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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业单位“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的思考

2018-01-27宋延荣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8年3期
关键词:银行存款款项借款

宋延荣

一、对“非流动资产基金”的科目性质、核算用途等的分析与思考

(一)会计制度对“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核算用途的描述不够严谨准确

“非流动资产基金”是事业单位特有的会计科目,该科目在性质上属于净资产类科目。会计制度对其核算用途是如此描述的:“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同时规定,“本科目应当设置“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对于那些能够形成单位净资产的非流动资产而言,这样的描述是没有问题的,如对于接受捐赠、盘盈、使用自有资金购置或建造的非流动资产,因其实实在在构成了单位的净资产,通常在取得这些资产的同时即确认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此时资产类科目与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存在对应关系,且金额相等。

但对于使用借款资金取得的非流动资产,如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的固定资产、通过银行贷款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等,并没有形成单位的净资产,所以在取得这些资产时,不能同时确认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此时,非流动资产的账面金额会大于非流动资产基金,导致两者不一致。可见,会计制度对该科目核算用途的描述是不够准确的,实际上扩大了该科目的核算口径。笔者认为,对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核算用途的描述应修正为:“本科目核算那些构成了事业单位净资产的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

(二)对于使用借款资金取得的非流动资产,只有当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偿还借款时,才可以确认相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

这里特别强调的是,只有使用自有资金偿还非流动资产借款时,才能确认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因为现实情况下,很多财务状况不佳的事业单位,会通过“借新债还旧债”的方式偿还到期借款,此时,单位已取得的非流动资产仍然相当于借款购建,即仍未能形成单位的净资产,所以仍然不能确认相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

二、案例分析

(一)案例1:使用自有资金购置非流动资产

某高校2014年末从某公司整体购入一宗大型教学仪器设备,款项一次性付清,总价款3000万元,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支付。

相关会计分录如下:(1)支付款项时。借:教育事业支出3000万元;贷:银行存款3000万元。(2)验收入固时。借:固定资产3000万元;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3000万元。此时,“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与“固定资产”科目存在对应关系,两者金额相等,符合会计制度对“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的定义。

(二)案例2:借款购置非流动资产

某高校2014年末从某公司整体购入一宗大型教学仪器设备,总价款3000万元,分三期支付,第一期于2014年末验收入固时支付,第二期、第三期分别于2015年末及2016年末支付,每期均支付1000万元,即2016年末款项全部付完,且每期均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假定不考虑折旧。

1.2014年末

2014年末设备入固时只是支付了部分价款,未支付部分相当于借款融资,须计入负债类科目“长期应付款”中。有关会计分录如下:(1)验收入固时。借:固定资产3000万元;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1000万元/长期应付款2000万元。(2)支付第一期款项时。借:教育事业支出1000万元;贷:银行存款1000万元。

分析可知,2014年末该批设备对应的“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为3000万元,而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余额仅为1000万元,两者并不相等,说明“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只反映了那些实际构成单位净资产的固定资产占用的金额,不符合现行会计制度的定义。

2.2015年末

2015年末支付第二期款项1000万元,相当于偿还了1000万元的借款,须同时减少借款并确认非流动资产基金。有关分录如下:(1)借:教育事业支出1000万元;贷:银行存款1000万元。(2)借:长期应付款1000万元;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1000万元。

此时,“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余额增加至2000万元,与“固定资产”科目仍然相差1000万元,因为仍有1000万元的借款尚未偿还。

3.2016年末

2016年末支付第三期款项1000万元,相当于又偿还了1000万元的借款,须同时减少借款并确认非流动资产基金。有关分录如下:(1)借:教育事业支出1000万元;贷:银行存款1000万元。(2)借:长期应付款1000万元;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1000万元。

随着最后一期款项支付完毕,“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余额增加至3000万元,与对应的“固定资产”科目余额相等,说明直到此时,“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才完全反映了对应的固定资产实际占用的资金。

(三)案例3:存在“借新债换旧债”的借款购置非流动资产

基本资料同案例2,不同之处在于2016年末支付第三期款项时,因学校周转资金困难,遂从某银行借入一年期贷款予以支付,该贷款至2017年末到期,到期时使用自有资金偿还本息。假定不考虑折旧。

1.2014年末、2015年末会计分录同案例2

2.2016年末

分析可知,新增贷款用于支付第三期款项,相当于“借新债换旧债”,说明这部分设备价款仍然属于借款支付,仍不能确认“非流动资产基金”。有关分录如下:(1)新增银行贷款。借:银行存款1000万元;贷:短期借款1000万元。(2)使用贷款资金支付第三期款项。借:长期应付款1000万元;贷:银行存款1000万元。

此时,虽然设备款项已经全部支付,但因为第三期款项仍然使用借入资金,所以该部分资产价值仍未能形成单位净资产,“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与对应的“固定资产”科目金额仍然不一致,相差1000万元。

3.2017年末

表面上看,本年末偿还了新增贷款,但追究起来,却仍然属于偿还设备借款,并且因为是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偿还,所以还应确认“非流动资产基金”。有关分录如下:(1)借:教育事业支出1000万元;贷:银行存款1000万元。(2)借:短期借款1000万元;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1000万元。

分析可知,此时“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同“固定资产”科目余额终于变得一致,都是3000万元。说明随着借款全部使用自有资金予以偿还,“非流动资产基金”终于完全反映了“固定资产”占用的资金金额。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S].财会[201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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