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三权分置”视角下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研究
2018-01-27丁如梦张阿凤
程 文 丁如梦 张阿凤
一、三权分置下我国农业现代化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经营缺乏资金来源
农村改革不断进行,出现了种植专业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兴经营主体,经营规模也不断扩大。新型经营主体不断壮大,由于土地经营需要支付生产成本,购买生产设备,扩大规模经营时还需要需支付流转租金,因此存在大量的资金需求。由于农村信用体系不完善,信贷发展还处于初期阶段,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为解决小农户贷款难提供了一条有效路径。然而因为农民把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的经营主体后,新的经营主体也只能把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给金融机构,获取抵押资金。由于相关金融机构抵押的额度和价值都是有限的,权属界定也不清晰明确,一旦出现风险双方容易产生争议,这使得许多经营主体经营土地在资金筹措与资金使用方面受限,难以大规模地使用土地,使与土地相关的产业集约化。
(二)土地利用效率低
我国农村土地分布不均,农户经营分散,各家各户无法联合大型农业生产设备、也无法集中生产,使土地生产力低下,竞争力不强,农民增收受限。虽然目前我国家庭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已经分离,经营权流转已经取得初步成,其中耕地流转面积达到了4.6亿亩,约占承包地的1/3。但仍存在许多土地闲置,还有大量的荒地等待开发。
(三)农业经营缺乏规模
由于城市务工机会多,大量劳动力远离农村,进城务工,基本或完全脱离农业,2亿多承包农户独立经营,无法规模化连片发展。在此形势下,放活土地经营权,使新型土地经营权可以通过转让合同获得土地的经营权,拥有大量耕种土地便可以实现规模经营,获取规模效益。但目前虽然“三权分置”在实践中仍遇到诸多难题,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并不完善,工商资本进入安全和风险防范机制也有待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出现纠纷问题,造成农村土地资源难以优化配置。再者,我国农业技术装备落后于发达国家,要进行技术装备升级,在大规模经营的前提下实现生产经营的集约化、组织化、专业化、社会化程度,使农业竞争力增强,走中国特色农业发展道路。
二、我国农业现代化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经营权转难以转化为资金利用
土地“三权分置”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农户承包经营权之上设立一个新的土地经营权权利由实际经营主体享有。土地的经营权与集体的所有权、农户的承包权同时运行,共同构成三个权利人对农用地的权利内容。农户拥有土地经营权,或转让获取收益,或抵押得到金融机构的贷款用于农业生产。若农民将从转让土地经营权获得的收益少于自己耕种土地的收益,则不会将经营权转让他人。由于农村信贷市场不完善,农民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任存在问题,后续的风险防控机制也未完全建立,再加上农民自身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缺乏认识和了解,许多村庄未将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作为重要一课进行细致的宣传和讲解,所以很多农民很难将土地经营权转化为资金利用。
(二)缺乏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
在土地转让过程中,经营权在抵押时不仅需要完备的法律基础的支撑,也需要有完善的配套制度来保障,而我国目前相关的保障配套制度仍不够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需要健全。土地流转之后农户的生活保障和权益维护是关乎农业民生的大问题。我国目前农村社保福利较低,和土地经营权抵押相配套的农业保险覆盖力度不大,这不仅导致了农户参保的意愿下降,也导致了土地抵押融资的风险上升不足。目前的风险调控机制并不健全,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三)小规模分散经营
由于我国土地分散不均,各家各户都是独立生产,而单家独户生产难以实现规模化生产,获得规模效益。“三权分置”恰好解决了这个问题,是中国农业现代化道路的一次前进。“三权分置”顺应了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时代要求,为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开辟了新路径。
(四)工商资本进入农村困难
农村土地制度的不断变革,推进农业更快走现代化,许多城市工商资本把投资方向瞄向了农业领域。工商资本进入农村无疑会为农村发展注入活力,解决农民筹资难、融资难的问题。但是工商资本进入农村最大的问题在于资金安全。国家需要对工商企业进入农业领域进行安全排查和风险防控在,在保障经营主体租赁农户承包资金安全的同时,防范风险,确保农民的利益不受损,促进更多工商资本进入农村,实现双赢。
三、借鉴国外优秀的农业政策
(一)美国促进农业现代化的政策
美国的大农场经营式以家庭的经营决策为基础,与农业和农村发展相关的法律体系也相对完整健全。美国通过土地集中连片生产,采用大机械化生产模式,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使土地经营规模化,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形成农业产业规模化、专业化。种植区域集中,农业和其他产业协同发展,从而促进农业的发展。
(二)日本促进农业现代化的政策
日本政府对农业发展的政策帮扶包括制定专门法规、增加科研投入、加强农民教育和优化经济金融制度安排等多个方面。日本在稳定家庭经营的基础上,不断整合农业用地整合程度,使原本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便于大型机器耕作农作物,减少劳动力投入,节约成本。整合零散土地,让企业积极参与农业,推进农业市场自由化。
四、关于“三权分置”下农业现代化的思考
“三权分置”是中国农村改革进程中浓墨重彩的一笔,通过“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在各类经营主体间流转,小农户可以选择将经营权转让或者抵押,而经营权在各类经营主体或者金融机构的手中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带来更大的效益,更加促进了农业的现代化。健全农地管理制度体系,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政府应该鼓励农民积极创造,探索土地流转新模式,并将其成熟经验推广,加强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监管,完善金融风险调控机制。加强对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补贴力度,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加积极投入到“三权分置”的改革实践中。健全促进适度规模经济发展的政策,充分发挥农村合作社的作用。新形势下要求我们积极探索三权分置的实现形式,在实践中为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贡献力量,为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制度基础。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与建议助推目前“三权分置”下的农业现代化发展。
参考文献:
[1]於忠祥.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若干重大问题[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
[2]袁芳.日本农业现代化的经验与启示[J].企业导报,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