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OECD打击国际避税和逃税最低标准实施情况的审查报告及分析
2018-01-27何禹希
何禹希
2017年9月26号,OECD发布了世界上第一个对打击国际避税和逃税最低标准实施情况的同行审查,以此促进税收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作为一个一直致力于改善国际税制框架的国际组织,OECD对各国改进争端解决机制措施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这六份同行审查分析报告是对各国如何实行在OECD和G20峰会上关于打击国际避税和逃税行动计划达成的最新最低标准的首次评价。打击国际避税和逃税行动计划发布了15项关键计划来改革国际税制框架,确保利润发生在经济活动真正实行和价值被创造的地方。
这个计划的核心内容在于促进互助协商机制(MAP)的发展,这个机制提出了一个新的最低标准来确保有争议的税收协议能以一种及时有效的方式被解决(行动计划14)。这个最低标准已经在一些范例实践中被有效的实施。除了对行动计划14项最低标准的履行,很多国家在承诺遵守这个标准的过程中,也同时处于互相评议和监督之中。
关于这六项同行审查报告的第一项是比利时,加拿大,荷兰,瑞士,英国以及美国等国家的计划落实行动。目前,处理计划实施的最好范例已经记录在案,各个管辖区都可以查看。这六个报告涵盖了关于最低标准的一百一十多条建议和忠告。OECD表示,将会在同行审查的第二个阶段,对每个管辖区处理第一个阶段中鉴定出的弊端的进展进行监督和监管。
下列是六条在MAP的不同领域已审估通过的管辖区的优异表现:
1.充分提供对重新退回的双边协议的解释分析,以此防止争议的产生
2.MAP是可获得的,且进入条件为最低标准所规范
3.有能力的权威机构要充分发挥其设施钱财的优势,并且对MAP案例的解决采取实际有效的方法
4.目前为止达成的MAP协议已经及时实施。
另外,还有需要改进的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在MAP案例中关于24个月内解决完成的时间限制,对于一些管辖区来说可能是一个挑战,尤其是当他们涉及价格转移情况时。
2.MAP的指导准则通常是清晰且通俗易懂的,但是,依旧有必要针对一些管辖区进行刻不容缓的改进。
3.每个管辖区都应该依据第十四项行动计划中的最低标准来统一规范他们在MAP税收划分中的协议。但是,对于这些税收条约来说,这种统一的规范大部分可以通过《多边会议中关于防止税基流失和偷漏税的税收条约的实施公约》来实现。
《多边会议中关于防止税基流失和偷漏税的税收条约的实施公约》于2017年6月7号在68位国家高层人员的出席下签署完毕,这个《公约》涉及混合错配安排、协定滥用、常设机构以及改进争议解决等方面,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这次的同行审查报告,代表着税制框架成员国的政治义务由模糊抽象向清晰可知的方向转变,这无疑是税制改革中具有重大意义的里程碑,是向前迈进的重要一步。目前,同行审查中涉及的六个管辖区已经开始着手处理在他们各自报告中提出的缺陷和不足之处。
OECD将会根据第十四项行动计划中同行审查报告评审的计划表,继续对其他管辖区发布阶段一期间的同行审查报告。不难看出,在未来发展阶段,各国将会在维护本国税收管辖利益的前提下,积极进行打击国际避税和逃税的相关措施的调整。各国应该及时关注国际税收的新动态,积极根据相关情况进行调整,这样才能在国际税收格局中占据有利地位。
从OECD历年的同行审查报告以及今年来国际税收的新趋势来看,BEPS都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和重视。除了各国各自针对本国的逃避税问题展开积极研究,世界也正在发挥一个整体的优势,彼此之间互帮互助,互相协商,各种针对税基侵蚀和税收逃避的方针政策应运而生。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世界的税制也许正在越来越完善的道路上发展,但是,不可否定,追求公平的税制也正在变得越来越复杂。其实我们不妨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待BEPS问题。为什么随着社会的发展,税基侵蚀问题会越来越严重?为什么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如此低下?
这其中涉及税负问题、利益最大化问题等等复杂的一面,但是,如果我们简化来看,其中最无法忽视的也许就是税制的复杂性问题。一个复杂的税制,不仅会在无形之中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和纳税成本,降低纳税遵从度,产生反感心理,而且更会给纳税人提供筹划的空间和机会,降低逃避税负的风险。
单一税率制,顾名思义,就是在税率的设计问题上,不再费尽心思的优化税率设置的合理性以此实现公平公正,而是设计一个不变的边际税率,任何群体的税率一致,不考虑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这种设计虽然表面上看来忽略公平问题显得很不合理,但是单一税率简单明了,纳税人既不会想尽办法逃避税收,也没有机会进行税收筹划,纳税人的纳税反感度大大降低,纳税遵从度大幅提高,从而弥补了其在公平上的缺陷。同样的,针对BEPS问题,我们可以有这种新的思路和思考方向。
以上是从征税者的角度,从国家层面进行的分析,那么如果从纳税人的角度,企业层面来看,又是不一样的。目前,世界各国针对BEPS问题纷纷进行信息交换;各国间的税制冲突也在不断弱化中,世界税制趋向一体化。所以,企业的税收筹划方向较之以前要有所变动:
首先,要摒弃“避税天堂”的概念。随着各国防治偷漏税的开展,国际上也开始了对避税地的管制,以前那种简单的在避税地设立空壳公司的做法已经毫无意义。但是,我们也不能放弃那些避税地的税制优惠制度,只是不要重蹈以前的覆辙。
其次,针对常设机构的规避问题,在发展电子商务的同时,也要发展境外的物流售后服务,满足“实质性”原则;同时,也可以利用电子商务的网络便利分摊和节省成本,在信息时代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的优势,在不违反规定的原则下开展公司业务、安排生产。
最后,针对世界开展的信息全覆盖行动,尤其是情报交换和国别报告档案的义务,公司在开展境外业务时要更加小心谨慎,严格资金的使用和税务的处理,在网络监控下不留下漏洞。其实,这种信息的全覆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的活动,但是另一方面,也给企业境外业务提供了便利,更加透明的作用是双向的。
总之,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在税收问题上都在不断的进步,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刘溪.BEPS行动计划对对我国税收管辖权实现的影响[D].北京:首都经贸大学,硕士论文,2017.
[2]伦纳德·瓦格纳,陈新.OECD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上)[J].国际税收,2015.
[3]伦纳德·瓦格纳,陈新.OECD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下)[J].国际税收,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