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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与税法对企业成本费用的不同界定

2018-01-27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8年3期
关键词:招待费成本费用税法

苏 泽

由于在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法是分离的,导致企业财务会计和税法上面对成本核算的原则和目标都不一样,因此在企业成本费用的界定方面必然存在着差异。只有对二者之间的差异有充分的了解,进行分析和协调,并在工作过程中合理的加以运用,才能保证企业纳税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财务会计与税法对企业成本费用的不同界定

企业的财务会计在对企业成本费用界定的时候,将企业的全部实际支出都归为费用,成本就是对象化的费用。所谓对象化的费用在产品还未销售出去之前是指产品的存货,在销售出去之后,申报纳税的时候将销售收入的成本确认之后,才能够申报和扣除。而税法中规定的成本和费用的概念则与财务会计有所区别,税法中对成本的界定,是纳税申报期间已经申报确认的销售产品,所有产品、材料、废旧物资等都包括在内,除此之外,还包括提供劳务、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由此可见,税法中企业成本费用不但包括企业主营业务的成本,好友其他业务成本和营业外支出等等。

二、财务会计与税法在成本费用上扣除项目的差异

(一)薪酬支出

薪酬支出是纳税人在每一个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在财务会计与税法中,对薪酬支出的界定有所差异。在财务会计上,是要按照当年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酬支出,将其计入成本费用的账户,从而扣除当年会计利润。而在税法中,是将企业的薪酬支出按照计税之后的工资标准扣除,也就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匀速扣除的薪酬费用。国家财政部对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限额有具体要求。除此之外,对于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规定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对于超过的部分,可以在之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公益性捐赠支出

对于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会计上是按照实际发生额,将其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的账户的,从而减少企业的会计利润,例如企业对外捐赠转出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固定资产的净额,阶级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上。但是在税法中规定,除了四类的特殊捐赠,即通过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非盈利的、福利性质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这四类之外,其他的公益性捐赠都要在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2%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扣除。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范围和条件,以及年度利润总额,都有明确的规定。

(三)广告费和宣传费

企业每年会发生一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财务会计方面,会按照实际本年度实际发生的数额,或者是本年度应该分摊的数额,将广告费和宣传费计入营业费用的账户中,来减少企业的会计利润。但是在税法方面,采取的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的办法,销售收入包括会计核算上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等,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企业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上发生的不同情况,税务主管部门有所规定,除了一些特殊行业要按照年销售收入的8%以内按实际扣除广告费之外,其他行业都是按照实际销售收入2%以内按照实际支出扣除的,在这里,特殊行业是指制药行业、食品行业等等。而业务宣传费要在销售收入0.5%比例内按照实际扣除。

(四)业务招待费

企业每年会发生一定的业务招待费,在财务会计上,会将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据实计入管理费用的账户,达到减少企业会计利润的目的,但是税法对业务招待费有一定的扣除标准,根据企业年销售收入净额不同,扣除标准也不同。由于业务招待费在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比较难区分,因此规定了企业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要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予以扣除,上限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除此之外,纳税人在申报扣除业务招待费时,要求能够提供相应的有效凭证,对于不能提供的,不予在税前扣除。

(五)资产减值

在企业所有资产发生减值的时候,会计会谨慎的对资产减值的损失加以计量和确认,并且根据企业的实际状况,在综合外部信息和内部信息两个方面的考虑衡量之后,判断企业资产是否发生减值,或者存在减值迹象。一旦发现企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财务会计会根据公允价值扣除处置费用之后的净额,与资产未来的现金流量的现值相比较,用相对较高的部分确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然后将可回收金额与资产账面价值相比较,之间的差额即为资产减值的损失。而税法则不同,税法为了保证税源公平税负,在原则上不认可会计方面对企业资产减值的评估,因此企业资产持有期间所产生的增值或者减值都不会影响该资产的计税。

(六)利息支出

企业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在财务会计上,无论是来自于金融机构的借入款项,还是非金融机构的借入款项,都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计入当期的财务费用中,还有一些会按照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计算到工程成本中。但是税法中对利息支出的规定是,纳税人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要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扣除,但是对于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以及纳税人之间互相拆借的利息支出,在同种金融机构的同期贷款利率数额范围内的部分,可以扣除,超出部分不得税前扣除。除此之外,对于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还没有竣工结算之前,所发生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要全部计入固定资产的原值。

(七)固定资产折旧及各种罚款

对于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折旧,企业会计准则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净残值进行预估,选择于合适的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而税法对于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和残值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从而保证公平和公正,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的时候,要根据税法的规定进行计算,才能在税前扣除。对于企业在经营期间,所发生的违法性罚款、滞纳金和财物没收的损失等,会计会将这部分全部记为营业外支出,来减少本年度的会计利润。但是税法要求,这些情况所发生的所有费用,都不得在税前扣除。

结束语

综上所述,财务会计与税法对企业成本费用有不同的界定,在资产、收益、负债、费用和损失等方面的确认和计量原则都不同,只有保持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二者之间的相对独立,才能够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应纳税额的准确。因此,比较和梳理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之间的差异,做好企业纳税调整工作,是十分必要而且有重要现实意义的。

参考文献:

[1]张欣.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与税法规定的衔接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5.

[2]严旭.浅谈税法对中小企业的倾斜保护[J].商情,2016,(51):128.

[3]杨杏勇.探究企业成本管理中税法的合理履行[J].财经界,2014,(23):269-269,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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