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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的特点及对法律翻译的影响

2018-01-25刘思涵

山西青年 2018年17期
关键词:法律文书汉英长句

刘思涵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122)

法律英语,即法律语言,在英语中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语种或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法律英语的特点分别体现在用词严谨精准、句法复杂冗长、大量使用古体词和专业术语、语体正式等多方面。

首先,法律英语的措辞精准,逻辑清晰。法律追寻准确性,大多名词都有极高精确的含义,即使是囊括性用语也不会因个人理解,在法律理念体系面前显现偏差,无需描绘性形容词;表示时间、范围、程度的副词使用严格。其次,法律词汇专业性强。有些词汇属于法律文书特有的表达,有些词汇有多重含义,但在法律文书中有其特定的含义。比如action一般含义为行动,法学释义为诉讼、avoidance一般含义为逃避,法学释义为宣告无效;execution一般含义为执行,法学释义为签订;prejudice一般含义为偏见,法学释义为损害;Satisifaction一般含义为满意,法学释义为补偿。第三,借用外来语。若对英语追根溯源,最早可上溯至拉丁文,而法语词汇引入法律英语的例子也比比皆是。许多现代法律英语中的词汇来源都是拉丁语,如actusreus(致罪行为)、status quo(现状)、infra annosnubiles(未到结婚年龄)等。此外,也有许多法语出现在法律英语中,如:loifondamentale(根本法)、questionnaire(调查表)、saisie(查封、扣押)等。第四,使用古体词。法律英语中大量使用古体词,如herein,therof,wherein等等。在翻译这些法律文书中的古体词时,需要根据上下文进行释义,使文体通顺。通常情况下,herein可翻译为“本文件中”,therefore可翻译为“因此”,wherein可翻译为“在哪方面”。第五,使用名词化词语。法律英语中多用被动句式和名词化词语,旨在表达发咋精细的思维概念,形式简洁,逻辑严密,常见的名词化词语如用operation替代operate,用amendment替代amend,等。第六,使用长句及复杂句。法律英语因法律条文固有的严谨、复杂、逻辑等特性,大量使用长句,远超英语句子的平均长度,且复合句多,语法复杂。例如法律文件中为保证逻辑性强,通常使用大量的条件句,甚至在一个句子中使用数个条件句,常见的有由whereas带起的“鉴于句”,unless带起的否定句,provided带起的条件句,表示在怎么的前提下。最后在进行汉英法律翻译时,应充分考虑上述法律英语特性。

当前我国法律术语翻译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于误译和翻译不精准这两大问题上”(屈文生2010:249),而杜金榜更提出“法律翻译的重点不仅在于语言的转换,更重要的是法律的交流”(杜金榜2004:14)。英美法学界所公认的法律英语主要是指律师、法官、法务工作者所使用的的习惯语言,属于专业文体。因此在翻译法律文件时应“文随其体”,结合法律语言自身特点,动态地、规范地再现原文内容与风格。(谭福民,向红2012)而在影响法律汉英翻译的众多因素中,以词汇因素、语言文化因素及法律文化因素占主导地位,直接影响翻译质量的高低。

首先,对法律英语的词汇研究对于翻译工作,尤其是处理细节问题至为重要。许多英语词汇本身拥有为大众所知晓的基本含义,用于日常生活交流、普通信息传递,但在法律文书中则被赋予了特定含义,不同于其基本含义,甚至相差甚远,如果不了解情况,很可能在进行法律文书汉英翻译时造成误译错译,不仅改变了源语法律文书要表达的信息,还会影响其法律效力,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对于措辞严谨逻辑行强的法律文书的汉英翻译工作,必须要持有同样严谨认真的态度,充分掌握法律术语的确切概念、法律英语的具体语义,综合上下文,确保将源语中的法律词汇在目的语中译成对等或接近的含义,使原文与译文的法律效力保持一致。以job一词为例,该词在牛津词典中的含义有有酬工作、任务、职责等常见含义,但在由美国州法院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书中,则具有“犯罪行为”的特殊含义,而在证明文书中job statue就不是工作状态的意思,而是罪行情况。

其次,由于汉语和英语的语言体系、文化背景差异较大,在句法结构、选词用词方面都有所区别。英语行文习惯以简短干练为主,尽量避免冗长句型,而汉语相对较为偏好长句,逻辑关系表达顺序也与英语差异大。在法律英语中,为表达逻辑性强且复杂的法律内容,英语文本多采用长句及复杂句,且句与句关系复杂,若不认真梳理句层间逻辑关系,就很难理解其所要表达的法律含义。因此在翻译时,需要进行适当断句,且将逻辑关系译出,必要时要调整语序及词性等。

最后,中西方法律体系的不同及法律文化的差异对汉英法律翻译也有一定影响。中国采用大陆法,以成文法为主,判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审判案件效率高且判决书较简洁,重视实体公正;西方多采用英美法,以判例法为主,没有成系统的成文法体系,诉讼主要是抗辩式,律师作用大。因此翻译法律文书时除了熟练掌握语言,还需了解两大法律体系。此外,由于法律英语同时又涵盖诸多其他领域的专业知识,包括诸多部门法及边缘学科,因此进行法律汉英翻译必须掌握相关法律及专业知识。如果没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很有可能在翻译时因一词之差导致全文法律意义转变,从而导致理解甚至是法律效力的缺失。由于两大法系的诸多差异,法律汉英翻译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法律专业术语在源语和目的语中没有确切的对等词汇,因此需要通过一定翻译技巧弥补。根据谭富民和向红通过对法律术语对等现象的分析后,建议英汉法律翻译采用以下方法:1.在概念接近对等的情况下使用意义相对应的词;2.在概念部分对

等的情况下扩大词汇的意义;3.在概念完全不对等的情况下使用释义、中性词、借词或新词。(谭福民,向红2012)。第一种情况在这里就不需多述了,第二和第三种情况以“律师”一词的汉英翻译为例。在英美法系国家,在汉语中统称的律师一词可对应英语中若干词汇,包括lawyer,barrister,solicitor和attorney。Lawyer的范畴最广,可译为“律师”、“法律人”、“法律从业者”等;attorney多见于美式英语中,常见于头衔和名片上等;barrister和solicitor为英国、澳大利亚等英联邦国家的律师类型,也包括香港地区,前者可接受诉讼当事人的委托,出庭为当事人进行辩护,而后者主要负责起草文件、提供和收领文书、接受各种令状、缴纳诉讼费以及办理有关执行事宜,也能在一些低等法庭上出庭辩论。在翻译barrister和solicitor时就不可笼统地都翻译成律师,否则会引起含义的混淆。目前,国内将前者译为“出庭律师(或辩护律师)”,将后者译为“事务律师(或诉状律师)”,香港地区则将前者翻译成“大律师(专门律师)”,也称之为“大状”,将后者翻译成“小律师(初级律师)”。此外,在进行汉英法律翻译时,对于法律术语的翻译,要结合实际情况,在具体的语境中选择含义对等或接近的目的语词汇,切忌孤立语境进行翻译,尤其是对于两大法系中专业术语含义不完全对等的情况。如国内法律

术语“混合过错”一词,看似可与英美法律术语的contributory negligence字面含义对等。但其实究其具体概念,两者之间并不对等,反而是comparative negligence的法律概念与“混合过错”一致。因为从法律后果来看,我国民法通则及司法实践中对于“混合过错”中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按比例划分,这与comparative negligence中对侵害人部分免责是一致的,而contributory negligence则对侵害人完全免责。

法律英语因法律条文固有的严谨、复杂、逻辑等特性,大量使用长句,远超英语句子的平均长度,且复合句多,语法复杂,因此在翻译时,需理清语句间逻辑关系,理解语句在语境中特有的含义,精准严谨选择目的语中对应的词汇,并借助合适的翻译技巧,将法律文书含义确切的从源语翻译为目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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