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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等5个设区的市开始行使立法权

2015-09-10

浙江人大 2015年8期
关键词:立法法立法权设区

7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确定温州等五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间的决定》,确定温州、湖州、金华、衢州、台州等5个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自决定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立法法规定,这5个设区的市政府可同时开始制定政府规章。

新修改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并规定由省人大常委会综合考虑本省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各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从我省实际情况看,各设区的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任务都很重,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也各有特点,对通过立法保障和推进各项工作的需求都很迫切。当前影响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最突出的因素是立法法所要求的立法能力问题,它是保证立法质量、有效发挥立法作用的基础。

经综合评估,温州等5个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机构、立法人员等方面已基本具备立法条件。为此,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确定这5个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些设区的市需抓紧开展立法项目的选题工作,确保立法工作紧紧围绕省委、市委的中心工作,更好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同时,尽快提高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工作人员的立法能力,以适应立法工作需要。

接下来,省人大常委会将继续做好嘉兴、绍兴、舟山、丽水等4个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推进和落实工作。 田梦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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