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 抑或 “存在”:马克思对幸福主体生存样态的澄明
2018-01-27颜军
颜 军
“占有”抑或“存在”:马克思对幸福主体生存样态的澄明
颜 军
占有欲望不是人性的一般特征,而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人性的具体表现,把对对象的占有欲望的满足当作幸福的源泉,是私有制社会的特征,占有与人发生联系的所有事物的欲望则是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产物。人的“占有”生存看似是人的主体力量的发挥,却显示了人对物的奴性依赖关系;人的“占有”生存看似是人对物统治的背后,却显示了人被异化成为了物的附属物。马克思认为,幸福的生成逻辑在于人从各种依赖性的关系中解放出来,以“人”的全面方式“存在”。只有实现对幸福“占有”主体生存样态的扬弃之后才能摆脱“物性”主体逻辑的束缚,实现人的本质的复归,并真正获得“属人”的幸福。
“占有” “存在” 马克思 幸福 主体生存 自由全面发展
关于幸福的现代话语,进而关于幸福的本质理解和直接实现,往往沉浸于“占有”与“存在”之间的辩驳与对立。“占有”还是“存在”,是人的两种主体样态,选择“占有”还是“存在”,关乎人的生存状态选择及其生存认知判断,也关乎幸福的实现。在现代社会中,幸福的“存在”样态日渐式微,人们对幸福的追逐日益被占有的欲望和冲动所浸染,幸福的“占有”样态也随之呈现。然而,“马克思告诉我们,人本有无比丰富的属性和需要,人生的本真意义在于自由自觉地全面发展自己的生命潜能”*徐长福:《唯有马克思与没有马克思》,《现代哲学》2003年第2期,第7页。。只有动物才是直面对象,不与对象建立关系性联结,以直接占有对象为生存方式并在此基础上本能地完成生命的展现。人则要通过构建一种主体与对象之间的主体间的互动关系,在此基础上获取生命的力量并能动地实现主体的生存样态,实现由“自在存在”向“自为存在”的发展,以一种丰富性形态的“存在”,即以自由的状态实现自身的生命本质。
一、 “占有”:幸福悖论的现代性主体生存样态
相对于前现代社会,现代性的发展无疑为人的发展提供了更高的平台,为人追求幸福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但与此同时,现代性的发展也对人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对人追求幸福带来了新的困惑。现代性的弊端充斥着现代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其中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人们幸福感的下降。不可否认的是,现代性的发展让人们拥有了越来越多的财富,并且,一切都趋于廉价化和便捷化,整个社会的商品变得越来越廉价和便捷,甚至人们获得的快乐也越来越廉价和便捷。然而,我们同样不可否认的是,现代社会所提供的大量廉价商品甚至廉价快乐并不一定有助于增加人们的幸福,反而在很多时候提高了人们体验幸福的门槛,让人们觉得幸福越来越难以实现,甚至直接破坏了人们的幸福。“现在,现代社会的弊端已经积累到了几乎完全毁掉了生活的幸福的地步”*赵汀阳:《论可能生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9页。。弗洛姆也深刻指出:“现代社会已教导人们认识生活之目的并不是为个人幸福,……除了他的生命和生活艺术,每一件事物对他而言都是重要的。他可以为了其他一切,就是不为他自己。”*艾里希·弗洛姆:《自我的追寻》,孙石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3年,第16页。
社会现代性的不断发展伴随着人的世俗化的日益凸显,人的现代性却滋生了人的空洞性,导致人的精神世界浅表化,工具理性替代了人的主体理性,社会价值的功利化导致了人的贪欲不断膨胀。因而,在弗洛伊德看来,所谓的“幸福”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只能是人类的一种乌托邦式的幻想,而抗争和痛苦才是现代人的唯一真实境遇。由于人的本性和现代社会文明之间的现实冲突将导致人陷入不能逃避的痛苦深渊。弗洛伊德甚至感叹:“我们称之为文明的东西是我们不幸的主要根源;如果我们放弃文明,退回到原始状态,就会更加幸福。”*西格蒙德·弗洛伊德:《文明与缺憾》(英汉双语),大卫·麦克林托克英译,王冬梅、马传兵汉译,中国出版集团公司,2012年,第 23页。
“占有”作为人们在现代性社会的主体生存样态,人们习惯并沉迷于对外物的占有,日益失去了对人应该需要什么样的生活才能让人更加幸福的理性思考。人们陷入了一种“无止境”的错觉,误以为自己的生存方式和生活全部就是“无止境的生产”,无限的生产过程及生产产品能给人带来“绝对的自由”,人们在任意消费和扩大占有的过程中总能体会绝对自由带给人的快乐,因此,建立在占有、消费和享受上的“绝对的自由”就是“完全的幸福”。
我们不难发现,“占有”的主体生存样态是幸福悖论的现代性主体根源。
在现代社会,人们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容易拥有更多的财富,享受更便利的服务,占有更多的对象,然而,人们却仿佛更容易丢掉幸福。对于一些人,幸福变得那么捉摸不定甚至遥不可及。“文明制度的工业只能创造幸福的因素,而不能创造幸福。工业文明只能提供大规模的生产,大量的物质财富,发达的科技水平和优美的艺术形式,却不能带来人们的普遍幸福感。”*《傅立叶选集》(第3卷),冀甫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60页。现代人的欲望被不断刺激,以各种被奴役者的身份存在,如房奴、车奴、卡奴,等等。他们体会着生活的无奈、焦虑和不安,很难获得一种真切的幸福感。对幸福的迷惘让更多人感慨“幸福在哪里?”儿时的简单幸福为何离一些人越来越远。人们陷入了“幸福悖论”:人们在经济增长,收入增加,物质生活水平改善的同时幸福感却没有相应增加,甚至在下降。人们仿佛永远都在一场永无休止的追逐运动中前行,然而,“幸福永远存在于未来,而不存在于任何当下的成就中”*艾里希·弗洛姆:《健全的社会》,孙恺祥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年,第181页。。难怪卢梭甚至认为,生活在社会历史早期的人类是最幸福的,因为在那个时期,人们的需求比较少,也比较单一。在卢梭看来,人的自由和幸福的增长并不来自于生产的增长。*参见肖恩·塞耶斯:《马克思主义与人性》,冯颜利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第 85页。我们的需求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扩大,并且,我们需求的增长速度比我们满足需求的能力的增长速度还要快,因此,需求的增长成为我们痛苦的根源。随着我们需求的增多,我们变得越来越不独立,我们越成为自身欲望的奴隶,人反而越来越不自由,不幸福。
二、“占有”或“存在”:幸福主体生存样态的辩驳
对于幸福主体生存样态的辩驳似乎开启于弗洛姆。面对当代西方社会人的生存困境与方向迷失,美国人本主义哲学家弗洛姆曾以占有与生存两种不同主体生存样态及生活方式标示人的旨趣选择及人性发展的可能。弗洛姆指出,“生存(being)是指这样一种生存的方式, 在这种生存方式中人不占有什么,也不希求去占有什么,他心中充满快乐和创造性地去发挥自己的能力以及与世界融为一体。”*艾里希·弗洛姆:《占有还是生存》,关山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8年,第 23页,第33页。弗洛姆将人的主体“存在”样态界定为“生存”,认为“生存”应该是肯定的、丰富的、内在的、建设性的生活体现,而人应该积极的、主动的、创造性的面对生活。然而,在现代西方社会中,“绝大多数人都把以占有为目标的生存看作是一种自然的、唯一可能的生活方式。”*艾里希·弗洛姆:《占有还是生存》,关山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8年,第 23页,第33页。“占有”成为了现代人生活的主体样态。相对于人的“存在”,“占有”则宣示人的生活是否定的、片面的、外在的、非建设性的,“占有”主体样态的人是消极的、被动的、僵化的对待生活。“占有”消解了人的自由与独立,掩埋了人的主体生存地位与价值,人通过占有对象和消费商品来呈现自我、表达自我。当人选择以占有物来表征自身,依赖物来彰显人的价值与意义时,物也占有了人,人的价值也降格为了物的交换价值。“占有”让人迷失自我,忘却了对于幸福的找寻。由此,弗洛姆强调主体及生活的建设性即人的主体“存在”样态对于幸福的意义。
毋庸置疑,弗洛姆彰显了幸福主体生存样态现代性批判的当代话语。不过,古希腊哲学家在对幸福的追逐与思考中早就有了对“占有”与“存在”的辨别与抉择。赫拉克利特认为,人生的根本目的就在于追求幸福,幸福并不是简单的肉体享受和感官刺激,“如果幸福在于肉体的快感,那末就应当说,牛找到草料吃的时候,是幸福的。”*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13页。赫拉克利特并进而阐明对外物占有欲的满足及肉体的快乐只属于低级的幸福,而理想的、精神的快乐才属于高级的幸福。应该说,赫拉克利特已经开启了否定人的“占有”幸福主体生存样态的先河。德谟克利特更是直接宣称,“幸福不在于占有畜群,也不在于占有黄金,它的居处是我们的灵魂之中。”*转引自罗国杰:《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342页。他把幸福理解为灵魂安宁的一种生活状态,并把人的道德“存在”看作获得幸福的重要前提。随后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都继承了这一传统,强调德性“存在”对于获得幸福的积极意义,彻底否定“占有”的主体样态。
斯宾诺莎则更加强调理性和经验。他并不否认对于物质和财富的占有,并认为自我保存是人获得幸福的首要前提。但是,他出于理性和经验的需要反对人的“占有”生存。斯宾诺莎强调要用理性克制欲望,对于名利、肉欲,“凡是占有它们的人——如果可以叫做‘占有’的话——很少有幸免于沉沦的”*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十六—十八世纪西欧各国哲学》,商务印书馆,1975年,第230页。。斯宾诺莎认为,人的“存在”应当是其行为与人的本性相一致,距离人的本性越近, 我们离幸福也越近。
康德认为人是理性的“存在”,人的道德意志在“绝对命令”的支配下体现出绝对自由性和至高无上性。在康德看来,道德的目标不在于获得幸福,但是,最高的善应当是德行与幸福的统一。康德主张幸福主体“存在”从“他律”境域转向“自律”境域。
费尔巴哈反对脱离生命抽象地谈论幸福,认为“生活(自然是无匮乏的生活、健康的和正常的生活)和幸福原来就是这样一种东西”*费尔巴哈:《费尔巴哈著作选集》(上卷),荣震华等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543页。。费尔巴哈从唯物主义角度指明了生活的丰富性,同时也暗指了生活与幸福的同质性。这无疑表明费尔巴哈对幸福主体“存在”样态的积极肯定。费尔巴哈认为,追求幸福是人的本性,一切阻碍自我追求幸福愿望实现的障碍都应铲除,并指出,“只有回到自然,才是幸福的源泉”*费尔巴哈:《费尔巴哈哲学选集》(上卷),荣震华等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83-84页,第213页。。费尔巴哈着重强调,人的幸福是生命的原始需求,因此,要实现幸福就要切实关注生命的直观存在,充分尊重生命的感官感受,极力维护生命存在的物质利益。不过,费尔巴哈并没有区分人和动物的生命特征的本质区别,而是简单地以生命的自然本性为前提,从人的等同于动物的趋乐避苦的自然本性出发,认为感官的享受就是幸福的源泉,将享乐当作幸福的真谛,将感官的感受视为幸福的一切内容和根本源泉。“假如你们若想使人们幸福,那么请到一切幸福、一切快乐的源泉——感官那里去吧。”*费尔巴哈:《费尔巴哈哲学选集》(上卷),荣震华等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83-84页,第213页。显然,费尔巴哈终究不是以现实的处于具体社会实践中的人为出发点,也没能以人的社会性本质为基础,只是从生命的本性即自然欲望的角度来谈论幸福,将人安顿在“回到自然”的现实中谈论幸福的实现。不难看出,费尔巴哈所确立的幸福主体的“存在”样态是如此的感性和抽象,以至于他依然没有真正出离“占有”的主体境遇。
三、马克思对幸福主体“占有”生存样态的否定与批驳
在关于幸福主体生存样态的现代性批判中,马克思也从未缺场。马克思的诉求在于,人应该挣脱一切束缚人、剥削人、奴役人的链条,摆脱一切使人异化的枷锁,真正由“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人在“自由王国”中将能充分地拥有创造幸福、现实幸福、享受幸福的条件和机会。马克思认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与人的幸福既是协同发展的,同时也是相伴实现的。一方面,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人的幸福实现提供优质的主体条件与理想的现实基础;另一方面,人的幸福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积极的主体感受与向上的情感动力。因此,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日益实现的过程,也必然是人的幸福目标日益实现的过程,人的发展能力的不断提升,也必将带来人创造幸福的能力不断提升。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程度与幸福实现程度在其现实性上是一致的。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内涵具有整体性特征和全面性意义的内在规定性。
马克思把人理解为一种本质,一种对象性的本质。在马克思看来,这种本质的内在要求就是把人塑造成具有人的本质特征的主体,并且,让人的本质在人身上完全实现之前,必须首先使自己对象化。*参见费彻尔:《马克思与马克思主义:从经济学批判到世界观》,赵玉兰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70-73页。“人只有凭借现实的、感性的对象才能表现自己的生命”*《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10页,第189页。。在马克思看来,幸福不是纯粹的思辨,它来自于人性的实现,幸福是人的本质现实化的主观量度。幸福本质上就意味着人对人的一切异化状态的远离,对人的一切压迫性的生存境遇的消解,使人成为自己的主人。马克思视“真正的幸福”为“人的本质的自由表现”。*弗格森:《幸福的终结》,徐志跃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34页。对于马克思来说,作为自身本质尚未被主体完全展开的“人”,应该只是处于人的“史前史”时期。在这一历史中的人,人的本质在异己的对抗性关系中被异化或缺失。
人的幸福是以全面的方式实现自己的本质,人只有实现了人的本质,才能让人的一切感觉和特性都具有“属人性”,真正成为人的感觉和特性,以人的方式来理解人的能动与受动。“按人的方式来理解的受动,是人的一种自我享受”*《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10页,第189页。。在马克思看来,感性的关系不仅只是对具有独立形式的对象的感性肯定,而且体现了人对人的本质的真正本体论意义上的内在肯定。幸福的人能在确证人的类存在过程中感受主体的力量,体验实现人的丰富需要的感受力。马克思强调人的感觉应该是合乎人性的,人的幸福要以人的主体性展开的人的丰富性为前提。因为,人的生活本身就是一个整体性范畴,它包括物质生活、精神生活等多方面。幸福的人应该以一个完整主体身份整体地实现自己的全面本质,摆脱人对物的依赖性,人对人的依赖性,达到一种自由全面发展的状态。
对于马克思来说,占有欲望不是人性的一般特征,而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人性的具体表现,把对对象的占有欲望的满足当作幸福的源泉,是私有制社会的特征,占有与人发生联系的所有事物的欲望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特有的产物。在“占有”的价值意义逻辑中,人们总是企图通过占有对象的价值来体现主体的价值,倚仗对象的丰富来彰显主体的丰富性。本来,“占有”的初衷在于满足“存在”的意义,满足对于幸福的渴望,然而,一旦人们企图以“占有”的主体样态代替“存在”的主体样态,那么,人的主体性便屈服于客体的对象性。“在这种占有中所反映出来的人的状况就是马克思所说的那种‘人……失去了人的需要’,而且货币成了资本主义社会产生的唯一的‘真正需要’。人们再也没有了去看、去听、去爱和去思考的动力,而仅仅是拥有、占有他们所看到的、所听到的、所爱的和所考虑的事物。在它们发展的这个阶段,通过贪婪、特权以及使用权甚至是滥用权等方式,所有权成了唯一能够充分表现人的力量的形式。”*奥德曼:《异化:马克思论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的概念》,王贵贤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14-115页。因此,马克思从这一意义上讲,资本主义社会是人对人的力量所占有的“最低点”,共产主义社会是人对人的力量所占有的“最高点”。
马克思在谈到私有财产的感性表现时,批判人们把生命的本质、自我的享受以及幸福的体验直接地、片面地理解为对外物的占有。马克思在其批判逻辑中为我们揭示了,在私有制的社会中,人往往在自己的对象中丧失自己,把对象当作他自身,从而也不可避免地把自己对象化了,忽视了人自身的主体性存在,人变成了自己的对象性存在,变成了异己的、非人的对象,并将对象性的实现当作人的实现及人的本质力量的实现,将生命的本质表现外化为生命对象的现象呈现。马克思认为,虽然人首先是作为自然存在物存在,这决定了人必然是一种对象性的存在物,需要现实的对象维持和表现自己的生命。然而,人更是一种社会存在物,这也决定了人必然是一种理性存在物。人如果只是把幸福关联为人的对象性生存,只是以功利的方式占有对象,那么,人的理性存在也就让渡于了动物的直观生存,人的幸福也就沦为了动物自然欲望满足的本能快感。在马克思看来,人的“占有”生存看似是人的主体力量的发挥,却显示了人对物的奴性依赖关系;人的“占有”生存看似是人对物统治的背后,却显示了人被异化成了物的附属物。并且,人的“占有”生存会让原本人与人之间非零和博弈的温和关系异化为残酷的零和博弈的对抗关系。
在马克思看来,“占有”是人的异化生存状态,也是人走向全面发展的“前阶段”。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已实现了由“人的依赖关系”向“物的依赖性”的转向,即由“非占有”生存状态向“占有”生存状态的转向,实现了人的相对独立性,人由最初的孤立存在开始了“占有”存在。然而,人也开始了不得不以对外物的占有形式来获得并表现人的主体性生存。“占有”凸显了人“对物的依赖性”本质,因此,必然要被一种全新的“全面的关系”替代。马克思认为,对于“占有”状态的扬弃,其实质是人复归人的现实转向,是向人重获人的主体性本质的转向。在马克思看来,在早期“自然共同体”中,生产力水平低下,人只能以一种原始的、自然的联合体为纽带,人类社会以“人的依赖”关系为特征,人的幸福只是一种最低程度的生存幸福。在后来的“经济共同体”中,生产力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人以一种有限的、经济的联合体为纽带,人类社会以“物的依赖”关系为特征,人对财富的生产、创造以及占有成为了人的价值和意义,人也不可避免地陷入了全面的异化危机之中,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在人的异化危机中让渡于物的增长,人的幸福异化为取决于对物的占有,并把这种占有直接地理解为享受生活的乐趣。人在异化的危机中,人使对象世界与自己分离甚至对立,并不能真正觉察到自己是对对象发生作用的主体力量,并不能主动地体验世界和他自身。在人的意义世界中,本应是为了人的需要而存在的物,不再是存在的对象,反而成为支配人的生活的主体,本应是生活主体的人却沦为了受物的存在逻辑支配的客体,彻底成为“拜物主义者”。
马克思认为,如果人的需要被定位于物质享受,人的主体丰富性便降格为动物的简单本能性,人便走向了“非人”,失去了对幸福的主体判断和选择能力,甚至连痛苦的感觉也被泯灭了,成为一种无法自拔甚至无法解脱的“连痛感也消失掉的最痛苦的人”*张之沧、龚廷泰:《从马克思到德里达: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443页。。在马克思看来,如果人不能达致解放的状态,那么,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也将处于悬设状态,人的真实幸福也必然只能作为人的虚幻预设而存在。人只有超越了对于“人的依赖”和“物的依赖”两个发展形态,才能进入自由联合的“真实的共同体”。只有在“真实的共同体”中,人摆脱了人的“占有”生存命运,恢复了人的“存在”主体样态,人才能真正获得自由全面的发展,获得彻底的、全面的解放,获得丰富的、真实的幸福。
四、“存在”:马克思对幸福“占有”主体生存样态扬弃之后的本质复归
马克思指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19页,第188页,第211页,第191页,第190页,第191-192页。“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是马克思对全部人类历史前提的指认。我们不难发现,马克思在指认人类历史前提的同时,也确立了人的主体出场,即“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在马克思看来,作为“有生命的人的存在”应该是丰富性存在,而非片面性存在;是属人的存在,而非“物性”的存在。马克思甚至更为明确的指出,“我本身的存在就是社会的活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19页,第188页,第211页,第191页,第190页,第191-192页。。同样,“有生命的人的存在”应当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是历史的,而非断裂的;是社会性的,而非孤立的。
马克思认为,“占有”生存体现人对外物的关系,表征主体对客体的占有,“占有”是始源“存在”。在“占有”的价值逻辑中,人的世界完全由物质、财富和利益填充。“存在”是丰富的“占有”,体现主体的全面性特征和能动性意义,“存在”不仅体现主体对客体的占有,也体现主体对主体自身的占有。“占有”主体生存样态中的人只会对物质、财富等对象的大小进行排序并选择。“存在”关乎主体的生活以及生活的意义。马克思指出,人应该是一个具有“存在”意义的主体,而不是一个“占有”形式的主体,“占有”形式的主体身份显然是人的价值的贬低。并且,人作为“存在”意义的主体应该是以自由存在的方式存在,而非以自然存在的方式存在。“必须在自己的存在中也在自己的知识中确证并表现自身”*《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19页,第188页,第211页,第191页,第190页,第191-192页。。马克思把人表述为一个“自为”存在,一个“意义”存在,一个“价值”存在,并强调人在追求幸福的过程中应自我意识主动按照人的主体价值来创造幸福的条件并通过自我认知来确认自己的存在方式。马克思认为,人的“存在”本体是以“实践”方式登场,人的社会实践的丰富性、多元性也决定生活的生动性以及人自身的多元性“存在”。人的幸福必然关涉人的“存在”价值和意义,人对幸福的追求就是对人“存在”价值和意义的追求。
“人的感觉、感觉的人性,都是由于它的对象的存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19页,第188页,第211页,第191页,第190页,第191-192页。马克思认为,对象具有人的主观感觉确证和实现的对象意义,并引用了费尔巴哈的表达——“皇宫中的人所想的,和茅屋中的人所想的是不同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92页。在马克思看来,幸福是人的体现能动性的感觉和体验,并且是一种体现人的积极能动性的感觉和体验,任何对象和自然物对人来讲只是人的幸福的一种对象性存在,因此,“人的眼睛与野性的、非人的眼睛得到的享受不同”*《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19页,第188页,第211页,第191页,第190页,第191-192页。。人的幸福绝不是简单的客观条件的堆积,单纯的幸福要素的积累,更不是幸福条目的填充。幸福需要客观要素,然而幸福却是人的感性体验。幸福是人自觉的、本性的追求,是作为拥有主体自觉意识的人对现实生存状况的感知和理解,因此,通常幸福要以客观的生活条件、生存状态为前提,同时又与人对其自身的自我认知和理解以及价值预设与判断相关。并且,人的幸福感受本身也取决于人对幸福自身的理解和价值判断。因此,马克思讲,“忧心忡忡的、贫穷的人对最美丽的景色都没有什么感觉”*《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19页,第188页,第211页,第191页,第190页,第191-192页。。
“占有”的主体存在只是对象意义的存在,并非主体意义的存在。“占有”的人沦为了无本质主体,人的主体本源性被放逐为衍生性,中心性被消散为边缘性,完整性被消解为片面性,人消解了人的主体身份,消散了人的本质,也消弭了人的生活。人性消弭于物性之中,意义消弭于功用之中,价值消弭于事实之中,人的生存意义被物的功用稀释,人的生存价值被人的生存事实消散,人的神圣性被世俗性取代,人的超越性被现存性掩埋。人的主体存在方式被完全颠倒,人的主体性存在状态被彻底遮蔽,主体的人以一种外在的、强制性的、奴役性的异化生存样态呈现,“伪生存性”成为人的唯一真实生存状态。人变得世俗与功利,甚至人同人自身都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断裂,很难用心体会情感和精神的喜悦。 “当所有的断裂都出现后,留给个人的仅仅是残渣,通过消减所有这些特点后获得的最低限度的共同点,但这些特点是马克思认为人之为人的基础。因此,剥去这些覆盖物,异化的人变成了‘抽象物’。”*奥德曼:《异化:马克思论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的概念》,王贵贤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64页。
马克思认为,人只有实现对 “占有”主体生存样态的扬弃之后才能实现人的本质的复归,人也只有在“存在”主体生存样态中才能从“非人”的境遇中解救出来。人的全面性特征和能动性意义也只有在扬弃对“对象性”的“占有”之后才能全面彰显。马克思一再指出:“人始终是主体”*《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95-196页,第211页。,人的主体性是人在创造自己历史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马克思认为,作为主体存在的人是获得幸福的必要条件,因为,“人作为对象性的、感性的存在物,是一个受动的存在物……是一个有激情的存在物。”*《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95-196页,第211页。在马克思看来,“存在”就是人的主体性的存在,是对“占有”主体生存样态的扬弃,在“存在”的主体生存样态中,人的主体性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不是空洞的而是实在的,不是孤立的而是关联的,不是被动的而是主动的。马克思主张人不仅是“手段”,更是“目的”。人的主体性存在既是人自由全面发展的首要前提,也是幸福实现的必然主体样态。
在马克思看来,人的主体空场必然导致人的幸福缺失,人作为一个“意识主体”拥有自我存在及表现的权力与特征,作为一种主体存在,只有真正成为主体性的人,恢复自身主体性身份,拥有自决主体意识,才能真正理性地选择自己的生活,自觉地追求美好人生,积极地面对生活,主动地创造幸福生活。对于一个具有主体意义的人来讲,所有让人幸福的要素都只能是幸福得以实现的条件,只是人能否获得幸福的对象性因素。幸福作为人的主体意识觉醒后的积极感受,首先取决于人对自身及其与外部世界的对象性关系。“存在”表明人是独立的、自足的存在。马克思认为,对人而言,幸福不是对对象的无止境的占有,而是人的存在意义的满足。幸福的生成逻辑在于人以“人”的全面方式“存在”,人从各种依赖性的关系中解放出来,从盲目的命运的力量中解放出来,摆脱异化的境况,扬弃异己的命运。人也只有摆脱了“物性”主体逻辑的束缚,不再以占有为目的,超越对于外物占有的自私性和对于他人占有的狭隘性,全面地表现出人的本质的丰富性,才能真正获得“属人”的幸福。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马克思的幸福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研究”(编号:11CKS004)阶段性成果。
2017-11-24
颜军,法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后研究人员,成都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研究。
四川成都 610059
王云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