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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权的协商民主:绩效及其差异性

2018-01-25袁方成侯亚丽

江汉论坛 2018年11期
关键词:赋权协商民主绩效

袁方成 侯亚丽

摘要:协商民主的实践过程,是赋权广大社会民众的过程。来自社区的经验表明,民事民议的单一赋权和民议民行的双重赋权的协商机制差异,与协商民主的绩效差异,特别是在民众参与方面,具有相当的关联性。从社区的经验看,协商民主的制度安排,如果仅仅授予居民公共事务的议决权,协商过程导向于政府和居委会如何更好地服务居民,决策执行与否仍然取决于居委会,最终结果往往是社区动而居民不动,居民作为旁观者的角色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而当居民拥有议决权和行动权时,其不仅充分表达意愿和偏好,而且形成集体行动的共识并组织化地执行社区公共决议,居民的社区主体地位和角色将更加凸现。提升协商民主的制度绩效,需要进一步从事务项目化、主体组织化和机制制度化的角度推动单一赋权向双重赋权的转变。

关键词:社区;协商民主;赋权;绩效

一、决策与行动:被忽略的绩效差异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协商民主在我国发展较为迅速。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等重要政策的推动下,已经形成了包括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在内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社区协商是基层协商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社区利益矛盾的化解、社区决策合法性的增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对若干典型社区协商民主实践的深入考察,我们不得不承认,其具体的实施过程和效果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差异。相当一部分社区的居民较为积极地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和决策,决议达成后,由居委会负责策划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人员分工,利用行政资源来推动协商结果的落地和实现。遇到问题,则再次召集居民代表来反馈问题、共同讨论,协商解决办法,整个过程的重心是居委会的行动。尽管社区现实问题在不同程度上得以解决,但居民作为社区主体不行动的顽疾没有能够得到根治。而另外一部分社区,则通过各种方式引导和激励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讨论和决策,并在此基础上自主联合起来,组成自愿合作的行动团队,进一步讨论形成具体行动方案,明确参与群体的责任分工,发现和利用可获得的各类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在公共决策的执行过程中,建立起各种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微自治组织,更多的居民在这一过程中行动起来,社区治理难题得以解决,协商成果及其积极效应得以维护和放大。

为什么协商民主实践在不同地方会呈现出明显不同的效果?目前学界关注的重心,在于社区协商民主促进居民参与公共决策方面的功能、作用及机制,对决策执行环节中居民的行为表现则较少注意。既然协商民主的实践涉及居民的公共权力,则Fung和Wright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通过对芝加哥社区委员会、栖息地保护计划、威斯康辛区域工人培训等五个协商民主项目的考察,Fung和Wright发现这些项目均促使普通公民就所关注的公共议题协商问题解决方案,并集体行动促使方案的实施。他们把这些具体的案例归纳为“赋权的协商民主”(Empowered Deliberative Democary)① 模式,这为我们解释上述协商民主的绩效差异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Fung和Wright認为,赋权的协商民主是在被赋予平等议决权和行动权的条件下,社会民众与其他相关群体通过理性商讨,形成解决问题的措施,制定执行标准,并自主落实协商结果的民主过程。这种协商民主模式包括以现实公共问题为导向、自下而上的参与途径以及通过协商产生解决问题的办法三项基本原则。其中,需要协商的公共问题为习惯于争夺资源和权力的行动者提供了建立伙伴关系,合力解决问题的契机;问题的解决需要自下而上的群体参与,那些被特定问题影响最直接的人(尤其是普通公民和相关行政官员),可以提供解决问题的知识和经验;参与者通过协商来倾听他人的观点,表达自己的观点并提供说服他人的理由,从而在充分的酝酿和讨论中最终形成集体的决定。要贯彻这些原则于协商过程之中,就需要赋权、集中的监督和指导以及制度化。首要的正是向行动主体赋予决定和执行的权力,使这些主体不仅表达建议,而且具有实质性的公共权威。赋权的协商民主的制度效果,体现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促进公平、实现广泛深入的参与等多方面。Fung和Wright强调,要获得预期效果,就需要参与协商的行动主体被赋予平等的权力。当然,在协商过程中并不要求绝对的平等,行动主体的教育水平、专业知识、社会地位都存在客观差异。

在我国的基层社区层面,协商民主正是通过政府、居委会等向广大居民赋权,包括议决权和行动权,促进居民参与讨论和制定与其个体和群体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务决策,增强其个体或群体处理各类社区事务的能力。其中,议决权是行动主体通过对话、讨论、协商等共同作出社区公共事务治理决定的权力。包括对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提出意见建议、制定社区公约、策划社区活动方案、审定社区公共服务资金使用项目等。行动权则是社区公共决策出台后,依据达成的共识执行决策以维护和实现居民公共权利的权力,权力所有者可以控制和支配决策实施过程,拥有实施过程中的真正权威。②

议决权是向居民赋予的基本权力,行动权是选择性赋予的权力,根据两种权力的赋予程度不同,社区协商民主可分为单一赋权型(议决权)和双重赋权型(议决和行动权)两种类型。为探究赋权状况作用于社区协商民主的微观机制,本文尝试对单一赋权的效果、局限及其产生机理,双重赋权的突破及其实现机理进行深入的探讨,并依据社区协商民主经验来阐释赋权的协商民主绩效及其差异性。

二、单一赋权驱动的协商绩效及局限

单一赋权型协商民主中,广大居民有能力经过理性讨论,就所关注的公共问题达成一致认可的意见。具言之,单一赋权型协商民主可分为三个子类型,分别用A、B、C表示。(见表1)

A类:居民有部分议决权,行动权在政府。此类协商一般是政府听取居民对于涉及自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或其急难愁烦,并作出回应。政府社区听证会③、社区对话 ④ 等是此类协商的代表。

杭州市滨湖晴雨工作室2010年先后组织了“南宋御街建设大家谈”等6次大型民情沟通会、恳谈会。居民为御街建设等项目集思广益、出谋划策,但意见表达的最终的落脚点多为政府该做什么、怎么做。部分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府公共建设或服务项目,本身蕴含了居民行动的空间,但政府运用行政资源及手段促进协商结果的落实,居民仅表达看法,而不参与项目实施,其对政府服务的依赖性并未减弱,反倒进一步强化。

B类:赋予居民议决权(全部或部分),行动权归于居委会。居民就社区公共事务进行审议后,居委会依据其意见采取治理行动,当居委会无法执行或遇阻时需上报街道办,由街道办牵头组织落实。其典型为社区论坛、民情恳谈日等。

无锡市滨湖区中南社区的居民议事会上,议事代表提出了小区车位少的问题,并向居委会表达了将绿化带和小区车位合理规划,整治小区乱停车现象等建议,居委会联合物业公司重新规划了停车位。但收集小区有车户信息、每家对停车的意见以及停车秩序整顿后的持续管理等许多环节,本来为有车族自主策划和集体行动提供了巨大的空间,但居民仍然处于被动的旁观状态。决策执行环节居民参与的缺失,使得居民自身乱停车的习惯未能得到有效纠正,加之物业公司劝导能力有限等,社区无序停车乱象未得到彻底解决。

C类:将社区服务供给的议决权赋予居民,行动权在社工。居民针对即将开展的社工服务项目表达需求、建议,社工依据居民的需求提供和改进社工服务。此种类型的常见形式是社工机构为收集居民需求开展的“焦点小组”访谈。

入驻日照市御景园社区的社工机构为开展“情暖夕阳”老年人社工服务项目,组织老年人开展“焦点小组”座谈会,了解其服务需求。参与的老年人依次表达了各自的需要,最终就举办健康养生类、文艺交流类等活动形成共识,社工根据服务对象就服务需要达成的一致看法策划、组织实施各项活动。“焦点小组”访谈的开展使社工的服务能够真正契合社区老年人的需要,但是活动举办过程缺少老年人力所能及的行动,如布场、主持、维持秩序、清场等等,老年人仅仅是活动的参加者、服务的享受者。

居民缺乏参与热情是当下社区治理面临的普遍问题。人们对社区生活的冷漠,并不是没有参与的愿望而是因为参与机会的缺乏。在居委会“替民做主”的惯性思维下,普通居民往往没有更多机会参与公共事务决策。议决权的赋予,在不同程度上促进了居民积极参与与其利益相关的社区事务决策,在协商中提升其协商意识和参与能力。

获得公共事务的议决权后,居民可以表达自身偏好并通过理性论辩来影响决策。随着对公共事务决策过程的深入参与,居民逐渐摒弃各自社会身份、地位、权力带来的强势感和弱势感,克制观点分歧时争执的冲动,逐步形成并强化自由、平等、理性、包容等意识,共同维护协商秩序,促成协商共识的达成。协商过程赋予了参与者平等的议决权,每个人都有机会自由表达偏好并给出能够使其他参与者普遍接受的理由,每个人意见的分量是同等的,不受现有分配格局的支配,居民的自由、平等意识由此产生。议决权的行使是理性论辩的过程,参与者提出、支持或反对某项建议均需陈述与公共利益相符的理由,运用论证的力量而非其他力量使自己的偏好得到普遍接受⑤,讨论过程要求居民相互尊重,耐心倾听他人观点,理性和包容意识由此产生。

持续的决策参与也使居民的民主协商能力得到了提升。协商能力会影响参与者所做论证的说服力,从而对其需要和主张能否实现、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具有重要影响。⑥ 由于居民的受教育水平、人际交往能力、年龄不同,表达和决策能力也会存在差异。在不断参与的过程中,参与者认真倾听他人表达观点、陈述理由,回应他人观点及质疑,这是获得知识和信息的过程,也是提升表达和论辩技能的过程。

然而,上述实例表明,单一驱动模式的局限也非常明显,这集中体现为决策执行过程中居委会、政府、社工等在行动,居民不行动。为何单一赋权的协商效度有限?就其驱动机理而言,政府、居委会等赋权主体对居民的参与行为抱有既定的期待,这种期待通过协商民主政策、章程,议事公约、规则等形式展现出来,并对参与者的行为形成引导和规范。居委会、政府部门通过确定民情恳谈日、成立居民议事会、建设居民议事厅等表达其对居民的行为期待,即通过居民对社区公共事务讨論的积极参与,产生符合居民利益的合理而可行的社区决策。

赋权主体所表达的行为期待,影响着参与公共事务议决的居民对自身地位、权利、义务及与其他协商主体关系的认知和判断。议决权力的明确,使居民往往以居委会、政府如何更好地服务自身为导向表达观点和意见。讨论的核心是居委会、政府应该为居民做什么、应该如何做,才能使公共问题以符合居民需求的方式得到合理解决。尽管居民运用其知识和经验,通过公共讨论和协商,就如何解决公共问题对居委会或政府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可以使公共资源得以合理分配并提高使用效率,从而获得更多优质的服务,但最终形成的是居委会、政府的行动框架,而并非居民参与的行动方案,实际上是居委会依据协商结果采取措施促进问题的化解。单一赋权使居民将自己固定在“意见表达者”的位置,难以迈向积极参与共同行动的阶段。

三、双重赋权推动的行动突破及其机理

双重赋权型的协商民主,把“居民本位”的原则贯穿于协商过程的始终,将议决权和行动权都赋予居民,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群体就某一具体的社区公共事务或问题表达看法,并制定共识性的行动方案,通过集体行动实现协商目标。在行动环节,政府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专业社会组织提供技术支持,居委会、社工机构作为引导者陪伴居民展开自主协商和集体行动。其典型实践,是若干社区运用开放空间会议技术引导居民讨论问题、形成解决方案,并由居民自组织开展实施。双重赋权型协商民主也可分为三类,分别用D、E、F表示。(见表2)

D类:居民有部分议决权和行动权,非营利性专业组织也掌握部分决定和行动权力。有些社区公共事务具有技术性,无法完全由居民协商并自主组织实施决策结果。在这种情况下,较好的选择是由非营利性技术机构和居民协商讨论形成问题解决方案,并共同实施。其代表是参与式社区规划。

厦门市曾厝垵村是典型的文创城中村,“文青”聚集。由于游客的增多,村子环境也变得很脏乱。为改善村子环境,专业社区规划团队和商户、居户共同协商村环境改造方案,商户和居户充分表达了他们的意见、看法,就共同行动清理门前街道、美化墙壁形成共识。各商家和居民共同打扫了街道,不少“文青”自主对店面的墙壁进行了彩绘美化,专业设计师对公共区域进行了重新规划设计,并请专业的施工队实施完成。整个社区规划过程实现了居民、商户、专业团队的共谋共建。

E类:赋予居民议决权,行动权在居委会和居民。居民就社区公共事务进行审议后形成集体行动的共识,对于居民能力范围之外的事情,由居民与居委会共担行动责任,并共同监督实施。其代表是居民、居委会共同参加的社区开放空间会议。

黄石市铁山区胜利路社区是一个典型的无物业老旧社区,楼栋环境脏、乱、差。为让居民参与自己所在楼栋的环境治理,2014年社区居委会选择党员人数相对较多、群众积极性较高的五栋居民楼开展了楼道协商自治试点。社区书记组织楼栋居民在各自楼下开展“我说我楼”开放空间会议,居民充分表达了楼栋存在的环境问题及对于楼道环境的具体期待。大家对楼道乱堆放现象较多、无楼道灯照明、楼道卫生无人打扫等问题形成了一致看法,清洁、明亮的楼道成为所有邻里共同的愿景,这构成了居民合力改善环境的动力。

为使居民行动起来进行环境自治,社区书记引导居民继续进行“我爱我楼”主题开放空间会议,让居民充分讨论为实现楼道整洁自己能够做什么,各种行动想法汇聚形成了楼栋环境整治方案,居民就各家自行清理楼道杂物、集体行动清理卫生死角达成了共识性决议,并商定了行动时间。通过楼长组织、社工引导、党员带头,楼栋居民依据方案在约定好的时间自行清理了杂物、牛皮癣等,集中打扫了卫生死角,社区居委会随后与居民一道,开展了楼道刷白、安装楼道灯等工作。

胜利路社区各楼栋居民对于公共环境问题的讨论立足于居民自身应该和可以做什么,就自主行动方案形成一致意见,并通过积极的行动实现了楼道环境的改善。这与很多老旧小区完全依靠居委会动手清理楼道杂物,居民冷眼旁观的现象截然相反。不仅如此,为实现楼栋环境的长期保洁,楼栋居民推选成立了楼栋自管小组,小组成员一起商讨自管长效机制,形成了自管公约,并组织楼道成员签署公约。自管公约经过楼栋居民的签字认可,对保持楼栋环境卫生具有有效的内在监督和激励作用。随后,自管小组按照公约定期开展周查、月检、评优公示等活动。在公共环境卫生问题的议决和行动环节的完整参与,最大限度地释放了居民主体的自主性和能动性,通过自我管理、服务和监督,从根本上实现了公共事务的可续治理。

F类:将社区公共服务供给的议决权和行动权赋予由居民组成的社区社会组织。各类社区社会组织通过商讨,就社区公共事务的行动方案达成共识,并联合组织实施。其典型为由社区社会组织联盟承接的社区协商自治项目。

成都市培华路社区地处成华区建设路商圈核心地段,社区每年都要举办邻里节等大型社区公共服务活动,但是“居委会组织办,居民看”是一直以来的常态。为改变这种居民享受服务多、参与开展服务少的局面,社区工作者引导现有10个社区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召开社区公益联盟建设协商会,以将各社区社会组织联合起来,共同行动参与社区公共服务的供给。

在协商会上,各社会组织领袖积极表达对联合开展社区志愿服务和承办社区公共服务的意见,具体包括开展健身气功比赛活动、重阳节慰劳活动、社区邻里节、社区公益节等,通过投票方式确定了活动的举办顺序。各组织围绕自己想要做哪些公益活动,而不是社区要为居民办哪些公益活动充分表达看法,形成了共同的行动计划,即集体行动的共识。为实现联动的有序化,社团联盟成员选举了团队负责人,共同讨论制定了行动公约。公约作为大家共同认可的行为规范,有效约束着联盟成员在集体开展活动过程中的行为,保证活动的组织效果。

根据已制定的行动计划,联盟成员依次组织开展了想要举办的社区活动。社团联盟成员为活动主要组织者,负责节目安排、志愿者签到、节目串词、抽奖券和秩序册发放、桌椅发放、帐篷发放、点位安排、节目催场、音箱音乐控制、拍照、会场秩序维护等各项工作。居委会为侧面协助者,社团联盟成为社区公益活动举办和社区公共服务活动承办的重要行动主体。对社区社会组织协商过程的双重赋权,改变了社区公共服务由居委会组织开展,居民只享受的现象。

社區实践经验表明,双重赋权协商使居民、社区社会组织在决议的执行过程中踊跃行动,为解决与自身密切相关的治理类问题,提升社区服务水平贡献自己的力量。赋权主体对协商参与者的行为期待构成其行动的导向和界限。居委会等赋予居民(或其自组织)双重权力后,整个协商过程(问题发掘、需求表达、行动方案制定)都着力突显居民的主体地位,促使居民转变固有的被服务者角色,在参与中对自身在公共事务协商中的价值、作用、责任进行重新理解和定位。

双重赋权中居委会等对居民主体角色的尊重,使居民转变了传统的“庇护—依赖”关系中意见表达者、服务享受者的角色认知。参与讨论的居民不仅认识到自己拥有针对议题表达个人和群体意见、观点的权利,还可以协商决定集体行动方案并自主组织实施,也有义务履行行动承诺。参与者对于和其他居民所构成的利益共同体关系,即需要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在协商过程中相互协调、合作才能够实现共赢也达成了共识。对其决定公共问题解决方案并组织实施的权利的认知,使得居民的偏好表达呈现出以自身行动为导向的特点。参与者围绕自己能够做什么、应该如何做、需要哪些资源、如何分工、如何防范风险等表达偏好,并给出能够说服别人的理由,即采取行动的好处或弊端。

以居民行动为导向的讨论过程促使居民形成共同认可的集体行动方案,此方案明确具体地呈现居民各自的责任,协调居民的共同行动。居民所表达的意愿起初多出于自身考虑,但经过多轮协商,最初的观点在考虑和吸收他人的意见后会发生转变,并逐步聚合形成与公共利益相符合、具有可行性的较为一致的判断,即集体的行动选择,彼此认同的行动准则也会随之产生。某些情况下,不同群体的观点碰撞后,需要在两个或更多的替代性行动方案间投票以作出最终决定,此时参与者已经充分掌握各种观点主张及其充要理由,所作出的决定是对各种不同立场进行权衡后富有公共理性的选择。⑦ 此选择具有普遍说服力和公信力。

与单一赋权比较,双重赋权更强调居民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通过对公共议题的讨论形成行动共识,并在此基础上运用所赋予的行动权自主组织行动团队来执行议决结果,从而实现从对居委会的行动依赖向居民主体自觉行动的转变和突破,使社区问题得到及时而长效的解决,提升了协商民主的有效性。

当然,协商达成的集体行动方案,并不一定是帕累托最优(为产生绝大多数人均可接受的方案,有时需要对次优的替代性方案进行组合),但却是多元观点间相互博弈、说服、妥协后形成的均衡结论。⑧ 双重赋权的价值体现在协商过程中参与者获得的集体认同将有效地协调、规范居民的行动,促使其组织起行动团队,在集体分工的基础上相互协作,自主解决所面临的共同问题,从依赖政府或者居委会的旁观者状态中彻底摆脱出来。

四、协商民主的赋权路径

众所周知,协商民主是自由平等的公民通过理性的对话、讨论参与公共事务和公共生活的民主形式。促使公民将其知识、经验、兴趣用于与其相关的公共问题的解决,需要向其赋予平等的权力,包括决定其需要什么样的公共服务、如何更好地供给这种服务的权力即议决权,以及实现其决定的权力即行动权。受议题的性质、利益相关者特点、制度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公共领域协商民主实践分为单一赋权(议决权)和双重赋权(议决权和行动权)两种。赋权程度的不同会导致差异化的参与效果。社区经验表明,被授予议决权的居民具有参与审议的热情,而运用审议结果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却缺少居民的行动,以居委会、政府行动为主。而当居民既具有议决权又拥有行动权时,他们就会通过自主行动落实集体的选择。

两种类型协商民主实践绩效差异的内在逻辑,是不同赋权条件下赋权主体对参与者行为的期待差异,影响到参与者的角色认知、偏好的表达、共识的达成,进而使其在协商结果运用过程中呈现不同的行为模式(不行动或主动行动)。仅授权居民决定公共事务,赋权主体对其行为的期待是民事民议,居民形成了表达服务需求和意见的权利认知,在协商过程中以前者如何更好地为参与群体服务为导向表达观点,最终的共识呈现出的是居委会服务居民的行动框架,而非参与群体的集体行动方案,最终跳不出“居委会行动、居民不动”的怪圈。将议决权和行动权都赋予居民后,居委会对居民的行为期待是民议民行,这就会促使居民强化相應的行动权利和责任义务认知,在表达行动偏好的基础上,形成集体行动的共识性选择,进而自主行动执行决策。

当然,赋权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需要政府对协商实践进行集中的监督和指导,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地方民主协商的质量,如协调和分配资源、解决行动主体不能自己处理的问题、矫正其不当决定等,进而用制度化方式确保政府的权力和资源运用于协商和大众参与,使这些实践持续而广泛的推展。

第一,协商事务的项目化。为解决具体的公共问题,可采用项目制的形式,由政府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专业社会组织提供技术培训,引导和帮助受该议题影响最直接的民众形成问题解决方案,自主联合行动执行方案。项目制通过外部资源包括技术资源、资金等的输入,激励公民参与协商实践。相关技术如开放空间会议技术等可以支持参与者理解其拥有的决策和行动的权利和义务,使其通过自由、平等、理性的协商就公共事务达成行动共识,展开广泛的合作。公共服务资金、社区公益创投资金、惠民专项资金等公共资源的下沉既是对行动主体的支持,为参与者群体论证和完善公共议题的解决方案,形成行动团队组织实施提供资金保障,也是对其资源开发、链接和运用能力的考验和锻炼。

第二,协商主体的组织化。协商过程中引导利益相关者建立组织载体,建章立制、成立社团,有助于双重赋权的协商民主持续、深入地发挥积极作用。各类公共性和公益性的社团成立后,不同群体通过自我赋权形成对自主决定和行动权利以及与其他成员合作关系的深刻认知,在社团事务协商中,同样以公共利益为导向,最终形成一致认同的集体行动方案。社团成员依据行动方案组织实施公益活动,达成共同目标,分享体验和收获。协商性的社团组织发展,还能够吸引更多的民众参与进来,基于章程、宗旨等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反复决议和行动中形成并强化主体角色,达成行动共识并合作实施,巩固和提升协商绩效。

第三,协商机制的制度化。持续性的民主参与离不开有效的协商机制,这种协商机制内在地规定了决策者和行动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诸多要素。参与者的权利包括协商公共事务的解决方案、自组织执行方案以及在此过程中对特定公共资源的支配和使用。与权利相对应,参与者有接受赋权主体的指导和监督、高效利用议题解决所需的公共资源等义务。促进参与的常态化,就需要对协商的具体事务范围和程序加以明确。为此,双重赋权的过程也正是协商机制不断制度化创新的过程。这就要求以完善的制度设计明确普通公民与授权主体间的关系,为公民自由地运用其决定与行动权力提供法律保障。公民的能力在资源链接、关系协调等方面具有有限性,必然存在一些在其资源和能力范围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制度也需要明确体现政府在公民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公共责任。

总之,赋权是影响协商民主公民参与绩效的重要因素。从单一赋权型协商向双重赋权型协商的转变,改变了参与者固有的权利认知,使协商过程不再是单纯表达意见而是致力于达成行动共识的过程,这一过程也是逐步摆脱外部依赖的过程。通过共同行动建立起公共事务长效自治机制,解决了公共治理的问题和困境。协商事务的项目化、协商主体的组织化、协商机制的制度化,将推动赋权的协商民主迈向可续化和更广阔的空间。

注释:

① Archon Fung, Erik Olin Wright, Deepening De-mocracy: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s in Empowered Participatory Governance, New York: Verso, 2003, p.44.

② 周雪光:《中国政府的治理模式:一个控制权理论》,《社会学研究》2012年第5期。

③ 程彬:《基层协商民主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71页。

④ 卜万红:《社区对话:一种非均衡的博弈》,《社会主义研究》2008年第1期。

⑤[美]埃米·古特曼、丹尼斯·汤普森:《审议民主意味着什么》,谈火生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30页。

⑥ 陈尧:《民主的要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27页。

⑦[美]詹姆斯·菲什金、[英]彼得拉斯莱特:《协商民主论争》,张晓敏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248页。

⑧ 王宇环:《在协商与民主之间——协商系统理论对两者张力的调和》,《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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