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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背景下的生态城市建设研究

2018-01-27何昌平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8年3期
关键词:经济社会废弃物部门

何昌平

一、引言

由于生产与生活废弃物数量年年增加,既有处理设施与最终处置场不敷使用,加上新设施建造不易,当前城市建设越来越强调垃圾减量及再生利用的重要性。过去因为环境无限、资源免费的认知,造成经济或产业活动过程中,环境维护相关成本未充分受到重视及反映。未来将改变这一观念,不但环境有限、资源应付费,相关成本有必要纳入各项活动中,同时应本着经济有效、环境友善的原则,将其最小化。为此,城市应善用本身的经济、社会、地理、文化等特性,发展属于自己的环境产业,并结合民间力量,提升效率。“生态城市产业”就是以前述零排放的构想,作为城市打造环境和谐经济社会的基础。推动以此为主轴的城市振兴,即是打造所谓的先进环境和谐地区。

二、循环经济背景下生态城市建设的组织分工与整合

在循环经济背景下,生态城市建设需整合多项法律,每项法律主管机关也并不相同。基本看来,基本环境法律、循环型社会推动方面的法律、废弃物处理法律、绿色采购方面的法律,都应由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家电、汽车、小型家电的再生利用方面的法律规章,因与产业密切相关,应由经济部门与环境部门共同负责;其余方面的法律,除经济部门、环境部门外,还包括财务、建设、国土交通或农林水产等机关。每种法律的主管机关都应考虑环境部门,但涉及再生利用业务,则还应再加上经济产业等其它相关机关。

由于环保产业的扶植并非易事,除采用传统做法唤起需求外,打破行政机关间的藩篱也十分关键。过去资源再生利用,由经济部门掌管,环境部门对此泾渭分明,并不干扰,这导致城市废弃物处理从业者与资源再生利用从业者,应对困难、运作不顺。在循环型经济社会的推动下,环境部门与经济部门应共同办理,这有利于消除实务运作上的种种障碍,为建构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循环网络,使废弃物减量、再使用及再生利用循环不息提供动力,因而行政机关间的整合有十分必要性。

三、循环经济背景下生态城市建设的政策工具与运作方式

为了推行循环型经济社会,采用的政策工具可大概分为两大类:一为政府编列预算支出,采购再生利用的产品;另一为直接提供补助。前者应依据绿色采购方面的法律办理,各级政府、各级法院及特殊法人等均进行采购,额度视具体情况而定;后者就是实务上所谓的生态城市。

我国自2005年开始,环保与经济等部门每年都会公告征求预定创造生态城市的地方政府、或在生态城市内经营循环产业从业者,有意愿应征者,参与到编制生态城市计划工作当中。计划编制的主体,至少应为人口50万以上的指定城市。如果是乡镇拟编制计划并应征的情况,则应与县级市等联名;指定城市编制计划时,基于废弃物跨区处理考虑,应与下属县级市进行协调;至于县级市编制计划时,应充分纳入地区居民、相关团体及当地产业等关系人的意见。而与环境相关产业,应为新兴产业,且是资源循环型经济社会不可或缺的主角。换而言之,生态城市计划,是地区居民、相关团体及当地产业共同参与,对于推动资源循环型经济社会具有持续性经济效果的活动。

环保与经济等部门在受理生态城市计划书后,有必要根据下列基准进行认定:(1)计划构想应具有独创性、先驱性,且可能成为其它地区的范本。(2)充分纳入地区居民、相关团体及当地业者意见,计划成熟度高,预期未来可确实顺利执行。(3)通过所规划事业的推动,实现环保目标,进而创造优良生活环境。(4)所规划的事业,可使废弃物获得最妥善的处理,而不至于破坏至今所建立的废弃物收集、搬运、处理机制。(5)对于再生利用相关设施建造的认定基准,包括:A.已充分考虑周边诸项环境,同时从原料(再生资源)的供应量与产品需求量审视设施规模,均应具有恰当性;B.为使再生利用事业顺利推动,编制计划的城市,对于原料筹措、所生产产品的销售通路开拓,都有支持规划;C.核心的事业主体规划完备、资金准备充分;D.获利预测具有客观性、和原料供应者或产品需求者的合作预测都应具有可信度等。

获政府机关认定的计划,由环保部门提供推动垃圾零排放型区域社会设施建造费方面的补助金;由经济部门提供资源循环型区域振兴事业费方面的补助金、资源循环型区域振兴设施建造费方面的补助金。若对于生态城市建设事业有困难者,将被取消认定。

四、结语

总体而言,在推行循环型经济社会制度过程中,制度内涵完整性十分重要,从法律、组织至政策工具,必须完备。环保方面的基本法规主张自然界风调雨顺,也就是“自然循环”,奠基于人类经济社会完善的物质循环,也就是“循环型经济社会”。在经济不断成长的过程中,非法抛弃废弃物及最终处置场不足的问题日趋严重,而极力倡导环保,就必须制定循环型经济社会方面的法律、再生利用方面的法律及绿色采购方面的法律,并以这些法律作为执行依据。有了法律授权,行政机关才能本于职权、依法行政,因此健全相关法制是落实政策措施的首要工作。

循环经济社会的建构是以废弃物处理、资源再生利用及绿色采购为主,涉及多项法律。每个法律的主管机关,不尽相同,但唯一的共通点,是每个法律的主管机关中都可看到有环保部门的存在。可见在整个循环经济社会的运作机制中,环保部门是核心的行政机关。由于牵涉的法律数量多,需要有政府机关负责“统筹或综整”业务,以避免缺乏整合功能。为推动循环型经济社会,政府机关不仅仅注重资源再生利用,以制造并供应再生产品,也同时通过预算编列,鼓励相关部门采购与使用再生产品。因为有需求,供给端才能源源不断地从事生产。此外,从2005年开始每年征求生态城市计划,由环保与经济方面的部门共同制定认定基准,进行审核认定,对于推动生态城市建设也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效。

循环型经济社会是一种概念,体现在实务上,就是生态城市。在建设过程中,包括多项技术细节,例如废弃物品回收范围是否有扩大潜力、既有城市设施是否充分运用、搬运与处理是否经济有效、再生产品供应是否安全无虞等。在地方上逐一经过确认后,才能进一步建立网络,推广至其它地区。生态城市建设的各类主体,可以借助计划的推动,整合地方政府、市民、废弃物制造者及相关从业者,共同稳定提供循环资源,进而培育循环产业,促进地方发展。整体而言,循环型经济社会,不但可发展循环产业、繁荣地方,又可降低天然资源消耗,有助节能减碳,值得推行。

参考文献:

[1]李宇,董锁成,王菲,等.基于循环经济理念的生态城市发展研究[J].城市发展研究,2012年.

[2]张晴,谢宜章.基于循环经济理念的长株潭生态城市建设评价[J].江西社会科学,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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