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管理工作制度
2018-01-28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和我省《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统计违法举报管理工作,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统计局统计执法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统计违法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工作。局其他职能部门收到有关统计违法方面的举报,统一交由统计执法职能部门处理。
第三条 举报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保密原则。
第四条 省统计局通过浙江统计信息网、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和浙江统计微博、统计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网络举报邮箱等举报渠道。
第五条 电话举报的,应当填写电话记录单,并根据情况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来信及其他转办的举报,应当逐件拆阅,并保持举报信封、材料的完整;通过网络电子邮件举报的,应当保持举报内容的原始状态,不得作任何文字处理;来访举报的,应当做好记录,并由举报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六条 接到举报后,应当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及其涉及地区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七条 省统计局接到的举报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举报事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且属于本局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及时报告有关局领导;
(二)举报事项属于本局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及时转交本局其他有关职能部门;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的单位;
(四)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匿名举报的不予受理,实名举报的应向其解释清楚;
(五)举报事项不明确、事实不清楚,且匿名举报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 举报核查的方式:
(一)直接核查;
(二)转交设区市统计局核查。
第九条 下列情形的举报,原则上由省统计局直接核查:
(一)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较重的;
(二)举报内容跨设区市的,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统计局交办的;
(四)其他应当直接核查的。
第十条 举报案情简单清晰、统计违法情节较轻或其他应当由设区市统计局核查的举报,转交设区市统计局核查。设区市统计局要将核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省统计局审批或备案。
第十一条 省统计局直接核查结束后,对违法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案件直接立案查处;违法情节较轻的,移送设区市统计局立案查处。
第十二条 举报案件办理完毕后,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的,应当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案件结案后,应及时完整地将举报和办理过程中的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并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本制度制定前的有关统计违法举报工作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依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浙江省统计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