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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判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2018-01-26朱世杰

卷宗 2018年36期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摘 要: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相应调整,这不仅是保护夫妻财产的重要举措,而且还能减少债务纠纷。本文首先介绍审判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依据,然后总结当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常见问题,最后提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完善途径。

关键词:审判实践;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现如今,我国离婚率逐年升高,导致夫妻财产纠纷案件数量不断积累,为高效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务必站在审判实践的角度合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大大提高法律适用性,平衡好各方利益。由此可见,该论题具有探究必要性,论题分析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较显著。

1 审判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依据

1.1 目的规则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针对夫妻共同债务内容详细说明,此外,《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再次详细阐述夫妻共同债务。结合两种不同类型司法实践(目的规则),由于债权人并不了解夫妻生活状态以及财产支配情况,进而债权人片面之词不足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同时,还会不同程度的损害债权人利益[1]。

1.2 推定规则

为全面保护债权人权力,《婚姻法》中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依据再次调整,即婚姻关系存续阶段发生的举债行为,此时债权人有权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举债方能够提供个人债务证明,或者夫妻执行分别财产制,那么夫妻共同债务会被否认。实际上,上述两种情形证明难度较高,一方面,借贷双方合同内容相对约束,无需对外公布,进而会为证据收集增加阻力;另一方面,非举债方无法提供客观现实债权人主观状态的证据。

2 当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常见问题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问题集中体现在三方面,分别是“用途”标准、时间推定标准,以及实践探索,下文针对已有问题具体分析,以便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工作顺利推进提供思路。

2.1 “用途”标准方面

随着社会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夫妻共同支出范围逐渐扩大,这在一定程度上超出同吃同住的生活范围,但仍在日常生活需要范围之内。对此,《婚姻法》和《债务纠纷适用解释》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日常生活需要”概念方面存在分歧,导致范围界定缺乏明确性。审判实践中,由于法官对认定标准理解存在偏差,进而极易降低标准适用性。

2.2 时间推定标准方面

时间推定标准应用的目的,即保障参与者权益。该标准适用期间存在举证责任略轻、非举债方责任过重这一现实问题,最终非举债方承担相对不利的诉讼后果[2]。

2.3 实践探索方面

由于认定标准各异,如目的规则和推定规则,导致审判实践阻力大大增加,进而不同地区、不同省份涉案当事人權益在短时间内无法维护。此外,审判官的审判思路不尽相同,最终出现审判依据多样、审判结果得不到当事人认同的混乱现象。

3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完善途径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完善,这不仅是审判实践的基本要求,而且还是维护夫妻权益的有效途径。对此,法律研究者利用所学理论知识以及工作经验,探索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方法,细化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最终能为司法审判提供依据,这对我国婚姻法内容完善有促进作用。

3.1 遵循基本原则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遵循意思自治、利益均衡原则,其中,意思自治原则即全面维护债权人利益,同时,以夫妻间达成的债务性质约定为依据,实现夫妻财产关系合意梳理目的。这一原则在约定财产制度中体现的淋漓尽致,体现了夫妻双方对财产处分权力的认可和尊重,同时,能够促进市场交易活动顺利推进,并且诉讼成本大大降低,法律价值以及法律效率相应提高。利益均衡原则指的是,合理分配诉讼参与者利益,这不仅能够提高交易便捷性,而且还能避免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换言之,这是婚姻家庭利益平等保护的有效途径。

3.2 完善财产登记制度

夫妻双方针对婚前、婚姻期间财产分配情况以及债务清偿情况以协议的方式确立,这一过程即约定财产制落实的过程。由于此项约定发生于夫妻之间,外人无法全面了解,意味着债权人在不被明确告知的前提下,无从得知夫妻约定财产制详情。审判实践中,凭借夫妻约定财产登记制度依法审判。需要注意的是,成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登记机构,以便为婚姻财产纠纷问题处理提供依据;合理限制夫妻约定财产制登记条件,以便真实确认夫妻身份,承认登记约定内容的法律效益;加强登记备案法律效力,借此约束夫妻双方权利,能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定提供依据。

3.3 确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确定时,应尽可能满足夫妻共同合意需要,这是债务认定首要考虑内容;同时,满足家庭成员分享利益需要,债务交易期间,第三人能够提供所借债务为婚后家庭使用,亦或是离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那么举债人应主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此外,满足家庭内部共同生活需要,具体指的是日常消费、子女抚养、老人赡养法定义务。

3.4 其他措施

针对上述目的规定和推定规定矛盾处理时,实施内外有别论,即处理对外关系时,使用推定规则;处理对内关系时,应用目的规则,这对债务诉讼、离婚诉讼问题高效处理有重要意义。除此之外,建立健全追偿机制,如果债务承担权力判定工作出现失误,那么利用追偿机制能够及时维护合法权力[3]。

4 结论

综上所述,基于审判实践,探究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总结当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在“用途”标准、时间推定标准、实践探索三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遵循基本原则、完善财产登记制度、确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以及其他措施提高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合理性,优化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这对利益平衡、法律公平推进有重要影响,同时,能够真正引导夫妻树立正确的财产分配观念,大大减少离婚纠纷以及债务纠纷案件。

参考文献

[1]李洪祥.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构成依据的反思[J].江汉论坛,2018(07):97-103.

[2]冉克平.论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与清偿——兼析法释[2018]2号[J].法学,2018(06):67-79.

[3]杨晓蓉,吴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责任范围——以夫妻一方经营性负债为研究重点[J].法律适用,2015(9):35-40.

作者简介

朱世杰(1995-),男,安徽,硕士研究生,学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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