了改变,这也是道德领域中的普遍现象。但功利主义的意义在于,它将人的利益尤其是全人类的最大的利益摆在了道德行为过程中的突出位置,体现了对人类的生存和价值的终极关怀,是一种代表人的最大幸福的整体的幸福观。

第四种反对者抨击功利主义是无神论,还有人指责功利主义不承认将基督教的上帝意志作为至高无上的道德准则。对此,密尔强调,如果我们相信上帝的最大心愿是实现人世间的幸福和美好,这也是上帝创世的最高目的,那么功利主义不仅不是无神论,反而是对“上帝创世目的说”的最好注脚,“凡是上帝认为适合启示于道德的东西必定与功利主义原理是不谋而合的”。对功利主义者来说,凡是经得起道德检验的信仰和标准,都同样是适用的,“一个人可以用它作为上帝的箴言来批判具体行为做法的益处和害处,而另一个人则可以把它作为一种先验法则的体现,两者都属于各自的权利,而与功利或幸福无关”[2]35。也就是说,功利主义是否无神论,其解释权归持功利主义观点的当事人所享有,当事人既可以将其作为上帝的箴言,也可以将其作为先验的法则,这是“私事”的范畴,是当事人的权利,与幸福没有任何关系。

第五种反对观点认为,既然功利主义主张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但是人们在行动之前,是没有时间来计算和衡量具体行为对普遍幸福的形象效果的。对此,密尔强调:“时间是充裕的,那就是人过去存在的全部时间。在这段漫长的时间里,人一直都在通过体验行为倾向进行学习,而这种体验乃是一切谨慎态度和生活伦理的基础。”[2]37也就是说,在人的生命周期的整个过程中,在人的生活的全部时间里,人们无不是在亲身体验和社会实践中践行着功利主义的道德准则,把功利主义作为生活的基础和道德的准则。功利主义不仅适用于“危急时刻”,更体现在人的日常生活和行为习惯中,它是一种普遍的道德约束力。

第六种反对观点认为,一旦功利主义作为普遍的道德标准,那么人们就会在是非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因为人们对是非标准问题的争论总是难以形成共识的。密尔认为这种说法是错误的、荒谬的,是非标准实际上是可以确定的,因为“人类必定可以获得某些积极的信仰,相信某些行为或促进人类的幸福,由此形成的信仰便成为公众的道德准则”[2]38。在此,密尔对其功利原理的实践品格做了进一步阐释,他认为“由功利原理得出的各种结论,就像所有实践经验一样,允许无限制地加以改进;如果一个人的思想始终处于发展进步的状态,那么这种改进就会持续不断”[2]38。人类的行为准则不是“铁板一块”,而是开放发展的,功利主义也将在人的实践活动和人的思想发展基础上不断改进和完善。由于一般原理与具体原理之间具有过渡性,因此践行功利主义的道德准则,离不开许许多多的具体化的道德原则对其进行补充和约束,“我们无论将何种思想奉为道德的基本原理,都需要从属原理来使它得以运用。没有从属原理,基本原理就难以为继,这对所有道德体系而言都莫不如此,对于具体的某种道德体系来说自然也不容置疑”[2]39。

四、贡献与启示

纵观《功利主义》全文,密尔对功利主义的证明过程是以“追求幸福是人的欲望和本质所在”为起点的,这符合密尔关于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范式。作为对人类行为准则的终极标准的证明,在研究方法上也要体现普遍适用性,“在密尔有关的道德科学的规律和各种规律的因果链条上,心理学的规律处在最上端,具有最高的普遍性;有关人类形成的规律处在中间位置;有关人类各种的具体行为的规律则处在最底层。按照这一因果链条,一种社会状况向另一种社会状况的变化,最终能够按照个体的心理学加以说明”[2]9。因此,无论是从密尔的方法论逻辑还是从实际的论证过程来看,功利主义发生于人的心理活动之中,离不开人的心理机制的有力支撑。换言之,追求幸福生活,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应当是人的本性使然,“人的本性决定了人渴望的事物要么是幸福的一部分,要么是获得幸福的手段,别无其他。那么,这就足以证明这样的事物是唯一值得人渴望的。倘若如此,实现幸福就是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是否促进幸福就是评判人类行为的标准,进而必然是道德的标准——因为整体包括局部”[2]64。这样,功利主义就从心理学维度得到了证明。

密尔的功利主义,无论是对政治思想史还是社会发展史,都产生了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首先,在密尔功利主义的影响下,西方自由主义社会思潮得到充分发展。密尔将功利主义作为自由主义思潮的理论内核,强调功利主义以实现人的快乐、规避人的痛苦为最高目标,幸福是人的个性发展、心灵发展、品德发展的有机统一,主张实现人的利益和福祉是调试社会关系、指导个人行为的最高标准,认为每个人最大幸福的实现就是社会整体幸福的实现,这与自由主义社会思潮的主张不谋而合,并为自由主义强调人性解放、追求人的利益最大化提供了理论与逻辑上的论证。在密尔功利主义影响下,自由主义思潮成为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武器,开启了欧洲功利主义时代。其次,密尔功利主义理论进一步凸显了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和重要性,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片面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利己主义的纠偏。密尔构设了一种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高度融合、没有冲突的理想社会,他认为如果每个人都实现了最大的幸福,那么社会的最大幸福就能实现;每个人都实现了自己的利益,也就意味着社会整体利益的最终实现;同时,个人在必要时也要为实现社会的最大幸福而牺牲自己的幸福,自我牺牲是功利主义的内在要求,是全体社会成员应当遵守的道德准则。因此,密尔的功利主义彰显了人性的本善和对他人的关怀,是一种利他主义道德观,这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边沁个人快乐主义将功利等同于行为者自己的利益的理论缺陷,体现了密尔功利主义的社会价值和人类整体利益。最后,密尔的功利主义体现了对人的生命权、生存权、生活权的承认和尊重,“他修正了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把人的自由、尊严和个性都看成是幸福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比单纯的快乐更为重要的部分”[8]。密尔的功利主义不是享乐主义,也不是利己主义,而是建立在对人的生命权、生存权、生活权承认和尊重基础上的人本主义。

密尔对功利主义理论的贡献是多方面的,但是他的理论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和缺陷。比如,尽管密尔的功利主义是利他的快乐主义,但他并没有彻底解决功利主义与利他主义之间的紧张关系。密尔根据人们的体验对快乐做出“质”的划分,很难在经验上说得通,比如有的人既通晓古典音乐,也熟知现代音乐,但他却最为钟爱民族音乐。密尔对快乐“质”的等级的划分,天生地带有某种英国贵族派的偏见和歧视。再比如,在功利主义对政治现象的解释和说明上,密尔还显现出“普世论”色彩。密尔认为只有构建起支撑个人全面发展的社会机制,以有效调和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这个社会才能良性运转,个人也才能全面发展。基于这样的认识,他在《论自由》中说,中国作为一个富有智慧的民族之所以走向衰落,原因在于这个国度的社会控制系统遏制了个人利益的实现,而解决中国问题必须依靠外国的力量,因为外国的力量是先进的,代表着人类文明前进的趋势,“他们已经变成静止的了,他们几千年原封不动;而他们如果还会有所改进,那必定要依靠外国人”[2]85。在这里,密尔将西方殖民入侵作为解决中国发展问题的出路,将功利主义视为解决人类社会普遍问题的“灵丹妙药”,而没有看到中国历史传统和国情条件的特殊性,既无限放大了功利主义的社会适用范围,也带有某种强烈的政治霸权主义色彩。还比如,在调和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密尔的功利主义理论存在着明显的“乌托邦”色彩,他认为一旦个人利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就能实现;单个幸福的积累就能创造社会的最大化幸福。但实际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个人幸福与社会最大幸福之间还存在着显著张力,因此必须依靠外部强制力④进行约束,仅仅依靠实现个人幸福的最大化来达成最高的社会幸福指数,在实践中是很难办到的。

然而,瑕不掩瑜,密尔的功利主义对于当代中国培育善良公民、建设善治政府、构建友善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启发和借鉴意义。其一,培育善良公民。要充分尊重人的个性、发展人的个性,用教育的方式培育善良公民。“越高水平的个性发展越能促进人自身理智的、情感的和道德心能的幸福感体验,个性发展与人类福祉呈现正比例发展趋势。”[9]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是社会性动物,教育不仅承载着培养人、塑造人、实现人的目的功能,更是关系到社会整体发展和文明进步的大事件。因此,教育的使命就是塑造善良的公民,使每个人的个性、才能、潜质得到最大程度的挖掘和形塑。其二,建设善治政府。只有建设善治政府,才能为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提供政治保证。功利主义的意义在于提供了一种关于政府如何公平对待人们的概念,因此政府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把实现、增进和服务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施政理念,推行政务公开,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率,改善舆论环境,提升公务员道德境界,构建服务型的人民满意的政府。其三,构建友善社会。要把维护社会道德规范和公共秩序作为社会建设的关键,大力弘扬集体主义和利他主义精神,加大社会救济力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营造公平、正义、健康、快乐的社会文化氛围。

注释:

①穆勒所指的“道德科学”并不是狭义上的“伦理道德的学问”,其内涵比“社会科学”的范畴还要丰富广泛,是对人类行为活动、行为准则及其约束性条件的总称。在这里,穆勒所要解决的更为迫切的理论问题不在于为社会科学的范围划定边界,而是要回答社会科学何以成为科学。

②因获得益处而产生的情绪兴奋。

③因享受平凡生活而产生的道德的满足。

④比如法律、制度、暴力等。

[1] 徐珍.功利主义道德哲学的嬗变[J].湖南社会科学,2015(6):16–20.

[2] 密尔.功利主义[M].叶建新,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479.

[4] 边沁.政府片论[M].沈叔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92.

[5] MILL J S.On Liberty and Other Essay[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1:137.

[6] MILL J S . Autobiography[M] .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24:100.

[7] MILL J S.A System of Logic[M].London:London Press,1895:45.

[8] 林建华,范佳楠.论密尔对功利主义思想的修正与超越[J].黑龙江社会科学,2011(5):25–27.

[9] 肖丹.我们需要怎样的功利主义教育观:J. S. 密尔的应答[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10(4):34–39.

〔责任编辑 叶厚隽〕

On Mill's Utilitarianism: Methodology, Defense and Reflection

LIU Jia

(Fudan University, Shanghai 200433, China)

The famous British bioethicist Mil in his bookcriticized and transcended Bentham's “Greatest Happiness Principle”, and build up his classic utilitarianism —“the majority's biggest happiness = utility principle”. Facing the questioning voices from all sides, Mill adhered to the combination of rationalism and positivism, and responded forcefully to all kinds of theoretical censure and doubts, and further expounded the rich connotation of utilitarianism in defense and proof. Mill's utilitarianism has great significance and far-reaching influence on both the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 and the history of social development, but there are also some theoretical shortcomings and shortcomings. Mil's utilitarianism still has important enlightenment and reference significance for the cultivation of good citizens, the construction of good government and a friendly society in contemporary China.

Mill; utilitarianism; methodology; maximum happiness principle; public interest

2018-01-31

中国青少年研究会2017年立项课题(2017B09);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FDMYXC1803)

B561.4

A

1006–5261(2018)04–0065–08

刘佳(1989―),男,辽宁抚顺人,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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