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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师变更、事务所转制与审计质量的关系研究

2018-01-25付玉傅宏宇

价值工程 2018年36期

付玉 傅宏宇

摘要:审计师变更作为资本市场中重要的契约行为,一直是国内外学者关注的焦点。到目前为止审计师变更与审计质量的关系尚未得出统一的定论,且随着2010年事务所转制政策的实施,为事务所的相关研究提供了新的契机。本文将审计师变更放在事务所转制的背景下,研究审计师变更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并探讨事务所转制在其中的调节效应。研究结果表明:审计师变更并不代表着审计质量的降低,事务所转制在审计师变更与审计质量的关系中存在着正向的调节效应,但该效用不太明显,相比于审计师的升级和同级变更,事务所转制在降级变更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Abstract: Auditor change as an important contractual act in the capital market has always been the focus of scholars at home and abroad. So fa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uditor changes and audit quality has not yet reached a unified conclusion, and with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firm conversion policy in 2010, it provides a new opportunity for the relevant research of the firm. This paper puts the auditor changes in the context of the firm conversion, studies the impact of auditor changes on audit quality, and discusses the regulatory effects of firm conversion. The research results show that the auditor change does not represent the reduction of audit quality, there is a positive adjustment effect i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uditor change and audit quality, but the utility is not obvious, and compared with the auditor upgrades and peer changes, the firm conversion plays a greater role in the downgrade changes.

关键词:审计师变更;事务所转制;審计质量;审计师变更方向

Key words: auditor change;firm conversion;audit quality;auditor change direction

中图分类号:F23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8)36-0293-05

0  引言

审计师变更作为资本市场中重要的契约行为,一直是国内外学者关注的重点话题,其变更行为及后果也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新闻媒体的高度重视(戴亦一,2013;周兰等,2015)。随着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的快速发展,公司对于事务所有了更多的选择,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事务所会为了获得新客户而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可能会迫于压力接受公司不合理的要求而出具不恰当的审计意见;从公司角度来看,审计师变更可能是为了购买审计意见,可能直接影响审计意见的质量(吴联生,谭力,2005)。因此,对审计师变更行为的经济后果的研究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现实问题。

另外,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引导我国大中型事务所实现转制,促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2010年7月21日国家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2号),指出“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鼓励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于2011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这一制度的实施主要带来的是审计师法律责任的变化:即一方面,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基于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环境方面的制度改变。这一改变是否会促进审计师提高审计独立性,进而提高审计质量也非常值得关注。

本文旨在研究审计师变更对审计质量产生的影响以及在事务所转制的特定背景下事务所转制因素在审计师变更与审计质量关系中是否会发生积极作用,且在不同的审计师变更方向①中发挥的作用是否存在差异。通过本文的研究,一方面可以丰富审计师变更与审计质量关系研究的相关文献;另一方面可以从法律风险的角度来研究事务所转制在审计师变更与审计质量关系中的影响效果,填补以事务所转制为调节变量的研究审计师变更与审计质量关系的空白,进而为监管部门、实务界和学术界提供更为直接的审计师变更和事务所转制政策实施效果的经验证据。

1  文献回顾和研究假设的提出

1.1 文献回顾

1.1.1 审计师变更与审计质量的关系

相比于连续审计业务,首次承接的审计业务存在较大的信息不对称,而且我国市场机制不完善,政府干预与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存在,使得公司管理层可能通过变更审计师予以规避不清洁审计意见或财务困境。吴联生、谭力(2005)利用2002年审计师变更的相关数据,运用审计意见估计模型来检验审计师变更是否能够改善审计意见,结果表明审计师变更并不能显著改善审计意见。夏莹(2011)将审计师变更分为审计師被辞与审计师请辞,认为当审计师主动请辞时,通常是为了保证审计质量,规避审计诉讼;而被审计单位解聘原来的事务所并聘请新的注册会计师时,审计质量的高低会出现不同的情况。张锦(2012)研究发现上一年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上市公司在本年度更容易出现审计师变更,且通过变更审计师在第二年更容易获得审计意见的改善。黄益雄(2012)在控制其他影响审计意见的变量后,得出仅大所换为大所的变更类型对上市公司收到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有显著影响,而其他类型(大所换小所、小所换小所、小所换大所)对审计意见没有显著影响的结论。张建勇(2014)研究发现审计师变更与会计稳健性呈负相关关系,即审计师变更会导致上市公司的会计稳健性下降,下降程度对于国有控股公司组和非国有控股公司、ST公司的差异较大。

随着相关研究的深入,学者已不单单直接研究审计师变更与审计质量的关系,而是将其放在更复杂的环境下展开研究,例如张涛、吴联生(2010)通过建立股东、管理层和审计师三方参与的两委托人-单代理人博弈模型,来研究固定审计费用下不同审计师变更方式对审计质量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相比审计师强制性单期变更和审计师强制性定期变更的情形,在股东决定的自愿性审计师变更下,股东能够利用解聘现任审计师的策略来阻止审计师和管理层之间的合谋,因此导致审计质量更高。周兰、耀友福(2015)研究了媒体负面报道对审计师变更的审计质量的影响,发现审计师变更对审计质量的作用并不显著,但媒体负面报道的铺垫效应及框架设置对审计师变更的审计质量具有明显改善效果,且这种作用在审计师升级变更的审计质量方面更强。常京萍、侯晓红(2015)从重大资产重组的视角,发现处于重组期间的公司的审计质量显著低于其他公司,且审计师变更会加剧重组公司审计质量的降低程度;在审计师变更的公司中,审计师变更与审计质量负相关,而重组公司的审计质量更低。

1.1.2 事务所转制与审计质量的关系

在2010年之前,学者就已经比较关注事务所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的关系。原红旗、李海建(2003)以2001年沪市上市公司及年报审计师为研究样本,在控制公司规模、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盈余管理水平的基础上,发现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并没有对审计意见产生明显影响,产生影响的主要还是公司本身的特征。吕鹏、陈小悦(2005)通过建立序贯博弈模型,比较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两种情况下的博弈均衡,发现基于买方市场的审计市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并未随着其法律责任的加大而提高。刘行健、王开田(2014)也认为转制后,客户的审计质量与之前并没有显著差异,但是在2010年政策出台的那年,客户的正向盈余管理幅度均有系统下降,提出事务所已经在转制政策层面对法律风险提前做出了应对的观点。陈丽红、张龙平(2015)利用双重差分模型,发现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变化未能显著提高审计质量,而可能与审计市场和法律环境不完备有关。

但是还有很大一部分学者提出这两者具有显著关系的观点。刘启亮等(2012)发现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可能性更高,审计质量更高。陈明远(2012)以理性人假设为基础,通过建立博弈论模型得到了相同的结论。李江涛等(2012)通过研究发现,事务所转制后由于制度环境和适应的过程等的影响,审计质量的提升有一定的滞后效应,在转制当年审计质量提升不明显,而第二年的提升效果比较显著。童佳等(2015)利用沪深上市公司2009-2010年数据,发现由转制的事务所审计的上市公司其总体审计质量低于由未转制事务所审计的上市公司的审计质量,但相对于转制前的审计质量有显著提高。随着研究的深入,在研究事务所转制方面,学者越来越多的将重点从事务所层面转移到审计师个人层面:刘启亮、郭俊秀等(2015)发现,同一审计师在特殊普通合伙制身份下比在有限责任制身份下更容易出具非标审计意见,且与转制前相比,转制后相同审计师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可能性更高。陈小林、张雪华(2016)从审计师的学历、年龄、经验角度出发,发现事务所转制后,客户公司的会计稳健性普遍提高。肖作平等(2016)将签字注册会计师区分为合伙人和非合伙人来研究其对事务所转制的效果是否有影响。研究发现事务所转制后,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合伙人的,对其所审计的客户盈余操纵行为的抑制作用更加明显,客户的会计稳健性也提高更多。类似地,韩维芳(2016)将审计合伙人区分为项目负责人和复核会计师,从审计合伙人执业质量变化的视角来评价转制的效果,结果表明,转制后项目负责合伙人的审计质量显著改善,转制对项目负责合伙人的影响仅体现在小所中。

1.1.3 文献评述

通过文献梳理,发现研究审计质量时单独从审计师更和事务所转制方面来研究的文献很多,但是不管是从审计师变更方面还是事务所转制方面,均未达成统一的结论。而且将两者结合起来:在事务所转制的政策背景下,研究审计师变更对审计质量的研究几乎没有。值得一提的是耀友福等(2017)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契约与产权结构理论,以2008-2014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将二者结合起来研究对股价崩盘风险的影响。结果发现,事务所变更增大了公司股价崩盘风险的概率,而事务所转制对审计师变更与股价崩盘风险的关系具有明显的改善效果。本文就是启发于耀友福等(2017)的研究,分析审计师变更对审计质量的影响,以及事务所转制对其关系的调节效果。

1.2 研究假设的提出

继美国安然事件之后,我国也出现过利用审计师变更来购买审计意见的行为。例如2001年,纵横国际和内蒙宏峰因对前任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不满,再三推迟年报的披露并解聘前任事务所,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时对继任审计师进行了风险警示与谈话提醒,后任审计师顶住了压力,充分考虑了审计风险,客观发表了审计意见。自此,中注协及时调整了行业自律管理内容,重点加强对审计师变更行业的自律管理。《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督工作规程》(会协[2011]52号)更是建立了年度审计事务所变更业务报备制度,规程规定:上市公司变更年报审计机构,前后任事务所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备中注协和事务所所在地省级协会。中注协将前后任事务所报备的变更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变更原因进行核对,了解变更的真实原因,密切关注其中可能存在的“炒鱿鱼、接下家”问题,对恶意“接下家”行为实施重点监控。审计师变更在这种严格的监管环境下,后任审计师面临更高的诉讼风险,因此笔者认为后任审计师接受审计业务,会顶住来自客户的压力,保持谨慎的态度,认真执行审计程序,出具合适的审计意见。因此,提出假设1:

假设1:审计师变更并不会降低审计质量。

事务所由有限责任制转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后,使审计师面临更大的风险暴露和法律责任(刘启亮等,2015),这一变化相当于加强了外部监管,审计师在平衡了与公司合谋出具低审计质量的收益与被监管当局发现被处罚的后果后,可能有更大的动机确保自己所负责的审计工作不存在重大过失,这有助于提高审计师的独立性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刘行健,王开田,2014),更倾向于如实反映公司的状况,并出具符合实际情况的审计意见,从而使审计质量得以提高。因此提出假设2:

假设2:事务所转制对审计师变更与审计质量的关系具有积极作用。

另外投资者对级别较高的审计师的认可度明显高于级别较低的审计师。从声誉理论角度来看,高级别审计师更加注重自己的声誉,所以经常通过提高审计质量来降低由于审计失败所带来的信息的不对称和声誉成本,因此高级别审计师在事务所转制前就已经保持了较高的审计质量。另一方面,由于规模和能力的限制,低级别的审计师对每个审计项目的投入相对较少,因此不管从专业胜任能力还是审慎的态度方面,低级别审计师发现被审计单位未更正错报的可能性更低,审计质量较差。但是由于监管力度的加大和诉讼风险的增加,导致低级别审计师面临的审计失败成本增加,因此会促使其加强审计质量。因此提出假设3:

假设3:相对于审计师升级变更,事务所转制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在审计师降级变更中的作用更强。

2  研究设计

2.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根据我国事务所完成转制的情况(2010年12月31日立信成为首家完成转制的事务所,2011年共有8家会计师事务所完成转制,2012年国际四大和中审亚太完成转制。截止2013年,40家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事务所已全部完成转制),本文以2010-2014年为研究背景,选取我国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并对样本数据进行了筛选:①剔除了在当年首次公开上市的公司,因为在研究期间数据不全,没有可比性;②剔除了金融保险行业的上市公司,因为这些行业的会计核算和盈余管理相对特殊,与其他行业缺乏可比性;③剔除了财务数据和审计信息缺失或不全的公司。初步筛选后,共得到8159个样本,其中发生审计师变更的样本有967个。文中事务所排名信息来自于中注协每年公布的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强名单来确定,其他审计信息及相关财务数据来自于国泰安数据库。

2.2 变量定义与研究模型

2.2.1 主要变量定义与研究模型

①审计质量:由于审计质量是不可以直接观察的,财务报表使用者只能通过替代性的指标来代替审计质量,借鉴以往大量的研究经验,本文采用了审计意见(Dopin)作为审计质量的替代变量,根据公司当年审计报告中披露的具体审计意见来取值,为非标意见时取值为1,反之取0。

②审计师变更(Switch):剔除因合并、分立及更名而发生事务所变更的数据。公司当年发生事务所变更的取值为1,否则为0。进一步的将审计师变更划分为升级变更(USwitch),同级变更(LSwitch)和降级变更(DSwitch)。其中升级变更为国内小所向国内十大或者国际四大变更,国内十大向国际四大变更;同级变更为国内小所之间,国内十大之间,国际四大之间发生变更的情况;降级变更为国际四大向国内十大或国内小所变更,国内十大向国内小所发生的变更。

③事务所转制(LLP):借鉴刘启亮等(2015)的方法,以事务所在年报审计报告中的事务所落款名称来界定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若审计师签发审计报告时的组织形式为特殊普通合伙则取值为1,否则为0。其他变量详见表1(本文亦对年度和行业进行了控制):

为了验证本文假设,建立以下模型:

模型1:Dopin=β0+β1Switch+Controls+ε

模型2:Dopin=β0+β1Switch+β2Switch*LLP+β3LLP+Controls+ε

模型3:

Dopin=β0+β1USwitch/LSwitch/DSwitch+β2USwitch*LL

P/LSwitch*LLP/DSwitch*LLP+β3LLP+Controls+ε

2.2.2 描述性统计

表2为主要变量的简单描述统计。从表中得出:2011-2014年每年的有效数据分别有2027、2044、2045、2043,其中每年发生审计师变更的有223、422、180、142个。从审计师变更角度分析,研究期间内审计师的升级变更和同级变更占据了审计师变更的绝大部分,高达92%,但降级变更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且在2014年达到32.39%,已经超过审计师升级变更所占比例。这从侧面反映出我国事务所之间规模和能力差异的缩小,而这一点从这些年来国内事务所排名超过部分国际四大排名的情况中也能得到印证。事务所在所研究期间已经完成了转制,2013年和2014年的比例中显示还有一小部分尚未完成转制,这可能是本文选取的事务所转制标准与事务所实际完成转制的时间有一定差异导致。从审计意见来看,每年发表的非标意见在全年审计意见中所占比例比较低,在4%左右,纵向来看各年非标意见比例比较稳定,说明审计质量每年并没有太大的差异。

3  实证结果分析

表3展示了三个模型的回归结果。模型1研究的是审计师变更对审计质量的影响:从表中看出,Switch的回归系数为0.017,且在1%的水平下显著区别于0,说明发生审计师变更后,后任审计师更容易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为假设“审计师变更并未降低审计质量”提供了实证数据。模型2用来验证事务所转制对审计师变更与审计质量的调节效应,说明这一影响的是Switch*LLP的系数,由表3可知该系数为0.009,符号与预期一致,但不显著区别于0,说明事务所转制在审计师变更与审計质量的关系中具有正向调节效应,但该积极作用不明显。模型3进一步的从审计师升级变更、同级变更和降级变更角度来考察事务所转制的调节效应:与降级变更相比,事务所转制在升级变更和同级变更中得影响效果不显著,在降级变更中在5%的水平下显著,验证了假设3。在所选取的控制变量中,选取了公司规模、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是否亏损、流动比率、应收账款比率等能从各个方面显示公司能力水平的指标,在三个模型中,均与被解释变量呈显著的相关关系。因此,综合三个模型的回归结果,我们得出上市公司本身的财务特征才是影响审计意见类型最关键因素的结论。

4  研究结论与不足

事务所转制是我国事务所行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本文以事务所转制为背景,研究审计师变更对审计质量的影响。研究发现:审计师变更并不代表着审计质量的降低,事务所转制在审计师变更与审计质量之间存在着正向的调节效应,但该效用不太明显,相比于审计师的升级和同级变更,事务所转制在降级变更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另外还得到与原红旗,李海建(2003)一致的结论,即目前影响我国上市公司审计意见的主要还是公司本身的财务特征。

文章的不足之处是:第一,只采用审计意见作为审计质量的替代指标,缺乏创新性和只具有弱的说服力,应在后续的研究中找到更具有代表性的替代指标。第二,本文对事务所转制选取的衡量方法是借鉴的他人方法,按照审计报告中事务所所披露的组织形式来判断。相比之下,采用事务所实际完成转制的时间来判断更具科学性。本文是从事务所层面来研究对审计质量的影响,而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从事务所层面转向审计师个人层面来展开研究,因此,将研究对象更具体化、更微观化是笔者今后努力的方向。

注释:

①见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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