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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BOT项目投资风险应对探讨

2018-01-28刘思洋赵学敏

消费导刊 2018年24期
关键词:非公有制高速公路资本

刘思洋 赵学敏

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高速发展的经济需要有强大的运输网络作为有效支撑,高速公路作为最直接、最有效接驳各个重点城市之间的快速路,其社会职能是绝对不容小觑的。

一、BOT模式的特点

从最初的摸着石头过河到现如今多种模式、多种渠道来投入到高速公路建设中,我国高速公路的建设方式正在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融合有效资本,特别是社会资本参加到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一方面可以直接缓解各级财政对于高速公路建设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可以间接刺激区域性地方经济的发展,让高速公路沿线地区的经济提升从最初的高速公路建成之后,逐步地向高速公路设计规划初期转变。

BOT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将基础设施的经营权有期限的抵押以获得项目融资,或者说是基础设施国有项目民营化。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由项目发起人通过投标从委托人手中获取对某个项目的特许权,随后组成项目公司并负责项目的融资,组织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的运营,在特许期内通过对项目的开发运营以及当地政府给予的其他优惠来回收资金以还贷,并取得合理的利润。特许期结束后,应将项目无偿地移交给政府。

二、BOT模式的优势

在高速公路建设的过程中合理、灵活运用BOT模式,能够充分地体现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各经济体的高度融合性、包容性,尤为需要强调的是,允许非公有制资本积极参与项目投资,自初期就引入社会资本,能够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更好更快的完成高速公路建设。

三、高速公路BOT项目投资风险分析

客观的讲,虽然BOT模式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而且也创造了积极的社会效应,但是笔者对部分采用BOT模式兴建的高速路进行深度分析之后发现,高速公路BOT 模式的使用过程中,的确有一些问题不容忽视。

其一,各方责任约定不到位导致影响项目建设。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特别是自从《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文件发布之后,BOT模式介入高速公路的直接投资已经从法律上受到保护,但是个别地方对于相关政策了解和执行并不到位,始终将非公有制资本借助BOT 模式融入到高速公路建设中的资金视为是“借款资金”,并没有对资金的有效性引起重视和正视,这样就容易导致在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完工、验收合格之后的移交过程中,各方因为利益分配之间出现差异而导致纠纷形成。大广高速沿线涉及十余个省份,公路总建设历程近3500公里,中铁四局、二十一局和各地方省份路桥总公司都参与到了建设施工过程中,部分标段采用了BOT模式,但是在河南省的部分路段建设中,各投资方的责任义务约定不到位,导致了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了一定的障碍,间接地影响到了大广高速的正常工期。

其二,非公有制投资方的出资能力直接影响项目建设效率。由于高速公路的建设周期相对较长且资金使用规模较大,因此其中的变量因素、不确定性因素和不可预见性风险几乎很难避免。相比起其它对项目建设影响较小的因素而言,项目建设资金能否及时到位是直接影响,高速公路正常建设进度的至关重要性因素。

四、避免高速公路BOT项目投资风险的优化措施

梳理高速公路BOT项目投资过程中的风险可以看到,资金安全及资金到位情况是导致其风险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了确保我国的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特别是为了确保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工作的可持续性,相关部门必须采取措施最大化地避免投资风险。

一是,以合同约束的方式来约束投资各方的责权利。将资金使用计划以及各方出资到位责任进行细致约定,并设置违约措施,为项目建设资金到位提供有效保障。采用合同的方式来约束各方责权利显然是一个最直接且最稳妥的方式。

二是,以周期性、阶段性保证金的方式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非公有制资本介入到高速公路建设中,其出资能力将成为项目建设的最大风险,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当在合作合同中对资方的资金投入时点提出明确要求,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当在合作合同中对资方的资金投入时点提出明确要求,或采用阶段性保证金的方式来约束资方的投资行为,这样可以最大化地保障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资金使用安全到位,规避风险。

结束语:综上所述,以BOT模式开展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是一种社会发展和资本发展的必然选择。有效确保资金安全到位,则是则是投资建设高速公路项目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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